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诊疗纠纷情况说明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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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疗纠纷情况说明范文

医院诊疗纠纷情况说明范文

1.关于医疗纠纷的作文

当前随着社会的进展,医患关系的变化和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已成为影响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作次序的次要因素,不只损害了医院的抽象,影响了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障碍了医学的创新和医学科学的进展,危害了广阔人民群众的权益,甚至已经威逼到了广阔医务人员的生命平安.为了处理好医疗纠纷,要加强防备措施的实施并实行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方法,从根本上铲除发生医疗纠纷的内部因素.1.医疗纠纷的定义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供应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商定义务时存在过失,形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担当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现实熟悉不同、相互争吵、各执己见的情形..狭义的医疗纠纷往往指医疗民事纠纷,即医疗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医疗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医疗服务的供应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能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有人认为: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缘由在熟悉上产生分歧的争议,病人和家属认为医务人员诊疗上有失误,而需追查责任或赔偿.但经查实医务人员的诊疗工作实际上并无准绳性错误,而只是在服务态度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错误;或由于家属不明医疗真相;或由于家属另有需求以致纠缠不休等状况,这种状况才属于医疗纠纷的真正含义.还有人认为病人或家属对诊疗工作不满,认为病人消失伤残或死亡系由于医务人员诊疗失误引起,要求追查责任与赔偿,而向卫生行政领导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案件,在未查明现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另外还有人认为: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足,与医方发生的争吵.实际上医疗纠纷不只仅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缘由在熟悉上发生分歧”,而且还有其他因素.有时,发生分歧的是医生的医疗处置本身,或者是医生实施医疗处置和方式.这种处置可能并没有产生不良后果,甚至尚未产生任何后果,只是患者认为这种处置无法接受,或是认为实施这种处置未能先征求本人的看法.患者缺乏医学学问.例如一些医生在为病人检查身体时(尤其是在为女病人检查身体时),病人解衣暴露了身体的隐藏部位,此时医生应当设置屏风加以遮挡,但医生未这样做,从而引起病人的不满,并由此引起争吵.因而,说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缘由在熟悉上发生分歧”是不全面的.另外,医疗纠纷是一种争吵,有时争吵的内容就是“责任”本身,当事人要求的只是确定责任,只是确定责任,而不是追查责任.例如,有些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后,盼望与病人和解,多赔些钱,实行“私了”的方法,不定为事故.以免对医院声誉有影响.而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却不领情,坚持要求明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要求“定为事故”,而并不要求追查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因而,说医疗纠纷仅仅是“当事人要求追查责任或赔偿损失”是不准确的.2.医疗纠纷分类

(1)医疗事故纠纷指医患双方就详细医疗大事能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

(2)其他医疗纠纷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3.引起医疗纠纷的缘由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患之间的,针对医疗活动的争吵.医疗纠纷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特别的民事纠纷.但这并不等于说全部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患之间的民事纠纷,都是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必需是因患者医务人员或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足,与医方发生争吵而形成的,是患者对医方的非难.假如是由于患者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引起的,医方与患者之间的争吵,如因患者就医不缴纳疗费,或有意拖欠医疗费而引起的医患之间的纠纷,则不属于医疗纠纷,而是一种民事财产纠纷;同样,因医方不履行肯定义务而引起的患者与医方之间的争吵,如因医方违反对患者病情保密的义务,给患者形成了损害而引起的纠纷,也不属于医疗纠纷,而是一种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足或形成对病人的损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足,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学问,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开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不测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非难而引起的.另一方面,虽然医方消失医疗过失,假如患者对此予以谅解,不加追查的,则不会发生医疗纠纷.4.医疗纠纷的处理和防备医疗纠纷的误区误区之一:

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形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

2.医疗纠纷患者怎样陈述

医疗纠纷患者陈述范文:

申请人:

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诞生,农夫,住XX村;联系电话:

XX

被申请人:

XX医院。

住址:

XX。

次要担任人:

XX,系该医院院长。

联系电话:

XX

申请人XX,系XX人,现将申请人因冻结肩在被申请人医院住院医治,因该院医疗事故导致申请人肩关节功能丢失的现实经过陈述如下:

X医院住院:

综上,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违反诊疗常规,且有篡改病例行为,其行为已经给患者形成右手肩关节功能丢失的严峻后果。

申请人保证以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恳求XX市医学会秉公鉴定,弘扬正义,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医学会

申请人:

年月日

3.医疗纠纷案例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担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别检查、特别医治的,医务人员应当准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状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形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形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供应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形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供应机构恳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恳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恳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供应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担当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协作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状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务人员具有明显的过错,假如医患双方协商不成,建议到法院起诉。

为满足回答。

4.医疗纠纷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形成医疗纠纷的常见状况有如下几种:

1、误会性医疗纠纷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学问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政党后果,而发生的纠纷,此种状况下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过失。

2、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

是由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护理时消失不良后果而与医方为其产生的缘由、性质、因果关系等问题的熟悉产生的分歧或争议。

3、因输血导致特别反应与感染纠纷患者在输血医治过程中,因对输血血液的血型、质量的检查存在的缺陷,或对患者输血后消失的反应和症状未赐予准时的观看与处理,导致患者消失输血反应并发症的产生的医疗纠纷。

4、医用产质量量缺陷损害纠纷因使用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致使求医人员健康受损产生的纠纷。

5、预防、保健、方案生育损害纠纷因预防免疫、妇幼保健、方案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消失过失,形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妨碍或其他非必要的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6、医院内感染纠纷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院环境和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细菌、病毒等生物性感染。

包括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两类。

前者指来自患者机体内部,因长期受肿瘤等疾病影响使患者本身反抗力下降引起的;后者由于非患者病体缘由引起的。

7、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另外,医疗纠纷还包括因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如先知、保密义务引起的其他纠纷。

5.医疗纠纷的常见情形是什么

医疗纠纷的常见情形是什么:

1、误会性医疗纠纷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学问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政党后果,而发生的纠纷,此种状况下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过失。

2、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

是由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护理时消失不良后果而与医方为其产生的缘由、性质、因果关系等问题的熟悉产生的分歧或争议。

3、因输血导致特别反应与感染纠纷患者在输血医治过程中,因对输血血液的血型、质量的检查存在的缺陷,或对患者输血后消失的反应和症状未赐予准时的观看与处理,导致患者消失输血反应并发症的产生的医疗纠纷。

4、医用产质量量缺陷损害纠纷因使用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致使求医人员健康受损产生的纠纷。

5、预防、保健、方案生育损害纠纷因预防免疫、妇幼保健、方案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消失过失,形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妨碍或其他非必要的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6、医院内感染纠纷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院环境和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细菌、病毒等生物性感染。

包括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两类。

前者指来自患者机体内部,因长期受肿瘤等疾病影响使患者本身反抗力下降引起的;后者由于非患者病体缘由引起的。

7、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另外,医疗纠纷还包括因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如先知、保密义务引起的其他纠纷。

6.医院纠纷

医院当然有责任,但你也需要拿出基本证据。

1、医院挂号就医证明。

2、病历记录(找医院要一份)

3、医治、用药记录(按说病历上该有,但你交费单上更精确     ,防止医院更改记录嘛)

4、二次门诊记录、主治医生看法(书面)。

我觉得这是关键证据,但一个医生说了可能不算,建议到大型医院做个复查,要求复查医院写个说明,证明你母亲确已耳聋,且耳聋是由头晕引起的,必要的话让医生分析下医理,即什么什么状况下可能引起耳聋。

5、你母亲的状况属于医疗事故责任,按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方面),所以只需你供应了以上基本证据,假如医院不能证明耳聋与头晕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他们已经尽了足够留意义务(一般说不过)的话,医院就要担当责任。

7.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至普律师事务所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导读患者范相军于2006年9月15日因下腹痛·头痛·头晕·全身策癫为主诉,入住某县人民医院内科,次日,医院抽取患者骨髓进行化验,在化验结果未出来之前,患者病情恶化,县医院基于设备及医疗条件所限,为准时抢救患者生命,住院第三天将患者转入兰州高校附属第一医院。

兰州高校附属第一医院的主治大夫说为确诊病情,要求患者家属供应县医院的骨髓化验单,患者家属赶到县医院索要患者骨髓化验单,县医院告知患者家属化验结果还未出来,只要涂片。

患者家属多次催要,县医院于2006年9月23日出具了患者的骨髓化验单。

患者家属认为,其与县医院构成了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县医院应严格恪守医学常规,树立高尚的医德医风,而县医院在患者住院期间,不准时出具骨髓化验结果,置患者的生命于不顾,严峻违反了准时化验的合同义务,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

王立胜律师接受县医院托付参与了诉讼,如何概括案件现实,正确适用法律,将不利形势转化为有利形势,最终能否获得胜诉?

》民事诉状被告:

范玉礼被告:

县人民医院诉讼恳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被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计35632.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担当。

现实理由:

我与患者范相军系父子关系,患者范相军于2006年9月15日因下腹痛·头痛·头晕全身策癫为主诉入住被告县医院。

次日,被告建议给患者做骨髓化验,以便进一步确诊病情。

随即在主治大夫的掌管下,抽取了患者骨髓。

2006年9月18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将患者转至兰州高校附属第一医院,主治大夫说尽快确诊,急需供应县医院骨髓化验单。

9月19日上午8点,被告从兰州租车到被告县医院取化验单,被告县医院告知被告,化验结果没有出来,只要涂片。

万般无赖之下,被告只好将6张涂片带回交给兰州高校附属第一医院主治大夫。

主治大夫说,我们急需化验单,涂片不起作用。

被告又多次从兰州租车到被告处催要化验单,始终未果。

直到2006年9月23日,被告第七次催要,被告才将化验单交给被告。

这时,兰州高校附属第一医院已经重新抽取患者骨髓进行了化验。

被告不准时履行化验义务,致使患者丢失了对其健康情况的知情权及能否接受连续医治的选择权,不只给被告形成了财产损失,并给被告形成了极大的精神苦痛。

为此,被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依据现实和法律判令被告赔偿被告各项损失35632.25元。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日》代理思路2008年3月12日,被告县医院与我取得联系,请我代理。

本案起因很简洁,就是没有准时向上级医院供应化验单。

而被告又选择了违约之诉,使案件变得愈加简洁。

或许,这只是表面现象。

一般而言,患方假如对医院医治效果不满足,大多数会选择侵权之诉,主见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坚持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而本案被告选择违约之诉,的确出乎我的预料。

由于,患者一旦选择了违约之诉,依据我国民法规定的举证规章,谁主见,谁举证,患方不但要本人举证证明医院违约的基本领实,而且不能主见精神损害赔偿,这对患方非常不利。

相反,被告医院不会因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本人举证证明本人没有过错,即便将来患方胜诉,医院也不会领取过多的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担当侵权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患方有权选择侵权之诉。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而且涉及医学专业,专业性很强。

因而正确选择案由显得非常重要,这不只关系到案件性质,而且关系到法律的正确适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

当事人在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者医疗侵权赔偿纠纷为诉因时要权衡利弊,我的阅历是因详细医疗行为导致损害的,尽量选择侵权之诉;非详细医疗行为形成损害的,可以选择违约之诉。

法律虽然给患方选择案由的权利,但这种选择权一经确定,就不得由于败诉而变更。

基于上述熟悉和考虑,我没有同意县医院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议。

医院当时很冲突,说医疗纠纷不做鉴定不好操作,我急躁解释道,是的,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按常规必需做医疗事故鉴定,以明确医院的医疗行为能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医院责任的程度。

但本案被告是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纠纷提起诉讼,我们要求被告供应证据举证证明我们存在违约的现实,假如被告没有证据或者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违约现实的,被告的诉讼主见就不能成立。

我们做医疗事故鉴定,反而可能关心证明被告的诉讼主见,我们的准绳是简单的案子简洁办,简洁的案子简单办,我们绝不能把简单的案子搞得更简单,这样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准时处理。

医院半信半疑的接受了我的看法。

这样,我的代理压力就更大,万一案件将来的走向不利于医院,我可吃不了得兜着走。

于是,我着手做两项工作:

一是抓住被告起诉状的漏洞,立刻和主方法官取得沟通,该案的案由毕竟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定性,还是按医疗侵权案定性,在了解了主方法官的看法后,我打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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