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宣贯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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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宣贯材料20112011年年99月月2626日日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宣贯材料内容架构架构第第11篇篇检验与发证检验与发证第第55篇篇船舶安全船舶安全第第66篇篇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第第77篇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宣贯材料内容架构架构第第11篇篇检验与发证检验与发证第第55篇篇船舶安全船舶安全第第66篇篇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第第77篇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架构1、2004版由13篇构成;2011版由10篇构成

(1)将2004版构造、稳性、消防、救生、无线电、航行设备及信号设备合为船舶安全篇。

(2)在船构上与国内航行海船保持一致,便于比对河船舶差异,提高可操作性。

2、新增第8篇船员舱室设备、第6篇危险货物运输、第10篇高速船3、新增船舶操纵性要求纳入船舶安全篇第9章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宣贯材料内容架构架构第第11篇篇检验与发证检验与发证第第55篇篇船舶安全船舶安全第第66篇篇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第第77篇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宣贯材料内容架构架构第第11篇篇检验与发证检验与发证第第55篇篇船舶安全船舶安全第第66篇篇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第第77篇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船舶安全第第11章章通则通则1、由于纳入了对高速船的要求,适用范围中明确了本篇仅适用于20m及以上排水型船舶。

2、石棉材料的禁用注意:

3种可使用石棉的特例。

3、客船分类注意:

延续航行时间中不包括中途停港时间。

第第11章章通则通则新增或修订船舶安全第第22章章构造构造分航与稳性、机电设备分航与稳性、机电设备结合内河船舶的具体情况及“建造规范”换版后的相关规定编写,并尽可能不与“建造规范”重复。

删除公约未作明确要求的原法规中的有关内容,如空气管、溢流管、测量管、油船管系、锚机装置,以及通风管系、燃油管系、滑油管系中的部分具体要求。

燃料、出入口、高压燃油管的规定归并到第3章消防中。

补充完善公约有要求的有关规定。

对操舵装置的要求进行细化,而其他部分进行综合或简化。

第第22节节轮机轮机1、总体说明船舶安全第第22章章构造构造分航与稳性、机电设备分航与稳性、机电设备

(1)2.2.1.2中新增对应急消防泵及原动机工作条件的要求。

(2)2.2.2.3中,增加船舶停船能力的要求。

因船而异,船舶应具备在合理的距离内具有止停能力。

(3)2.2.6.8新增,对高温管路的绝热包扎作出规定。

(4)2.2.6.92.2.6.11新增,对燃油、滑油及冷却系统的备用或备品泵作出规定。

第第22节节轮机轮机2、新增或修订船舶安全第第22章章构造构造分航与稳性、机电设备分航与稳性、机电设备(5)2.2.7.2新增,对舱底排水管的布置要求。

防止舷外或压载舱内水进入货舱、机器处所或其他舱室。

(6)2.2.11.1及2.2.11.5新增,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的结构强度提出原则要求和防止油及其他污物进入锅炉产生不利影响。

(7)2.2.15.3

(2)新增,对操舵装置的结构强度作出规定。

(8)2.2.15.3(6)、新增,对液压油、液压管路尺寸、结构布置及挠性连接规定,以保障操舵装置安全。

(9)2.2.15.5中对操舵装置和船长小于30m的动力操舵装置转舵时间进行了补充。

第第22节节轮机轮机2、新增或修订船舶安全第第33章章消防消防

(1)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2)减少火灾造成的生命危险;(3)减少火灾对船舶、船上货物和环境破坏危险;(4)将火灾和爆炸抑制、控制和扑灭在失火起源舱室内;(5)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充分和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

一、总体说明一、总体说明1、消防安全目标船舶安全第第33章章消防消防

(1)用耐热和结构性限界面将船舶分为若干个区域;

(2)用耐热和结构性限界面,将起居处所与船舶其他处所隔开;(3)限制可燃材料的使用;(4)探知火源区域内的任何火灾;(5)抑制和扑灭火源处所内的任何火灾;(6)保护脱险通道或灭火通道;(7)将易燃货物蒸发气体着火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一、总体说明一、总体说明2、功能要求船舶安全第第33章章消防消防

(1)完全满足内河法规的消防要求;或

(2)等效设计应由部海事局经规定程序进行认可。

一、总体说明一、总体说明3、消防安全目标的实现船舶安全第第33章章消防消防

(1)按其功能分为:

火灾的防止;火灾的抑制;灭火;消防安全系统和消防用品;脱险。

(2)对特种船舶和特定处所提出了要求:

滚装处所的保护;油推(拖)等船舶的特殊要求。

一、总体说明一、总体说明4、构架船舶安全第第33章章消防消防1、新增对载运闪点60以上2000总吨以上船舶,其货油区域要求设置固定甲板泡沫系统。

2、3.1.5.6(5)新增,A级分隔免除耐火试验的结构型式。

二、新增和修订二、新增和修订第1节一般规定船舶安全第第33章章消防消防1、3.2.1新增防止火灾发生的功能性要求。

2、3.2.2.33.2.2.4允许使用闪点小于60,但大于43的燃油,并对其明确了要求。

3、3.2.2.5(3)在设计压力低于0.7MPa且设计温度低于60的燃油管系中可使用普通铸铁阀件,此外,安装在燃油舱柜上和承受静压力的阀件,可以用球墨铸铁材料制成。

4、3.2.4.13.2.4.4对机舱天窗、门和窗的设置要求从客船拓展为各类船舶。

二、新增和修订二、新增和修订第2节火灾的防止船舶安全第第33章章消防消防5、3.2.5.2

(1)、

(2)新增对客船上可燃材料总体积限制规定。

6、3.2.8.1对新增对废物箱以不燃材料制作的规定。

7、3.2.9.1

(2)新增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油船驾驶室置于艏部。

8、3.2.9.2

(1)、

(2)2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其面向货物区域的舱壁耐火等级,由A-30提升至A-60。

二、新增和修订二、新增和修订第2节火灾的防止船舶安全第第33章章消防消防1、3.3.1新增功能要求。

2、3.3.4.2新增对非主竖区界面设置细节的规定。

3、3.3.4.3:

客滚船、大型客船机器处所和滚装处所限界面的耐火等级由A-30级、A-15级调整为A-60级。

船长30m及以上(大型客船除外)、车客渡船等类型客船机器处所、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与其相邻的其他处所限界面的耐火分隔等级由A-0级修订为A-15级。

二、新增和修订二、新增和修订第3节火灾抑制船舶安全第第33章章消防消防4、3.3.6.13.3.6.3,在油船的耐热和结构性分隔方面,将油船分为1000总吨及以上,10002000总吨,2000总吨及以上3个档次,分别对其结构防火作出规定。

5、3.3.9.1明确规定A级防火门、B级防火门和不燃材料结构舱壁上门的材质要求。

6、3.3.10.7补充了厨房排烟管穿过起居处所或易于发生火灾的处所时,应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

二、新增和修订二、新增和修订第3节火灾抑制船舶安全第第33章章消防消防1、3.4.2.2在表3.4.2.2中增加2000总吨及以上、闪点超过60油船货油区域设置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的要求。

2、3.4.2.2将油船货油区域需配置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的要求,由原“500载重吨及以上”改“为300总吨及以上”。

3、3.4.5.1对滚装处所灭火器的设置作出适当调整,规定:

设有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滚装处所,手提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应确保灭火器的间距不超过20m。

4、3.4.5.8新增:

禁止起居处所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剂;对船舶航行安全必须使用电子设备的舱室,手提式灭火器的灭火剂应不导电。

二、新增和修订二、新增和修订第4节灭火船舶安全第第33章章消防消防1、3.5.104法规08修改通报仅对于大型客船(船长50m及以上)有脱险通道设置的详细要求。

本次换版,将这些规定与原有的对于其他客船、货船及油船的起居处所通道、梯道、出入口的相关要求予以整合,制定了对于各类船舶的脱险要求。

此外,鉴于内河客船已有布置电梯的实例,依据国际通行要求,作出了“升降机不应作为本节所要求的脱险通道之一”的明确规定。

2、3.5.1.5客船应设有供船上人员逃生用的公共广播系统,该系统的要求在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中由明确规定。

二、新增和修订二、新增和修订第5节脱险船舶安全第第33章章消防消防3、3.5.2.11将04法规2008修改通报中对于大型客船(船长50m及以上等)脱险通道的要求纳入,同时,将SOLAS公约中对于客船脱险通道尺寸的详细要求纳入,以便科学合理地确定脱险通道尺寸,切实保障船上人员的逃生安全。

4、3.5.6对客滚船、船长50m及以上第一、二类客船、船长50m及以上的餐饮趸船等,船上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配备数量和布置予以了规定。

5、3.5.3新增货船的脱险通道要求。

6、3.5.4新增油船的脱险通道要求。

7、3.5.5新增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要求。

8、3.5.6新增客船紧急逃生呼吸装置要求。

二、新增和修订二、新增和修订第5节脱险船舶安全第第33章章消防消防1、3.6.2补充和完善了闭式滚装处所通风要求,并对通风系统防止空气分层和形成气囊作出了规定。

2、3.6.3对救生艇的布置位置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3、3.6.4.2补充了机器处所位于滚装甲板时,该处所的门应自闭,防止车辆产生的可燃气体或液体进入机器处所。

4、3.6.5补充滚装处所应限制某些设备的使用,包括可能构成可燃气体着火源设备,如柴油机、明火燃烧设备等。

二、新增和修订二、新增和修订第6节滚装处所的保护船舶安全第第33章章消防消防1、本节将原有二氧化碳等固定式灭火系统、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以及消防用品的要求整合纳入本节,并作少量内容补充完善。

2、3.7.2.3补充了对商品汽车滚装船压力水雾的设置规定。

对商品车运输船,其车辆式样统一,车辆尺寸明确,便于船方掌握,因此,当其滚装处所压力水雾灭火能力不降低时,如果水雾喷嘴可合理使用,则可以适当降低水雾喷嘴与车辆顶部之间的距离。

二、新增和修订二、新增和修订第7节消防安全系统和消防用品的要求船舶安全第第33章章消防消防3、3.7.5.4(3)补充了由主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供电的模式,因为内河船舶不一定都设有应急电源。

4、3.7.7.3

(1)补充等效9L液体灭火器灭火性能的气体灭火器容量的规定。

(2)删除手提式灭火剂备份的要求。

因为灭火剂的更换和检验应定期由专业人员进行,5、3.7.7.7补充了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设备要求。

二、新增和修订二、新增和修订第7节消防安全系统和消防用品的要求船舶安全第第33章章消防消防1、3.8.3:

油推(拖)船的相关技术要求在04法规上整合而成,因新版法规在消防方面的变化,应关注:

(1)推(拖)船的上层建筑及甲板室一般应为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的全封闭式围壁结构,围壁上的门、窗应为活动气密式。

对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推(拖)船,面向船首围壁及干舷甲板上舱室的门、窗应活动气密式。

并应设置专用或兼用的吸烟室,其靠舷外的门、窗亦应为活动气密式。

(2)舱室通风装置的空气入口应合理布置,以减少油蒸气的吸入。

(3)消防泵的排量和压头应满足船队的需求。

(4)主机总功率1470kW及以上推(拖)船应设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炮。

二、新增和修订二、新增和修订第8节油推(拖)船等船舶的特殊要求船舶安全第第33章章消防消防2、3.8.4新增:

油趸船的特殊要求,其主要为:

(1)就油趸船而言,货油区域系指趸船上货油泵舱或货油泵所在区域、货油污油水舱柜、货油管系所穿过区域以及停靠油船货油区域等范围。

(2)环围起居处所的甲板室外部限界面,其面向货油区域的全部限肉紧面及距离限界面3m范围之内应隔热至“A-60”级分隔。

(3)油趸船应设置固定水消防系统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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