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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罐区安全检查标准.docx

液氨储罐区安全检查标准

液氨储罐区安全检查标准

(待审稿)

 

二O一七年十月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标准引自

不符合项描述

1

反事故措施

1.1

2

液氨储罐

2.1

液氨储罐属于压力容器,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2003]207号)注册登记,并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查规程》(TSGR0004-2009)规定监督管理。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1

3.1

液氨储罐日常监督检查。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新安装压力容器投运3年内必须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定期检查、检验内容和要求,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规定进行,一般3~6年进行一次,尤其应对所有焊缝进行探伤。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1

4.1

液氨储罐液位计应有明显的线稿标识,运行中储罐存储量不得超过储罐有效容量的85%。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4.2

5

液氨储罐降温喷淋系统

5.1

当液氨储罐表面温度高于40℃或罐内温度高于38℃时,降温喷淋系统应自动启动,对罐体进行喷淋降温。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2、1.8.4

6

液氨系统相关

6.1

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规定监督管理,对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线检验(监督检查)。

新投用管道首次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定期检查、检验内容和要求,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规定进行,一般3~6年进行一次。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1

7.1

液氨区发生严重泄漏的风险部位在卸料接口,以及与液氨储罐直接连接的第一道法兰、阀门。

8.1

氨区及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

与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应考虑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国能安全[2014]328号

9.1

氨区气动阀门应采用故障安全型执行机构,储罐氨进出口阀门应具有远程快关功能。

国能安全[2014]328号

9.2

10

氨气吸收装置

10.1

氨储存箱、氨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氨气吸收装置。

11

防雷电、防静电

11.1

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7;《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11.2

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液氨储罐属于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接闪器。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7

11.3

在设备选型、按照、使用等环节,应严格按照GB3836系列标准,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7

12

安全警示标志

12.1

在氨区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进入氨区人员。

严禁吸烟、火种和穿带钉皮鞋进入罐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原料储存场所。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5

12.2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13

安全装置

13.1

完善储运等生产设施的安全阀、压力表、放空管、氮气吹扫置换口等安全装置,并做好日常维护。

放空管不应堵塞,氮气吹扫置换口应密封良好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8

14.1

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15.1

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15.2

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

氨区消防系统主要由防火堤、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喷淋系统、消防水炮组成。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14

16.1

液氨储罐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防火堤,并设置不少于2个通往大门及逃生门方向的台阶,储罐至防火堤内侧基脚线水平距离不少于3m。

液氨蒸发区应设置高度为0.6m的围堰。

17.1

液氨储罐组围墙外应布置不少于3只室外消火栓,消火栓间距应根据保护范围计算确定,不宜超过30m。

18.1

消防喷淋系统与液氨储罐冷却喷淋系统应分别设置,且采用不同水源。

消防喷淋系统应取自高压消防水系统,室外消火栓用水应取自低压消防水系统。

当电厂消防水系统为共用一套管路时,消防喷淋系统与室外消火栓用水应分别从消防水母管接入。

且其分支母管均应设置带有隔离阀门的分段环形管路,以保证氨区供水的稳定性。

19.1

消防炮的数量不少于“储罐+1”,应为直流、喷雾两用,且能上下左右调整,以覆盖氨区所有的泄漏点,每只消防炮的给水强度不少于5L/s。

围墙外应设置消防炮操作平台。

20.1

设置风向标,及时掌握风向变化。

数量不少于4个,应在液氨区最高处呈对角布置,且处于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21.1

为避免人员穿越“氨云”,氨区控制室与配电间出入口不得朝向装置间。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18

22.1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远传仪表、执行机构、热控盘柜等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设备,防爆结构选用隔爆型(Ex-d),防爆等级不低于IIAT1。

23.1

氨区应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洗眼器应定期防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24.1

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UPS供电。

储罐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

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国能安全[2014]328号

25.1

26.1

27.1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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