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说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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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说明.ppt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说明说明盐城市公安局盐城市公安局交警交警支支队队刘刘杰杰一、为什么要制定一、为什么要制定江苏省道路交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配套法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对交通事故事实和形成原因作出认定,并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

对此,法律法规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但如何评判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

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时,只能根据办案人员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对当事人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这种分析和判断,由于没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加之办案人员自身素质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差异,往往同一起交通事故,不同办案人员会得出不同结论。

不仅办案人员自身感到难以把握,群众也因此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因此,如何准确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准确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一直是困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一直是困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道难题。

一道难题。

交通事故面广量大,涉及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切实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因此,通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使法律法规关),使法律法规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原则具体化、是公安于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原则具体化、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面临的紧迫课题。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面临的紧迫课题。

其实,研究制定规则并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新近面临的课题。

1992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以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认定当事人责任,同样存在过于原则、难以操作的问题。

因此,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公安部交管局即把研究制定规则作为一项课题研究提出来,供全国各地研究探讨。

但由于研究制定规则没有可供借鉴的模式和样本,而现有的交通事故理论对错综复杂的交通事故又不能自圆其说,时至今日,该课题仍然没有真正得到破解。

由此可见,研研究制定究制定规则规则是一项涉及理论创新和认定机是一项涉及理论创新和认定机制创新的复杂工程。

制创新的复杂工程。

二、为什么把当事人交通过错行为引发二、为什么把当事人交通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能够避让的可能性,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能够避让的可能性,作为评判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作为评判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的依据?

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的依据?

要研究制定要研究制定规则规则,首先必须解决的课题就是,首先必须解决的课题就是如何评判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如何评判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

由于交通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形态各错的严重程度。

由于交通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形态各异,而每一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条件、环境又各异,而每一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条件、环境又各不相同,情况十分复杂。

不相同,情况十分复杂。

因此,要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因此,要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评判,必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评判,必须要有一个客观科学的评判标准。

不解决评判须要有一个客观科学的评判标准。

不解决评判标准问题,就永远摆脱不了办案人员对交通违标准问题,就永远摆脱不了办案人员对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仁者见仁、智者见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尴尬局面。

因此,智的尴尬局面。

因此,确立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确立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的评判标准,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的评判标准,是制定是制定规则规则的核心和基础。

的核心和基础。

但是,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形态但是,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形态各异,错综复杂,要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各异,错综复杂,要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评价,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评价,首先要有一个客观科学的评判标准。

否则,制定首先要有一个客观科学的评判标准。

否则,制定的的规则规则就失去了赖以成立的根基。

就失去了赖以成立的根基。

因此,确因此,确立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和过错立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的评判标准,是制定严重程度的评判标准,是制定规则规则的的前提。

前提。

评判标准的产生,基于对交通事故发生规律和发生机理的深入研究。

研究发现,所有交通事故(单方事故除外)的形成都所有交通事故(单方事故除外)的形成都遵循着一个共同的轨迹,即首先由当事人遵循着一个共同的轨迹,即首先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交通过错行为造成不同程度一方或双方的交通过错行为造成不同程度的危险,随之当事人对出现的危险采取避的危险,随之当事人对出现的危险采取避让措施。

避让成功,交通事故得以避免;让措施。

避让成功,交通事故得以避免;避让失败,交通事故发生。

避让失败,交通事故发生。

违法违法(过错过错)行为行为危险危险避让行为避让行为成功成功失败失败交通事故避免交通事故避免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发生这一轨迹可以用下列公式表示:

这一轨迹可以用下列公式表示:

事实证明,所有交通事故(单方事故除外)都是依循这一轨迹而形成。

由此,我们可以设计出交通事故的基本模型,即交通违交通事故的基本模型,即交通违法行为避让失败交通事故。

法行为避让失败交通事故。

这一基本模型的建立,成功浓缩了交通事故的形成过程和机理,使错综复杂的交通事故简单化、明朗化,从而为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交通事故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使长期以来在交通事故认定中模糊不清或争论不休的问题,顿时变得豁然开朗了。

一是对交通事故发生机理的认识。

长期以来,人们只从表象上认识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认为交通事故是由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所以只要有交通违法行为就必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例如,曾经被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的“行人违章撞了白撞”就是依据这一认识而提出的。

但交通事故的基本模型告诉我们,交通违法行为并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唯一要素,只有交通违法行为出现,没有对方的避让失败,交通事故不可能发生。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交通事故实际上是交通违法行交通事故实际上是交通违法行为与避让失败结合的产物。

为与避让失败结合的产物。

二是对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如何评判的认识。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认识到避让失败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人们在评价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时,始终都是围绕交通违法行为自身的严重程度,或者对交通秩序和交通管理的危害程度作出评判。

例如曾经具有广泛影响、至今仍被相当一部分人所接受的“路权”理论,就是这种评判观点的集中体现。

但实践证明,用这一理论评判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并不能成立。

究竟应该如何评判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长期以来人们始终找不到正确的方向。

但交通事故的基本模型为我们打开了思路,这一模型启示我们,分析评判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分析评判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实质上就是分析评判交通违法行为事故的作用,实质上就是分析评判交通违法行为造成对方能否避让所起的作用。

造成对方能否避让所起的作用。

交通违法行为的出现,对方难以采取措施避让的,证明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证明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

可见,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大小,是与对方能否成功避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评判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评判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必须而且只能紧密联系对方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必须而且只能紧密联系对方能否成功避让加以考察,除此之外不应该也不可能否成功避让加以考察,除此之外不应该也不可能有其他的选择。

能有其他的选择。

三是对评判标准的认识。

长期以来,由于始终找不到一个能适用所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评判标准,人们对是否存在这样一个评判标准甚至产生怀疑。

认为交通事故过于复杂,只能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不可能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评判所有交通违法行为。

但交通事故基本模型的建立,使我们终于发现了苦苦寻求的评判标准。

这一评判标准就是交通违法这一评判标准就是交通违法行为的危险性和对方能够避让的可能性。

行为的危险性和对方能够避让的可能性。

这一评判标准看似抽象,实际上是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作用的最直观反映。

具体表现在避让时间、避让空间、避让能力三个方面:

交通违法行为的出现,对方没有避让的时间或空间,其危险性就大,对方避让的可能性就小;交通违法行为的出现,对方具有避让的时间或空间,其危险性就小,对方避让的可能性就大;而在具有避让的时间或空间的情况下,由于对方避让能力的缺失,也会导致应当避免的事故而未能避免。

因此通过对避让时间、避让空间、避让能力的调查认定(这也是交通事故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我们完全可以判断出交通违法行为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从而证实评判标准并非一种抽象的概念,而是评判交评判标准并非一种抽象的概念,而是评判交通违法行为作用的具体实在的尺度。

通违法行为作用的具体实在的尺度。

实践证明,交通违法行为的危险性和对方交通违法行为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两者之间互相映衬,互为因果,避让的可能性,两者之间互相映衬,互为因果,存在着内在、必然的紧密联系。

存在着内在、必然的紧密联系。

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危险性大,对方避让的可能性就小,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就大;反之,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危险性小,对方避让的可能性就大,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就小。

因此,用交通违因此,用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危险性和对方能够避让的可能性,法行为造成的危险性和对方能够避让的可能性,作为评判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和过作为评判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的标准,客观地反映了交通违法行错严重程度的标准,客观地反映了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不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不仅与仅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所规定及其配套法规所规定的责任确定原则是一致的,而且与交通事故的的责任确定原则是一致的,而且与交通事故的形成机理也是完全吻合的。

形成机理也是完全吻合的。

四、为什么对交通过错行为分为主四、为什么对交通过错行为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

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

评判标准的确立,为我们对每一种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大小作出评价提供了依据。

但如何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分类依然是一道难题。

因为依照评判标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评价,只有作用大或者作用小两种结果,如果我们对交通违法行为就依据作用大小分成两类,形式上看简单明了,实质上并不能准确反映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复杂关系。

大量案例证实,许多交通违法行为在不同的交通事故中会起不同的作用,如果我们对交通违法行为只分为作用大和作用小两类,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就无法归类。

例如,违法超载行为在有的交通事故中只起到扩大后果的作用,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在有的交通事故中由于超载行为造成制动距离延长,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违法超载行为究竟应该定位在哪一类呢?

显然,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许多类似于违法超载的行为就无法列入分类,这样的分类就无法满足准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需要。

这里似乎又产生了一种矛盾,一方面我们必须依照评判标准对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大小作出评价,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按照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

其实,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总是通过一定的形态特征表现出来的。

而且交通事故事实证明,交通违法行为的形态决定了其造成交通事故的用作大小。

因此根据形态特征对交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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