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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8章章涉外税收负担原则涉外税收负担原则8.1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意义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意义8.2涉外税收负担原则涉外税收负担原则8.3我国涉外税收制度我国涉外税收制度8.1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意义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意义涉外税收负担:

涉外税收负担:

是指一国政府对它管辖下的纳税人的跨国收入课税所造成的负担。

在通常情况下,一国政府所规定的涉外税收负担的轻重主要取决于一国政府的涉外税收负担原则,而一国政府选择何种涉外税收负担原则,又须考虑本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和对外政策等种种因素。

国际上通行的涉外税收负担原则有三种不同的类型,即优惠原则、最大负担原则和平等原则。

由于涉外税收负担原则不仅要影响跨国外国纳税人的经济利益,而且通过跨国外国纳税人的中介作用,还将触及有关国家的财权利益,广泛影响国与国之间各方面的关系,从而决定了涉外税收负担原则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财政意义。

1.经济意义经济意义经济意义是指一国政府在涉外税制中,实行某种涉外税收负担原则对国际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影响。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通过各种具体政策措施以调节税负,多方面影响国际经济交往形式。

(1)采用不同的税收负担原则,可能引起国际资本的流向、规模与结构的变化。

一般说来,在投资环境等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国际资本总是流向实行税收优惠原则的国家与地区。

(2)采用不同的税收负担原则,可能导致先进技术在国际间的转移。

在国际技术合作领域,无论是先进技术的转让,还是提供技术服务,都要取得一定的专利费和特许权使用费。

对于这些收益,各国政府是实行税收优惠原则,还是实行最大负担原则,无疑将对国际间先进技术的转移起到一定的促进或阻碍的作用。

(3)采用不同的税收负担原则,还将影响国际贸易的规模和结构。

一国政府对跨国所得或收益以及对商品贸易额实行何种涉外税收负担原则,会直接影响该国经济同国际经济的联系,从而影响该国的国际贸易规模和结构。

2.财政意义财政意义所谓财政意义,是指一国政府在其涉外税制中确立某一负担原则后,通过影响该国的近期的税基宽窄和长期的税源发展状况,最终影响到有关国家的税收收入水平。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作为一国政府涉外税制立法的指导思想,会影响到该国和有关国家的涉外税收状况,而涉外税收作为国家税收的有机组成部分,又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寡有着一定影响。

(1)如果采用优惠原则,就会通过提供减免税、提高起征点等措施使近期的税基缩小,但如果优惠政策生效,吸引了更多的外资,从长期的观点来看,又会使其税源扩大。

(2)采用最大负担原则,可能会使近期的税基扩大,但从长期来看,也可能造成税源枯竭。

总之,一国采取什么样的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直接影响到该国与跨国纳税人的利益,进而影响到该纳税人的原居住国与现投资国的税收分配关系。

由于涉外税收负担原则具有上述重要的经济意义和财政意义,各国必须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状况和对外经济政策,选择适宜的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用以指导确定本国在不同方面的涉外税收负担。

8.2涉外税收负担原则涉外税收负担原则8.2.1优惠原则优惠原则一、含义与类型优惠原则优惠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跨国外国纳税人按照低于本国纳税人的税率征税,或通过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措施,使跨国外国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低于本国纳税人。

鉴于具体做法有所不同,涉外税收优惠原则可分为全面优惠原则和特定优惠原则。

(1)全面优惠原则)全面优惠原则所谓全面优惠原则是指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定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使前者的税收负担水平全面低于后者。

全面优惠原则的弊端:

会导致税收大量减少,税务成本增高,并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水平;在尚未同跨国外国纳税人的居住国政府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或跨国外国纳税人的居住国不给予税收饶让抵免的情况下,实行全面优惠原则不一定能达到刺激外来投资的预期效果;采用这一原则还会导致外资的盲目涌入,排挤现存的民族经济。

有鉴于此,各国政府一般是在特定的经济和历史条件下,才采用这一原则。

(2)特定优惠原则)特定优惠原则所谓特定优惠原则是指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采用同一套税法的基础上,对前者在某些特定所得,或在某些特定地区给予各种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

特定优惠原则的实施,大体上可分为特定项目优惠和特定地区优惠两种方式。

这种做法具有税制简化、内外税负基本合理和有针对性地实施税收优惠以及税收成本较低等优点,因此,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原则。

实施该原则的具体做法是,既可在适用的税法条款中加以专门的优惠规定,也可专门制定有关法规另行规定。

二、实行税收优惠原则的相关问题二、实行税收优惠原则的相关问题实行税收优惠原则的国家,应根据国际经济环境与本国的政治经济状况,综合分析比较,以正确选择税收优惠原则。

一般而言,在选择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应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确定税收优惠的重点,选择适宜的优惠措施。

2.实行税收优惠原则要考虑税收优惠的税务成本,以尽可能小的税收代价吸取尽可能多的外资。

3.注意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保证税收优惠的好处真正落实到外国投资者身上,使其起到真正鼓励外国投资的作用。

4.实行税收优惠原则要与本国的其他经济政策、基础条件相配合,才能取得吸引外资的良好效益。

8.2.2最大负担原则最大负担原则一、含义最大负担原则最大负担原则亦称税收负担从重原则。

是指跨国外国纳税人在同一所得项目上承担的税负高于本国纳税人。

当然,这种负担有一定限度,并非越大越好,其基本要求是保证跨国外国纳税人能够获得基本的盈利,不致因税负太高而中断其投资活动。

二、类型二、类型涉外税收的最大负担原则,在实行中有两种具体方式:

1.全面最大负担原则全面最大负担原则全面最大负担原则,是指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订不同的税法,使跨国外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全面高于本国纳税人。

一些国家之所以在涉外税负上实行这一原则,主要出于政治和经济方面的考虑。

如限制外资涌入,以保护本国资源和本国民族工业,防止外资操纵本国的经济命脉。

由于全面最大负担原则表现出典型的税收歧视,在客观上限制了跨国外国纳税人的盈利水平,从而有可能影响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和政治交往,甚至可能招致他国采取报复性的措施。

目前采用全面最大负担原则的国家是较为少见的,只有少数国家基于本国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及对外政策的需要而采取这一做法。

例如,澳大利亚税法规定,居民公司适用税率为46%,非居民公司适用税率则为50%。

澳国政府对非居民公司实行从重课税的原则,是因为澳大利亚以其地广人稀、资源丰富而成为国际投资者看好的投资场所,对非居民公司从重课税有利于限制外国企业竞争能力和鼓励本国企业的发展,显然是符合其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

2.特定最大负担原则特定最大负担原则特定最大负担原则,是指在外国纳税人与本国纳税人适用同一套税法的基础上,在某些特定的项目或某些特定的地区对外国纳税人课以重税。

目前世界上采用从重原则的国家,大多选择这种做法,并且往往限于法人所得税才使用这一原则。

例如,伊朗对天然气、石油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采与经营有专项税收法规,其中规定国家投资按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率征收,本国国籍公司所得按10%的比例税率征收,而外国公司同类所得则要按15%至60%的累进税率征收。

沙特阿拉伯对经营石油的外国纳税人也采用了从重征税的原则,一般外国公司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至45%,而外国石油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则高达85%。

伊朗、沙特阿拉伯采用特定最大负担原则,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本国石油资源的经济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资源国家之所以对从事矿产资源开采与经营的外国公司课以重税,其政策意图除了为保护本国矿产资源外,还考虑了由矿产资源开采所带来的级差收益和矿产资源折耗补偿等因素。

因为在对外国人征收的高额税收中有一部分实际上属于矿产资源开采与经营的特许权使用费。

但是,按国际税收的一般规范,在跨国纳税人向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所缴纳的各种税费,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只对所得或财产性质的税收给予抵免,而对特许权使用费则不允许抵免。

因此,资源国便把特许权使用费归并到所得税中一起征收,以使外国投资者在其居住国(国籍国)得到抵免。

不过,这种高税率中包含的非税因素已被许多发达国家所重视,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例如美国在其税收法案中规定:

对超过外国石油和天然气收入总额48%的税款,不再作为所得税予以抵免。

8.2.3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也称为同等负担原则,是指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平等对待,承担同等的税负,按照相同的征收范围和税率征税。

在涉外税收负担的三原则中,由于平等负担原则对国内外纳税人在税收上一视同仁,在国际经济关系愈益密切的今天,看来是最合理的一个原则。

正因为如此,平等原则被相当多的国家所采纳,尤其被一些发达国家所推崇,成为这些国家处理国际经济关系的一条重要准则。

8.3我国涉外税收制度我国涉外税收制度一、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沿革一、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沿革自70年代末至今,我国涉外税收制度得到了迅速发展和确立。

下面以1978年为分界线,分两个阶段介绍我国的涉外税收制度的发展概况。

1.第一阶段第一阶段(1949年年1978年年)建国后至1978年的近30年间,由于当时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特殊的政治经济条件,我国对外经济交往数量极少,而且主要限于国际贸易。

因此,这一段时期内没有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涉外税收制度,当时涉外税收与国内税收适用同一套税法。

其中,我国涉外经济关系所适用的国内税收法规主要有:

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1952年,经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由海关总署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1次会议原则通过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1974年,财政部又制订和颁布了关于外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

2.第二阶段第二阶段(1979年至今年至今)1978年国家确立了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基本方针后,我国逐步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涉外税收法规。

-1980年年9月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

1981年12月,又颁布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分别公布了以上三个税法的实施细则。

另外,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统称)还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关税、房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并对课征办法作了修订和补充。

1984年11月国务院又公布了经济特区及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的对外税收的优惠规定。

这表明,至此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套涉外税收制度。

-1991年年4月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把1980年和1981年颁布的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一。

这是我国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涉外税收法制的一个重大措施,也是在税收上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所采取的一项有效的步骤。

1993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从而废止了以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

这些修改与完善为统一国内涉外两套税制、公平税负,改善我国投资环境,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涉外税制的改革与完善二、我国涉外税制的改革与完善1.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内外资企业实行同一套税制。

2.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实行产业优惠政策。

3.以税制国际化为方向,使我国税制同国际税制接轨。

第第9章章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9.1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与发展9.2国际税收协定的性质与作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性质与作用9.3国际税收协定的类型与内容国际税收协定的类型与内容9.4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国际税收协定范本9.5中国对外税收协定中国对外税收协定第第9章章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9.1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一种以调节各国税收权益分配关系为对象的国际公法规范。

具体来说,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相互尊重主权,以及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由其政府通过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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