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口译简.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7151735 上传时间:2023-06-27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38.2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庭口译简.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法庭口译简.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法庭口译简.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法庭口译简.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法庭口译简.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庭口译简.docx

《法庭口译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庭口译简.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庭口译简.docx

法庭口译简

法庭口译简论时刻:

2008-10-1218:

58来源:

职业圈作者:

黄秋蓉点击:

477次

摘要:

随着我国对外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日趋扩大,涉外法律诉讼将大幅增加。

文章将从我国法庭口译现状、法庭口译的类别和特点、法庭口译员的大体素养、法庭口译的标准和职业道德对法庭口译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法庭口译;口译员

  

  法庭口译要紧涉及口译和法学两个热点学科,应用需求庞大,前景看好。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都有利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因此在一个有50多种少数民族语言的大国中,法庭口译是保护法律公正、民族平等的重要一环。

更重要的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政治、经济、文化交流日趋普遍;专门是在我国加入WTO和全世界化成为历史潮流的背景下,将有更多的外国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外资企业、旅行者等进入我国,如此外国公民在我国发生法律纠纷和犯法活动无可幸免的将急剧上升。

外国公民在我国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我国法律的公正爱惜,相应的,其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公正的制裁。

由于外国公民一样具有利用其母语的权利,法庭口译就成为原告、被告、法官和证人之间的沟通桥梁,是庭审进行的必要保障,是彰显法律公平、公正的必要手腕。

下面本文将从不同方面对法庭口译进行论述。

  

  一、我国法庭口译现状

  

  第一,从整体上来讲,我国法庭需求量日趋增加,但法庭口译的质量良莠不齐。

从法律上来讲,没有专门针对法庭口译的立法或行政法规。

我国宪法(2004修订)121条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利用本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第134条规定:

“各民族都有效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相关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晓本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混居的地域,人民法院应当用本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本地通用的文字发布裁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翻译人材,许多法院在碰到这种情形时往往在社会上随意找一个能和诉讼参与人沟通的人来当翻译,这些人多数没有通过专门的翻译训练,不具有法律知识,不懂法律专业术语,翻译水平良莠不齐,翻译质量得不到保证,从而阻碍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结果。

反观美国,其联邦法院于1978年制定了《庭审口译员法案》(CourtInterpretersActof1978),要求法庭口译员必需完整准确、一字不差地(Verbatim)翻译源语信息,不得修饰和省略源语信息,不得更改原话语的语体和语域。

这部法律的实施,对法庭口译的参与进程、译员资格及认证、口译要求和原则、译员薪酬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随后美国各州纷纷仿效,对法庭口译多数公布了更具体的法规。

由此可见,我过急需一部针对法庭口译的立法,对此进行规范,这是实现法律公平的客观要求。

  第二,从教育层面来看,我国高校没有开设法庭口译专业,也没有这方面的专业培训和认证。

而法院法官多数可不能熟练的利用外语,一样的译员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因此常常显现“专业人员不懂外语,外语人员不懂专业”的两难局面。

  再次,由于缺乏法律规定,法庭口译员的社会地位处于为难境界。

法庭口译员必需懂双语、双文化和中外法律的复合型人材,“口译前后还要笔译大量的庭审笔录和公诉书、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裁决书等相关的书面文件”,可知对口译员的能力要求和工作强度都相当高。

但是法庭口译员的社会地位没有法律的明确爱惜(在美国法庭口译语属于专家证人,身份明确,地位较高),“对庭审口译工作熟悉不足、重视不够,对庭审口译人员易走极端,要么不尊重口译人员的权利,不体谅口译员的辛苦,要么神话口译人员的能力,把口译员捧上天”但是,当前我国法庭口译的工资普遍偏低,劳动复杂程度和劳动强度与报酬相较严峻脱节。

因此,当前提高法庭口译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地位是提升法庭口译质量的有效途径。

  

  二、法庭口译的类别和特点

  

  法庭翻译(courtinterpreting)一样是指在民事或刑事诉讼进程中,当事人或证人由于不知晓本地(国)的通用/官方语言造成明白得和表达上的困难时所取得的翻译服务。

从事这一翻译工作的人被称为法庭译员。

法庭口译要紧分为同声传译(simultaneousinterpreting)、交替传译(consecutiveinterpreting)和视译(sightinterpreting)三种。

同声传译是指发言人发言的同时,拖后几个词开始口译,这种方式对口译人员的要求较高。

“同声传译通常只为在庭审进程中只听不说和/或临时不发言的有关人员而作(如陪审员、陪审团成员、被告等),多数时候需要同传设备以便口译员在工作时不受干扰。

”同声传译在美国、香港地域等是法庭口译的要紧形式,但在大陆这种方式几乎没有采纳。

一是同传需要专用设备,而法院大体没有;二是同传对译员要求太高,而我国能做同传的法庭口译员超级缺乏。

“视译能够说是一种口译和笔译的混合体,因此既能够叫做视觉翻译(sighttranslation),也能够叫做视觉口译(sightinterpreting)”视觉口译的材料往往可不能在庭审前给译员,因此需要译员当场口译,材料难度大(如裁决书,证词等),时刻紧迫,对译员的语言能力、法律知识和内心素养都是一种考验。

  法庭口译的特点要紧体此刻几种口译方式交替进行,对译员的语言素养要专门高。

如上所述,法庭口译不是单一的某种口译方式。

在庭审的时候依照需要,译员一会儿被要求利用同声传译,刹时又转到交替口译,抑或有转到视觉口译;同时,法庭口译实际也包括了开庭前后的笔译部份。

第一,在法庭如此庄重、紧张的气氛中,译员还要在多种口译方式之间来回转换,难度颇大。

第二,法庭口译对译员的语言水平要求超过一样的口译。

这是因为法庭上的任何一字一词都有可能是法官断案的关键,译员的任何错误都有可能引发误解,造成误判。

因此要求要求法庭口译员必需完整准确、一字不差地(verbatim)翻译源语信息,不得修饰和省略源语信息,不得更改原话语的语体和语域。

译员对两种语言都要有较强灵敏性,不仅要对语言特点和副语言特点有识别能力,还要有相应的转换能力。

说话人的迟疑、重复、口误等都要求被忠实的传译,同时还要注意其说话时的表情、语音、语调。

说话人往往还要面对两种语言的地域方言和社会方言。

例如,汉语可能是粤语、山东话、客家话、四川话等等,而外语比如英语有可能是苏格兰英语、威尔士英语、黑人英语、澳大利亚英语、印度英语等等。

从社会方言的角度来讲,“语言会因不同职业、阶级、年龄、性别等因素而形成诸多语言变体。

俚语、黑话、行业语等会使口译环境超级复杂,难度亦专门大。

  

  三、法庭口译员的大体素养

  

  法庭口译员是一种复合型人材,其人材的培育和资格认证应基于多种素养要求,包括双语能力、双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内心素养。

  双语能力,具体的讲,包括听、说、读、写、译五种大体素养。

口译人员要能熟练的利用两种语言,其外语水平达到或接近母语者的水平(native-likeproficiency)。

  双文化知识是指对两种语言的文化背景要有必然了解。

任何犯法活动、诉讼纠纷都是再特定的时刻、地域、社会背景下发生的;而且,对法庭话语的解读,必需依据特定的文化背景,译者要有能力识别文化背景对法庭话语解读造成的不同,在口译时注意两边的文化沟通障碍,在必要的时候能够“向法庭反映,由法庭出面说明和解决”。

  法律知识是指译员要把握相关法律大体条文,熟知法律的运作进程和庭审的运作模式,在接到法庭口译的任务后,译员还应当查阅与本次诉讼相关的法律条文,比如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作权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法庭口译人员内心素养要好,这是应为:

口译行为本身就充满压力,而法庭庭审自身也是火药味甚浓,场面紧张而庄重,这两个特点彼此叠加,对口译员的要求不言而喻。

而且法庭上控诉两边常常哭哭啼啼,情绪兴奋,有时又会遇见凶杀案等害人听闻的案件,看见或听见惨不忍睹/听的的证据证言,这时,译员要沉着平复,口译时要尽可能客观,幸免个人情感和情绪。

  

  四、法庭口译的标准和职业道德

  

  忠实和准确是法庭口译的最大体要求。

要达到忠实和准确,译员要完整的、一字不差地(verbatim)传译说话人的话语,不得随意增加、删减、说明、改述,也不能有遗漏、歪曲、误传等现象发生。

“口译时,在维持语言的自然和语域、语体、语气不变的基础上,应使语言结构和语义和原语言一致,对模棱两可的话语、错误的开头语和重复等都应如实翻译。

若是没听清或没听懂,口译人员应征得法官的同意后进行澄清;若是在同声传译时没听清或没听懂,通常的做法是由口译人员自己判定插话澄清或继续口译”。

  中立、保密是法庭口译员的职业道德。

回避原则是使法庭口译员维持中立的有效方式。

法庭口译人员和控辩两边不该有任何私人关系或其他能够阻碍译员中立立场的特殊关系,如亲戚、朋友、同窗、邻居等。

同时,在开庭和休庭前后或期间,法庭口译员都不该控辩两边人员和其家眷等进行交谈和接触;在整个庭审期间,译员也不该观看和收听对本案进行的相关报导,也不该和他人对本案进行讨论,以避免受到其他观点的阻碍,从而最终阻碍到译员的中立性。

由于特殊的身份,译员在庭审前后有可能接触到一些材料,如卷宗、专家证词和法庭裁决书等等,这时,译员应严守保密要求,不该向任何人透露任何相关信息。

  

  五、结语

  

  法庭口译是一项复杂程度和劳动强度都超级高的职业,要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庭口译员,必需通过专业培训,把握各类复合技术。

鉴于当前和尔后一段时刻,对法庭口译的需求将有大幅增加,鉴于法庭口译在保护法律公平、公正和当事人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应该在高校开设法庭口译专业,并有相关的法庭口译资格认证体系和专门立法,规范法庭口译,提高法庭口译质量,明确法庭口译员的社会地位并提高其工资水平。

  

参考文献:

  [1]杜碧玉.法庭翻译课程设置初探[J].山东外语教学,2003,

(1).

  [2]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北京: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

  [3]刘淑颖.美国的法庭口译[J].宁夏社会科学,2006,

(1).

论文出处:

职业圈2007年7期

原文链接:

法庭口译的历史时刻:

2008-10-1219:

03来源:

广外大网站作者:

张新红点击:

283次

西方式庭口译史

  法庭口译因在历史上口语的不可记录性而无法准确追溯,但有史记载的法庭口译最先能够追溯到十七世纪在南非的殖民时期(Moeketsi,1999;Mikkelson,2000)。

Colin&Morris(1996)则比较详细地记录了1682年和1820年在英国进行的有口译服务的庭审(引自Mikkelson,2000)。

1682年的那次庭审涉及一件凶杀案,诉讼各方有多种语言背景。

而那时法庭在决定哪一方诉讼人有权享有法庭口译服务时,依据的不是各方的语言需求而是阶级,即说英语的贵族才有权享有口译服务。

1820年的庭审则是一场涉及卡罗琳王后的通*案。

该案的庭审口译不仅翻译了证人证言的语言内容,而且还说明了其中的文化不同(Mikkelson,2000)。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要签定巴黎和约的缘故而产生了英语与法语之间对译的口译需求,这是现代持续传译(consecutiveinterpreting)的开始。

而同声传译(simultaneousinterpreting)则诞生于1945年,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纽伦堡(Nuremberg)二战战犯大审判(deJong,1992;Mikkelson,2000),这也是第一次开始利用电子设备的口译活动。

受此启发,联合国也于1946年开始大量利用同声传译。

  由英、法、俄、美四国组成的盟军军事法庭要求将所有庭审程序都翻译成被告(21名前第三帝国高官)的母语,这一涉及五种语言的对危害人类罪的世纪大审判固然需要利用大量的法庭口译人员。

译员们坐在透明的玻璃房里通过特殊的电子设备把庭审进程所说的话语全数传译给庭审各方。

通过217天的庭审,庭审记录(transcription)共达4,000,000字,计16,000页(deJong,1992)。

  欧洲大陆很早就意识到法庭口译的重要性,但直到1978年美国才开始为法庭口译立法。

此前审判时利用口译人员的依据只有《联邦刑事诉讼程序法规》(FederalRulesofCriminalProcedure)第28(b)条、《联邦证据法规》(FederalRulesofEvidence)第604条、《刑事审判法》(CriminalJusticeAct1964)和《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规》(FederalRulesofCivilProcedure)第43(f)条等,其中以前二者为主。

  《联邦刑事诉讼程序法规》第28(b)条规定,法院有权自行指定口译人员,其劳务费用从法律规定或政府提供的经费中支出。

可是这其中存在着两个要紧问题,一是口译人员的指派与否完全由法院决定,这说明法院也有权不为母语是非英语的被告提供法庭口译服务,因此;二是法院如何自行指定法庭口译人员的问题。

由于法官大多是说一种语言的单语人,他们是不是有能力选择胜任译员就很值得怀疑(deJong,1994)。

Schweda-Nicholson(1986)乃至以为:

“法院没有资格评估担任法庭口译工作的译员的能力”(引自deJong,1994)。

由此任意性和能力与熟悉不足而致使的问题较多,如任意指定法警、法官亲戚、被告亲戚、听众席的听众、被告律师等上台担任法庭口译。

因此,《联邦刑事诉讼程序法规》第28(b)条不足以完成其使命。

  《联邦证据法规》第604条规定,法庭口译人员提供口译服务时必需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受有关专家证人的规定制约,并须立誓必然会如实翻译,以确保当事各方的宪法和法律给予的其他权利。

可是,在美国司法历史上,却有很多法院公开轻忽被告因英语交际能力不足而需要口译帮忙的例子。

如在Diazv.State,491166(Tex.Crim.App.173)一案(deJong,1994)中,法院在被告Diaz的证言陈述进程中没有为被告提供翻译服务,Diaz在上诉时发觉,尽管庭审记录显示他的英语水平极为有限,但他提出的翻译服务要求被法官否决了。

更怪诞的是,他就此而提出重审的上诉也被否决。

其他几条规定也有类似的问题。

  依照deJong(1994),由于上述缘故,美国联邦法院于1978年制订了《庭审口译员法案》(CourtInterpretersActof1978),要求法庭口译员必需完整准确、一字不差地(verbatim)翻译源语信息,不得修饰和省略源语信息,不得更改源话语的语体和语域。

该法案为联邦地址法院在美国作为原告时的民事和刑事诉讼中利用庭审口译服务提供了依据,也为颁发庭审口译员证书提供了依据,标志着美国议会对庭审口译这一专业性很强的职业的认可。

从此,法庭口译成为一个独立的职业,专门为英语水平较差者提供语言服务。

该法案规定的两类服务对象是:

只会说或要紧说除英语之外的其他语言的,和有听力障碍的。

  《庭审口译员法案》最深远的阻碍在于1980年开发并实施的“联邦法庭口译员资格考试”(TheFederalCourtInterpreterCertificationExamination,简称FCICE)。

该测试系统为法庭口译实践引入了“以表现为基础的口译员测试”(performance-basedinterpretertesting)这一概念,要求参加考试者作大量的针对该测试的操练,反映了从事法庭口译实践所需的知识、能力、技术和其中的难点。

该资格考试体系包括两大模块:

笔试与面试,其中笔试部份又分为英语和西班牙语两大部份,每一部份包括五类题型,共80道多项选择题,平均每大题有16个小题。

这五大题别离为阅读明白得、语言运用(测试应考者对语法和适应用语的把握程度)、错误辨识、同义词(测试应考者的辞汇量)和词语翻译(测试应考者对画线的词语或短语的翻译能力)。

英语考试以后是西班牙语测试,题型题数同上,两大部份相加共160道题目。

应考者的西班牙语和英语考试都必需合格(75分)才算笔试合格。

  面试部份为40分钟左右的操作测试(performancetest),目的是确保取得合格证书的译员有足够能力在联邦法院展开口译工作。

为此,本部份要紧评估法庭口译操作进程中实际需要的功能水平(functionalproficiency)。

功能水平即译者准确保留源语信息,不修饰和省略,不更改源话语的语体和语域的能力或水平。

  面试所考的口译模式包括同声传译、持续传译和视译等三种模式,想通过此三种模式的面试,应考人的口译必需达到80%的准确率。

在考试中,上述三种口译模式的题目都是对庭审口译实际操作的模拟,一共分为五大题,其中同传部份包括两类测试环境:

即对独白类话语的同传和对证人询问(witnessexamination)的同传。

(1)视译(西班牙语英语);

(2)视译(英语西班牙语);(3)持续传译(西班牙语英语);(4)同声传译(独白类话语);(5)同声传译(证人询问)。

《庭审口译员法案》和1988年的修正案(18§§1827-1828)还确信美国联邦法院下属的考试中心(theAdministrativeOfficeofthe.Courts,简称AO)必需为有资格在联邦法院从事口译的译员制定能认证其翻译资格和水平的标准,该治理局还须把握一些有法庭口译合格证的口译员。

该法案规定,联邦地址法院在庭审时涉及到以上两类当事人时必需利用有合格证的译员,在找不到此类译员的情形下,才能由审判长决定利用能胜任该项工作的其他译员。

  目前,受美国联邦法院《庭审口译员法案》的阻碍和在其指导下,美国很多州的最高法院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庭口译实施方案和法庭口译员资格认证项目,如科罗拉多州、内华达州、印第安纳州、加利福尼亚州、明尼苏达州,等等(以上及其他各州法院有关法庭口译的网络链接都可参考Herman,2004)。

  各州关于法庭口译及口译员资格认证的相关政策大同小异,都基于美国联邦法院的《庭审口译员法案》。

所不同者在于各州不仅认证西班牙与英语的对译,还认证粤语、汉语一般话、日语等其他语种。

因此能够说,美国联邦法院《庭审口译员法案》的公布还标志着大规模的庭审口译培训和考试的开始,各地开展的培训和考试工作要紧涉及西班牙语、意大利语、汉语(粤语与一般话)、日语、法语(克利奥尔式法语)、朝鲜语、葡萄牙语、阿拉伯语,和美国手势语等(deJong,1994)。

口译需求量最大的自然是西班牙语与英语的对译,依照联邦地址法院的统计(引自deJong,1994:

18-19),仅1988年西班牙语法庭口译需求就达46,064次,占昔时总需求(49,946次)的%;克利奥尔式法语的需求量为538次,排第二位,粤语为520次,排第三位,而汉语一般话的需求量为180次,排第六位。

到1990年,西班牙语法庭口译需求已达61,379次,而粤语也上升到709次,而汉语一般话仅上升到204次。

由此可见,1978年公布的《庭审口译员法案》的阻碍力之深远。

中国法庭口译概况介绍

  那个地址有必要谈一谈我国的法庭口译服务。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法系(即国内的社会主义法系、澳门的大陆法系和香港的英美法系)的国家。

许多少数民族仍然保留自己的语言,很多少数民族人民听不懂也可不能讲一般话或本地通用语言。

因此,在这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的法院,应当用本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关于不懂本地通用语的诉讼参与人,则应当提供诉讼参与人所懂语言和该地域方言之间的法庭翻译服务,这是保证律眼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条件(杜碧玉,2003)。

  我国从1954的宪法开始,直到2004年对第四部宪法的修正案和其他法律,多次立法为少数民族利用其语言文字的权利和当事人享有法庭翻译权利提供保障。

1954宪法第71条规定(2004年修正后的第121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利用本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第77条规定(2004年修正后的第134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效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晓本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混居的地域,人民法院应当用本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本地通用的文字发布裁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这两条关于语言平等与翻译的规定一直沿用至今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为《刑诉法》)中加以保留和阐发。

上引宪法第77条后来在《刑诉法》中作为第9条保留下来。

《刑诉法》涉及法庭翻译人员的其它条款还有第2八、2九、30、3一、8二、151和154条,要紧涉及翻译作为诉讼参与人的义务的规定,但未对如何选择和聘请翻译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具有的资格、翻译性质、翻译操作进程等未有只字片语。

《民事诉讼法》第1一、45和240条对民事案件中提供法庭翻译的做过立法规定,其中第11条与《刑诉法》第9条相似;第45条涉及诉讼参与人的回避问题,与《刑诉法》第9条第28条大体一致;而第240条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需要利用的语言文字和翻译及翻译费用作出了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能够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由此可见,法庭翻译的正式立法任重道远,目前只有零星的规定。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一样比较随意,往往是在高校或翻译公司随意找一个能和诉讼参与人沟通的人来当翻译,而不论其是不是通过专门的口译训练,是不是具有必备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语言知识,结果翻译水平良莠不齐,翻译质量得不到保证,从而阻碍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结果(杜碧玉,2003)。

  目前,随着经济全世界步伐的加速,专门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英特网愈来愈普及,愈来愈多的外国公民来到我国从事做生意、办厂、运输、旅行、购物、成婚等,其中部份人由于主管或客观的缘故,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或民事法律,不能不在他们不熟悉的法律眼前同意审判。

笔者曾经做过量次庭审口译,其中公诉书列举的罪名包括:

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销售冒充伪劣产品罪等。

从笔者所了解的庭审口译实践看,我国的法庭口译有如下特点:

(1)由于没有相关的立法,聘请译员和庭审口译操作等比较随意;

(2)对庭审口译工作熟悉不足、重视不够,对待庭审口译人员易走极端,要么不尊重口译人员的权利,不体谅口译员的辛苦,要么神化口译人员的能力,把口译员捧上天;(3)缺乏优秀的、专业过硬的法庭口译人员,这方面人材的培育迫在眉睫,而国内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熟悉十分不足,尚未提到立法议事日程;(4)口译前后还需笔译大量的庭审笔录和公诉书、公诉意见、辩护意见、裁决书等庭审相关的书面文件;(5)庭审翻译要紧采纳交替传译、视译、摘译等方式;(6)法官、公诉人等专业人士对涉外案件及有关国家法律不够熟悉,存在着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冲突等问题;(7)有些律师、公诉人和/或法官在庭审操作中不够专业,会造成翻译困难;(8)若是被告是某个大国的公民或被告的领事比较重视此案,庭审及法庭口译会比较完整准确,反之亦然;(9)若是被告文化程度较高,庭审及法庭口译的进程一样会比较复杂、耗时较长、法律公正也相对有较多保障,反之亦然;(10)有时庭审存在着时刻不足、拼命赶时刻的重大缺点,致使摘译方式的大量利用,有时乃至是在法官要求下而为之;(11)口译人员的报酬多数是法院支付,报酬偏低,说明辛勤劳动的报酬没有相应保障,等等。

建议增强这方面的立法,例如在《刑事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中国风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