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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造价最新规范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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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造价新规范文件参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15条强制性条文

1.0.3强制条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强制条文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2.1强制条文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强制条文

工程量清单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强制条文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一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强制条文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强制条文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

规则计算。

3.2.6强制条文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强制条文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1.2强制条文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强制条文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5强制条文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8强制条文

规费、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3.2强制条文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8.1强制条文

工程完工后,按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注:

08清单规范具体宣贯解读教材请至各地市定额站购买相关书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宣贯辅导教材》、《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费用计价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费用计价的指导意见

建建发[2007]26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义乌市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施工农民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的精神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的规定,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现提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费用计价和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单项列入工程造价,作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中规费项目,属不可竞争费用。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计价费率由各地根据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缴费费率测算,并根据市场调整情况实行计价费率动态发布,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参与该项目建设和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其两项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计取。

四.各地在实施农民工工伤保险等政策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费用可以按未施工工期天数占合同工期天数的比例来计算。

五.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确保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意外保险费的费用计取,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测算工作,并将测算结果及时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七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

建建发〔2008〕2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温州市政园林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的规定,现就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规范另有要求的除外),不包括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有特殊要求需检验试验的费用。

其费用计入建设工程造价。

  二、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费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研究试验费项目列项,其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检测单位根据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和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列项。

检验试验费的内容及费率详见附表。

  四、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工程招投标中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用的计取。

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得以低于本费率的下限竞价。

其他有关计算规定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表:

《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

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

(1)建筑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A1-9

检验试验费

人工费+机械费

1.1~1.7

(2)安装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C1-9

检验试验费

人工费

0.8~1.3

(3)市政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D1-19

检验试验费

人工费+机械费

2.2~3.4

注:

市政工程中的安装工程按C1-9规定计算。

(4)仿古建筑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E1-9

检验试验费

人工费+机械费

1.0~1.6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2003版省补充定额)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2003版省补充定额)的通知

浙建站计(2008)30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精神,促进我省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节能项目的工程造价,我站联合浙江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等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完成了《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以下简称《节能定额》),现予颁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定额》作为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项目,与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配套使用,原补充定额“轻质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墙”和“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同时停止使用。

二、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节能定额》中已对建筑工程中涉及预拌砂浆的常用定额子目单独列项进行了编制,对于没有单独列项或其他专业工程中涉及到预

拌砂浆的定额子目,可按照《节能定额》总说明第六条予以调整。

三、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节能材料的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四、本定额自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的通知

建建发〔2008〕10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和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测算、发布工作自2008年第二季度起实施。

二、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测算、发布与工程造价计价密切相关,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该项工作。

已测算、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或人工价格指数的地区应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测算、发布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联系电话:

0571-********。

   

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

浙江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建建发[2008]163号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

1、有关专用词解释

 市场价:

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

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

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

 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

 

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

 

(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

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A=∑(B÷C-1.15)×C×E    当B≥1.15C时

     A=∑(B÷C-0.85)×C×E    当B≤0.85C时

其中:

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

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

 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其中:

A为材料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材料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材料市场价或材料信息价

E为单种规格材料定额用量

F为材料差价合计对应的税金

G为工程合同造价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

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4、发承包双方根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上涨、下降幅度的比例作为调价的参考依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5、在2007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竣工或者发文之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尤其是要强化对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中关于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

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督促招标人增加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否则不予备案。

 三、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浙江省建设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

建建发〔2009〕9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

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详见附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中值费率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相应费率的中间值,下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90%,上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110%。

  三、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下限费率报价。

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中值费率计算。

  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或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控制价不予备案;逾期未改正的,对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执(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方案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企业另列项目计算。

  六、鼓励施工企业创建安全标化工地。

施工企业创建省、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奖励费用。

  七、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

对该项费用要专项核算,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备查。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核查发现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未单独专项核算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浙江省建设厅

二○○九年四月二日

 

附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定额

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

下限

中值

上限

建筑工程

A1-11

非市区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5.58

6.20

6.82

A1-12

市区一般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5.99

6.65

7.32

A1-13

市区临街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6.71

7.45

8.20

装饰工程

B1-11

非市区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2.96

3.29

3.62

B1-12

市区一般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3.28

3.64

4.00

B1-13

市区临街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3.73

4.14

4.55

安装工程

C1-11

非市区工程

人工费

8.37

9.30

10.23

C1-12

市区一般工程

人工费

9.50

10.55

11.61

C1-13

市区临街工程

人工费

11.12

12.35

13.59

市政工程

1

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

D1-111

非市区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5.27

5.85

6.44

D1-112

市区一般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5.76

6.40

7.04

D1-113

市区临街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6.75

7.50

8.25

2

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

D1-121

非市区工程

人工费

8.33

9.25

10.18

D1-122

市区一般工程

人工费

9.00

10.00

11.00

D1-123

市区临街工程

人工费

10.13

11.25

12.38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E1-11

非市区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5.27

5.85

6.44

E1-12

市区一般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5.94

6.60

7.26

E1-13

市区临街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7.07

7.85

8.64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

建建发〔2009〕9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75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中各专业工程的规费费率调整如下:

定额

编号

工程名称

计算基数

调整后的规费

费率(%)

A3

建筑工程

直接费+综合费用

4.358

B3

装饰工程

直接费+综合费用

5.547

C3

安装工程

人工费

23.18

D3-1

市政工程建筑部分

直接费+综合费用

3.438

D3-2

市政工程安装部分

人工费

23.18

E3

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

直接费+综合费用

5.817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及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规费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浙江省建设厅

二○○九年四月二日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建建发〔2009〕9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清单计价规范》),我厅组织编制了《08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和计价表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08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计价表式是根据国家标准《08清单计价规范》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与《08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08清单计价规范》和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计价表式的要求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在国家对《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修改出台前,为使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与《08清单计价规范》更好地相衔接,我们将对《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补充和完善,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四、为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防止工程拖欠款,监督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结算价的计价行为,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实行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制度。

具体备查和备案工作程序及要求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应按规定计价,不得低于规定费率计取。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08清单计价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要积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建设各方主体学习。

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切实负责实施《08清单计价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08清单计价规范》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贯彻实施《08清单计价规范》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补充条款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计价表式

浙江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附录浙江省补充内容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附录浙江省补充内容的通知

建建发[2009]12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现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附录浙江省补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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