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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5

XX区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时间:

二Ο一二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标准各类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避免或减轻重大、特大职业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XX省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XX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卫生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省XX市XX区行政区域内因接触各类职业性有害物质(含放射性物质泄漏)所引起的急性中毒或损伤事件(以下统称职业中毒事件)以及特殊高危化学品引起的重大群体性中毒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4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职业中毒(含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应按照迅速控制事件扩大、明确有害物质性质和原因、消除中毒环境、积极开展救治、减少人员伤亡的原则进行处置。

根按照一次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人数、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Ⅳ级):

发生急性职业病5人以下的;

较大事故(Ⅲ级):

发生急性职业病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Ⅱ级):

发生急性职业病11人以上、50人以下的,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特大事故(Ⅰ级):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的,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XX区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成立XX省XX市XX区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作出处置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XX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区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区卫生局局长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挂靠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局分管领导担任。

事件发生地设现场处置指挥部,主要由区政府、区级部门领导组成,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临时指定。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卫生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局、区安监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商委、区建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环境保护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交通局、XX海关、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卫生局:

组织制订和修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技术标准,组建监测、预警系统,检查、督导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各项工作的落实;需启动全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时,提请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

区委宣传部:

组织、协调播送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导急性职业中毒知识普及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做好危机心理干预。

区文广新局:

负责组织安排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的信息发布,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普及宣传急性职业中毒知识,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心理障碍。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采取措施,监督发生事故的单位落实应急措施,参与事件的调查和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将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建设列入XX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现场及实验室监测检验设备、应急车辆等。

区商委:

指导地方政府和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组织急性职业中毒救治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度,保证供应。

及时向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地区调运必需物资,保证供应。

区财政局:

安排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药械、医疗救治、现场控制等所需费用,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公安局:

维护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现场和周围地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落实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和抢救、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指导、督促危险地带人员撤离现场。

参与事故调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做好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与待遇。

区民政局:

协助做好受外源性化学物威胁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管理,严厉打击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确保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

区环保局:

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区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区总工会:

要参与事件的调查工作,组织劳动者撤离现场,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好事件的善后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区交通局:

优先安排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及交通管理工作。

区红十字会:

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具体情况,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XX军分区、武警支队和消防支队:

参与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地遇险人员的搜索、抢救和受损工程的抢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及其职责

区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与完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应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向市卫生局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区卫生局组建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主要职责:

(1)对确定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当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特别重大、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一般和较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卫生学调查、中毒原因检测分析和卫生学调查报告的起草工作;组织中毒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鉴定、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工作,对中毒事件影响人群进行应急体检;负责辖区内急性职业中毒健康危害因素调查、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开展职业中毒危险性评价和预警工作,“毒源”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开展有害作业防护措施的效果评价工作。

医疗救治机构

(1)区直医疗单位:

负责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医疗救治、伤员转运和院内医疗紧急救治,对各乡镇医疗救治机构给予技术支援,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及中毒原因分析。

区人民医院对全区医疗救治机构从事急性职业中毒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2)乡镇、办事处医疗救治机构:

乡镇、办事处医疗救治机构负责本地急性职业中毒病人的现场紧急医疗救治、病人转运和院内医疗救治等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

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对特别重大、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卫生监督调查,依法查处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辖区内较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卫生监督调查和救治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等的行为,参与辖区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有关处置工作;开展一般和较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卫生监督调查。

2.5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

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按事件级别成立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后,负责及时组织力量,赶赴本辖区事件现场抢救伤员,控制事件现场,并及时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信息。

参与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牵头组织事件的善后处理。

2.6组织体系框架图

3监测、预警和报告

根据职业中毒事件危害因素的类别制定监测方案,建立职业中毒事件的监测与预警系统,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职业中毒事件,依照本预案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1)日常监测:

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是用人单位自身职业中毒防治管理的义务,通过日常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

用人单位根据卫生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和标准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确定日常监测点、监测项目、监测频率(次),建立自身监测系统和监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及监测结果统计公布报告制度等;指定专人负责监测的实施和管理,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动态观察,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害隐患,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用人单位切实落实有关监测管理制度,确保监测系统经常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2)定期监测:

XX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用人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在对检测结果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进行评价,确定危害类别,为工作场所分类管理和危害因素治理提供依据。

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当,保证检测、评价结论的客观公正。

用人单位必须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区卫生部门报告,同时向劳动者公布。

3.2预警

出现以下情况时,有关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报告:

(1)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严重的职业中毒事件危害隐患;

(2)XX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确定危害程度严重时;

(3)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出现严重超标时;

(4)其他可能导致职业中毒事件发生的情况。

3.2.2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标识。

(2)预警发布

①一般(Ⅳ级)和较重(Ⅲ级)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和解除。

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备案。

②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预警信息须经由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③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严重(Ⅰ级)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预警化解

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职业中毒事件的镇(乡)人民政府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必须立即向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有效的控制,坚决防止突发职业中毒事件的扩大以及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镇(乡)卫生院要在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支持和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对预警化解实行全面监控,并协调有关应急资源予以支持,最大限度降低突发职业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中毒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职业中毒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发生职业中毒或疑似职业中毒事件的单位;接收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中毒患者进行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中毒事件监测机构;区卫生局;与职业安全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工会、劳动保障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医务人员;发生职业中毒事件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接收病人诊治的医疗机构,在采取救治措施的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区卫生局报告。

并及时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区环保局。

在发生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时,为尽快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有效救治,责任报告人还应同时与XX省XX市中毒控制中心取得联系,以及早获得技术支持。

区卫生局接到一般、较大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中毒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在6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区卫生局接到重大或者特大职业中毒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报告内容

(1)事件内容

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事件名称、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区域范围,中毒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已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一步工作措施。

具体内容见《职业中毒相关信息表》。

(2)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

①首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②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同时,对初次报告的《职业中毒相关信息表》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每日进行进程报告。

③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报告。

由区卫生局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Ⅳ级、Ⅲ级事件由XX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处置,Ⅱ级事件报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在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处置,Ⅰ级事件报市政府应急委,在市政府应急委统一指挥下处置。

4.2响应程序

基本响应

区卫生局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尽快组织区级专家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部门专业人员对事件性质、级别进行评估,并向区级政府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区人民政府接到事件报告后所采取应急措施,要立即报市卫生局备案;或立即向市卫生局提出采取市级应急措施的建议。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Ⅱ级或Ⅰ级事件,应在核实事件后立即向XX省XX市卫生局报告,听取市级应急指挥部的指示。

落实相关应急措施。

扩大响应

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应急处置的基础上提高应急级别,予以处置。

特别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展到区政府难以控制和处置时,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应提请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委报告,并向兄弟区县及时通报情况,并请求支援。

4.3职业中毒事件(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情况汇报,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区卫生部门的意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乡镇(街道)落实应急管理措施;督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按照上级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立即撤离人员,严控污染扩大。

实施应急救援,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减少人员伤亡。

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人员撤离,会同安全生产监督和环保部门切断污染源。

(2)调查分析检测:

迅速组织临床医学、职业中毒控制、疾病预防控制以及专家调查组,开展对中毒场所、环境的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搜寻可疑患者和事件线索,及时分析、确定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制定现场救治方案。

(3)医疗救治:

加强医疗救治工作的统一领导,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对病人、可疑病人的医疗救治,成立由临床医学、职业中毒救治以及专业专家组成的诊治专家组,负责中毒病人的诊治,做好危重病人的抢救与转运工作,合理调配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对现场处置人员和医护人员个人防护的技术指导。

(4)后果评估:

及时评估分析,确定危害程度。

组织本级专家根据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病人临床症状等资料,进行危害程度、中毒病因分析,及时评价控制措施效果,组织有关技术力量,彻底清除污染源与污染环境。

(5)监督执法:

区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开展执法监督,确保措施落实。

加强卫生监督执法,确保各项控制措施落实;严防事件造成食物、畜禽和水源的污染,确保周边人员的健康安全。

(6)信息畅通:

标准情况报告,保证信息畅通。

全面收集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每日向区政府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做好与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信息互通,确保信息报告渠道的畅通。

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公安部门保护并控制突发职业中毒事件现场,维持社会秩序,必要时疏通应急通道,撤离作业人员。

加强群众安全防护,保护群众健康安全。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保留并封存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造成环境污染时由环保行政部门查找污染源,查明污染范围,提出控制措施,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事件进行依法查处。

交通部门负责调集事件处置所需交通工具。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协助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以及中毒事件发生原因的调查,对涉及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事件进行查处。

民政部门做好相应撤离人员、群众的救助救济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新闻发布

区内外各新闻媒体必须依法作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

在XX区政府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进行如实客观的报道(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公布后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尺度,防止产生负面效应而影响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的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信息。

应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报XX省XX市人民政府应急委统一进行发布。

4.5应急结束

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本次事件疑似职业中毒患者经过临床医学观察最长潜伏期无发病或症状缓解。

应急结束的程序:

XX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部门有关人员对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

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结束的建议,作出应急结束的决定,并报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备案。

5后期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结束后,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职业中毒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

5.2恢复重建

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结束后,相关生产设备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受到破坏。

在恢复重建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取得《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前方可建设。

经评价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者,其防护设施的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3社会救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民政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4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的人员或企业应当根据保险理赔规定进行理赔,职业中毒事件所致病人在确诊为职业病后,应当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5调查和总结

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结束后,各专业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对事件的发生起因、事件经过结合处置过程、病人临床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控制效果,预测远期效应及防治对策。

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进行认真的总结,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审核后报XX区卫生局日常应急处置办公室,经局领导审查后报区政府应急委。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

建立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当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工作。

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建设连接市,覆盖乡镇(街道)的信息网络系统,承当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警处置、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等,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6.2应急队伍

XX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XX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和成员单位要建立本单位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常备应急处置箱,设立现场调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信息联络组,分工合作,协作配合,快速、准确、稳妥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6.3应急救援装备

各级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现场救治设备和交通工具、储备应急防护物资和特殊解毒药品。

6.4交通运输

各成员单位应当随时保障本单位的交通工具处于正常状态、保障出行畅通。

交通及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重点职业危害企业道路畅通,企业要保障有足够的交通工具,能及时撤离工作人员,疏散群众。

6.5医疗卫生

确定突发重大职业中毒定点救治机构和后备医院。

确定区人民医院为区级定点救治机构,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区中医院为救治后备医院。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为指定乡(镇)级医疗机构定点救治医院。

6.6社会治安

公安机关及安保人员,要维护好社会秩序,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6.7物资经费

政府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应急处置物次储备库和储备金,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能顺利开展。

6.8社会动员

有关部门利用播送、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

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9紧急避难场所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指定适合场所为紧急避难场所。

并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能正常使用。

6.10技术储备

企业及应急处置相关单位,要加强技术训练。

确保足够的技术人员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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