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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论文

在我国当前的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生活的城市化是比较现实的选择之一,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在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

国内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模式比较

摘要:

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主要是法律保障体系完善,政府责任到位,养老保险专属服务机构升级,社会保障模式趋于多元化等。

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成功实施的经验表明,要建立覆盖全国的养老保险体系,需要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媒体宣传,创新养老基金管理,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不断强化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笔者采用比较分析、文献分析等研究方法,在借鉴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之上,通过对于不同国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系统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研究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模式问题。

关键词:

国外;国内;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1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验分析

1.1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

1.1.1瑞典瑞典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完善的典型国家,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式原则,同时,瑞典也对每一公民实施终身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每位公民从出生开始就纳入国家设定的社会保障制度,直至死亡。

1913年,《全国养老金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瑞典全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按照法案所规定的内容,普通公民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行使自己的缴费义务与享受养老基金的权利。

对于那些经济收入无法支付养老金费用的公民,政府会给出一定的经济救济,但是享有政府救济的公民经济收入条件必须情况属实。

瑞典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较为全面并且历史悠久的国家,他们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主要包括3个层面,即国家基础养老基金、国家附加养老基金和部分养老基金。

然而,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瑞典社会保障制度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严重的问题。

1960—1980年,短短的20年,瑞典国内劳动生产率从5%下降至16%,1982年,政府财政赤字高达13%。

除此之外,1974—1984年,接受社会救济的家庭由22万增加到30万,同时,面对老龄化速度的不断加快,瑞典对于养老金制度开始实施改革。

改革的目的就是将过去现收现付制度模式改变为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模式。

1998年,政府及法律部门将养老保险缴费模式转向新的制度模式,现行的养老金模式主要由公共养老金制度、工作单位养老金与商业养老金3方面组成。

112德国德国是一个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比较成熟的国家。

1957年《农民老年援助法》的设立,标志着一种新型的老年保障制度设立,这项制度主要的实施对象为一些比较独立的农业企业主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

1995年开始实施的《农业社会改革法》标志着农民养老保险由社会救济层面转至社会保险领域,农民可享受的社会养老保险权利而不再是一些硬性制度下的社会保障。

在德国,国家与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农民这个特殊群体的生活特点为农民设立特殊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健康保险、意外保险、人寿保险3方面。

主要是满足农民当中一些患有重病、身体残疾以及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及妇女的生活需求[1]。

农民养老保险的基金部分。

作为投保人个人所缴纳的费用标准是一致的,对于相关企业规模不再考虑的范围之内,共同劳作的家庭成员的保险费用由所在企业的农场主承担,保险费的金额为农场主保险费用的一半。

113法国法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之上建立并实施的。

1952年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1961年疾病、生育、残疾被列入到了保险范围。

2022年在保险体系中又加入了人身意外险,2022年又补充了养老保险制度。

在法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设立所针对的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另一类是受雇佣的农业工人。

根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经济农民个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用以及其他社会公共保险部门的转移支付组成的。

农场主与农业工人都按照一定的比例来缴纳保险费用,其中,农民必须参加养老、医疗、妇保、工伤和残疾等各项保险。

此外,法国的政府相关部门将农民纳入一般混合制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又针对农民设置了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

1.2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121养老基金的公平性较高以上3个国家农村养老保险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缴纳方面,瑞典和德国,养老费用的缴纳由国家、雇主、雇员3者共同承担,这样一方面减少了农民在养老保险资金费用上的负担,同时也增加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人们参加养老保险的热情。

法国根据不同地区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给不同收入农民设置不同的名义账户,即每位公民,即使收入较低或者没有收入的农民都可以享有最低的国家养老金补助。

122建立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国外部分国家为了体现出农民的特殊性,将农民从公民的群体当中划分出来,单独对待。

如瑞典政府认为,农民主要的收入入中,农民所缴纳的税费相对比较低,不足以弥补政府对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所以设定农民个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用较高,以此来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2]。

123保障模式由单一走向多元化上述3个国家都根据农民不同的需求设立多元化养老保险模式。

回顾瑞典将近200年的养老制度,发现90%以上的农民选用的第一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基金,而第二养老保险选择则是养老保险公共基金。

近几十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与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大部分的农民还开设了自己的第三养老保险,即根据个人需要为自己的身体健康投保。

多元化的养老保险模式的设立维护了公民权益的公平性。

在德国与法国,在最初的养老保险制度设立实施时期,政府部门淡化了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民之间的公平性,由于农民在收入水平上具有不等性,使得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不断加重,最后矛盾激化,使得养老保险制度重新制定。

因此,模式的多元化为国家的和谐稳定奠定了基础。

124注重法律保障上述3个国家所建立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是农村农民自身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的有效武器。

在瑞典,一些公民被强制性地参与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德国、法国等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的建立根据农民生产收入水平与生活需要的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层次,这种目标明确的制度为农民合法权益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2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及问题分析

2.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确定了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主要包括政府、企业补助的基础养老基金与个人养老补助基金相结合的两种模式。

在国务院颁布的养老保险意见指南上明确规定国家及政府对于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要进行维护与监督

1基础养老基金。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制度与原则,每位公民所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平均为55元/月。

根据东西部地区生活水平与经济民实行的补贴政策为自助补贴的50%;而对于西部地区的居民实行的是全额补贴政策,这些补贴费用将由中央财政支付[3]。

各个地区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可以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公民的收入水平而制定相应的发放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可以实施全额发放政策。

2个人养老补助基金。

各个地方的政府为每位参与养老保险的农民设置了每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

每位农民自身账户资金的等相关公益组织资助、集体补助与个人支付等,这些资金以个人财产进入到每位受益人的账户。

地方政府资助:

地方政府资助根据每位农民具体的收入水平而定,一般政府每年给每位农民的资助大约为30元,对于生活比较困难的农民,如患有重大疾病、残疾等情况,当地政府可以代替村民上交所有养老保险费用。

而对于那些投保比较高的村民,政府可以给出适当的奖励政策,具体的政策内容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部门规定。

集体补助:

集体补助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指南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集体补助的织等向当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资金补助,这些补助的标准一般是当地村民委员会召开民主会议决定的,一般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集体资助的力度比较大,而对于那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一般不会存在集体资助这项内容。

个人账户支付:

个人账户支付的标准根据每位农民的收入水平而设置了不同的自身投保档次。

一般设置在100~500元,每位农民可以根据自身的生活需要和收入水平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保档次。

同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各个地区本着以“上一年农民的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次进行缴费。

3.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次低。

在法律层面上,仅有国务院2022年9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指南,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有一些具体的规定,除此之外,没有一套完整的关于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条文。

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引导与实施方面无法律可依,进而使得农民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程度降低,同时,也因为法律对于社保养老的立法层次较低,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真正的保障[4]。

2资金筹备困难,支付水平低。

由于部分农村经济发展比较缓慢,大部分农民的收入灾害的影响,致使农民在个人账户的资金筹备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家庭的大部分开支主要用于解决温饱问题,主要的社会保险资金依靠政府与中央财政部门。

3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单一,缺乏系统化的管理和普及,致使农民对于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模糊认知度不高。

严重影响了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程度。

3国外经验对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启示与借鉴

4.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全面法制化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实施的经验与教训说明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是养老保险制度得以成功运行的保障。

2022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对于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要求,这表明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但是,随着中国老龄化的不断加重,如果农民在合适的年龄不参与新农保制度,会使得一部分人不能享受养老保险。

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法制化、强制化,这样才能保证每位农民养老保险得以保障实施。

5.2建立多元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从国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看出,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多种不同模式养老保险支柱的设立为不同需求的农村人们解决了更高层面的生活需求问题。

回顾国外的养老制度历史,我们发现有将近90%以上的农民的第一养老保险选择是养老保险基金,而第二养老保险选择是养老保险公共基金。

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与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大部分的农民不断开设自己的第三养老保险选择,即根据自己个人身体的需要自己为自己的身体健康投保。

6.3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机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政府各个时期相关的农业政策与管理机制密切关联,并能够实现良性循环,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胡豹,J]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1:

47-52

[2]J]乡镇经济,20226:

61-65

[3]J]学术交流,20229:

129-133

[4]D]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2022

[5]D]天津:

天津师范大学,2022

范文二:

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论文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2022年之后,国家开始对农民工各项权益越来越重视。

2022年12月14日,新华社被授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2022年3月27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1国发[2022]38号,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特点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费率低、广覆盖、可转移。

部分农民工保障制度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提出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

2022年2月5日,中央公布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摘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到了2022年,经过连续三年全国人大讨论并多次修改的《社会保险法》得以通过,并于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的法律体系中,使制度更加具体化,法律化。

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普及率低,覆盖范围有限

与过去相比,我国的经济发展如此快速,但是,由于地域以及经济发展的限制,农村有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不下去。

由于地域的差异性,我国各地的社会保障内容也有所不同,经济发达地区制定的保障项目已经比较完善,而中西部地区由于地域的限制,经济发展比较缓慢,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成问题。

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狭窄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制度。

国家的政策扶持和集体补助都主要来自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资金。

然而,欠发达地区无力缴纳保险费的农民在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方面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

而富裕地区的农民有能力自己缴纳保险费,同时,又能得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

由此可见,这种筹资模式使得欠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民老说,这种好的政策享受不了,从而造成了“保富不保贫”的不公平现象。

三贯彻执行过程中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为了使广大农民得到好处,国家规定,凡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无论家里子女参保与否,都可以领取每月55元的补助。

但是执行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参保率,有些县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硬性规定,凡是家里有子女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者,家中老人就领不到每月发放55元的财政补助,使农民由自愿变成被自愿,也歪曲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本意。

后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在多方面的压力下,改变为家里子女不参加养老保险,家中老人仍可以领到国家给的55元钱。

可见政策在基层执行的过程中如何不被歪曲使其很好的发挥作用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四养老保险意识不高

由于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大多数农民对养老保险这种制度持怀疑态度,觉得还是养儿防老才是正道。

这对我国养老保险的施行带来了困难。

此外,还有人认为,我国多耕地实行的是家庭责任承包制,除了儿子养老之外,还有土地养老。

这可是双保险。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耕地面积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逐年下降,人多地少的矛盾将日益凸显。

五收入水平不高

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由于地域限制,生活水平不高,还没有达到小康水平。

许多农民由于收入不高,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费。

由此,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面,面临很大困难。

通过提高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有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养老并轨制”存在的问题

“养老并轨制”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衔接转移、权益累计,是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取得的又一大进步。

然而保障水平仍存在且可能较长时间内存在巨大差异。

由于实际经济、认识力、财力等各方面综合,就决定了城乡居民将来实际的养老保险水平通过这次办法可以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档次增加两档,且最低档从每年缴费50元提高到100元,最高档从10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有利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多缴费,将来获得更高保障。

与职工养老保险水平还存在不小差距,即将来获得养老费绝对数的巨大差异。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加大国家扶持力度

农村养老保基金筹资是以“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制度。

但是国家扶持方面微乎其微。

所以,今后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将国民收人再分配政策重点向农民和农村方面倾斜。

在制度设计上,提高农民个人账户的收益率,使农民自愿的去缴纳养老保险。

二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

虽然,各个地方出台了针对自己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但是没有上位法的明确授权,因此,缺乏法律效力,在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从而导致强制交纳保险费、少发养老保险金等。

这样,使农民失去了对政府的信任度。

所以,只有通过立法,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才能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才能在养老保险执行过程中证明国家的权威性。

三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能够使得养老保险金不断的增加,是每个农民愿意看到的。

一方面,农民养老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也给国家减轻了负担。

国家可以把投资在这方面的资金可以用在更需要帮助的地方。

1充分利用税收激励手段,快速增加养老金。

2扩大金融机构参与养老金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率。

将基本养老金投资管理交由专业金融机构负责。

允许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投资管理,发挥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专业优势和产品特点,提供其多样性投资管理服务。

四加强完善“养老并轨制”

2022年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将两项制度合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但是要实现养老保险真并轨,不但要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互扎实衔接,更要实现广大职工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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