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注意事项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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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注意事项doc
涉外合同注意事项
篇一: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公司营销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法讲解
法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象征,它已经渗透到现代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法律问题,而我们的营销工作更离不开法律的帮助。
作为企业的营销人员,我们不但要懂法、知法,更为重要的是,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为此,特向大家介绍一些营销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它由三部法律合为一部(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共分三编:
总则、分则、附则,共428条,其中总则部分129条,原经济合同法只有57条。
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总类:
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劳动合同、民法上的合同等。
民法中的合同也很多,如债权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政合同不在此列,如上级机关与企业签订的保稳定合同,主体是不平等的,不属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合同是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例:
有一张名片,写的是×××厂长、法人,将个人与团体划等号。
它应是法定代表人。
即法律规
定的不经授权就可以代表单位的人,法人代表既包含法定代表人,又包含委托代理人。
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在法律上地位平等,无高低优劣之别。
行政法上的合同就不相同,主体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法律地位不平等。
(2)、合同是两方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债务的免除、遗嘱、设立财产捐助等。
(3)、合同是以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以发生一定的法律上效果为目的。
(4)、合同是非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不适用合同法。
(5)、合同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存在一方依势压人、依权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的情形。
(6)、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的自由度较大。
对于合同法中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能约定排斥其适用。
二、如何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一)如何签订买卖合同?
1、审查订立合同当事人的资格。
(1)民事权利能力。
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或其它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基于法律规定。
(2)民事行为能力。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如结婚能力、收养能力。
如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就受到限制。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特殊的行为能力,要根据其核准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活动。
还有领有《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无《营业执照》的则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法人重点审查履约能力、注册资本、商业信誉、法人资格。
同时应审查经营范围与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一致。
例如:
在建德洋溪的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时注册资金为1000万,后增加注册资金,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增资验资,由律师所出具报告。
对于法人主体,应重点审查的基本经营文件有:
(1)工商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3)税务登记证;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相关的代理合作授权证明;
(6)法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等。
(7)相关资质证明。
履约能力、注册资本、商业信誉、法人资格。
经营范围与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致。
例如:
去年某银行对一客户进行贷款的发放,银行相关部门均进行调查、核实,领导为保资金安全,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出具律师的资信调查报告。
例如:
今年建德石屏的一企业,将一窑体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人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分包的人雇用一雇员发生事故,法院判发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基于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如企业的采购员为企业订立买卖合同,就是委托代理。
如有授权发托书、介绍信就是授权书。
3、合同订立的合意。
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即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必经阶段,如买卖合同,客户提出买汽车1辆,对方同意,即合同成立,如改变数量或单价,则为新要约。
(一)合同订立部分主要讲三个内容:
合同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全称、具体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3、数量(具体明确);4、质量(标准或双方特殊性要求的标准);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定金、违约金);8、解决争议方法(仲裁、诉讼);还有:
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的份数、使用文字及其效力,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签名。
9、其它约定事项。
如不可抗力、责任的免除条件、发票的开据等。
1、要约的含义及相关内容
要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中有明确的定义: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要约的成立有两个条件:
、内容具体明确,要约不能含混不清,应当明明白白。
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
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条规定只起合同示范条款的作用,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例如:
(1)一个是横冈公司、贵州公司与湖南汩罗一个公司签订的环保设备合同。
这个合同中一个对方履行期限没有。
什么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呢?
合同法第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
“按61条仍不能确定的,则质量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则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价格不明确,按市场价格,如有政府定价、指导价,从其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履行期限不明确,可随时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上述规定说明,要约只要注明了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即可,没有这三个内容,合同无法成立并履行。
但实际上,示范条款最好都具备。
没有这些条款将会有许多争议,不利于合同履行。
(2)、表明经对方承诺,本人即接受要约的约束。
一般来说,你提出一个要约,上面不会写“如果你承诺,合同就成立”的字眼,但要注意,如果寄给或交给他人一张要货的函件或文件,内容又比较详细,有标的、数量、价格等,应视为对方一承诺,你就愿意受约束。
有一种行为,如电视上打广告,宣传一种健身器材如何如何好,并说在某家商店有买,这是不是要约呢?
在一般情况下不是,它叫做要约邀请。
篇二:
涉外合同拥有句型
(一)有用词组
1,S/C,SalesConfirmation销售确认书。
2,P/C,Purchasecontract购货合同。
3,issuingbank=openingbank开证行。
4,theGeneralTermsAndConditions一般条款
5,equallyauthentic同等效力。
6,SupplementaryCondition附加条款
7,finalandbinding决定的并具有效力的
8,packinglist装箱单
9,transshipment转运,转船
10,sailingdate起航日期
11,ChinaEntry-ExitInspectionandQuarantine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Theinsurancefeesshouldbebornebythebuyers.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13,forcemajeure人力不可抗力
14,furnishthemarketinformation提供市场信息(情报)‘’
15,provisionalrules暂行条例;暂行规则
16,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Name,SpecificationsandQualityofCommodity):
17,数量(Quantity):
18,单价(UnitPrice):
19,总值(TotalAmount):
20,交货条件(TermsofDelivery)FOB/CFR/CIF_______
21,原产地国与制造商(CountryofOriginandManufacturers):
22,包装及标准(Packing):
23,.唛头(ShippingMarks):
24,装运期限(TimeofShipment):
25,装运口岸(PortofLoading):
26,目的口岸(PortofDestination):
27,保险(Insurance):
28,付款条件(TermsofPayment):
29,单据(DocumentsRequired):
30,装运条款(TermsofShipment):
有用句型
1,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TheSellerandtheBuyeragreetoconcludethisContractsubjecttothetermsandconditionsstatedbelow:
2,OthermattersrelatingtothiscontractshallbedealtwithinaccordancewiththeGeneralTermsAndConditionsasspecifiedover-leaf,whichshallfromanintegralpartofthiscontract.
3,本合同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共__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ThisContractisexecutedintwocounterpartseachinChineseandEnglish,eachofwhichshalldeemedequallyauthentic.ThisContractisin______copies,effectivesincebeingsigned/sealedbybothparties.
买方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presentativeoftheBuyer
(Authorizedsignature):
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presentativeoftheSeller
(Authorizedsignature):
____________________
4,装运条款(TermsofShipment):
(1)FOB交货方式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以____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量、金额、包装件、毛重、尺码及装运港可装日期,以便买方安排租船/订舱。
装运船只按期到达装运港后,如卖方不能按时装船,发生的空船费或滞期费由卖方负担。
在货物越过船弦并脱离吊钩以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负担。
TheSellershall,30daysbeforetheshipmentdatespecifiedintheContract,advisetheBuyerby_______oftheContractNo.,commodity,quantity,amount,packages,grossweight,measurement,andthedateofshipmentinorderthattheBuyercancharteravessel/bookshippingspace.IntheeventoftheSeller‘sfailuretoeffectloadingwhenthevesselarrivesdulyattheloadingport,allexpensesincludingdeadfreightand/ordemurragechargesthusincurredshallbefortheSeller’saccount.
(2)CIF或CFR交货方式
卖方须按时在装运期限内将货物由装运港装船至目的港。
在CFR术语下,卖方应在装船前2天以____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发票价值及开船日期,以便买方安排保险。
TheSellershallshipthegoodsdulywithintheshippingdurationfromtheportofloadingtotheportofdestination.UnderCFRterms,theSellershalladvisetheBuyerby_________oftheContractNo.,commodity,invoicevalueandthedateofdispatchtwodaysbeforetheshipmentfortheBuyertoarrangeinsuranceintime.
5,装运通知(ShippingAdvice):
一俟装载完毕,卖方应在__小时内以____方式通知买方合同编号、品名、已发运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船名/车/机号及启程日期等。
TheSellershall,immediatelyuponthecompletionoftheloadingofthegoods,advisetheBuyeroftheContractNo.,namesofcommodity,loadingquantity,invoicevalues,grossweight,nameofvesselandshipmentdateby_________within________hours.
6,质量保证(QualityGuarantee):
篇三:
国际私法-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作业题目: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分割方法之特征履行说
班级:
xxx
姓名:
xxx
学号:
xxxxx
完成日期:
2011.11.19
09法本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国际私法》课程书面作业(第二次)
任务说明及写作要求
一、作业题目开放
提示:
1.学生应根据本学期所选用教材和相关辅导材料,结合课程第六章至第十二章所涉内容,选择任一明确法律关系着手进行探讨,并尝试得出相应结论。
同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查找实际案例,分析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适用问题。
2.注意将“客观描述和引证”与“主观议论与评析”相结合,尽量做到语出有据,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内容详实。
二、作业格式要求
1.字数要求:
本次作业不得少于2000字(含标点),多者不限,并在最后一页结尾空白处标注作业总字数;
2.字体要求:
作业正文用宋体5号字打印,标注页码,可用A4纸正反双面打印;
3.作业应配有封面,封面格式不作具体要求,但要注明作业题目、班级、姓名、学号以及完成日期;
4.本“作业任务说明及写作要求”也要打印,并装订在封面和作业正文之间;
三、作业提交时间
本次作业提交的截至时间为2011年11月24日11:
30时整,提交地点:
CA310教室,逾期未交者,等候下次作业通知。
四、诚信承诺
要求每份作业正文的最后一页空白处打印下列文字并手写签名:
五、预祝各位学子顺利完成任务!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分割方法之特征履行说
假设一个合同牵涉了几个不同的国家,并且发生了纠纷,应该使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呢?
应该是把合同的关系的几个方面看做是一个整体只是用一个国际的法律?
还是应该把整个合同分割并适用于不同国家的法律?
这就是涉外合同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的问题关键所在,也是当今国际私法探讨的问题。
签订和履行涉外合同,是各国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参加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的形式。
涉外合同究竟应该受何国法律的支配,是一个直接决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问题,其重要性已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涉外的合同应该法律适用的成为国际私法的一个热点问题。
早在法则区别学说时代,巴托鲁斯就主张对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
例如,对于合同的形式以及合同的实质有效性,可适用缔约地法;对合同的效力,如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某地履行,应适用该履行地法;对当事人的能力,则主张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分割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复杂的合同法律适用问题。
分割学说,对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长期适用缔约地法。
这属于客观论的观点。
其中,在分割学说里,特征履行说,实际上是最能推定亲密联系的根据。
它是1902年由哈伯格在研究双方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时提出的,并在195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其有关动产的冲突法公约中,正式被采用。
特征履行,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特性而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因为它克服了“合同由于其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支配”这种较为空泛的规则所带来的法律适用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等缺陷而诞生。
这个时候,我们不妨通过案例分析,来进一步了解一下当事人为选择法律时最密切的联系原则,即特征履行说对涉外案件的适用,进一步验证一下特征履行存在的意义以及是否是涉外合同最能推定亲密联系的根据。
日本国岩谷产业株式会社与中山市恒昌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岩谷会社于2002年7月2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
恒昌公司在1998年至1999年8月间,向岩谷会社在香港的分公司岩谷产业株式会社香港支社购买液化气,拖欠货款美元3568439.59元及该款利息。
2000年1月12日和25日,恒昌公司向岩谷香港支社书面确认至1999年12月31日为止的债务本金美元4032295元。
2001年l2月3日,岩谷香港支社经广东省公证处公证,向恒昌公司送达《要求偿还债务书》,要求恒昌公司清偿尚欠的欠款本
息。
但恒昌公司至今未清偿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和追偿费用,请求:
判令恒昌公司向岩谷会社清偿债务3568439.59美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美元720520.04元;判令恒昌公司承担岩谷会社的全部债务追偿费用;判令恒昌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判决:
恒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岩谷会社清偿货款3568439.58美元及该款利息.驳回岩谷会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002元,由恒昌公司承担。
就上述案子,我们来分析一下我们要探讨的涉外合同适用问题。
这个案件主体一共是牵涉了两个国家,日本与中国。
内容是有关于买卖合同的纠纷。
根据《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的争议应适用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本质特性等原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其中的第一小点是:
“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并且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所以,基于合同并没有规定发生冲突时适用哪国的法律,根据规定,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的居住地,也就是中国。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本案产生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争议发生后也没有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而本案所涉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内地,因此,本案与中国内地有最密切联系。
此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把一个问题复杂化或许更有利于维护个人或国家的利益,特别是涉外的合同问题。
如果只是根据合同的关系的几个方面看做是一个整体,它的履行、解释、解除都只是用同一个国家的法律,会对合同的相对人不公平,甚至可能会侵害有关的权利。
所以,我认同应该客观的把涉外合同用分割学说进行分割,再根据特征履行说来进一步分析,得出解决涉外合同的最适用的法律进行诉讼。
同时,我认为分割方法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其不断的增加了新的想法,有新的发展趋向。
传统的分割方法是属地主义的反映,现在,却开始慢慢的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影子,从特征履行说中的可以体现。
依旧以以上的例子为例,特征履行说的涉外买卖合同中的说明:
“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并且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所以,根据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来规定合同适用法是有法律认可的,如果没有事前约定,才适用卖方的居住地法。
所以,特征履行说是突破了分割学说上属地主义的反映,增加了意思自治的观点。
从一个角度上看,是一种进步,也是一种世界、社会进步的需要。
这也就验证了,它存在的可能性与实用性,更重要的是,对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性。
总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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