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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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总主编总主编曾宪义曾宪义王利明王利明国际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国际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韩立余主编韩立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绪论绪论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经济法总论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4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沿革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沿革【引例1】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

本案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

【引例2】印度尼西亚汽车措施案本案为政府间争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第一节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economiclaw)”,作为独立的法律概念,产生于二战之后。

(一)国外观点

(二)中国学者的观点(三)对不同观点和做法的分析(四)本书的观点本书在总体安排上,系统讨论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与目前国内的主流观点一致。

二、国际经济法的体系二、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广义国际经济法说按经济领域的不同将国际经济法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并以此共同构成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本书主要按交易对象编排,包括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和知识产权四大交易领域,同时包括这些领域共同适用的国际税收和国际争端解决两部分。

第二节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法规范的表现或存在形式,也就是说,法院或仲裁庭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在形式上是如何表现出来或存在的。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法律重述,此外,软法、司法判例和法律学说则是辅助性的渊源。

(一)国际商事条约

(一)国际商事条约1关于国际代理的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日内瓦,1983年2月15日),但尚未生效。

2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7月1日)等3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布鲁塞尔,1924年8月25日)等4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日内瓦,1930年6月7日)等

(二)国际商事通常做法、惯例和习惯

(二)国际商事通常做法、惯例和习惯1国际商事通常做法、惯例和习惯的含义2国际商事习惯和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3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关系4国际商事条约与国际商事习惯和惯例的适用顺序5主要的国际商事惯例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惯例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的惯例(3)关于国际支付的惯例(4)关于国际特许经营的惯例(三)法律重述(三)法律重述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进行编纂时没有采用公约这一硬法的方式,也没有采用示范法、指南的方式,而是采用了对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则进行重述的方式,这在国际商事统一法领域是第一次。

美国法学会的法律重述,是全面收集有关方面的判例法,从中抽象出一般规则,并编纂成法律条文。

其重述的对象仅限于判例法,不涉及惯例和习惯。

(四)示范法示范法在作为各国民商立法的示范的同时,也可能被国际商事主体视为一种商事惯例。

(五)司法判例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际商事仲裁庭的仲裁裁决都只对个案和个案当事人有效,裁决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对其他同类性质案件的处理并无拘束力,因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渊源。

国内司法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法院的判决作为“先例”,其中的法律规则成为同级和下级级法院判案时所适用的法律。

而在大陆法系和我国,判例不构成法律渊源。

(六)学说(六)学说法学家的学说,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但如果学说对法律的解释或发展合乎规律,澄清了法律规定的模糊内容或填补了法律的漏洞,并被法官采用,则也可起到法律的作用。

有的国家在法律中还规定,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二、国际经济管理法的渊源二、国际经济管理法的渊源国际经济管理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

(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区域和多边条约,是国际经济管理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是创设国际经济管理法规则快捷的途径,而且国际条约的内容可以做到详尽具体,反映国际经济管理的客观需要,并可随着情势的变化不断修订。

(二)国际习惯习惯国际法为国际经济管理法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和背景,如公海航行自由原则,外交保护原则,条约法上的约定必须信守等规则对国际经济管理关系的正常进行都非常重要。

但在国际经济管理领域,习惯法十分缺乏。

与国际经济管理条约的主导作用相比,国际经济管理习惯法处于明显的边缘地位。

国际经济管理习惯法仅在贸易和经济制裁领域存在。

(三)国内法指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包括关税和对外贸易法、外资法、外汇管理法和涉外税法。

(四)司法判决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国际司法判例和大陆法系以及我国的司法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如果法官在判决时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或发展合乎规则,被其他法官处理同类争议所采纳,则事实上起到了法律的作用。

(五)权威学者的学说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

(二)诚实信用(三)公共秩序(四)维护交易简便迅捷二、国际经济管理法的基本原则二、国际经济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主权

(二)非歧视非歧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三)互惠互利目前各国处理国际经济关系均以互惠互利为基本方法。

互惠(reciprocity),也称对等,强调市场准入方面的机会对等和相互给予对方国民对等的保护和待遇。

互利,是互惠的结果,也是检验互惠是否合理的一个标准。

(四)适度开放市场国际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开放市场,实行贸易、投资和金融自由化,会增强一国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促进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更加配置。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沿革一、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一)现代国际商法产生之前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1中世纪商人法2国内民商法

(二)现代国际商法的产生(三)国际商法的发展1国际商事立法机构相继成立,民族国家和国际商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商事立法活动2国际商事实体法已蔚然大观,初步形成体系3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富有成效二、国际经济管理法的历史沿革二、国际经济管理法的历史沿革

(一)布雷敦森林体系之前的国际经济管理法

(二)布雷敦森林体系时代的国际经济管理法1布雷敦森林体系的建立2布雷敦森林体系的发展3区域、双边协定及涉外经济法(三)WTO时代的国际经济管理法第一编国际货物贸易第一编国际货物贸易第一章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适用法律适用法律1货物贸易方式货物贸易方式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贸易术语贸易术语【引例引例1111】合同成立争议案合同成立争议案2001年10月10日,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发出信件称:

A公司欲向B公司出售安哥拉一级羊毛3000吨,单价980美元/吨,价格术语FOB,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要约有效期15天。

该信件以平信方式寄出,10月15日送达B公司。

B公司10月17日回复:

完全同意。

该回函B公司以快件方式当日寄出。

但该回复因邮局传递失误于11月5日才送达A公司。

由于这期间因未收到B公司的回复,A公司已于10月31日将该批货物买给C公司。

因此,A公司未对B公司的回复作出任何答复。

2001年1月,B公司根据A公司信函中的FOB条件租船,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A公司。

A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B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最后判断认定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A公司应赔偿B公司直接损失和部分间接损失。

第一节第一节货物贸易方式货物贸易方式一般认为,贸易方式是指国际贸易采用的各种交易做法。

贸易方式伴随着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变化发展而变化,而国际货物贸易方式则仅指国际货物交易的做法。

目前常见的货物贸易方式包括有:

包销、代理、易货、补偿贸易、来料加工、交易所买卖、拍卖、投标、寄信、展卖会等。

考虑到出口商自营方式以及易货等贸易方式其它文献中多有介绍,本节主要介绍代理和包销。

一、国际货物销售代理一、国际货物销售代理代理是国际货物贸易的一种习惯做法。

代理是指由进出口公司给予国外客户,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特定商品的权利。

(一)独家代理所谓独家代理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商在一定的地区和一定的期限内享有代为销售某项或某些商品的垄断经营权。

【案例11】独家代理销售铁矿石案

(二)一般代理一般代理指代理商在一定地区和时间内,对委托代理的商品不享有垄断性的专属经营权,委托人还可以在该地区和时间内委托其它人从事相同经营权的一项代理制度。

(三)总代理总代理是指代理商在指定地区和时间内不仅有权独家代理经营指定的商品,而且还有权代表委托人办理其它相关事项的权利。

二、二、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一)CAISG的适用范围1、CAISG对人适用的范围包括2、CAISG不适用的范围和事项

(二)CAISG规定的基本原则1、非强制适用原则。

2、尊重国际贸易惯例的原则。

3、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三)代理权的设定1、授予代理权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

2、代理权的产生可通过明示或默于的方式产生。

3、代理人有权从事授权事项的行为。

(四)代理权的终止代理权是经授权产生,也会经情形的改变而终止,CAISG规定了代理权终止的几种情形:

1、协议终止;2、撤回授权终止;3、代理人辞任终止;4、法定终止等情形。

但必须强调,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代理关系的终止,第三人依法应有的权益必须受到保护。

三、三、国际贸易代理合同示范格式国际贸易代理合同示范格式

(一)MFACIT适用的范围MFACIT从其名称可知其适用范围限于:

(1)货物销售为目的代理。

本示范文本是专门为国际货物销售代理而制定的。

故该示范合同中所谓的代理人是代表“货物卖主的代理”,并没有将“购货代理考虑在内”,只适用于“货物”销售代理,不适用于货物销售之外推销服务代理;

(2)独立经营的商业代理人。

所谓“独立经营的商业代理人”是相对于“作为雇员身分的代理人”而言的,而本示范文本则只适用于前者;(3)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国际代理。

本示范本只适用于营业地在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不适用于营业地为同一国的国内代理合同。

(二)MFACIT的主要内容除了合同通常的约首与约尾部分外,MFACIT的主要内容有:

(1)地区、期限与产品条款。

委托人明确委托在一定地区、时间作为委托人销售一定商品的代理人从事某些商事代理行为;

(2)遵要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原则;(3)有关代理人的规定:

代理人的职责;非竞争之承诺;销售机构和费用;最低销售目标承诺;分代理人;情况通报义务;审查财务状况的责任;为委托人利益使用委托人知识产权的约定;顾客投诉通报委托人责任。

(4)有关委托人的规定:

接受订单的责任;委托的排他性承诺;向代理人通报情况。

(5)关于佣金的规定:

代理人的佣金;佣金和报酬的计算方法;未成交业务的佣金;未完成业务的佣金;(6)补偿和赔偿规定;(7)争端解决和法律适用。

四、包销与定销四、包销与定销

(一)包销的概念包销是国际贸易的一种习惯做法,指卖方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给予国外客户独家销售指定商品的权利。

双方的关系属于售定性质。

商品由包销商承购,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包销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区别为买方有条件地享有专营权。

包销关系的建立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

(二)定销与包销类似,当某些商品不宜使用独家经营的包销方式,但同时也不适宜多家分散经营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同一地区的市场内,选定几家客户,根据其各自的具体情况,分别签订包销一定数量商品的合同。

定销与独家包销不同之处在于在同一地区和时间内,有几家包销商共同享有专营权。

第二节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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