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怀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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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怀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度怀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D

HHCR-2012-04001

怀教发〔2012〕5号

怀化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怀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校:

  为加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怀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应当根据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区域,在公布的新生报名时间内送适龄子女到相应的学校报名。

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的身份证明(户籍本和出生证)、在学校施教区域的居住证明(居住证或房产证或购房证明等法定有效证明)。

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初中新生学位安排方案,依法统筹安排辖区内拥有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

异地小学毕业生升入我市初中学校的,须在初中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登记,同时应提供小学就读证明(小学毕业证或《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或小学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证明)、监护人与适龄子女的身份证明(户籍本)以及居住证明(居住证或房产证或购房证明等法定有效证明)。

新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两周内向施教区域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或请假,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六条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获得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

凡有正式学籍的就读学生,学校须按照“怀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的要求为其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学生证》由市教育局统一监制,并加盖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钢印)。

初中实行学籍、毕业学业考试一体化管理,即初中学生在学籍注册后,方可取得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资格。

第七条严格控制班额,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第八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举办重点班或变相重点班,新生实行随机平行分班。

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施教区域内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转学

第九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因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条学生转学须由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学校审查并开具《转学联系证》。

监护人持《转学联系证》、《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监护人与转学学生的身份证明以及居住证明等相关法定有效证明材料,经转出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学联系手续。

转入地同意接收后,持《转学联系证》到转出学校换取《转学证》,经转出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本市境内转学,转出地须注销其当地学籍号并注明异动原因和去向)后,持《转学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正式转学手续,并获得当地学籍号(学籍档案中注明异动原因和来源地)。

《转学联系证》由转出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存入义务教育异动学生档案。

在本市境内转学和由本市转出外省市,须使用全市统一格式的《转学联系函》和《转学证》。

第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安排。

第四章休学、复学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病情书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准予休学。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休学者,须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休学。

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休学。

全市使用统一格式的休学证。

第十三条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学校应安排其休学;学生单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的,应劝其休学。

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由监护人于休学期满两星期内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因病休学的,还须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续办休学手续,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因病休学者,还须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查核准,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十七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在其解除刑罚或强制措施后,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许退学。

擅自退学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学生退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在校学生意外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留级、升级、跳级

第二十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留级。

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一般不允许跳级。

因智力、学习能力超强的学生要求跳级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跳级。

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

   ﹙一﹚学校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等)、“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等。

   ﹙二﹚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

   ﹙三﹚学生干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优秀学生干部,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

   ﹙四﹚学生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

单项奖分优秀奖、优胜奖和各种积极分子等。

﹙五﹚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可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

处分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申辩。

任何学校、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消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七章毕业

第二十四条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五项要求者,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验印(钢印)后,由学校发给九年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证书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

﹙一﹚接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

﹙二﹚初中毕业学业考试闭卷笔试科目及体育成绩科平及格;

﹙三﹚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和信息技术考试达到C等以上(含C等)(分值85-100分为A等、75-84分为B等、60-74分为C等、60分以下为D等);

﹙四﹚综合素质在品德素养、学习与探究、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四个维度的评价均不低于C等(每个维度的评价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五﹚考查科目成绩及格;

第八章学籍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信息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全市采用统一的学籍电子管理系统和学籍管理纸质档案表格式样。

第二十六条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信息须在开学一个月内,由学校集中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更改姓名、变更住址和其他信息的,其监护人应及时向学校提供有关法定有效证明材料,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更改学生学籍档案的相关信息。

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学生学籍信息的审核及学籍注册手续。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每学期开学两个月内将所辖区域内所有学生的学籍信息上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应该采集以下相关信息(不同学段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采集必需的信息):

学生基本信息:

包括学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班级、学生类别、出生日期、籍贯、现住址、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数码照片等。

学生监护人(或家庭成员)信息:

包括监护人姓名(无特殊情况和要求一般填写父母姓名)、关系、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学生入学信息:

包括原学校代码(第一次入学为空)、入学日期、来源地区(学生来源所属行政区划县区)、生源校、生源学校的学籍号、入学成绩等。

学生其他信息:

包括国家或地区、外语语种、政治面貌、血型、健康状况、港澳台侨状况、独生子女状况、流动人口状况、接收资助状况等。

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要求,学籍号是学生身份唯一标识,一人一号。

学籍号相关代码采用以下编码规则。

主管单位代码:

12(怀化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共4位数字组成。

学校代码:

由1位学校类别代码+4位主管单位代码+2位学校序号,共9位数字组成(学校类别代码为:

小学x、初中c、幼儿园y)。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号:

由1位学校类别代码+2位入学年份+2位市级代码(怀化12)+2位县(市、区)代码+2位学校序号+4位学生序号,共13位数字组成。

第三十一条主管单位代码、学校类别代码、学校代码已经编定,不得更改。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更改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须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立即作出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将根据事实给予相关责任人以纪律或行政处分;民办学校未执行本办法,视为管理混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校法人代表负责。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学前教育学籍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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