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答辩状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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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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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答辩状范文
一审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
单____,男,56岁,汉族,农民,住所在克旗新开地乡双山子村二组
答辩人因上诉人毛____不服(20____)克民初字第1208号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争议树的采伐位置是否与答辩人的林权证一致的问题;
1、因双方均对树的采伐地点东道沟阴坡没有异议,东阴坡就是东道沟阴坡的简称,而不是两个名称,也不是如上诉人所说的相反。
因当地根本就没有东阳坡这个地名,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东阴坡误写成东阳坡是正确的,因当时是人工书写,而非电脑打印,笔误原因是填写人的日与月的书写错误所导致的。
2、上诉人强调的应以坝沿作为认定树的所有权的依据是错误的。
因为在林中并没有永久性的坝沿存在,所谓的坝沿只是临时用来排水用的,在林中就有多条,而此林权证是20年前发放的,所以,上诉人主张仅以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条坝沿作为确权的住所是得不到林业部门、政府及村委会和相邻权人的认可,所以,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是完全正确的。
3、一审法院经过同政府、村委会、林业部门到现场勘查,又找来同村的与答辩人相邻编号的林权证进行反复对比,认定争议树的采伐位置是在答辩人的林权证所载的四至范围之内,所以,判决争议树的所有权是归答辩人所有是正确的,并无不妥之处。
二、一审法院并未认定争议树归毛凤景所有,在一审质证时,答辩人也没有提出对毛凤景与毛凤文的委托书无异议。
答辩人在一审判决书中,根本找不到上诉状中所提到的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的树为毛凤景所有,如果有,就请指明判决书中的具体位置。
另外,对于委托书的问题,答辩人在当庭质证中就对真实性表示了异议,认为此委托书是上诉人故意伪造的,而上诉人不能说清委托书的________及出处,而且又是在举证期满后,第二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的,所以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是正确的。
在开庭质证时,答辩人曾提出要进行对委托人毛凤景的笔迹进行对比鉴定,审判长回答说没有必要。
三、关于现场勘验
在第一次开庭辩论中,因双方各自出示了林权证书,而且答辩人提出自己的林地与上诉人的弟弟毛凤景的林地没有互相连接之处,也就是说并不相邻。
但上诉人否认,并坚持说争议的树林是在毛凤景的林地内所伐,如此一来,双方没有一个无争议的林地平面图。
无奈,一审法院在休庭后到现场进行勘验,所以,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并不是有意偏袒答辩人,是为了查清争议事实而进行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并不违法。
四、本案所争议的50棵树所有权属于答辩人
双方争议的杨树50棵所在位置处于答辩人林权证所标明的范围内,与相邻的李荣华、孙玉海、宋清瑞等林权证及相应的林木位置互相印证并且吻合,已经排除了该50棵树位于毛凤景的林地内所伐的可能。
反之,毛凤景的林权证所指明的林木范围并不与答辩人的林木范围相连接,中间还隔着张玉林等人的林地,按照上诉人所指坝沿属于毛凤景林木边界理解,那么,毛凤景的林地范围就须将张玉林的林地包含在内,但是,毛凤景的林权证却标明西邻张玉林,完全否
定了上诉人的说法。
又因相关林木所有权是集体改制后确认的,并由本林业部门颁发相应证件确认林木所有权人,只要对相邻的所有权人证件进行比照,就能明确本案所争议的50棵树所有权属于答辩人,至于地名的不一致说法,只是个人对同一地名的称呼不一样而已。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所争议50棵树所有权属于答辩人所有,能够与相邻所有权人的林权证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一审法院认定此部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维持。
关于答辩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因上诉人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并没有予以支持,所以,答辩人将重新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总之,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实属无理之诉,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此致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____
答辩人:
年12月19日
一审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
张____,1981年8月1日出生,住香元市碧贵园。
被答辩人:
陈____,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香元市雅乐居。
因被答辩人陈挺丰不服香元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
(20__)香中法民一初字第199号]而提起上诉,因就被答辩人的上诉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我尊重香元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服从香元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香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数额虽与理想中有差异,但我尊重法院的判决,相信我们的法院是公正。
为了这场官司,我不知渡过了多少个不眠之夜,生活上的压力、精神上的压力,已经压到喘不过气来。
更甚的是,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我从来没有在女儿面前讲过被告一句坏话,提过一个不是,每天都强颜欢笑,百般掩饰。
更可悲的是,我为自己的权益要每天研究法律,摸着石头过河,回想起当初,创业的艰难,每天为了以后的好日子贪早摸黑赚钱。
现在日子好了,却要。
(我的泪落满彻骨的痛)。
相反,被告用共同创造的钱来雇请专业律师,为的是强占夫妻共同创造的财产,实在可悲!
实在可笑!
幸好,香元市人民法院能主持正义,还我一个公道。
二、法院的案由不会影响处理结果。
我到法院立案,并没有选择案由,案由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案情定的。
被答辩人的上诉状列出一大堆的理由,我不懂,我可以说的是:
被告(律师)就是这样鸡蛋里挑骨头。
一个明眼人都知道不足为道的事情,却被他们这样说三道四,真不知那些人究竟是读什么书的(这句话是帮法院讲的)。
但从这一点,大家可以想象我在这场官司里承受着多大的压力,特别是在庭审中,小心翼翼、步步为营,就是怕对方抓住一点点话题,小题大作,大条歪理,造成我取不到我应得的财产份额。
在这场官司中,我也知道可以请律师来衡量哪些东西可以讲,哪些不可以讲,但我确实舍不得再花那么多钱的才请律师,要知道我现在每个月工资才几百元,请一请律师已经花费了我一年的工资收入,我确实花不起,也不想花。
我对法院的处理是没有意见的。
三、如果确是共同财产就始终都是共同财产,不会因时间或者起诉的次数而改变。
被告在上诉状中所讲的《婚姻法》的法律理论,我认为是这是曲解法律,与实际相矛盾。
其实大家都知道,那间厂其实就是我与被告共同开设的,由于要办成有限公司才将他父亲加入来占10%股权,他父亲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实际上完全没有出钱,也完全没有参与经营、参与分红。
要搞离婚啦,被告马上将用他名义登记的股权转给他父亲,个中的用心相信有点知识的人都明瞭。
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是一种恶意的意图逃避财产分割的行为。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
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所以,利用隐藏、转移、伪造债务等手段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不仅要受到道德的遣责,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相反,我等同于在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
白白看着辛辛苦苦创造的财产就这样被转移了,我一直都以为我与被告之间打官司的事,不要再牵涉更加多的人,所以我采取低调的态度,只要求转移后的资产,而没有申请撤销那个股权转让。
为此我已经作出很大的让步,我知道如果我行使撤销权的话,我还可以追到公司这几年的生产收益,这点被告应该十分清楚。
当然,被告现在的行为,将使我保留追究的权利。
另外,我相信只要在法定的时效内,就能依法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因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一条指出: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为此,按照以上规定,我可以在被告转移财产之次日起的两年内提起诉讼。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
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
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
四、我取回我应得的利益,为的是抚育女儿。
我与被告结婚足足十多年,为他生育了女儿,白手兴家到现在的足有百万的资产。
其实被告与我都自知,我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何止那么多。
而我离婚后究竟得到了什么?
我能给女儿什么?
想起这个问题,我心里痛啊。
相信大家都会想一下,一个为安心在家照顾女儿的女人,一直以为自己的丈夫也是一心为了这个家庭,突然有一天,自己的丈夫留下一封信就掉下妻子与女儿与家公、家婆一起住,自己却出去租屋与其他女人住在一起,那种打击、那种心痛却非语言可以表达得到的。
离婚后,女儿随我生活,我又要重新外出打工。
女儿一天一天长大,总不能居无定所,还要考虑购置房屋、添置家私,一切都要重新开始。
按现在的生活指标,被告原补偿的部分款项简直是杯水车薪。
看到别人的孩子玩具在手、新衣服在手、新的学习用品在手,我的女儿只能回来说“妈妈,我要买”,我为什么不能将那种风光也带给我的宝贝女儿呢?
况且我只是要求取回我应得的东西,我也是为了给女儿创造一个
好的生活环境、成长环境。
我真的想问一句,难道一个做父亲的对自己的女儿一点责任也没有吗,难道就是愿意看到自己的女儿低人一等吗?
难道我会将取到手的钱挥霍一光吗?
难道你不会想一想,我生活好过不就是女儿也过得好吗?
五、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不在我,难道要迫我继续追究,才得以了结。
《婚姻法》中有关于保护弱者、照顾妇女生活、惩罚过错方的原则。
被告一直在外与其他女人有密切来往,这点我是离婚后才知道的,离婚后,被告即驾驶着小车搭载“女朋友”招摇过市。
由此可见,被告之前已经与其有密切来往而舍弃家庭、妻儿,被告对家庭、对子女高度不负责任、不道德的行径可见一斑。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现在有足够的事实可以确认导致离婚是被告的过错,是他在搞婚外情,作为受害方的我可以要求被告多作补偿。
我想问问,被告究竟有没有为自己的行为自悔一下,有没有想一想自己在风月场所风花雪月、花天酒地的.时候,我和女儿在做什么?
有没有想一想他在左拥右抱的时候,自己的家人会想些什么?
有没有想一想,自己现在身边那个“女朋友”究竟看中了你的什么?
富贵后,康糟之妻最难留,这是我的命运,无奈的我也只有接受命运。
我本来想不再追究了,只把可以见得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分算了。
但被告现在的行为确实令人难以接受,对此我仍继续保留追究被告未经我同意,擅自转让
股权的责任。
希望被告慎重考虑一下自己的行为,孰对孰错,自己清楚。
不要再迫我提起第三次的诉讼了。
六、母亲留给女儿的话。
晴晴,转眼已经九年多了,每天晚上,你睡着后,妈妈都要对你仔细端详,轻轻抚摸你的面颊。
九年啦,转眼又是九年了,人生能有几个九年呢,再过一个九年,你将要成年,又将会嫁人(妈妈今晚想得太多了)。
回想你牙牙学语到叫第一声“妈妈”,历历在目,彷如昨日,那时的喜悦确实令人终生难忘。
你学行、学讲话的趣怪模样,现在想起来还会暗暗发笑。
渐渐地,你已经学会了学习、学会了模仿,不断有一个新的面孔呈现在父母面前,不断地给我带来惊喜。
每次端详,每次抚摸你,我都要产生一名莫名的恐惧,妈妈害怕失去你,妈妈害怕你不在身边,或者是妈妈心里头觉得,你是妈妈唯一可以依赖的人了。
妈妈已经失去了一个誓言旦旦可以托咐终身的人,不想再失去亲爱的女儿。
现在,我瞒着你与你爸爸离婚,与你爸爸争财产,可能你以后会怪妈妈,为什么要主动拆散一个家庭,又为什么要制造争财产的矛盾。
其实妈妈是逼于无奈的,我所做的一切一切都是为了你,为了你能健康成长。
作为母亲,我一定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将最好的东西给你,还你一个幸福的童年。
妈妈这次婚姻失败后,绝对不会有第二次的婚姻,只是你能听话,认真学习就是对妈妈最大的回报。
七、再次感谢法院。
通过这场官司,我终于明白什么是“邪不能胜正”。
我高中毕业后就嫁给了被告,每天贪早摸黑做工赚钱,平时电视和书都很少看,更何况是十分专业的法律。
值得庆幸的是,香元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能主持公道。
那天开庭,被告的律师一大堆法律、一大堆道理,听到对方说我这样不对,那样不对,可能一分钱都得不到的时候,我心灰意冷到极点,内心痛楚到极点。
更令人难以致信的是,被告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还四出找社会关系,当中也有某某领导。
我心里一直想,我们的平民百姓就是只能这样受人鱼肉了。
不久接到法院的判决书使我久久不能平静,我相信这份判决书是出于法官的良心、正义,也是顶住种种压力才能还人民一个公道,真是不容易啊。
在此,我要感谢我们伟大的香元市人民法院法官们,衷心多谢!
最后,我亦希望二审法院能从保护一个弱女子的角度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女人在这个社会上始终是属于弱势群体,离婚后,处境更加惨。
希望二审法院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给予我支持,在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适当向我倾斜。
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体现了在财产分割上采取保护女方利益的原则。
我的经济状况不好,我不想离婚后女儿和我过着居无定所、颠背流离的生活。
婚姻的失败对我的打击是那么大,就像一块大石重重地砸在我的胸口,使我有一种从天上掉到地上的感觉。
为了女儿,我要坚强起来,我要重新站起来,我要用我脆弱的身躯给女儿支撑起一片蓝天,为女儿开辟新的生活。
此时此刻,我是多么渴望二审的法官能多考虑我和女儿今后的生活处境,给我伸出援助之手,帮助我这饱受伤害的弱女子,为我讨回公道。
离婚是不幸的,被告对我的伤害已经够深的了,你们应该不至于不顾情理,听信被告的糊言歪理,再在我的伤口上撒一把盐吧?
法律应该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应该关心弱势群体。
寻求司法的救济是我保护自己和女儿合法权益的最后一个途径了,我真心恳求二审法院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和女儿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把我们赶上绝路。
我始终相信,人间是有正义的,司法是公正的!
答辩人:
张____
20____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