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日常使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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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日常使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依法使用:

一、依法使用:

1、加注商标注册标识如果是注册商标,要打“注册商标”、注册标记“注”或“R”,如果是未注册商标,需要将其作为商标在使用的,打“TM”标记,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标注注册标记不是强制的,但是绝大部分情况下,标注对注册人是一种有利的行为,可以借此告诉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该商标的所有权归注册人所有,同时警告那些有侵权意图的人,不要进行非法使用2、商标的标识应当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列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否则,可能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更为严重的,改变后的外观形象如果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还可能构成侵权;如果将中文注册商标字体由黑体改成楷体,图形注册商标外部加方框、圆形或者某一线条,这种细微的改动,在实践中是允许的。

3、注册商标使用的范围仅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

注册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需要另行提出商标注册。

超出了核定范围的商标,不应当加注注册标记。

二、恰当使用,防止商标的退化:

二、恰当使用,防止商标的退化:

商标的退化:

商标的退化:

是指商标自身显著性的逐步退化乃至完全丧失,导致一个原来有效注册使用的商标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彻底丧失识别性,不再具有区别功能的行为,从而进入共有领域无法为注册人专有使用。

在历史上,Aspirin,Thermos都曾经是他人的注册商标,现在已退化为止痛片和保温瓶的通用名称。

还有比如一次性小型取暖贴与暖宝宝商标、雪地靴与UGG商标、彩色隐形眼镜与美瞳商标。

最新的案例:

“拍客”状告新浪侵权败诉原告李先生和韩先生于2007年9月、2008年7月、2008年8月分别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涉及不同领域的“拍客”商标专用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编程、电子出版物、网站等相关的服务类别。

而新浪从2012年底开始,推出“拍客”客户端,“拍客”小助手等程序软件,这些软件可以在新浪网、新浪微博上点击下载,安装到用户的智能手机上,并与新浪微博直接互通。

原告认为新浪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有权,要求新浪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新浪否认侵权,认为“拍客”经广大网友使用,已经成为通用词汇,原告无权垄断该词语,禁止他人合理使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新浪胜诉。

法院认为,也许原告在注册“拍客”一词时,该词汇有一定的显著性,但是该词汇并非原告独创,而是网民智慧的结晶。

类似“某客”的成语又来已久,特别是进入互联网时代,催生了一批“某客”的新称呼,如“黑客”、“博客”等,“某客”的组词方式逐渐成为网络热门新词的产生方式,“拍客”一词正是在此环境下应运而生的。

由于网民普遍使用该词汇,导致该词汇显著性明显减弱,可以认定“拍客”已经成为通用词汇,他人在通用范围内使用“拍客”词汇,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不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就不应认定为侵犯商标权。

对商标权人来说,不能随意使用甚至放任使用已注册商标,要恰当使用,防止消费者“傻傻分不清”,给注册商标带来毁灭性的后果。

恰当使用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将产品的通用名称、型号与商标一起使用,如:

使用商标通告,比如可口可乐会在产品的瓶身上面特别声明:

可口可乐公司为“可口可乐”,“Coke”,“Cocacola”注册商标所有人。

突出使用,要将商标至于包装或者标识的显著位置。

使用中将商标与周围文本区分开,处于显著位置。

在印刷品中通过使用不同颜色、黑体、斜体、下划线或者引号等,用以提示和区别商标与其他文本,避免商标被视作一般性词句。

以正确的语法使用商标,将商标作为形容词使用,而非名词或动词。

如“生产一台Xerox复印机”(注:

施乐复印机),而不是“生产一台Xerox”。

后者将Xerox作为复印机的一个替代词。

对他人淡化行为及时制止:

一旦发现他人有淡化或者弱化自己商标显著性的行为,应在第一时间制止,并在媒体上严正声明,广而告之;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救济,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刊登致歉声明等。

三、长期使用,注意保存使用证据三、长期使用,注意保存使用证据商标信誉的建立,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在选择了一个好商标后,要坚持使用,切勿常常更换商标。

尤其是商标有一定的影响后,更要坚持使用下去,图形、文字、色彩一般都不要变。

如果公司为了更新形象或者适应新的广告媒体,商标需要演变,那就需要提前一段时间申请注册新的商标或者即使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

但商标的调整需符合产品特征,而不能一味追求现代化,否则会导致忠实消费者产生混淆。

百事商标变更被吐槽百事可乐花了一百万美金请知名设计师重新设计了它的标志,新图案设计理念原来是表示积极向上的乐观态度,表示微笑,但它一上市,频频受到各类吐槽,不是它的设计理念有误,批评它的主要原因是,它未能很好地反映出企业一直以来打造的形象。

史上寿命最短的商标美国服装业巨头Gap公司2010年10月4日公布了新标志。

原先的Gap标志是经典的蓝色方格上加上白色的Gap字体,而改变后的标志采用小写的赫维提卡字体,并在字体右方加上一个蓝色方格。

这个新标志一经公布就收到了其粉丝和消费者的强烈批评,最终Gap接受了粉丝们的批评,发表申明表示会回归最初的品牌标志。

GAP的新标识仅仅存在了11天,成为了史上寿命最短的商标。

对于一些企业拥有的具有悠久历史的老商标,能够延续至今,其本身具有的价值是很大的,特别有一些商标,它的名称中含有一些现在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性内容,在现在来说是根本不可能注册成功,有些甚至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

如:

“上海牌”牙膏、“中华”香烟、“老城隍庙”、寺庙的图形。

这样的商标我们企业就要注意最好能够妥善的保留,慎重对待这些商标的存续,不要轻易的弃之不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有些注册人虽然存在使用行为,但由于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证据,导致丧失商标权的情况。

所以,企业在使用商标的时候应该注意保存好商标的使用证据。

通常下列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使用证据:

a.对商标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的资料,如:

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与印制商标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发票等。

b.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但是许可使用合同如果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使用事实的依据的)c.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

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是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上述情况中能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实物均可作为使用证据。

d.下列商标使用证据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使用事实的依据: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书面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等;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e.对的确没有使用且已核准注册满三年的商标,企业可以再次进行注册申请,用一个新生的商标权利来延续三年期限。

这是应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的变通方式,实践中是一剂良药。

对于储备商标或起保护作用的防御商标、联合商标,企业都值得一试。

三、慎重对待商标的许可使用三、慎重对待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法规定: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企业可以利用这一方式,将闲置不用的商标许可给子公司、关联公司或其他企业使用,并在商标局进行许可备案。

若被提起撤销,被许可企业的使用证据、许可协议等都是有效证据。

对于企业来说,既能保留权利,又能盘活资源,两全齐美。

但是商标使用不当,会改变消费者对商标的印象,进而影响商标的声誉,所以被授权者使用商标的行为也需要监督:

a、在宣传活动、公司的网站、商品或服务的标签/说明/包装上,应该确保被许可方、经销商、广告商等被授权人在双方协议条款范围内使用商标;b、商标在授权过程中,控制使用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以确保商标所代表的质量和标准,确保被许可方或经销商在商标许可范围内使用该商标。

四、定制赠品的商标风险问题:

四、定制赠品的商标风险问题:

当赠品上印有品牌时,商标侵权问题就不容忽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搭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所以为了避免自己的品牌用于赠品上构成商标侵权,考虑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避免在赠品上单独标注品牌的名称或LOGO。

2.在赠品上标注品牌时最好带上促销商品名称。

比如,在玩偶赠品的吊牌上标注“好时巧克力”(字体最好一样大小)。

即使是玩偶类商品上的“好时”商标权利人,也难以主张“好时巧克力”是对玩偶商品的来源指示或商标使用。

3.可以将促销商品(如巧克力)的包装图片,同时在赠品所标注品牌的前后或上下一并印上,如此更能清晰地表明:

该品牌所指示的商品并非赠品本身。

4.在赠品上明确标注“赠品”、“非卖品”或类似字样,可以降低或避免与赠品所竞争商品上的“雷同”商标发生所谓混淆或误导的可能性。

5.在不影响品牌宣传效果的基础上,可以将赠品生产商的品牌同时印在赠品上,与促销商品的品牌并存。

当然,要确保生产商印上去的品牌不存在侵权问题。

6.如果赠品或其包装的空间允许,可以将促销品牌厂商的公司名称显著标注,更能与赠品所竞争商品上的“雷同”商标,明确区分出不同的商品来源。

7.如果企业名称包含了所要传播的品牌名称,只印上“xxx公司惠赠”即可。

尤其是该品牌已经被他人注册并使用在赠品所属商品上时,如此使用更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赠品的生产厂商,乐于在展会、广告、电商网站等上面宣传类似这样的表述:

我们的产品曾经是“可口可乐赠品”、“五粮液定制礼品”。

如果你不喜欢这样“被宣传”的话,最好一开始就要在采购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中写上禁止这类宣传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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