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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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新).ppt

第三章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概述二、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设立设立三、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财产财产四、合伙四、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执行五、合伙企业的五、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损益分配六、合伙企业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与第三人关系七、七、入伙、退伙入伙、退伙八、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八、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合伙企业指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特征

(1)合伙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2)普通合伙是最典型的人合商事组织。

(3)我国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两种形式。

(4)在我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立合伙企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5)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无限合伙人从事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设立二、合伙企业设立

(一)合伙企业的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条件

(二)设立的

(二)设立的程序程序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合伙人

(1)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2、合伙协议

(1)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3、出资()普通合伙:

出资数额没作限定,出资形式的范围也很广泛()有限合伙:

仅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4、企业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1)普通合伙1、必须有二个以上合伙人2、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3、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4、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应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合伙人建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不少于1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并且不少于一人的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该包括如下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的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除了普通合伙协议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二)设立登记1、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及受理机关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县级市、县和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期限如果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如果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3、合伙企业成立的时间及其效果1)合伙人可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2)出资形成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所共有。

三、合伙企业财产三、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与归属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

2、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

(1)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

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也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任何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处分合伙财产。

(2)合伙人份额的转让。

(2)合伙人份额的转让。

1)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转让份额普通合伙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之间合伙份额的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只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就行了。

四、四、合伙事务的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2、合伙事务执行过程中其他合伙人的权利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1、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

(1)普通合伙其一,全体合伙人执行;其二,受全体合伙人委托,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其三,受全体合伙人委托由一个合伙人执行。

(2)有限合伙

(2)有限合伙1)事务执行权的归属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的情况(合伙法68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合伙事务执行过程中其他合伙人的权利1)监督权2)知情权3)异议权4)撤销委托权,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对于如下的重大事项应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五、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原则上也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对合伙人以及受聘任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1)合伙人的责任属于补充责任。

2)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首先以合伙的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普通合伙人对于剩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七、入伙、退伙七、入伙、退伙

(一)入伙1、普通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的入伙方式和普通合伙人并无不同,但是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退伙1、退伙的事由2、退伙的效力1、普通合伙企业

(1)入伙的方式经所有的原有合伙人同意,并且签订书面的入伙协议。

(2)入伙的法律后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退伙的事由

(1)意定退伙

(2)当然退伙(3)除名

(1)意定退伙意定退伙是指约定或者法定的退伙条件满足时,合伙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终结其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法律关系。

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如果合伙契约没有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当然退伙1)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D、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E、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并不因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而当然退伙。

除此以外,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事由和普通合伙人相同。

(3)除名除名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单方面的终止个别合伙人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退伙的效力

(1)合伙财产份额的退还。

(2)债务的继续承担。

(3)亏损的分担。

八、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解散1、解散的事由2、解散的法律效果:

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二)清算1、清算的目的清理合伙财产,了结合伙业务,收取合伙债权,清偿合伙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分配合伙剩余财产。

2、清算人3、债权申报4、合伙债务的清偿5、合伙企业清算后未清偿或者不能清偿的债权的处理1、解散的事由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4、合伙债务的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分清偿的先后顺序;清偿完债权后,剩余的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剩余财产。

5、合伙企业清算后未清偿或者不能清偿的债权的处理

(1)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3)在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在合伙人内部,该债务仍然是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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