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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出台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出台

  篇一:

XX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改革方案

  XX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改革方案(全文)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XX〕2号),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决定》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

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

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XX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国务院

  XX年1月3日

  附件:

  篇二:

中央通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通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XX年12月23日19:

29

  来源:

人民网-财经频道

  人民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夏晓伦)来自人民日报客户端的消息,今天上午,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代表国务院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做了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中首次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

“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据报道,报告称,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起步晚,待遇水平仍不高;由于各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金结余分布不均,且统筹层次仍偏低,社会保障互济功能发挥不够,导致地区之间待遇差别较大;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双轨”运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由于我国社保体系建设采取先城镇后农村、分人群渐次推进的方式,再加上农村社保制度实施时间不长,而且实行自愿参保政策,目前全国还有1亿多人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部分非公经济组织员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部分农村居民等。

  篇三:

养老保险并轨改革方案

  养老并轨改革方案

  并轨方案的背景

  一、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人口发展趋势。

  目前,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的人口年龄结构都已转变为老年型人口,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或即将转变为老年型人口。

与世界人口老龄化发展进程相比,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进展相对比较缓慢。

不过,随着80年代之后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科技的大幅度进步、医疗条件的逐步改善、生育率水平的稳定下降、平均预期寿命的不断提高,我国人口老龄化现阶段呈现出迅速加快的态势,其老龄化增长速度和老年人口增长规模出现了与其他国家截然不同的鲜明特点。

就我国而言,人口老龄化进程始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然而,我们目前所面临的却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都未曾出现过的严峻且正在快速进行中的老龄化现状。

在21世纪,我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

  二、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一)人口老龄化导致养老负担加重。

人口老龄化不仅是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不断提高的过程,而且也是养老金领取者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的比例不断提高的过程,从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人口老龄化导致离退休费用不断攀升。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一方面,每个离退休人员对应的在职职工人数呈

  逐年下降趋势。

另一方面,离退休退职总费用逐年上升。

全国离退休退职费用总额逐年攀升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离退休退职人数(主要是退休人数)迅速增加。

二是每人每年离退休退职费用也逐年攀升。

  (三)人口老龄化会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发生转换。

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报告预测,如不改变现收现付模式,中国的养老金支出与工资总额的比例到2030年时,将上升到48%,远远超过国际公认为20-25%的警戒线,届时将出现养老金支付危机,因为这种代际转移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把退休一代人的养老金负担压在了下一代职工的身上,必将影响下一代人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制约经济发展,也严重地影响社会稳定。

  (四)人口老龄化会使我国老年抚养比大。

老年人口抚养比的上升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来说就是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数增加,而为制度缴费的人数不变甚至减少。

这种影响对于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来讲最为突出,当制度运行到成熟期时,面对领取人数的增多,基金往往形成入不敷出的赤字局面。

目前我国是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模式,虽然冲击小于现收现付模式,但同样也面临了一定的收支风险。

并且我国增长时期的运行过现收现付模式且在制度转换时形成了显著的历史隐性债务,因此,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正面临着“旧债新账”的双重压力。

现在由于生活压力的增大,传统观念的转变,出现了丁克家族,丁狗家族,三代同堂式的传统家庭越来越少,一对夫妇同时赡养四个老人和一个小孩的家庭逐渐增多。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率的下降和医疗水平提高死亡率的下降,劳动力少而

  老年人多。

  并轨改革的难点

  

(一)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壁垒的制约

  养老制度并轨改革最大难点在于破除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壁垒。

并轨改革势必影响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人员的保障水平,由于触动利益因素,受到抵制在所难免。

如果一味简单地拉平机关事业人员与企业人员的养老待遇,是不现实的,泛公平化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将会对国家各项改革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并轨改革方向应明确,但在改革过程中不应搞简单的“一刀切”,制度并轨不是平均主义,不能以“平均主义”偷换“社会公平”的概念,否则将会形成新的社会不公。

  

(二)现实形成的养老金水平差距的制约

  在我国目前养老体制中存在不同社会群体,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群体已经实现了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养老资金源于财政;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主要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纳相结合的方式,覆盖面不广,覆盖率较低;且不同群体的养老金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公务员最高,事业其次,企业较低,而居民养老则刚刚起步。

不同社会群体的养老金水平差距明显,且呈拉大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目前针对不同群体实行有区别的养老体制和办法,养老保险体制缺乏系统一致的通盘设计,这都为顺利开展养老并轨改革产生了制约因素。

  (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无果的制约

  XX年2月,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工作,主张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但没有具体实质性的操作细则,未明确规定改革后养老金水平如何变化。

但五年多已经过去了,仍无一个省市出台一个完整的实施方案,养老并轨试点改革仍无实质性的进展,更没有可以推广全国的有效方案,甚至在个别省市还遭到部分就业群体的抵制。

XX年,我国曾提出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并轨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试点设想,但由于配套政策始终未出台,并轨也未实际启动。

这些改革试点工作无果,无形中给并轨改革增加了制约因素。

  (四)“老龄化”社会问题带来的财政收支失衡的制约

  其实,在养老并轨改革的背后存在着我国面对“老龄化”社会日益逼近,养老支付不堪重负的严峻问题。

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时,养老支出也都是政府财政的一大日益沉重的负担。

而我国也不例外,按照目前的养老福利水平和格局,养老支出日益庞大,养老金缺口不断扩大,所以养老制度改革是我们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我们必须要做好迎接老龄社会的各项准备。

  并轨改革的原则

  一、养老保险水平应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养老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经济发展来支持的,它要以经济实力作为基础。

因此一般来说,各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社会保障水平不足,使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人们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往往

  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保障水平过高又会加重在业者的负担,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且会使一些人成为躺在国家身上的懒汉,削弱经济发展的动力。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社会保障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因此,从理论上说,它应该是公平的,一视同仁、无歧视地对待所有的公民。

所谓公平与效率统一,在社会保障中还应体现在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力与缴纳费用的义务对等。

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力,应该与社会贡献及交费水平对等,而不应该受行业、所有制等方面的限制。

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强制储蓄”,对于这种社会保障,必须坚持义务与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多储蓄多收益。

  三、养老保障制度要法制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养老保障的法制化,意味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和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权力和机会的平等,同时也为社会保障的具体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一定要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社会化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四、适应我国二元经济的现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改革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我国二元经济的实际出发,我国已有的社会保障,一方面是国有单位职工享受着很高的保障和福利水平,另一方面是广大农村人口的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障几乎完全依靠个人和家庭。

可以说是一个“跛腿”的巨人,一条腿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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