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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丽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云南省蓝天保卫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制定丽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丽江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天数比例为98.7%,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SO2控制排放量为7935.11吨,减排比例为0。

NOX控制排放量12437.9吨,较2017年下降0.25%。

二、工作任务

(一)城市空气洁净保卫行动

1.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围网、防风抑尘网,严禁敞开式作业。

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裸露地面、临时堆放物料采取覆盖、临时绿化等措施。

施工场地出场车辆应进行全面清洗,严禁随意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

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合理划定建筑渣土车辆运输路线,2018年底前基本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加强道路扬尘防治。

加大道路保洁频率,强化精细化作业,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及时修复破损路面,防止出现破损及裸露泥路造成扬尘污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

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

加快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

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民航特种车辆与设备。

实施清洁柴油行动,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8年1月1日起供应与国V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2020年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并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船舶统一使用相同标准的柴油。

完成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科技局、云南机场集团丽江机场、中石油丽江分公司、中石化丽江分公司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加快完成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基本淘汰丽江市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具备天然气供应和使用条件的地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产业聚集区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天然气干、支线可以覆盖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以煤(油)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生态环境屏障建设工程。

因地制宜利用城市空间开展增绿、建绿工程,加强面山绿化,推广立体绿化,广泛种植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植物,提升绿化品质和景观水平。

保护好城市的山水林田湖等生态细胞,大幅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提高建成区绿地率、绿视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工业污染达标减排行动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加大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的管理及完成水泥等行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及超标问题整治,对未达标的实施限期达标排放改造,确定年度达标率并逐年提高。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大力推进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推动有关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技术改造。

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深化总量减排制度。

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

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

完成2018年度丽江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减排目标任务。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行动

1.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商业、农业农村等各领域节能,突出抓好重点地区(园区)、重点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有效控制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推进工业企业、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行动。

实施工业能效系统优化工程、锅炉(窑炉)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等九大节能重点工程。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化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产业体系。

加强城市低值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完善城市循环发展体系。

加大推动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质升级,发展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推广清洁生产改造。

依法推进重点区域、园区、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积极引导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推进工业节水,推动实施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创建一批节水标杆企业和节水型园区。

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控制指标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产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行动

1.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城市总体规划、工业产业布局规划要结合主体功能区划,针对大气环境保护进行专项引导和管控。

加快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任务推进。

(市规划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节能环保准入。

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完善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三挂钩机制)。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省政府《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以及关于水泥、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专项实施意见,限制铜、铅、锡冶炼电石、焦炭、黄磷新增产能,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兼并重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清洁能源推动替代行动

1.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发挥水电优势,积极开展清洁能源替代。

到2020年,实现县级以上行政中心城市燃气设施全覆盖。

(市发展市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发展洁净煤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洁净燃烧,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推进煤炭洗选和提质加工,提高煤炭产品质量。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丽江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云南省碧水青山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和《丽江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按期完成2018年丽江市水环境治理年度目标任务,结合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8年度丽江市辖区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体年度水质目标为:

地表水主要水质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标,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稳定保持在60%以上,地级城市和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二、工作任务

(一)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行动

1.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完成2017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对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现防护隔离;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档”管理机制,继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域的专项执法检查。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分类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定工作,基本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定期监测。

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及水厂水质监测和检测。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

(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金沙江流域水质稳定提升行动

1.定期通报国考地表水断面水质情况,编制完成《丽江市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认真组织实施《丽江市贯彻落实环保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督导反馈问题暨漾弓江流域水环境问题整改方案》,落实好十四个方面的整改措施,压实河长责任,强化河道管理,改善河流水质,使漾弓江龙兴村国控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IV类水质标准。

(丽江市贯彻落实环保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督导反馈问题暨漾弓江流域水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2.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设施调查,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开展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现有省级工业集聚区在2018年8月31日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组织分解各县(区)2018年4项约束性指标(环境质量2项、减排2项)目标任务,梳理水污染防治省级重点减排项目清单,组织测算分解各污水处理厂减排削减任务,完成减排目标责任书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涉及内容。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全面调查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等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建立完善重点风险源清单。

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要求企业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和《云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按期开展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7.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拆船行为。

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完成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高原湖泊保护行动

1.加快推进抢救性保护程海九大专项行动。

坚决遏制湖泊周围无序开发和侵占湖体行为,杜绝“边治理、边破坏”和“居民退、房产进”现象。

加快环保项目的实施,规范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加快高原湖泊流域控制性环境总体规划编制,划定并严守湖泊生态保护红线。

深入实施高原湖泊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十三五”规划,抓紧实施规划项目,分类施策、综合治理,持续改善高原湖泊水质。

(丽江市程海泸沽湖水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2.全面推进泸沽湖水环境保护。

宁蒗县人民政府、泸沽湖管委会牵头进一步开展泸沽湖流域违规建设项目整改专项行动,坚决遏制湖泊周围无序开发和侵占湖体问题。

加快环保项目实施,规范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划定并严守湖泊生态红线。

实施高原湖泊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十三五”规划,抓紧实施规划项目,统筹湖泊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修复,确保湖泊水质稳定保持I类水质。

加大滇川合作,推动环湖截污治污项目实施,提升大鱼坝河、山跨河、乌马河、三家村和入湖河流水质,改善湖泊生态系统质量。

(丽江市程海泸沽湖水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四)城乡人居环境碧水行动

1.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城市河道治理力度。

2018年6月底前,对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供)水水源地及其输水沿线水质安全的入河排污口实施迁建或关闭,通过入河排污口优化整治,实现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无违法入河排污口。

(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丽江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以河长制为抓手,进一步夯实治水责任,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考核监督体系。

(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推行标准化养殖工艺,完善技术装备条件,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

继续推行生态健康养殖,推广畜禽粪便污水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畜禽养殖场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

(市农业局负责)

4.推进城乡“四治三改一拆两增”,农村“七改三清”各项城乡人居环境项目建设。

全面推进农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提高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水平,确保建制村生活垃圾集中有效收集处置率逐年提升。

同时,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继续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建立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禁止进入耕地。

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建立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建立健全丽江市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

严控地下水超采。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严格工业用水定额管理,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

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

积极推进“海绵城市”试点工作,加快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强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

(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流域生态建设青山行动

1.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逐步构建高原湖泊流域社会—经济—环境健康的生态体系、建设“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巩固和提升两湖治理成效,统筹解决流域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问题,破解湖泊流域保护发展的矛盾困局。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力争在2018年底,全市自然湿地面积得到有效保护比例达45%,自然湿地总面积增加至3.21万公顷。

(市林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丽江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云南省净土安居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和《丽江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2016—2020年)》,确保按期完成2018年丽江市土壤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启动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初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初步建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机制,土壤污染源基本得到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有序推进,年度责任目标任务分解得到落实。

二、工作任务

(一)农业生产土壤环境安全保障行动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按照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专项小组的统一布署,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建立部门联动、信息通报、协调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详查工作中的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组和技术小组,加强对辖区内详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

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粮食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农用地保护与安全利用。

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基础数据梳理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完成年度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粮食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清洁土壤保护行动

1.强化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开展全市纳污坑塘环境问题排查和综合整治工作,依法严查向纳污坑塘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开展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和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调查。

开展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信息梳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环境准入。

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污染。

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需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建设用地环境风险防范安居行动

1.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按照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专项小组的统一布署,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粮食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金属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要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要开展调查评估。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做好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建立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负责)

要求土地所有权人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初步调查,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进行管理;完善供地管理程序,工业用地及物流仓储用地供地前,国土部门需对拟供地块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环境污染风险后方可供地。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土壤污染源管控行动

1.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云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认真落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跨省转移审批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进一步提高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3.严格控制农业污染。

制定并启动实施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实施方案。

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利用试点工作。

优先在高原湖泊流域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方式和种植技术,减少大棚种植化肥、农药使用量,防治土壤污染。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供销合作社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减少生活污染。

根据省、市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净土行动

开展治理与修复示范试点。

实施云南永胜宝坪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重金属再次利用及危废污染防治项目、云南华盛化工有限公司关闭后场地污染调查及治理修复项目。

(永胜县人民政府、华坪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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