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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丰中亮化

 

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大丰区实验初级中学宿舍(3栋)亮化工程

发包人:

盐城市大丰区实验初级中学

承包人:

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订立时间:

二〇一六年九月

发包人(全称):

盐城市大丰区实验初级中学

承包人(全称):

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大丰区实验初级中学宿舍(3栋)亮化工程

工程地点:

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菜场

设计单位:

资金来源:

政府统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范围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竣工日期:

2016年月日开工,2016年月日竣工,承包人承诺工期为15日历天。

实际开工日期按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明确的时间确定。

实际开工日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发出日期之间的延续时间扣除经签证确认的工期顺延天数为承包人的最终履约工期,最终履约工期超过承包人承诺工期即视为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按合同承诺的工期确保工程验收,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每延误一天承担合同价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从到期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接到方案后三日内应予以确认。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为不可抗力及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

不可抗力的约定,指因战争、动乱、或自然灾害等对工程的影响,以及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原因造成交通中断、施工中止的台风、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对工程的影响。

四、质量标准及验收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格。

本工程的中间验收部位,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监理机构在确认承包人施工方案时予以明确。

本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要求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在验收前承包人要提供自检记录表、隐藏和中间验收单及其它隐藏工程验收资料。

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

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要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且工期不予顺延。

当发包人或监理提出对已经验收合格的隐藏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修复或覆盖。

如重新检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如重新检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当本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按国家、省、盐城市及大丰市有关工程竣工的规定,向建立和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一套,发包人在收到全部的竣工资料后,组织竣工验收,并在初步验收后7天内给予承包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要按照发包人及建立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14天内整改完毕并且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

合同总价款(大写):

陆万壹仟玖佰壹拾伍元玖角壹分整

¥6.191591万元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结算价款=本合同明确的合同总价中的工程价款±变更结算价款。

工程结算以大丰市审计局审计核定的结论为准。

变更价款按签证确认的变更工程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计价办法计算后乘以变更下浮比率计入工程量最终结算价款。

变更下浮比率=承包人中标价/标底价

本工程变更下浮比率约定为:

/

工程签证办法:

如工程有需签证内容时应由承包方及时书面提出,交由发包方现场代表和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按发包方规定的签证程序进行认定。

本项目工程无预付款。

工程竣工质量经有权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当年年底付合同价款的50%,次年年底使用无质量问题,付至合同价款的90%,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遗留问题后支付。

本工程结算须经审计单位审计,其审计结果将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文件;2、工程招标文件;3、投标书及其附件;4、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工程量清单;7、工程投标报价单;8、招标答疑。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承包人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

/

监理单位委派/担任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该工程的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控制;督促承包人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协助发包人进行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及协调各相关方的关系。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期顺延、设计变更及价款签证等。

八、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委派担任该工程的现场代表。

发包人代表可委托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相应的权利和承担自己相应的职责,并可以在任何时候撤回,撤回和委托应提前五天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可委托总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发包人代表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代表的职责(详见监理大纲及监理细则),但无权解除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待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字确认收到后生效。

承包人必须执行发包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如承包人代表认为发包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的报告,发包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应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该指令的回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通知发出前。

(2)施工场地与公共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通知发出前。

(3)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满足施工要求。

(4)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现场交验,并签字确认。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合同签订后五日后。

九、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人委派赵宏全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现场代表)。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编制本工程分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

(2)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并做好会议纪要;

(3)按时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进度计划;

(4)做好文明施工工作,保证施工场地符合坏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包人负责提供业主现场代表和监理的现场办公室和生活条件;分部工程施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和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批准后执行;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待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字确认收到后生效。

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等会审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如遇安全、质量险情或事故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向现场监理汇报后立即采取保证工程质量、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该类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

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程,确保本工程施工安全。

凡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其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按本工程实际需要设置施工中使用的照明、围栏、安全防护等施工开办措施;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办理本工程所涉及的有关手续,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移交的本工程控制点和水准并进行复测,据此进行工程放样,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本工程未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人为损坏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十、材料供应

本工程所需材料除/由发包人供应外,其他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组织,特种材料均由双方共同看货封样定价。

十一、工程质量保修

保修范围和时间

质保期为贰年,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所有施工内容的质量,具体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复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复的,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复,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场地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3)在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原因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修期计算办法:

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但此期间如发生质量维修则发生维修部分的保修期应从最后一次维修合格之日算起。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10%,从工程款中扣留。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在质保期满后一月内,如无质量缺陷,返还保修金;如有质量缺陷,则根据缺陷情况另行确定。

十二、合同担保与工程结算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采取现金的形式,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提交发包人,履约保证金额为0.6191591万元人民币。

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的,将视为放弃合同,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

工程验收达到规定质量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工程决算,发包人应在三个月内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承包人的决算进行审计和认定工作,并于审计认定后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结算款。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和具体责任如下:

(1)发包人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应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对工期作相应顺延。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约定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它补充条款

(1)因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或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工程的设计要求,且经发包人督促后仍无法按计划完成施工进度或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时,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工程施工内容。

(2)发包人不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赶工措施费和为提高工程质量等级的措施费。

(3)本工程所有使用的材料经监理和分包人认可,发包人有权对认为需要的特殊材料进行认证或价格签证,由此发包人有权单方定价。

(4)施工用水、用电承包人自行解决或与供电、供水部门联系解决。

(5)该工程不得转包或发包,项目经理、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预算员必须具备法定职业资格。

(6)该工程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并实行每日签到制度,施工期间每工作日均需向发包人代表及现场监理签到,中途如需离开,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经发包人同意,违反上述约定发生2次以上或擅自离岗超过3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7)承包人应当服从发包人要求,配合解决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地方矛盾。

(8)本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实行专款专用。

(9)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

十五、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江苏大丰

本合同约定: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mail|:

E-mail: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大丰区实验初级中学宿舍(3栋)亮化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盐城市大丰区实验初级中学(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

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派驻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防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到位,否则不得擅自作业。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施工方必须对工程施工人员的生活食品安全负全部责任。

液化气瓶灌必须使用得当,严禁电力线路私拉乱接。

9、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10、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1、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12、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政府安全监督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乙方要立即予以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乙方自负。

对于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还要按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13、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4、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设置必要的背景林施工安全标志、警示、禁行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

必要时实施封闭施工,同时加强雨、雪等恶劣天气及夜间的值班巡查,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

15、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现场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16、乙方必须对项目部及所有参加工程施工人员进行意外伤害保险并将参加保险人员名单及保险公司交甲方备案。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应对发生在本工程施工段内自开工至竣工交付期间的交通安全、施工安全事故(包括人损)负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乙方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妥善处理,引起纠纷或诉讼,甲方有权扣留其履约保证金和未付工程款用于支付事故处理费用。

3、本合同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三份。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日期:

2016年月日日期:

2016年月日

 

廉政合同

甲方:

(建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实验初级中学

乙方:

(施工单位)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大丰区实验初级中学宿舍(3栋)亮化工程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

盐城市大丰区实验初级中学(以下简称“甲方”),与承担工程合同段的施工单位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所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严格执行大丰区实验初级中学宿舍(3栋)亮化工程(施工合同)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并严肃查处本方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有权向对方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二条:

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施工单位安插亲友及介绍销售不合规定的工程材料,不得指定需购物资设备的销售单位或部门。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乙方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甲方工作人员不准参加乙方提供的宴请、娱乐活动;不准要求乙方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及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乙方为其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不准违反规定从事与乙方施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甲方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不得超进度拨付工程款。

工程量变更必须认真履行有关程序和审批手续。

第三条:

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

乙方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

乙方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乙方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及工作人员参加对承建的施工项目有影响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乙方不准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及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

乙方不准违反规定将承建和施工项目分包或非法转包。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与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串通,违反工程计量、资金支付、质量验评、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甲方利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乙方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支付进度,及时足额兑付农民工工资等劳务人员报酬,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建立有效的农民资金支付制度,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工作和管理。

乙方应采取措施,加强对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和物资的采购管理,对数量较大的工程建设材料和物资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等形式进行采购,避免和防止工程建设材料和物资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工程量变更必须认真履行有关程序和审批手续。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法违纪人员,由甲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乙方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法违纪人员,由乙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甲、乙各方每发生一起违反本合同约定和事项和义务的,除承担本条

(一)或

(二)项的责任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第五条:

督查单位

双方约定:

自愿接受工程建设执法监察组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提出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检查方式

本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督查单位主持,甲乙双方共同派员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可由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

检查时间、次数、方式、检查结论和执行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由督查单位依据事实裁定。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该合同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送交督查部门二份。

甲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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