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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三条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仅受到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但在受处分后的学习期间成绩优良、表现优异,且在整个在校学习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学生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

(一)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

(二)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

(三)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包括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等),获得奖励。

第五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或参与国家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

(二)不符合毕业条件,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三)符合毕业条件,但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8;

(四)因违纪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授予辅修双学士学位:

(一)辅修双学士学位,是指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主修专业所在学科门类外的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时我校该主修专业必须有一届毕业生;

(三)只允许申请主修专业学位之外的另一个辅修专业学位;

(四)毕业生离校后不再受理其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申请;

(五)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辅修双学士学位:

1.获得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2.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3.按《XX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要求修完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外,需另行修满至少15学分的教学环节且成绩合格,其中应含两门专业核心课程或专业选修课程(总学分不小于4学分)、实践教学(3学分)、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8学分);

4.辅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2.5。

第七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中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要求,对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等进行逐一审查,向教务处提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建议名单,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做出情况说明。

教务处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报材料进行核实汇总,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送交有关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专题审议会议时,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或第六条情形的,必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全票通过,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到会委员的赞成票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获通过。

第八条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凡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者,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一)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二)参加XX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主干课程考试,达到要求;在校学习期间,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九条凡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政治审查不合格,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

(二)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考试作弊或协同他人作弊;

(三)受到学校或所在任职单位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

(五)补考合格的课程达到四门及以上。

第十条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位申请者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当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科毕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统考合格成绩单,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中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要求,对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等进行逐一审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提交以下材料:

1.教育部及有关部门批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业招生的批文;

2.《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推荐送审汇总表》一份;(须经成人教育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注明申请学位的专业、人数,并附每个学位申请者的《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一份;

3.申请学位专业的成人本科教学计划;

4.申请人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和总体平均成绩;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评语;6.参加省学位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外国语统考合格成绩单;7.学籍管理及有关考核制度和规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初步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将审查结果通知继续教育学院,并将有关推荐材料送交有关学院。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申请者的相关材料,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有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我校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学术水平达到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硕士学位授权的基本要求,创新和实践能力达到《XX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与成果考核规定》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一)未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或未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被认为不合格;

(三)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四)因考试舞弊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尚未撤销的;

(五)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撤销的。

第十三条我校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本专业上掌握基本的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承担本专业实际应用技术工作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学术水平达到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的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制订所属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硕士学位(包括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当应瞄准学科发展现状、学科理论前沿、学科争鸣热点、学科发展趋势,在学术方面具有创新性、较高的理论意义、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论文拟解决的问题要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论文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先进性。

应表明作者在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中掌握了较坚实的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的数量应达到《XX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硕士学位论文应按照《XX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硕士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真实性、原创性进行审查,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各学院组织所在学科(专业)对提交学位论文的研究生进行预审,学位办对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按照当年申请人数30%的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论文,隐去指导教师和学生姓名,送校外同行专家评议。

剩余的由学院按80%的比例抽取后送校外同行专家评议。

通过者可准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依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或重做,一年内可以重新申请答辩。

论文答辩前,各学院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两位专家评阅学位论文,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校外专家。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其中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水平要求的,需增聘一位评阅人;如有两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水平要求时,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三或五人组成,均应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单位专家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除外)。

另设1名答辩秘书,由本学科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含中级)的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

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科授权点负责人与教研室商定,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议程

(一)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

(二)由导师简要介绍答辩人的学习成绩及科研方面的主要情况;

(三)答辩人利用PPT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不少于25分钟;

(四)委员及列席人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五)答辩委员会审议(非答辩委员会成员退场回避),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答辩;

(六)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十九条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进行表决。

获得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批准。

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一条在学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的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须在受纪律处分后有突出表现或立功受奖行为。

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全票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可授予学位。

第四章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外语听说和写作能力。

学术水平达到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博士学位授权的基本要求,创新和实践能力达到《XX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与成果考核规定》中的要求,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一)未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或未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被认为不合格;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舞弊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撤销的。

第二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制订所属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学术水平的基本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

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数量应达到《XX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

博士学位论文应按照《XX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二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前应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预答辩由博士点所在学科的学院组织,报校学位办备案。

已通过预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可向学位办提交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

预答辩未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论文,用纸质的形式回答委员们提出的问题,经预答辩委员会主席审批同意后方可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二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真实性、原创性进行审查,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学位办对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合格后,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采取匿名评审,评阅的学位论文应隐去作者、导师姓名等相关信息。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5人,评阅人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专家担任。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

如果其中有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不能举行答辩,并应增聘一名评阅人。

如果有两名以上(含增聘评阅人)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应由5-7人组成,均应为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应超过半数,校外专家不少于二名且至少应有博士生指导教师。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另设1名答辩秘书,由本学科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含中级)的专业人员担任。

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科授权点负责人与所在学院商定,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并于答辩前两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议程

(一)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

(二)由导师简要介绍答辩人的学习成绩及科研方面的主要情况;

(三)答辩人利用PPT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不少于40分钟左右;

(四)委员及列席人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五)答辩委员会议(非答辩委员会成员退场回避),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六)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答辩及决议应有记录。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可在半年后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对于硕博连读的博士生,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申请人又不愿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三十条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进行表决。

获得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批准。

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三十二条在学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的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须在受纪律处分后有突出表现或立功受奖行为。

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全票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可授予学位。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按国家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人员申请学位,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照《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申请学位者取得学位的时间,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日期为准。

学位证书颁发后,由持证者妥善保管,如有损害、丢失等,不予补发。

第三十七条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学位申请人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对于学位申请人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出现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依照有关文件和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工作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予以撤销。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及与学位授予相关的文件同时废止。

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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