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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3篇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3篇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掌握制度1篇

一、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掌握中存在的问题

1.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由于相关企业不重视对内部管理体系的构建,导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造成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出现。

比方,许多企业不重视对企业内部监督和管理机制的构建,导致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相关工作人员职责不明等。

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健全,简单导致国有资产掌握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

相关企业应当重视对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的构建,提高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效率。

2.缺乏固定资产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意识。

目前许多企业不重视对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导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各种安全隐患的发生。

还有一些企业重视对企业的风险评估,但是不注重将国有企业的风险评估纳入企业风险评估的范畴。

另外,一些企业对国有企业风险评估不精确,导致在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不能准时规避风险,造成国有资产掌握管理的不科学和不合理。

3.固定资产掌握活动缺乏。

相关负责人不重视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国有资产掌握活动缺乏,导致固定资产内部掌握体制的不健全。

在选购环节,不重视选购信息的记录,造成选购账目混乱;验收环节,没有对资产的状况进行合理科学的验收;在国有资产的使用过程中,不重视对资产使用的严格把控,导致固定资产的遗失、损坏等;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根据相应的流程执行,导致盘点数据及报告的不精确,引发我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掌握混乱等。

二、内部掌握制度在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应用

1.取得固定资产的内部掌握

相关企业应当重视对固定资产预算审批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进行严格的把控,保证国有资产使用的合理性,降低财产浪费。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需要先依据相关使用需求,提出申请,然后经相关预算部门进行审核,以及技术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后,由负责人或者经理审批。

同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也要建立在肯定的法律基础上,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相关负责人也要加强对固定资产选购环节的重视,坚持价格和物品的透亮化和公开化。

选购环节是一个相对比较冗杂的流程,涉及到的人和事比较多,相关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保证选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削减固定资产选购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发生。

相关负责人也应当重视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制定合理科学的验收制度,降低企业固定资产选购过程中的风险,而且能够对选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把控,保证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价格都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同时,企业相关负责人也要依据合怜悯况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规格、价位等进行验收,保证固定资产选购的合理性和使用的安全性。

企业应当重视固定资产的选购和验收等过程,并对其进行清楚的记录,保证后期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使用固定资产的内部掌握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企业应当指定特地的负责人和负责机构对固定资产的核算、维护、财产清查等进行内部掌握。

首先,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状况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标准,保证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顺利进行。

在固定资产的盘点过程中细致记录固定资产的改造、折旧、责任单位等相关信息,保证资产核算和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也应当对各项使用状况进行记录。

使用部门也应当依据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进行定期合理的维护,以保证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效率。

企业应当重视固定资产的维护工作,加大宣扬力度,催促使用人员合理使用企业固定资产,避开人为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

同时对企业固定资产维护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进行严格的把控,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的内部掌握。

3.处置固定资产的内部掌握

在固定资产的处置环节,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的内部掌握,有利于避开舞弊现象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在处置环节的管理中存在各种问题。

如,将性能良好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或者折价私自出售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的内部管理,对固定资产的处理状况都要以明确的档案形式记录,对报废需要处理的固定资产需要技术部门进行检查和审核,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强化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掌握。

三、结语

我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掌握和管理中仍旧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企业相关负责人要重视内部掌握制度在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应用,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掌握,保证我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运行,为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带来便利。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掌握制度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好,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全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淌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设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全部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款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淌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全部,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全部权与使用权相分别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依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动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方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好;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根据规定准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根据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特别状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准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需纳入政府选购预算,实行政府选购。

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需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嘉奖、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全部的资产,应当准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好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原则。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根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

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加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缘由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转变等缘由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托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依据不怜悯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转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根据财政主导、单位协作、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根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托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状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全部,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支配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状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托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依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状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宅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改变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照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状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准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背本方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掌握制度3篇

一、内部现金管理制度

1。

钱账分管制

钱账分管即是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

一方面非出纳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但是,也不是说出纳员不能管理任何账。

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的同时,兼登记现金日记账和编制现金日报表,由会计员登记现金总账。

也有的单位由出纳员登记现金总账和日记账,出纳人员编制现金日报表。

2。

现金开支审批制

现金开支审批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现金开支范围

各单位应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现金开支范围。

如,职工*、个人劳动酬劳,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差旅费,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2)制定各种报销凭*,规定报销手续和方法

一般单位是由单位领导在报销凭*上签章,交会计人员登录作会计分录,最终交由出纳人员付款。

(3)确定各种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各单位规定不尽相同。

出纳员应依据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并签章的付款凭*及其所附原始凭*办理现金付款业务。

没有经过审批并签章,或者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不予付款。

3。

日清月结制度

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需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重点数核对相符。

它包括以下几点: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看看单*是否相符也就是说各种收付款凭*所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还要检查每张单*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日记账

将当日发生的全部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在此基础上,看看账*是否相符,即现金日记账所登记的内容、金额与收、付款凭*的内容、金额是否一致。

清理完毕后,结出现金日记账的当日库存现金账面余额。

(3)现金盘点

出纳员应按券别(如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分别清点其数量,然后加总,即可得出当日现金的实存数。

将盘存得出的实存数和账面余额进行核对,看两者是否相符。

如发觉有长款或短款,应进一步查明缘由,准时进行处理。

所谓长款,指现金实存数大于账存数;所谓短款,是指实存数小于账面余额。

假如经查明长款属于记账错误、丢失单据等,应准时更正错账或补办手续,如属少付他人则应查明退还原主,假如的确无法退还,应经过肯定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单位的收益;属于短款如查明属于记账错误应准时更正错账;假如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的由过失人赔偿。

(4)按规定实际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照实际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则出纳员应将超过部分准时送存银行;假如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则应准时补提现金。

4。

现金清查制度

由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状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上。

一般来说,现金清查多采纳突击盘点方法,不预先通知出纳员,以防预先做手脚,盘点时间最好在一天业务没有开始之前或一天业务结束后,由出纳员将截止清查时现金收付账项全部登记入账,并结出账面余额。

这样可以避开干扰正常的业务。

清查时出纳员应始终在场,并给予主动的协作。

清查结束后,应由清查人填制[现金清查盘点报告表",填列账存、实存以及溢余或短缺金额,并说明缘由,上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处理。

5。

现金保管制度

现金保管制度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2)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小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便存放。

(3)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晰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4)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以防止有关人员利用公款私存取得利息收入,也防止单位利用公款私存形成账外小金库。

银行一旦发觉公款私存,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单位现金支付。

(5)库存现金,包括纸*和铸*,纸*的票面金额和铸*的*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纸*肯定要打开铺平存放、并根据纸*的票面金额,以每一百张为一把,每十把一捆扎好。

凡是成把、成捆的纸*即为整数(即大数),均应放在保险柜内保管,随用随取;凡不成把的纸*视为零数(或小数),也要根据票面金额,每十张为一扎,分别用曲别针别好,放在传票箱内或抽屉内,肯定要存放整齐,秩序井然。

铸*也是根据*面金额,以每一百枚为一卷,每十枚为一捆,同样将成捆、成卷的铸*放在保险柜内保管,随用随取;不成卷的铸*,应根据不同*面金额,分别存放在特殊的卡数器内。

6。

保险柜的管理使用

各单位都配备有专用保险柜,特地存放现金,各种有价*券,银行*,*及其他出纳*。

一般来说保险柜的使用应留意以下几点:

(1)保险柜的管理

保险柜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授权,由出纳员负责管理使用。

(2)保险柜钥匙的配备

保险柜要配备两把钥匙,一把由出纳员保管,供出纳员日常工作开启使用;另一把交由保卫部门封存,或由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负责保管,以备特别状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开启使用。

出纳员不能将保险柜钥匙交由他人代为保管。

(3)保险柜的开启

保险柜只能由出纳员开启使用,非出纳员不得开启保险柜。

假如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需要对出纳员工作进行检查,如检查库存现金限额、核对实际库存现金数额,或者有其他特别状况需要开启保险柜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开启,在一般状况下不得任意开启由出纳员掌管使用的保险柜。

(4)财物的保管

每日终了后,出纳员应将其使用的空白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银钱收据、*等放入保险柜内。

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应设置和登记现金日记账,其他有价*券、存折、*等应按种类造册登记,贵重物品应按种类设置备查簿登记其质量、重量、金额等,全部财物应与账簿记录核对相符。

按规定,保险柜内不得存放私人财物。

(5)保险柜密码

出纳员应将自己保管使用的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

出纳员调动岗位,新出纳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6)保险柜的维护

保险柜应放置在隐藏、枯燥之处,留意通风、防湿、防潮、防虫和防鼠;保险柜外要常常擦洁净,保险柜内财物应保持干净卫生、存放整齐。

一旦保险柜发生故障,应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修理点进行修理,以防泄密或失盗。

(7)保险柜被盗的处理

出纳员发觉保险柜被盗后应爱护好现场,快速报告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待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才能清理财物被盗状况。

节假日满两天以上或出纳员离开两天以上没有派人代其工作的,应在保险柜锁孔处贴上封条,出纳员到位工作时揭封。

如发觉封条被撕掉或锁孔处被弄坏,也应快速向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报告,以使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准时查清状况,防止不法分子进一步作案。

二、内部现金管理的原则

1、收付合法原则

收付合法原则,是指各单位在收付现金时必需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合法有两层涵义:

一是现金的来源和使用必需合法;二是现金收付必需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2、钱账分管原则

钱账分管原则,即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

它是指经管现金的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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