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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

保险的概念定义

  什么是保险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人类生活中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或然风险。

保险就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首先商业保险行为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形式、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其次投保人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才可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索赔权和经济补偿,不同于以单方给予为基础的社会救济;第三,保险人的赔偿给付义务的履行(人寿保险除外)是不确定的,有赖于合同约定的事故(人身保险也称事件)的发生与否,不同于以确定的受益权为基础的储蓄制度。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即投保人通过交纳少量保险费,将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一旦发生风险,则进行损失分摊,由众多的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摊少数遭受灾害事故的企业和个人的损失。

由于保险具有这一基本职能,因此,对家庭和个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作用。

首先可以保障家庭生活的安定。

因为个人的财力有限,很难积累足以应付天灾人祸的后备资金,一旦受损,正常生活难以为继。

如果个人和家庭参加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则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和给付,由此保障了家庭生活的安定;其次可以积累个人资金。

因为长期人寿保险具有类似储蓄的投资作用。

虽然参加长期人寿保险没有买股票获利的机会多,但没有风险性,而且还可以获得生老病死的经济保障。

由于人寿保险单本身具有现金价值,可以抵押,可以转让,故在国外普遍被认作个人金融资产,购买人寿保险无疑是既能获得经济保障,又能使货币保值增值的一举两得的最好的投资方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对保险的认识将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最终将由过去的被动型转变为当今的主动型。

有风险、买保险,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共识。

保险的分类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

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原则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

所谓商业原则,就是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前提,具有有偿性、公开性和自愿性,并力图在损失补偿后有一定的盈余。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会给予支持。

两者比较,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作为后盾,商业保险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更为广泛。

  原保险与再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

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

  我们把分出自己直接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

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为基础,以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补偿性保险。

无论原保险是给付性还是补偿性,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付都只具有补偿性。

再保险人与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无任何直接法律关系。

原保户无权直接向再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再保险人也无权向原保户提出保费要求。

另外,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支付赔偿为理由,拖延或拒付对保户的赔款;再保险人也不能以原保险人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在保险人系统中分摊风险的一种安排。

被保险人和原保险人都将因此在财务上变得更加安全。

利用再保险分摊风险的典型例子就是承保卫星发射保险。

该风险不能满足可保风险所要求的一般条件。

保险人接受特约承保后,将面临极大的风险,一旦卫星发射失败,资本较小的公司极可能因此而破产。

最明智的做法是将该风险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由几个保险人共同承担。

  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

  按保险保障的对象分,可以把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个人保险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以个人作为承保单位的保险。

团体保险一般用于人身保险,它是用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向一个团体中的众多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

在团体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核算的单位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

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属于团体的被保险人。

另外,对于临时工、合同工等非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保险人可接受单位对其提出的特约投保。

  团体保险包括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在国外发展很快。

特别是由雇主、工会或其他团体为雇员和成员购买的团体年金保险和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发展尤为迅速。

团体信用人寿保险是团体人寿保险的一种,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团体年金保险已成为雇员退休福利计划的重要内容。

近几年,美国有些雇员福利计划中还加入了团体财务和责任保险项目,比如团体的私用汽车保险和雇主保险等。

我国保险公司也开展了团体寿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团体保险业务,但险种还不完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保险的作用将不断加强,团体保险应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采取自愿方式签订保险合同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

具体地讲,自愿原则体现在:

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保险、保什么险、投保金额多少和起保的时间;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承保、承保的条件以及保费多少。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中途退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但当前世界各国的绝大部分保险业务都采用自愿保险方式办理,我国也不例外。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在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保险合同的性质

  保险合同是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种,调整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而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人亦称承保人。

《保险法》第九条规定: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

成为投保人的条件为: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被保险人属当事人范畴。

  (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

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人。

”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领受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四)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

  2、如实告知的义务。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不能索赔或合同的解除。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其程度增强。

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地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

在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根据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安全的建议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工作进行改进。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五)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1、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财产保险中称为赔偿保险金,在人身保险中称为给付保险金。

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时,保险金的支付仅在保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保险金最高赔付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2、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内容。

  4、积极进行防灾防损的义务。

保险人应允许利用自身拥有的专业技术,配合被保险人积极进行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险种介绍

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或身体。

当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时,保险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在定期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根据保险合同有关条款,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在生存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某一约定时点。

则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当人的身体用为保险标的时,它是以人的健康和生理能力、劳动能力等状态存在。

在健康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损失,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

这些保险责任不仅包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而且包括与保险人约定的生存期满等事件。

  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件,并由此导致死亡、伤残、疾病、丧失工作能力或保险期满、年老退休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相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其实际价值大小,因此保险金额确定不能用财产保险方法衡量,主要有“生命价值”确定方法和“人身保险设计”方法。

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交费能力。

  

(二)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有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有经济上的损失,也不一定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财产保险中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原则的问题。

被保险人可同时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从若干保单同时获得保险金。

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偿。

  (三)保险利益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主要表现在:

  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具有量的规定性;而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利益也不能用货币估算。

因此,人身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四)具有长期性

  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1年,而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单,长则十几年、几十年或人的一生。

  (五)具有储蓄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的一般较短,根据大数法则,在保期间内(有些情况例外,如保险期间内无法确定损失程度等),保险人向同一保单的所有投保人收取的纯保费等于保险人的赔付总额。

因此,保险人无法将纯保费用于长期投资,财产保险不具有储蓄性。

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性。

一般而言,人寿保险期间较长,采取了不同于自然保费的均衡保费的交费方法,这使得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对于投保人早期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的部分,保险人可以充分利用,并且使得投资收益。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单生效的一定时间后,就可以对其保单享有一定的储蓄利益,如保单贷款、领取退保金或其他选择。

  人寿保险具人储蓄性,但不是说明人寿保险完全等同于储蓄,它与银行储蓄相比,有着较大差别,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对象不同。

储蓄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特殊条件的约束;而人寿保险的对象必须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经过核保可能会能一些人被拒保或有条件的承保。

  2.二者的技术要求不同。

人寿保险集合众多单位和个人面临的同质风险分摊少数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损失,需要复杂的精算技术;而储蓄则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无需特殊的计算技术。

  3.二者的受益期间不同。

人寿保险在合同约定信口开合期间,无论何时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均可以得到约定的保险金;而储蓄只有累积了一定的期间,才能得到预期的利益,即储存的本金及利息。

  4.二者的行为性质不同。

人寿保险利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是一种互助行为;而储蓄所得就是本人储存的本金及利息,对每个储户都是如此,是一种自助行为。

  5.二者的主要目的不同。

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应付各种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给付保险金;而储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息收入。

普通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指以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死亡保险目的是避免由于被保险人死亡而使其家属或依赖其收入生活的人陷于困境。

  死亡保险根据保险期间的不同,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称为定期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发生死亡事故,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义务,也不退不已交的保险费。

  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期、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或30年期。

一般地,定期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时不超过65周岁。

保险人也可应投保人的要求,为特定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期间短于1年的定期保险,如保险期间为几个月或几个星期的定期保险。

  定期保险的保险条款大多规定,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由于定期的保费主要是依据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计算出来的,储蓄因素极少,且保险人承担死亡风险责任的期限是确定的,在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定期保险的保险费,低于其他任何一种人寿保险,从而投保定期保险可以以较低廉的保险费获得较大的保障。

正因如此,定期保险的逆选择风险较大。

当被保险人在感到或已以存在身体不适或有较大风险存在时,往往会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保险。

为的控制风险责任,保证经营的稳定,保险公司往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核保,例如,对高额保险的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体检;对从事危险工作或身体状况略差的被保险人适用较高费率。

  终身死亡保险简称为终身寿险或终身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

终身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保险人须对被保险人的终身负责,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死亡保险金。

通常被保险人的年龄以100岁或105岁为限,若被保险人在100岁或105岁时仍生存,也可以领取终身保险金。

终身死亡保险的最大优点是使被保险人得到永久性的保障。

  终身寿险按照交费方式又可分为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和趸交终身寿险。

  普通终身寿险也称终身交费终身寿险。

投保人按照合同规定定期交纳保险费(通常为按年交纳,也可按每半年或每季、月交纳),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限期交费终身寿险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按期交纳保险费的一种终身寿险。

一般有两种情形:

一是交费期间约定为10年、15年或20年,由投保人自行选择;二是交纳是限定为被保险人年满60岁或65岁时止。

在同一保险金额下,交费期越长,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费越少,反之亦然。

在终身保险中,投保限期交费终身寿险的人较多。

  趸交终身寿险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费。

趸交终身寿险可以避免因停交费而致保单失效的情况发生,但由于保费需一次交清,因此金额较大。

  无论定期保险,或终身寿险,保险人并非对所有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死亡都承担给付。

保单中对不承担给付责任的除外责任作了明确说明,如投保人、受益人故意伤害、杀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期间届满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投保所交纳的保险费。

因此,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付生存者的保险金,不仅包括其本人所交的保险费及保费所产生的利息,而且包括保险期内死亡者所交纳的保险费及保险费所产生的利息。

  生存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生活等方面的需要。

如为子女投保子女教育保险,可以使子女在读大学时有一笔教育基金。

  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均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的死亡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可以不同,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将死亡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人将生存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任何两全保险单中都载明一个到期日。

如果被保险人至到期日仍然生存,保险人应将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两全保险的期满日既可以是特定的年龄,也可以是某一特定时期的结束日。

例如,一张20年期的两全保险单的到期日是自该保单生效之日起满20年止。

投保此类保险的人,除了希望在保险期内获得保险保障,还想以储蓄为目的,期望在一定时期后有一笔较大收入用于特定目的支出。

两全保险的到期日也可为被保险人生存至60岁或65岁止。

这种类型对于那些既想在保险期间内获得保障,又想在年老退休后取得可观两全保险,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日或在期满日前死亡,两全保险单都将支付固定的金额。

  两全保险具有保障性和储蓄性的比重功能。

首先,两全保险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可能发生的死亡事故提供保险保障。

同时,两全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不断积存现金价值。

因为两全保险通常也采用均衡保险制,在均衡保费制下,保险人早期收取的保费大于其用于赔付的部分,超过的部分不断积累起来构成准备金用于以后的支付。

在两全保险中,积累起来的准备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将等于保险金额。

因此说,两全保险具有很强的储蓄功能。

正因为两全保险承担了双重的保险责任,生死合险的保险费率要比单纯的生存保险或死亡保险高。

  目前两全保险的业务种类很多,主要有:

1.普通两全保险,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2.双倍两全保险,即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人给付一倍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两倍的保险金。

3.养老附加定期保险,即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人给付一倍保险金额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人按照生存保险金的若干倍给付保险金。

4.联合两全保险,即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合投保的两全保险。

在保险期内,联合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保险即终止;如果在保险期限内,联合被保险人中无一人死亡,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也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受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残疾,或者支付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由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或残疾,或者支付医疗费用,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或残疾。

其主要由三个条件构成,即:

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事故且意外伤害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是构成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首要条件。

被保险人遭受的伤害事故首先必须符合意外的含义,即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无法预见的,或伤害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在技术上不能避免或由于法律或职责的规定不能逃避。

而且,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不能是臆或推测的。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

如果被保险人有保险期间开始以前遭受意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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