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令XXXX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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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令XXXX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XXXX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高风险分部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和建设部令第37号XXXX

《高风险分部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月12日在XXXX召开的第37次部务会议上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XXXX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

9XXXX年3月8日

高风险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对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为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风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条例》第三条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险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群体人员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项目和超一定规模的危险项目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危险项目范围进行补充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重大危险项目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和大型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预担保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周围环境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围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险和大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提出意见,确保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并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险性较大的项目清单,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危险、大型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费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危险、大型工程的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监理手续时,应当提交危险项目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危险、大型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实施,专项施工计划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实施危险和大型工程分包时,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险、大型工程分包和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计划时,专项施工计划应由总承包商技术负责人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大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议,对专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施工总承包合同实施后,施工总承包方应组织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经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遴选,并符合专业要求,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与本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不得作为专家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并就专项建设规划是否批准、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专家负责演示报告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修改完善论证报告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未通过论证的,修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危险项目的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负责人,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五条专项施工计划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披露计划。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建设规划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查论证涉及资金或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进行调整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危险和大型工程的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工程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监督专项施工方案在现场的实施,对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和大型工程进行施工监控和安全检查,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险性较大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危险性较大项目的专项检查和巡查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对于按规定需要第三方监测的危险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计划监测方案应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监理单位后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计划进行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结果,并对监测结果负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需要验收的危险和大型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危险项目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立验收标志,并公布验收时间和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危险项目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三条重大危险项目应急救援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项目恢复计划,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建设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和大型工程的安全管理档案建设单位应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整改等相关材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整改等相关信息纳入档案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下级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工作计划,对危险项目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危险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消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或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本规定提供项目周围环境信息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列入危险项目清单的;

(3)未按照施工合同及时支付危险和大型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费或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4)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5)未组织采取措施处理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

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涉及危险和大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证周围环境和工程建设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和审核危险、大型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披露方案和安全技术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危险项目,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在现场监督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大型工程专项建设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超一定规模的危险大型工程专项建设计划,或者未按照本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现场职责或限期组织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控和安全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险项目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措施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危险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的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建设单位未实施专项建设计划,未要求其整改或停工的;

(3)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未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制定监督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险项目建设进行专项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险项目验收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危险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调查资格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计划进行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报告不及时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设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危险、大型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XXXX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建设部第37号令与网上发布的第87号文件

比较了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子分部和子分部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以下简称第37号令),必须先学习法律法规然后控制《风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XXXX11月1日);XXXX每年6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1月24日,XXXX发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月13日,XXXX《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发布。

256年7月5日+XXXX发布《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28号);256年12月1日+XXXX发布《风险较大项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评审办法》(建智[于XXXX年5月13日发布《风险较大部分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建智[于xxxx年3月8日发布《风险较大部分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文档的级别已从“编号”更改为“订单”

37十大变化

“重大危险”定义的第一次变化将“重大危险”的原始定义从“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改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原87号文件将风险较大的分部工程定义为存在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工人伤亡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工程法令。

37将风险较大的部分项目定义为在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容易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部分项目。

第二次修改——增加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设计单位相应责任的部分条款

原87号文件没有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设计单位相应责任的部分条款法令。

37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应责任等条款,但与《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有很大不同。

例如,条例中的相应处罚比《安全生产法》轻

-第三项变更-原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必须签署专项施工方案的有关规定未再提及。

第87号规定,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专项施工方案第37号令没有提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规定,但规定了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执业印章等内容。

第四项修改是增加了“专项施工方案在专家论证前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审查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

第87号没有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由专家论证”法令。

37增加了新的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在专家论证前应经过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查”

第五次修改-对专家论证报告中专项建设方案论证增加“共识”87号文件

没有提出专家论证报告,需要对专项建设方案的论证达成“共识”。

37号令专家论证会结束后,形成论证会报告,对专项建设方案是否通过、修改提出“共识”。

第六个变化是增加了“专家负责演示报告”的要求原第87号文件没有要求“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第37号法令要求“专家对演示报告负责”

-第七次变更对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特殊要求原87号文件没有提出“危险”安全技术交底要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但要求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现场监督专项方案的实施,并按要求进行监控。

第37号令规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还要求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督。

未提及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对专项计划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督,并按规定及其他要求进行监控。

-第八次变更“危险”监理的监督检查方法确定为巡视检查,未提及监理单位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纳入监理计划的要求。

原87号文件第18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将风险较大的部分工程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根据工程特点、周围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37号令第18条只提到监理单位应结合危险和大型工程专项施工计划制定监理实施细则。

没有提到“监理单位应将风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纳入监理计划”,并提出了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大型工程建设实施专项“巡查”的新提法。

第九条修改为

-原“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修改为“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和项目现场情况”

原87号文第19条所指“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理;不按专项规划实施的,责令其整改,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接到监理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如建设单位仍不停止工作进行整改,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7号令第19条规定: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暂停

199工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项变更——增加设置公共标志的两项要求

第87号没有提到风险较大项目的公示问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上级法律也没有要求。

这只是一个警告信号第37号令第14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险项目公告栏,第21条规定,危险项目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设置危险项目验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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