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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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讲学生仅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坚持以生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学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例外。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以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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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即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经校医院同意,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等慢性病的新生可留校学习,在校期间治病医疗费自理。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否则以旷课论。

第九条学生按《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缴纳学费。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课程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并取得成绩及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学分的获得必须符合学校培养方案及教务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参加网络选课,选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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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期课程。

(一)学生选课前必须熟悉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内容,在院(系)领导、导师或辅导员的指导下,参照选课条件进行选课,学校不允许学生重复选读内容相同的课程。

(二)学生选课时必须严肃认真,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退选。

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三)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为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不得少于18学分(毕业班及经学校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学校对学生学业进行分阶段审核。

学满两年,学生至少应获得本专业培养方案毕业要求的1/3学分;学满三年至少

获得1/2的学分。

第十四条 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

(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三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合格;

(三)不按规定按时完成课程作业。

第十五条 计算学分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各种考核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六条 学生成绩评定均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百分制与绩点的折算办法规定如下:

—5—

90—l0O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余类推,下同),优秀折合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权重系数×课程学分;

一学期内各课程的学分绩点=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学分之和。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每学期按一门计算。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输入到“师范大学现代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并打印签名交院(系)存档;各院(系)教务员负责将学期学生学业成绩一览表报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以便及时督促学生检查修得学分情况,及时调整学习进度。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健康原因,校医院证明不宜参加公共体育课学习者,经公体部同意,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保健班,考试及格者可取得体育成绩与学分,但要注明为“保健”体育课。

第十九条 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参加创作、发明等有关科研与科技活动,对于学生的发明创造获得全国、省级奖励,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出版社)发表(出版)科研学术成果,或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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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专业)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取得较好效益者,学校可奖给一定创新学分,作选修学分计。

第四章免听、免修、缓考、重修

第二十条 允许学习成绩较好,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自学,经院(系)及教务处批准免听、免修全部或部分有关的课程,具体规定如下:

(一)免听。

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自学,经院(系)审核,任课老师批准,可申请免听课程,但要完成布置的作业,参加实验、实习、测验等实践性环节,参加期中和期末考试。

成绩及格者,可给予相应的学分;如考试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该门课程。

(二)免修。

因转专业、变动年级、主辅修等原因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且绩点在2.5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

(三)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的实践环节不得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多次重修。

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课程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也可以申请重修。

重修成绩均记载,但以最后一次成绩作为有效成绩,并列入学分绩点统计。

(一)重修学生必须在注册前向本院(系)及课程教学单位申请重修,缴纳重修费,并参加重修课程的作业、实习、实验、测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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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环节,才能参加期末考试。

(二)如重修课程与正常上课时间有冲突,应先上重修课程。

对于教学内容有连贯性的课程,如《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等,第一学期(年)的课程重修及格后,才能修读第二学期(年)的课程。

(三)学生因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已停开,不能跟班重修,允许其在开学前补(重)考一次;补(重)考仍不及格,学生必须补修由院(系)指定的相关课程,考试及格的成绩不作重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缓考。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经院(系)领导批准送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经学生同意,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或转学:

(一)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少数有特殊才能和志趣的学生(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研究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填写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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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成绩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学院专业推荐,转入专业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

转入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经认真审查,有条件地承认原学专业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享受国防奖学金者;

(五)应予退学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办理。

学生转专业、转学,只限于一、二年级。

转学、转专业后总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八年,但修业年限超过六年食宿自理。

第六章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当休学,肝炎、肺结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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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伤病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同意,经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

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自接到休学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留住学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三)户口已迁入学校的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三条 凡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的学生,不得休学,可作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疾病、创业、办理出国等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经本人申请,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申请停学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必须离校,并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和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经校医院保健组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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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休、停学期满后,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经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三)休、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读期间二次出现在一个学期中修读取得的学分不足12学分者(毕业班除外)。

在第一次出现一个学期取得学分低于12学分时向学生提出退学警告,第二次出现一个学期取得学分低于12学分时予以退学;退学警告不属于行政处分。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应予退学的学生审理程序:

(一)由院(系)提出报告经领导签具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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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于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回原单位安排或回家庭所在地落户;

(二)退学学生按规定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试读

第四十条学生因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处理的,如属于能努力学习、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表现尚好的可向学校申请试读。

申请试读的学生,须取得家长同意,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编制试读期间修读计划,经审核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批,缴交试读费。

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间住宿、医疗、伙食费自理。

第四十一条试读生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如个别学生申请跟班试读,须经院(系)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对试读生选修(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要照实登记。

试读期满,试读生试读期间累计修满24学分或以上者,可以转为正式生;否则不再试读,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试读期间,凡考试作弊或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试读资格,作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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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辅修、双专业、双学位

第四十四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努力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的复合型人才。

辅修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

我校辅修专业分为辅修、双专业、双学位三个学习阶段,学生修读完辅修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才有资格申请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取得规定学分,毕业时获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证书。

双学位是指修读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不同学科门类的任意两个专业的学位。

修满辅修或双学位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自己能力、学习情况、修读辅修专业。

辅修期间因故中途退出,其所获得辅修学分可转作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计。

第四十六条学生完成主修专业的学习,但未能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延长一年的在校学习时间,按当年非师范生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及其他费用自理。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凡德、智、体等全面鉴定合格,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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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获得注册专业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

经批准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获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相应证书。

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者,可以提前毕业和提前报考研究生。

(一)提前毕业的学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者,可以继续在校享受同届学生的各种待遇,如到同届学生毕业前夕仍未落实工作单位者,则参加同届学生的就业工作,并按当年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缴交全部学费。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无法修完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达不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者,可以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本科生至多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四年。

第五十条学生拟申请提前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要在一学期前向院(系)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

第五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因考试成绩不及格而未获得所修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本人又不愿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届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回校重修不及格课程,并跟班考试。

成绩合格后如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逾期或重修考试不及格,不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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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由院(系)审核,教务处提名,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九条下列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结业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两次以上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各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者;

(四)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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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学生离校一年内,如发现漏报或换发毕业证书后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二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学校和院系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通报表扬、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六十三条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或考场纪律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以夹带或藏匿资料、旁窥、索取解题方法或答案、抄袭他人试卷、涂改姓名或调换试卷等方式进行作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传递资料或试卷、告诉解题方法或答案、调换试卷等方式协助他人作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或考场纪律,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和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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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未涉及的其他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按《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屡教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发结业证书,由工作单位继续察看;察看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可否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职能部门和院系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损毁学生档案材料。

第十三章港、澳、台学生修读课程的处理

第七十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原则上应按我校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并按照学

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管理。

如个别学生要求不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可向所在院(系)申请修读学分相同的相应课程,获取所缺学分。

第七十一条专业课应按培养方案规定修读,如个别学生要求不修读某门课程,改修其他课程,须本人申请,院(系)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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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教务处审定。

第七十二条港、澳、台学生可免修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培养方案总学分数可相应减少2学分。

第十四章出国(境)留学

第七十三条 在校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经过如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必须提交自费出国留学申请报告(附家长意见书)和国外入学通知书,填写《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

(二)院系审查。

院长或系主任对申请人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真实性经过审查属实后,签署意见,加盖院系公章;

(三)学校职能部门审查。

申请人缴清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和偿还助学贷款、学校图书资料以后,将有关职能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连同自费出国留学申请报告、国外入学通知书、《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报送教务处;

(四)学校审批。

教务处经过审查,将符合自费出国留学者的申请报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为申请人提供停学等证明;

(五)申请人到省教育厅领取和填写有关表格,办理其他申请出国留学手续。

被批准出国自费留学的学生,其学籍可保留一年。

第七十四条属于学校选派到国(境)外作短期留学的在校生,学校保留其学籍,承认其在国(境)外学校所获得的成绩及学分,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成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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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从二00五年九月一日开始施行。

原二00一年九月一日颁布的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师范大学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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