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本科ok练习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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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本科ok练习题解析

《国际私法》(本科)练习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是—(A)

A、冲突规范B、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C、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

2.最早提出法律域外效力的学者是(A)

A、巴托鲁斯B、杜莫林C、胡伯D、萨维尼

3.英美法系国一直把属人法理解为————。

(B)

A、国籍国法B、住所地法C、法院地法D、行为地法

4.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中144条规定的;“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是属于——(B)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性的冲突规范D、重叠性的冲突规范

5.双重反致是————独特的反致制度。

(D)

A、法国B、德国C、日本D、英国

6.依照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无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有民事行为能力,则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应是————(A)

A、中国法律B、该外国人的本国法C、该外国人的住所地法D、该外国人的惯常居住地法

7.目前,对于运输中的物品所应适用的准据法的确定,世界上较为普遍采用的做法是————(C)

A、法院地法B、发运地的法律C、目的地的法律D、物之所在地法

8.在早期,对于侵权行为方面的法律冲突,学者们多以————作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依据(A)

A、场所支配行为B、法律关系本座说C、既得权学说D、国际礼让说

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48条之规定,扶养适用————(A)

A、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B、与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与扶养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D、与扶养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目前,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是————(A)

A、国际待遇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C、非歧视待遇原则D、普遍优惠待遇原则

11.在我国,用来调整大陆和港、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被称为————(B)

A、国际私法B、区际私法C、时际私法D、人际私法

12.目前,国际私法的————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趋势。

(C)

A、成文化B、系统化C、法典化D、统一化

1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时,其住所为————(B)

A、国籍国B、经常居住地C、营业所所在地D、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14.通常作为解决合同问题的首选法律适用原则的系属公式是————(A)

A、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B、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C、法院地法D、住所地法

15.被称为外国法适用上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制度是————(D)

A、先决问题B、反致C、公共秩序保留D、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16.在国有化的补偿方面,发达国家多主张————(D)

A、不予补偿B、合理的补偿C、适当的补偿D、充分、有效、即时的补偿

17.最早提出在契约关系中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的学者是————(B)

A、巴托鲁斯B、杜莫兰C、胡伯D、戴西

1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应适用————(B)

A、当事人属人法B、婚姻缔结地法C、兼采当事人属人法和婚姻缔结地法D、法院地法

1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49条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D)

A、被继承人本国法B、被继承人住所地法C、被继承人死亡时本国法D、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20.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采用的一般程序是——————(B)

A、登记程序B、执行令程序C、重新审理程序D、以上都不正确

21.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是————(B)

A、直接调整B、间接调整C、非A也非BD、AB同样重要

22.国际礼让说的代表人物是———(C)

A、戴西B、巴托鲁斯C、胡伯D、萨维尼

23.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国民待遇原则的是————(C)

A、德国民法典B、日本民法典C、法国民法典D、中国的《民法通则》

24.最早规定反致的国内立法是————(B)

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施行法》C、《日本法例》D、《泰国国际私法》

25.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上,各国一般多主张依————来解决。

(B)

A、法院地法B、当事人属人法C、物之所在地法D、旗国法

二、多项选择题

1.在国际上,曾被用来描述国际私法学科名称包括————(ABCD)

A、私国际法B、涉外私法C、法律冲突法D、法律适用法E、法则区别说

2.在下列有关国际私法的条约中,————是属于南美会议所制定的条约。

(ACE)

A、《国际民法条约》B、《关于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公约》

C、《国际商法条约》D、《关于宣告失踪者的公约》E、《国际刑法条约》

3.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确定法人属人法的标志包括————(ABCDE)

A、注册登记地B、主要营业所所在地C、主事务所所在地D、设立地E、公司管理地

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外国法内容确定的途径有————(ABCDE)

A、由当事人提供B、由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C、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D、由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E、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5.在下列选项中,————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ABCD)

A、公路交通中的侵权行为B、海上侵权行为C、空中侵权行为D、产品责任

E、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6.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规范的是————(ABCDE)

A、冲突规范B、统一实体规范C、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E、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7.采用专章、专编的立法方式,相对集中的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法律主要有——————(BCDE)

A、1804年《法国民法典》B、1811年《澳大利亚民法典》

C、1868年《葡萄牙民法典》D、1871年《阿根廷民法典》E、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

8.行为地法所包括的分系属主要有————(ABCD)

A、合同履行地B、合同缔结地C、侵权行为地D、婚姻缔结地E、立遗嘱地

9.所有权作为最充分、最完整的物权,其权能包括————(ABCD)

A、占有B、使用C、收益D、处分E、质押

10.在下列国家中,采用民事登记方式作为婚姻法定方式的有————(ACE)

A、中国B、西班牙C、法国D、希腊E、德国

11.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关系,它包括————(ABCDE)

A、物权关系B、财产继承关系C、劳动关系D、债权关系E、知识产权关系

12.住所依其取得的原因可分为————(ACD)

A、原始住所B、现在住所C、选择住所D、最后住所E、法定住所

13.在下列冲突规范的选项中,属于双边冲突规范的是————(ACE)

A、侵权行为的处理,依侵权行为地法B、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

C、人之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D、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E、婚姻方式依婚姻缔结地法

三、名词解释

1.胡伯三原则:

即“国际礼让”说。

产生于十七世纪的荷兰,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弗里斯兰省高级法院法官胡伯。

他在《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的第二编提出了著名的三大原则:

一是一国法律只适用于该国领域,并且适用于该领域内的全体臣民;二是凡居住在一国境内的人,无论其为经常居住或暂时居住,都属其臣民;三是在他国领域内有效适用的法律,在内国领域内亦可依据礼让原则,准予适用。

2.最惠国待遇:

是指缔约一方依照条约之规定,将它已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优惠待遇,同样地给予缔约另一方的自然人或法人。

3、间接反致:

又称“直接再反致”或“大反致”。

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但丙国的冲突规范还是指定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便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4.域外调查取证:

是指案件的受诉法院在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提取案件所需的证据,或通过司法协助的途径,以请求书的方式委托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所进行的取证。

司法机关委托有关外国司法机关就涉外案件的某些事项代为调查取证。

5.血统主义:

是指在国籍原始取得上以父母的国籍来确定子女的国籍。

具体地说,本国人所生的子女,不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具有本国国籍。

6.旗国法:

是指悬挂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旗帜是确定船舶、飞行器国籍的一种标志,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旗国法或国旗国法是国际私法上用以调整船舶、飞行器方面的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主要解决船舶、飞行器内部的纠纷及其航行于公海或飞行其上空时发生的侵权案件。

7.公共秩序保留:

是国际私法中排除适用外国法的一项制度。

它的基本含义是:

法院依内国冲突规范援引已经指定的外国法,如认为该外国法的内容会有碍于内国公共利益、道德准则与法律秩序时,便可排除适用所指定的外国法。

8.跛脚婚姻:

即在一个国家有效而在另一个国家无效或者解除的婚姻。

由于跛脚的婚姻的存在,就可能出现一个人可以与不同国家的两个以上的配偶维持着所谓“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奇怪现象。

9.连接点:

所谓“连结点”,有时又叫“连结因素”,是指将特定的民事关系和某国法律连结在一起的媒介或纽带。

10.属人法:

是指与民事关系主体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它经常被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一项原则。

由于各国对属人法连结点分别理解为住所或国籍,故属人法有住所地法和本国法之分。

住所地法,指自然人或法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这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坚持的观点。

本国法,指自然人或法人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即国籍国法。

这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主张的观点。

四、简述题

1.各国在国籍生来取得上的原则或主张有哪些?

答:

(1)血统主义原则,即由父母的国籍来确定子女的国籍。

(2)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一个人的出生地来确定其国籍。

(3)混合主义原则,即一个国家同时采用上述两项原则。

又包括两种情况:

或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或以出生地主义为主以血统主义为辅

2.准据法的特点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

准据法。

详细地说是指:

经冲突规范援引的、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范的总称。

它具体表现如下特点:

首先,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凡未经特定的冲突规范(包括统一冲突规范)指定适用的法律,都不能称之为准据法。

其次,被援用的准据法也应是特定的、并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国内实体法;基于在接受反致情况下的内国冲突规范援用的外国冲突法,以及实体法条约和国际惯例都不是准据法。

3.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已的动机,故意制造一种新的或虚假连结点的某一具体事实,以避开原来适用的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而适用了对其有利的另一种法律的行为。

法律规避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主观意图,即须有逃避适用某种法律的直接故意;第二;规避法律的手段是通过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来实现的;第三,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冲突规则所援引的强行规范而非任意规范;第四,基于规避行为已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4.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答: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一种书面的共同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该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第二,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执行有关仲裁程序的依据。

第四,仲裁协议是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重要依据。

5.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由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因此,国际私法的渊源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即,既具有国际性的渊源,又具有国内性的渊源;二是国际私法渊源具有多样性,即国际私法渊源的表现方式是多方面的,有国内立法、国内判例、也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有哪些?

答:

最惠国待遇规定适用的例外一般有:

一国给予邻国及其法人、自然人的特别优惠;边境或某地区贸易和运输方面优惠;经济集团(如欧共体、荷卢比集团)内部贸易和关税优惠;国际协议中特殊规定的优惠。

7.冲突规范的结构

答:

冲突规范有时也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指在对某种涉外民事关系进行调整时,指出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或何种法律来处理该民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

冲突规范则由“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则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某一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如“合同效力适用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合同效力就是它的“范围”部分,即该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合同缔结地法就是它的“系属”部分,即该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8.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特点

答:

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调解相比较,有以下法律特点:

其一,仲裁是以争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

其二,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性的组织,它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

其三,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仲裁形式和仲裁程序规则,具有极高的“自治性”。

其四,仲裁一般采用的是一裁裁决制。

其五,仲裁的专业性比较强。

其六,目前国际上已有了普遍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较之法院判决更易于在世界范围内执行。

9.国际私法的范围

答: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即国际私法的组成范围。

目前在世界上及我国比较流行的、主流的观点认为:

国际私法规范是由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三种所构成,而把统一实体规范排除在国际私法规范之外。

10.冲突规范有哪些种类?

答:

根据冲突规范规定的系属及其指向适用法律的不同情况,可以把冲突规范主要分为四种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

这类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也叫单方冲突规范。

(二)双边冲突规范。

这类冲突规范的“系属”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只是抽象规定一个可以推定的“系属”,并据此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某个国家的法律的规范。

(三)重叠性冲突规范。

这类规范的“系属”所要解决的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的规范。

(四)选择性冲突规范。

这类规范的“系属”当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适用的法律时,仅仅选择其中一个法律加以适用。

它在选择方式上又可分为两类:

一是无条件任意选择的冲突规范;二是有条件依次选择的冲突规范。

五、论述题

1.试述解决特权法律冲突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答:

1、物之所在地法产生于14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的奠基人巴托鲁斯把当时意大利各城邦的习惯法(法则)区别为人法和物法。

并指出人法应适用住所地法;物法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这里所说的物法就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最初形态。

这种把动产与不动产区别开来,动产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做法,自法则区别说时代开始,一直延续到19世纪末叶。

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早期立法也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从19世纪末叶到现代,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国家新颁布的国际私法,都明确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均由物之所在地法支配,它是现代各国普遍适用的冲突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虽然是各国普遍适用于涉外物权的冲突原则,但从各国的立法规定和判例来看,往往会对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

一般来说,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3.)物权的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一般也应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5).物权的保护方法也应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虽然很广泛,但是这个原则并不是解决一切物权关系的唯一冲突原则。

某些物由于本身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状态之中;或者是由于物权主体的特殊性,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成为不合理或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例外排除其适用,而代之以适用其他冲突原则就成为必然。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例外主要有:

1).运输中的物品。

2).船舶、航空器等运输机械。

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

4).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

5).外国国家财产。

2.试述《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

(1)公约的适用范围。

除遗产处方,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非因继承而设立或让与的财产权利、利益或财产事项不适用公约外,一切遗产继承的问题均适用公约。

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一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仍应适用。

(2)公约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

公约将死者的遗产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定适用统一的准据法。

这一准据法原则上是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至少居住5年时间。

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死者当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

(3)意思自治原则。

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指定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但这种指定受到严格限制。

一是当事人的指定只限于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

二是这种指定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

(4)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不管这些遗产位于处。

准据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

A、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

B、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

C、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继承人的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

D、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

E、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

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

3.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及其例外

答:

普遍性、优惠性、互惠性和无条件性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显著特点。

  1.普遍性

  所谓普遍性,是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一切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贸易,适用于所有根据关贸总协定成为贸易伙伴的成员间的相同产品的贸易。

它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l)参加多边贸易条约的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或与另一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的各种优惠待遇,都应立即地、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或与其他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同等的优惠待遇。

  

(2)多边贸易条约的任何成员方给予任何非成员方或与该非贸易条约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的各种优惠待遇,也应立即地、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或与其他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同等的优惠待遇。

  (3)非多边贸易组织成员方可以通过与多边贸易组织任何一成员签定含有双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要求对方将给予多边的贸易条约成员方或与这些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的各种优惠待遇,也提供给该多边贸易条约非成员方或与该非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

当然,如在条约中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互惠性

  互惠性是指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的,不是单方面提供或享受的。

最惠国待遇通常是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相互给予彼此在一定范围内,如贸易、投资、航海、服务等领域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而不是单方面只承担义务即只为对方提供各种优惠而不享受相应的权利。

  3.优惠性

  优惠性是指这种待遇的性质是以提供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为内容,得到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或进出口产品可以为有关国家或企业带来利益。

  4.无条件性

  无条件性是指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提供应当不附加任何条件。

这里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相对应的。

这里的“条件”是指“相应的补偿”,换言之,受惠国若想要享受给惠国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一第三国的各种优惠或特权,受惠国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回报给惠国,否则就享受不到各种优惠和特权。

而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强调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受惠国在享受各种优惠或特权时不需要提供“相应的补偿”,只要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就可以自动地得到有关优惠或特权。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994年关贸总协定》以货物贸易协定的形式规定一成员方必须主动给予关贸总协定其他成员方无条件的、永久的、普遍的、多边的最惠国待遇。

但是,随着世界经济集团化、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不平衡发展状况加剧。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形式下的新特点,减轻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问题,各成员方认识到:

在特定情况下,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少数成员为了特殊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最惠国待遇提出例外请求,经世界贸易组织许可后,暂时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

这就形成了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历史性安排

  历史性安排主要体现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2、3、4款之中,即《1994年关贸总协定》附件一至附件六所列国家和关税领土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

具体指:

  

(1)英联邦内的特惠安排;

  

(2)法兰西联邦内的特惠安排;

  (3)美国与其海外领土之间的特惠安排;

  (4)比、荷、卢关税同盟及其联系国之间的特惠安排;

  (5)智利与阿根廷、玻利维亚和秘鲁之间的优惠安排;

  (6)黎巴嫩、叙利亚与巴基斯坦和外约旦之间的优惠安排。

  这些安排属于从《1947年关贸总协定》继承下来的既有规定,现大部分已失去意义或改变了原来的性质。

  2.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单方面优惠

  

(1)普惠制──根据1979年11月28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关于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参与》的决定,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普惠制下的优惠安排有了相对长期的稳定的法律依据。

发达国家根据普惠制实行单方面的自由贸易安排,对于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

允许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工业品和部分农产品适用更优惠的税率和免税待遇安排。

  

(2)《洛美协定》──欧盟成员国允许一些来自非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及太平洋地区的最不发达国家(非加太国家)的进口货物免税进入欧盟市场。

  (3)加勒比海盆地安排──美国允许免税进口来自加勒比海地区国家的货物。

  此外,发达国家还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待遇,并允许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优惠关税而不给予发达国家。

  3.区域安排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主要规定各种区域安排。

关贸总协定认识到区域贸易协定下成员方可以在优惠的基础上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

区域安排使得成员方间贸易所适用的更低或免税的税率并不需要扩展至关贸总协定的其他成员方。

因此,区域优惠安排就构成了对最惠国待遇规则的一项重要例外。

为了保护非区域安排成员方的贸易利益,关贸总协定对建立区域优惠安排限定了严格的条件。

这些条件规定:

  (l)区域安排的成员方必须消除影响他们之间几乎所有贸易的关税和其他壁垒;

  

(2)这种区域优惠安排不应导致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新的贸易壁垒。

  上述安排可采取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

在这两种形式下,区域安排成员方间的贸易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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