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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培训资料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摘编

总则

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总站(以下称监理总站)授铁道部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总站在铁路局设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

各监督站作为监督总站的派出机构,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监督任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⑵、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⑷、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⑸、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⑹、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⑻、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⑼、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⑽、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⑾、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⑿、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三、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⑴、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a、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b、1万至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c、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⑵、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a、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b、5000万元至1亿之间的工程至少2人:

c、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安全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4、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5、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检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四、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

1、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实施之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③模板工程

负责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a、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b、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c、悬排式脚手架;

d、门型脚手架;

e、挂脚手架;

f、吊篮脚手架;

g、卸料平台。

⑥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⑦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a、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b、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c、隧道工程施工;

d、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e、特种设备施工;

f、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g、6m以上的边坡施工;

h、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i、港江工程、航道工程;

j、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①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域极其复杂的工程。

②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③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④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⑤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⑥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4、专家论证审查

①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织,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③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工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五、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认真审核施工设计文件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审核意见。

2、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

3、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控制。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公司(指广深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参加公司组织的施工安全联合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参加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5、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作业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检查监督。

总监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抽查和突击检查。

6、监理工程师每天须填写“安全监理日记”,每月填写“安全监理月工作小结”。

六、安全生产分析例会

1、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施工、监理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分析当月施工安全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负责人,并进行跟踪检查。

2、监理单位每月召开安全分析会后应形成书面资料于次月3日前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监理人员要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道变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8、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9、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处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安全大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摘录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深港客运专线文件汇编》

(二)。

广铁(集团)公司建设系统

重大危险源安全关键点检查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以人为本,建立全方位的安全保障机制,进一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强化施工现场作业控制,有效控制铁路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建设生产安全稳定控制的奋斗目标。

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控制目标,实现安全的全面控制。

具体安全管理目标可参考以下标准:

1、消灭责任生产安全一般及以上事故;

2、消灭责任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安全事故;

3、消灭机械设备事故;

4、消灭责任火灾事故;

5、消灭责任火工品、重要器材、设备被盗和爆炸事故。

二、组织领导

为顺利实现总体目标,建管处成立建设系统重大危险源安全关键点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

处长

副组长:

副处长总工程师

组员:

建管处工管科全体,其他科室相关人员

三、考核办法

检查结果根据铁道部、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将作为季度和年度建设单位考核、施工单位信誉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实施办法

1、重大危险源安全关键点的确定

根据历年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贴点,重大危险源安全关键点确定为以下17项:

(1)施工现场安全基础;

(2)基坑开挖;

(3)人工挖孔桩;

(4)土石方施工;

(5)炸药库及火工品管理;

(6)施工用电;

(7)机械设备;

(8)脚手架;

(9)高处作业;

(10)模板工程;

(11)龙门架及塔吊;

(12)隧道施工;

(13)营业线施工;

(14)压力容器;

(15)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

(16)桥梁施工。

2、检查的依据和原则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铁道部、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规程、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及工作要求等,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持标准、注重效果的原则,对建设系统在建工程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安全关键点进行检查。

依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A、B、C类问题(见《铁路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关键点检查表》)。

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危及人身安全、行车安全的严重苗头和隐患问题定性为A类问题;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缺陷和严重违章违纪、工程及设备质量严重不良等影响施工及行车安全问题定性为B类问题;一般性违章、违纪的问题定性为C类问题。

3、检查方式及内容

通过采取查看管理记录、持证上岗、现场防护、安全措施、交接验收资料,使用量测工具实测实量、现场检验等手段,对照《广铁(集团)公司建设系统重大危险源安全关键点检查表》所列内容,检查安全思想、管理制度、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保用品使用等内容。

4、检查周期

(1)建管处结合日常检查并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安全关键点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题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整体分析评价。

(2)各项目管理机构结合日常、月度分重点专项检查并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安全关键点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题检查,每季度对检查情况进行整体分析评价。

(3)施工单位针对在建工程安全关键点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对安全关键点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题检查。

2)项目部每旬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组织定期的大检查。

3)施工班组每天上班前由班组长和安全值日人员组织班前检查。

请各单位在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细则不断修订完善。

广深港客专工程福田项目监理站

铁四监联合体[2008]3号

关于公布《福田项目监理站重大危险源安全关键点

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监理分站:

根据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建管处“建函【2008】25号”文“关于公布《广铁(集团)公司建设系统重大危险源安全关键点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福田项目工程宏大、工程类型多且集中、施工干扰大、技术复杂等特点,特制定《福田项目监理站重大危险源安全关键点检查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田项目监理站重大危险源安全关键点检查实施细则》

铁四院监理联合体广深港客专工程福田项目监理站

2008年11月27日

主题词:

关于福田项目细则通知

抄报:

广深港公司安质部

抄送:

中铁十五集团广深港客运专线ZH-4标项目经理部。

拟稿:

易晶晶校核:

唐卫平

重大危险源安全关键点检查实施细则

一、安全管理目标

1、消灭责任生产安全一般及以上事故;

2、消灭责任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安全事故;

3、消灭机械设备事故;

4、消灭责任火灾事故;

5、消灭责任火工品、重要器材、设备被盗和爆炸事故。

二、组织机构

为顺利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监理站成立福田项目监理站重大危险源安全关键点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

唐卫平

副组长:

廉永胜、朱旺先

组员:

安全工程师及相关监理人员

三、实施办法

1、重大危险源安全关键点的确定

根据“广铁(集团)公司建设系统重大危险源安全关键点检查实施细则”,本项目重大危险源安全关键点确定为以下14项:

(1)施工现场安全基础;

(2)基坑开挖;

(3)人工挖孔桩;

(4)土石方施工;

(5)火工品管理;

(6)施工用电;

(7)机械设备;

(8)脚手架;

(9)高处作业;

(10)模板工程;

(11)龙门架及塔吊;

(12)隧道施工;

(13)压力容器;

(14)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

2、检查的依据和原则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铁道部、广铁集团及广深港公司的有关规定、规程、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工作要求及“广铁(集团)公司建设系统重大危险源安全关键点检查实施细则”,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持标准、注重效果的原则,对本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安全关键点进行检查。

3、检查方式及内容

通过采取查看管理记录、持证上岗、现场防护、安全措施、交接验收资料,使用量测工具实测实量、现场检验等手段,对照《福田项目监理站重大危险源安全关键点检查表》所列内容,检查安全思想、管理制度、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保用品使用等内容。

4、检查周期

(1)监理站每月组织一次对安全关键点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题检查;

(2)安全工程师每旬负责组织定期大检查;

(3)安全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不定期检查。

5、问题处理

(1)检查发现的A类问题,现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监理站,由总监根据现场情况下发“工程暂停指令”,上报广深港公司安质部。

(2)检查发现的B类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由监理分站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并及时抄报监理站。

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后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上报监理站,由总监根据现场情况下发“工程暂停指令”,上报广深港公司安质部。

(3)检查发现的C类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由监理分站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并及时抄报监理站。

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分站根据现场情况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抄报监理站。

对于存在问题较多工点,监理站可视具体情况采取停工整顿等进一步整改的监理措施。

华南监理联合体广深港客专项目监理站铁四院监理分站重大危险源安全关键点检查表

序号

安全关

键点

可导致

事故

检查标准

发现问题定性

检查情况

1

施工现场安全基础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1、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针对性要强,职责明确具体。

B

2、现场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订详细,挂牌明示。

B

3、设置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三标一体化”方针、目标标牌。

C

4、特殊工种人员(电工、电焊工、起重工、锅炉工、爆破工等)必须通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其他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B

5、现场围档符合要求:

市区主要路段工地周围安全围挡高于2.5m,一般工地应高于1.8m。

C

6、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并挂在牢固的物件上。

A

7、作业人员定期检查身体,有禁忌病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B

8、现场严禁打赤膊、穿拖鞋、高跟鞋、硬底易滑鞋。

C

9、现场人员严禁酒后上岗。

C

10、现场机具、材料堆码整齐稳固,标识清晰。

C

11、工地危险区域、井坑和作业重地必须按规定设置栏杆,安全标志要醒目。

B

12、驻地生活房屋要有消毒、消防和防煤气中毒、防噪声措施。

C

13、针对项目特点,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组织,责任到人,配备急救器材。

B

2

基坑开挖

土方坍塌伤害、机械伤人

1、基坑开挖支护方案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实施。

B

2、按设计边坡开挖。

B

3、及时清除边坡上的危石与松土。

C

4、坑壁不稳定,应采取相应支撑措施。

C

5、施工必须设置有效排水措施。

C

6、坑边荷载不能影响坑壁稳定,基坑顶面安设机械、堆放料具和弃均在安全距离1-1.5m以外。

C

7、基坑周围应设置围栏和标志牌。

C

3

人工挖孔桩

土方坍塌、人员坠落、中毒窒息、触电伤害

1、垂直开挖桩孔必须采取孔壁支护措施,每开挖一层支护一层。

B

2、深桩孔必须设置软爬梯,安装通风设备。

C

3、孔口周围1m内不得堆积土碴及机具。

C

4、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有毒气体;有害气体超标时严禁人员下井。

A

5、需爆破时必须采用浅眼少药松动控制爆破;爆破后,孔内有害气体及时排除,经检测达标方可下井。

A

6、孔内电缆、电线必须采用防水线,并有防磨损、防潮、防断保护措施。

B

7、挖孔时如遇富水地段,必须采取降水措施。

B

8、夜间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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