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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篇一:

企业年金方案(标准版)】

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第一章总则

[2004]81号)以及《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粤劳社[2005]98号)的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自主实施的补充养老计划,是企业职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本方案旨在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的保障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1、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

旨在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利益;

2、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企业根据员工的岗位和服务年限确定缴存和领取标准,并向廉洁奉公、对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和优秀人才作适度倾斜。

3、公司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

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原则:

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公司的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适时调整企业年金水平的高低。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参加本计划:

1、本企业职工;

2、满足一定工作年限(一般为1年);

3、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加职工的权利:

1、有权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2、有权了解公司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

3、有权向内部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

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理其个人账户上的供款;

5、由于公司内部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背管理职责,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企业年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劳动仲裁;

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参加职工的义务:

1、参加职工需如实向内部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参加职工需根据本方案规定按时供款;

3、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资金筹集方式与缴费办法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企业缴费。

本方案中企业缴费比例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33%,每期企业为个人的缴费全额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经营成

本中列支;超出部分从企业应付福利费或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

2、职工个人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与企业缴纳部分的比例为1:

2,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从职工个人税后工资中代扣。

3、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所得收益。

第七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分别按下列方式和比例进行计提、分配:

企业缴费分配主要考虑员工的岗位职级和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等因素,各因素应综合平衡考虑。

其中:

该员工的缴费系数=岗位系数+工作年限系数

岗位职级

工作年限系数

第四章管理方式

第八条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由公司领导和职工代表组成,负责企业年金的各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制定或修改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根据公司

年度经费预算确定企业年金的提取比例和计发基数;监督受托人实施企业年金管理;接受员工关于企业年金的咨询;定期向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通报企业年金运作情况。

第九条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配套政策出台后,为保障广大职工的利益,减少风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将在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基金投资采取稳健投资策略。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由专门经办机构进行管理,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违规使用。

第十条委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时,必须在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证资格的专业机构中选择,管理和投资运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结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

第十一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业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定期将基金和个人账户情况向职工公布,并接受职工和政府企业年金监督机构的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受托人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

定期汇集和编制受托财产管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并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与公共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其中个人账户用于企业为个人缴存部分的年金的管理和发放;公共账户可用于优秀员工的奖励、特殊补偿或其他用途,同时用于归集个人账户未归属权益,具体办法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由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公共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

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2、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3、定期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尾差的处理;

5、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领取方式;

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7、与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相关的其他资料的维护与更新。

第十五条参加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该员工在本方案中个人账户的权益可以随同转移至其所加入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账户中进行管理。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参加员工未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新单位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

2、参加员工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则该员工的个人账户可转入保留账户,待新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或员工升学、参军期届满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保留账户所产生的相关管理费用由员工个人支付。

第十六条当参加员工的个人账户满足下列条件时,将注销其个人账户:

1、参加员工在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2、参加员工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的,其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第六章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十八条投资管理人负责在投资政策的指导下以及在受托人与托管人的共同监督下执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日常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必须遵循国家下列政策法规: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

【篇二:

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和第23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苏劳社险[2004]16号),结合泰州港务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

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健康持续的发展。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遵循的原则:

坚持有利于本单位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减少投资风险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参加人员范围

第四条本方案实施有效期内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或见习期满)、年度考核合格的在编职工。

第五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正常缴费义务。

第六条职工愿意参加年金计划的要填写申请表,退出年金计划的要书面申请后方可停止缴费。

已退休的职工不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本单位的年金计划。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

(二)受到司法机关处理正在执行期间的;

(三)受到党(团)内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

(四)擅自离职的;

(五)当年待岗、病假累计六个月以上或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

(六)其它经本单位年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认不予办理的人员。

第八条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本单位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按规定比例享受年金企业缴费部分;

(二)达到法定年金领取条件时,计划参加人或其受益人可享受个人账户内余额的权利;

(三)对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第九条参加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授权单位按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二)授权单位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三)及时向本计划受托人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缴费办法

第十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本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单位的缴费部分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单位缴费部分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前列支、计入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计算公式:

本年度企业缴费=上年度工资总额/12

职工个人账户金额=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额+职工个人缴费额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按其岗位职务、贡献大小的不同设定岗位系数,根据年度可用于企业年金公司缴费部分的总额以及该年度员工岗位系数总和,计算出系数1的缴费金额。

再按此金额计算出该年度公司为每个员工缴纳企业年金的标准。

具体岗位系数如下(举例,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

董事长:

2

总经理:

1.9

副总经理:

1.7

部门总经理:

1.5

部门副总经理:

1.4

部门经理:

1.2

普通员工:

按照岗级来制定系数

……

第十三条个人缴费按企业缴费金额的1/10缴纳。

第十四条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1/1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

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以后国家政策调整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采取年缴方式,个人缴费部分单位采取按年代扣的方式。

单位将应缴的单位和职工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受托人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单位和职工缴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31日前。

第四章基金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确定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事务。

受托人从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机构中选择。

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按国家规定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明确受托人的职责。

第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

本方案所归集的年金基金将全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受托人将选择有资质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来管理本单位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并与之建立书面合同关系,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书面合同报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企业年金管理关系中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遵照劳动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相关业务,各自履行职责,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及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五章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下设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

个人账户项下分为企业缴费账户和职工缴费账户。

账户管理人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

职工个人账户的余额由账户管理人根据托管人报送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照职工个人账户前期余额计算本期余额,并计入个人账户。

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所产生的未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权益,即未归属权益。

未归属权益产生的资金通过企业账户可以进行重新分配。

第二十二条职工作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收益人,有权了解自己账户资金运营情况,受托机构定期向职工告知账户信息,包括单位缴费额、个人缴费额、投资收益、资金积累额等。

第二十三条职工经组织批准正常工作调动其年金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其新工作单位,新工作单位暂时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可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内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资金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相应转到新单位。

若职工暂时未找到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单位同时终止缴费,支付给账户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或因违法违纪等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挽回的,扣除原计入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的积累额,归入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公共账户。

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人员,受处分期间单位缴费的部分中止,处分期满后的下一个年度恢复单位缴费。

第二十六条职工出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七条职工升学、参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个人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同时单位终止缴。

支付给账户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六章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形式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按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因病、残等原因,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手续;

(三)在退休前身故;

(四)出境定居。

第二十九条由职工本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向劳人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

相关申请经汇总后统一提交至受托人或账户管理人,核实无误后,由托管人发放年金待遇。

第三十条符合第二十八条第

(一)、

(二)项条件的,年金待遇按个人账户积累额(含投资收益)计发,参加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

待遇支付可以在该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开始丧失劳动能力后当年剩余时间的任何时间开始,但不能迟于当年的12月31日;职工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超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倍

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如果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由指定受益人或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全部余额。

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条件的职工,其年金待遇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符合第二十八第(四)项的职工,其年金待遇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第三十一条个人账户中职工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属于受益人本人,但企业为职工的缴费部分的归属权益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般情况下退休、身故归属权益为100%;

(二)非单位原因,个人要求离职的,其享受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的比例按其为本单位服务年限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职工可以在计划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

职工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指定。

修改指定时,需填写一份重新指定受益人申请表,由其本人或由单位代交至受托人。

第七章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单位应停止缴费:

(一)单位在遇到相关年金政策调整时;

(二)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三)企业年金方案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四)年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应中止的缴费情形。

第三十四条职工个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职工应停止缴费:

(一)当其劳动合同未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自动离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职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

【篇三: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参考样本(范本)】

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协商首席代表:

职工协商首席代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目录

总则.......................................3参加人员范围...............................4资金筹集...................................5账户管理..................................6基金管理...................................9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形式.....................9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12组织管理和监督............................13附则......................................16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一)为了建立多种分配和奖励机制,稳定员工队伍,发挥激励作用;

(二)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第二条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依据。

(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六)《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

第三条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二)充分体现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企业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

(四)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参加人员范围

第四条年金计划参加人数

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人将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第五条企业职工加入的条件。

(一)在本计划实施有效期内与我公司签署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我公司实际工作超过一年的在岗在职员工(根据企业实际,具体人员范围企业自己确定);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正常缴费义务;

(三)自愿参加。

第六条参加人的权利。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达到法定企业年金领取条件时,计划参加人或其受益人可享受个人账户内余额的权利;

(二)对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第七条参加人的义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授权公司按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二)及时向本计划受托人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八条企业所有制性质。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

(一)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参加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从以下渠道列支:

享受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的5%的比例列入成本;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部分,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工资基金结余、奖励基金等渠道列支。

(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由公司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企业缴费。

以后年度企业年金中的企业缴费水平,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来调整,总体水平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缴费部分分配至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的金额=企业缴费总额*员工工资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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