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对赌协议律师起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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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对赌协议律师起草

XXX

XXX

关于

XX

投资补充协议书

2020年【】月

投资补充协议书

本投资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0年[]月[]日在中国【】市签订:

xx住所为xxxxx身份证号为:

xxx。

xx住所为xxxxx身份证号为:

xxx。

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住所为:

XXX,法定代表人为XX

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住所为:

xxx,法定代表人为xx。

XXXX以下称“投资方”。

公司、原股东、投资方合称“各方”,单独为

鉴于:

各方已于XX年X月X日签署了《投资协议书》,约定由投资方受让原股东股

权及/或对公司进行增资。

为了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方同意签署本补充协议,对《投资协议书》未明确或未详细规定的部分作一补充。

一、股权回赎

1.1、在本协议生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购买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具体约定如下:

(1)公司未能在XX年X月X日(或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延迟的上市期限)前在中

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合格上市);

(2)归属于公司的20XX年度净利润未达到XX万元或20XX年度净利润未达到XX万或20XX年度净利润未达到XX万元;

(3)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包括因纠纷被强制执行股权转让、或被拍卖、变卖股权)导致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权低于XX%(公司合格上市后除外);

(4)公司委任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X万元以上的公司帐外现金销售收入、帐外负债、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X万元以上资金等;

(6)公司违规运营,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对公司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募投资金使用计划,并在投资方通知后的30日内未更正;

(8)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被发现从事严重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9)实际控制人所持有公司超过10%的股份被人民法院或政府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限制转让等强制措施且于6个月内未能解除。

1.2、投资方有权在上述任一条件成就后要求实际控制人购买投资方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实际控制人应于投资方向其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投资方签署股权转让(回赎)协议,一次性购买投资方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将款项按股权转让(回赎)协议约定支付至投资方指定账户。

股权转让(回赎)协议仅由回赎价款和法律所要求的其他必备条款组成,不应包括任何其他条款。

如各方未能在投资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达成股权转让(回赎)协议书面约定的,实际控制人须在上述投资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的3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定价方式支付投资方股权回赎款。

1.3、在实施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时,股权回赎款以下列两种方式依据孰高原

则确认定价:

(a)权益利润法

按照投资方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累积权益利润进行回赎。

假设公司

20XX年一20XX年分别实现P1、P2、P3、P4万元税后净利润,而投资方在2013年持有公司股权共计X天。

同时假设投资方在持股期间的累计实际分红为C(下同),此方法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下称“定价”):

定价=A+(P1*X/365+P2+P3+P4)XD—C

(b)固定利率法

在发生上述1.1条第(X)-(Y)约定的回赎事项时,按投资方投资款总额加上实际投资时间对应的IRRX%(年化复合资金使用费用)进行回赎。

此方法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下称“定价”):

定价=AX(1+IRRX%(B"365)-C

在发生上述1.1条第(X)约定的回赎事项时,按投资方投资款总额加上实际

投资时间对应的IRRY%年化复合资金使用费用)进行回赎。

此方法应按以下公式

计算:

定价=AX(1+IRRY%)(B"365)-C

其中:

“A”一等于投资方投资款总额;

“B”一等于投资方投资款支付进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指定账户之日起至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根据本合同的条款条件向投资方实际支付定价之日止——此期间内的天数(含起始与结束之日);

“C'—投资方持股期间累计实际分红(股权回赎款中扣除的分红不应包括投资方通过3.2.1款以分红方式取得的补偿款);

“D”一等于投资方回赎时点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

1.4、实际控制人未按各方达成的股权转让(回赎)协议约定支付股权回赎款,或在各方未能按期签订股权转让(回赎)协议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股权回赎款,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投资方。

1.5、如投资方发出书面通知进行股权回赎,第三方提出购买投资方所持公司股权的条件优于股权回赎条件的,投资方有权选择向该第三方转让其所持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另行书面通知各方。

1.6、公司对实际控制人回赎义务及其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投资方支付首期投资款项后30日内,实际控制人同意以其所持公司X澱权为上述回赎义务办理工商质押登记手续。

投资方在公司正式申报上市材料前配合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投资方所享有的担保权利也适用本协议第七条“权利的自行中止与恢复”的条款约定。

1.7如实际控制人触发回赎条件,投资方在选择或实施回赎前也可选择加强对公司的管理,委派相关人员担任公司高管(如公司财务总监、法务总监等),公司需在投资方委派通知后30日内聘任投资方委派的相关人员,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交割条件

《投资协议书》第2.2款明确了投资方在满足系列条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投资款。

交割条件还应包括下列内容(可以考虑设定分期付款的交割条件):

1、公司XX年度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审计的净利润达到XX万元人民币。

2、其他投资方特别关注事项。

三、投资估值调整各方同意,投资方基于公司的历史利润情况和实际控制人承诺的利润预期,对公司进行了本轮溢价投资。

如果公司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投资方有权根据投资估值的调整要求实际控制人进行相应的补偿。

3.1、业绩承诺

实际控制人承诺20XX至20XX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X万元、X万元和X万元。

如公司任一年度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利润,投资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现金方式或调整股权比例方式补偿投资方,补偿中涉及的税负依法各自承担。

上述投资估值调整条款不因公司的合格上市而解除或终止。

公司应当在第二年度4月30日以前由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前一会计年度的净利润。

如果公司因为运营中不规范运作致使不具备独立审计条件或者不配合审计等原因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出具标准审计报告确认上述净利润,则视同公司实际完成的净利润为其承诺净利润的X%。

3.2、现金补偿

3.2.1

如公司20XX年至20XX年任一年度净利润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投资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于该年度的下一年6月30日前以现金补偿投资方,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向投资方现金补偿款=(A-B)XCXD—E

其中:

“A”一等于承诺当年净利润(其中20XX年承诺净利润为X万元,20XX年承诺净利润为X万元,20XX年承诺净利润为X万元);

“B”一等于实际当年净利润;

“C'—当年度市盈率,为投资方投资款总额/(承诺当年净利润X投资方入股时持股比例),其中20XX年市盈率为X,20XX年市盈率为X,20XX年市盈率为X;

“D”—投资方获得补偿时点持股比例。

“E”一以前年度累计已向投资方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

当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数值为负数时,该年度实际控制人无须向投资方支付现金补偿款。

3.2.2

实际控制人应当于投资方向其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补偿款项支付至投资方指定的账户。

3.3股权比例调整

如公司20XX年至20XX年任一年度净利润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投资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于该年度的下一年6月30日前将所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权以总价1元的价格转让给投资方,并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调整股权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向投资方转让的股权比例=(A/B-1)XD

其中:

“A”一等于承诺当年净利润;

“B”一等于实际当年净利润;

“D'—投资方调整股权时点的持股比例。

3.4市值补偿

如果公司合格上市,实际控制人承诺投资方对公司投资的年复合回报率不低于X%。

如低于X%(即按如下公式计算的补偿金大于零),则实际控制人在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可自由流通后的第30个自然日内按如下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金额支付给投资方(所有税收由投资方自理),逾期不付需按日千分之一对逾期付款部分支付违约金。

(t-t0)/365

P=l*(1+X%)-M-E

“P”—为补偿金;

“l”—为投资方依据各方于20XX年月日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额;

“t0”—为年月日;

“t”—为上市后投资方所持公司股份解禁可自由流通之日

“M”—为上市后投资方所持公司股份按解禁可自由流通日起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所

有股票交易均价计算的市值。

E”—为投资人在投资期间收到的现金分红

3.5业绩补偿和奖励

如公司X年净利润超过当年承诺净利润的X%(含本数),贝骰资方将放弃超额部分利润X%勺分红权作为对实际控制人以及管理层的奖励;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可及时分配。

投资方X年度奖励金额按下列计算结果确定:

X年度奖励金额=(B-A)XX%

“A”一等于承诺当年净利润;

“B”一等于实际当年净利润;

“D'—投资方补偿时点的持股比例。

•注:

•协议一般单向对赌,该条款是在对方强列要求双向对赌时可以考虑的条款,避免投资方直接补偿现金,而以不对等分红的形式操作。

四、公司治理

4.1、股东会会议通过下述事项的决议必须经XX投资方同意。

(a)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及审议上市方案;

(b)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c)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包括债转股、认股权证等形式可能对公司注册资本产生变化的决议;

(d)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修改公司章程;

(f)确定或变更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和类型、改变公司的业务性质和重大的未来扩张计划;

(g)公司及子公司购买、出售、抵押、质押、租赁或其它方式处置重大资产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X%勺事项;

(h)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

X%£在12个月内累计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X%

(i)公司及子公司对外举债单笔金额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X%£在12个月内累计举债金额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X%

(j)公司单笔金额超过X万元或在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X万元的对外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子公司或与第三方合资设立公司);

(K)子公司单笔金额超过X万元或在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X万元以上的股权转让或增资事项;

(l)公司及子公司转让系列知识产权或与第三方签订排他性许可使用协议;

(m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4.2、XX投资方(在协议中可明确为主要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持续享有向公司推荐X名董事、X名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在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投资方有推荐一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公司和其子公司只有当投资方推荐的董事同意的情况下,方能采取下列行动:

(a)公司及子公司单笔金额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X%勺或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X%寸外股权投资、对外提供担保;

(b)X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购置或处置;

(c)公司及子公司购买、出售、抵押、质押、租赁或其它方式处置重大资产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X%勺事项;

(d)公司及子公司对外举债单笔金额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

X%£在12个月内累计举债金额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X%

(e)超过X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f)独立会计师的变更;

(g)提起或解决任何对其业务而言具有重大影响、标的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的诉讼、仲裁;

(h)年度财务预算的审批。

五、规范运行

(投资方尽调关注公司合规性事项的解决)

1、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持续享有向公司委派一名副总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以及法务负责人的权利。

2、为了保证公司按照《投资协议书》的约定使用本次投资募集的资金,即

XX万元,公司应当于投资款支付日与投资方设立共同监管银行账户。

公司应当于验资后三日内将XX万元增资款项转入该账户,且在使用该账户中的资金前应取得投资方的确认。

公司如涉及多笔小金额的资金使用时可集中申请,投资方经审核一次批准并允许其分批使用。

具体操作方式为共同监管账户资金在投资方审批的额度内先行转账至基本账户,再由公司从基本帐户付款给第三方。

公司应按照附件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使用,并于使用金额每次达到本次投资资金X%匕例时向投资方披露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单笔金额超过XX

万元或累计金额超过XX万元的募投资金用途变更需征得到投资方的同意。

六、投资方的其它保护性权利

6.1、注册资本的转让及优先购买权、共售权

(a)自签订本协议起至公司合格上市,未经投资方同意,实际控制人不会出售或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减少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

(b)受限于上述第6.1条(a)项的限制,实际控制人拟转让其在公司中股权的(“转让方”)应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此项意图(“转让方通知”)。

该通知须指明(i)声明转让方希望进行该等转让;(ii)载明拟纳入该等转让的股权比例(“转让股权”)以及该转让方希望就该等转让的股权匕例的转让价格(“转让价格”)和其他适用条件和条款。

投资方应在收到转让方的通知后30日内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方

(1)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将按照转让价格全部或部分购买转让股权,或

(2)不行使该优先购买权。

如果投资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其决定通知转让方,则其应被视为不行使该优先购买权。

(c)共售权:

尽管有上述第6.1(b)款的规定,如果实际控制人根据第6.1条(a)项和(b)项拟向第三方人士转让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在根据第6.1(b)条收到转让通知后,投资方应有权要求该第三方以与实际控制人向其转让股权的相同价格及相同条款和条件购买投资方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投资方共同出售股权”),而且实际控制人应有义务促使该第三方以该等价格、条款和条件购买投资方共同出售的股权。

如第三方不同意以该等价格、条款和条件购买投资方共同出售的股权,则实际控制人有义务按其向第三方出售股权的条件购买投资方的股权。

(d)各方同意上述所规定的转让限制不应通过一家公司、个人或其他实体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被规避。

(该公司、个人或实体自身可被出售以便不受该等限制)。

6.2、优先认购权及反摊薄权投资款支付日后,若实际控制人或任何第三方对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或其他形式的融资(“额外增资”),投资方有权按同样的价格优先认购,但本协议另有约定和公司合格IPO时除外。

如果公司决定额外增资,其应当提前至少20日向投资方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括计划增资的条款与条件(包括股权数量与价格),并同时发出以该条件与价格向投资方发行该股权的要约书。

如公司进行额外增资的估值或实际控制人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估值低于本次投资的估值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根据再次融资估值及投资方的出资金额调整投资方股比,投资方应增加的股权比例差额由实际控制人向投资方无偿出让,但公司合格IPO时除外。

6.3、优先卖股权

投资款支付日后,如出现第三方拟收购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但实际控制人不同意投资方出售股权给该第三方的(该等不同意表现为明示的反对和不予配合致使投资方转股不能顺利操作),则实际控制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以同等的收购价格购买投资人拟出售的股权。

如投资方将股权依约转让给第三方的,其依据《投资协议书》及本协议所对应的权利义务亦由受让方承继。

投资完成日后,如出现第三方拟向公司增资之情形的,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促使该第三方在其实施增资之前或同时,按照与该增资相同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投资方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公司股权。

投资方可按前述条件出售的股权比例(数量)以股权转让总价款不超过相关第三方拟实施增资时应支付之总对价的50%为原则确定。

6.4、清盘补偿权

在公司结业、清盘或者解散的情况下,公司剩余资产应根据破产法等规定进行清算及分配。

实际控制人将向投资方支付实际控制人及/或控股股东在公司清算中分配所得的财产,直至投资方收回其对公司的合计出资额及应付未付的红利。

6.5、连带并购

公司未能在X年12月31日前合格上市且投资方提出回赎而实际控制人未能按约实施回赎的前提下,第三方有意收购公司股份(权)或其名下资产,并且认购估值不低于投资方投资时点认购估值的X倍(亿元人民币),只要投资方

同意该等并购条件,实际控制人应与投资方保持一致同意该等并购,并按照第三方提出的具体认购条件进行实施。

于X年12月31日前,如果有第三方愿意收购公司股份(权)或其名下资产(如以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或现金收购的方式等),经投资方同意,第三方可以各方认可的合理条件并购实际控制人及投资方所持公司股权或其名下资产。

6.6实际控制人和公司将促使其自身或其委派的董事及管理层成员采取必要的行动,确保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利益得以完全实现,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修改章程、以及向政府机关申请批准(如需)、登记或备案等。

投资方将促使其委派的董事、监事采取必要的行动,确保实际控制人和公司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利益得以完全实现,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修改章程、以及向政府机关申请批准(如需)、登记或备案等。

6.7、最惠权利适用

实际控制人同意先前、此次及以后引进的其他股东增资或股权转让获得的权利如优于投资方在本协议取得的权利(包括更优惠的回赎权利、公司治理权利、估值调整权利及其它保护性权利),则该权利也自动适用于投资方。

投资方也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在启动回赎其他股东股权时按所实施的相关条件回赎投资方

所持股权

实际控制人承诺此次及以后与第三方签订的涉及股权转让或增资的相关协议均需披露并提供给投资方。

七、权利的中止与自行恢复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报送上市的申请材料时,投资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若与上市核准相冲突的,相关权利应自动中止,对各方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若公司上市申请证监会未受理或公司从证监会撤回上市申请,或证监会不予核准公司的上市申请,各方承诺,上述投资方特别保护权利(回赎权利、公司治理权利、估值调整权利及其它保护性权利)将自行恢复效力。

但证监会受理公司的上市申请材料后两年内未明确答复,没有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公司上市决定的,则投资方特别保护权利(回赎权利、公司治理权利、估值调整权利及其它保护性权利)自其受理之日两年届满起自行恢复效力。

在上市申报期间,本协议约定的回赎期限将中止计算。

公司为了改制、上市的需要重新签订新的投资协议、书面终止协议、章程等文件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八、保密条款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或条件负有保密义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得到本合同其他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核心条款或条件向除公司上市中介机构或证监会外的第三人泄露。

九、违约责任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视为重大违约行为。

协议各方如违反本协议,在守约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消除的,按投资方投资款总额的X3承担违约责任,但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XX万元,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争议解决

各方应努力友好解决因本协议和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关于协议的存在、效力或终止的任何问题)的履行或者不履行所引起的所有的争议、争端和分歧(“争议”)。

各方未能友好解决该等争议或权利主张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或主张提交原告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管辖。

十一、其它约定

11.1、本协议为行文方便,将XXXX合称投资方,但各投资方为独立责任主体,各自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11.2、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为《投资协议书》的不可或缺之补充,本协议与《投资协议书》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未明确的,以《投资协议书》为准。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本协议相关概念的定义适用《投资协议书》相应的定义和内容解释或执行。

11.3、本协议一式X份,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XX持有协议两份,其他各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投资补充协议书签署页)

XX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

XX(签字):

XX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XX

XX(签字):

O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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