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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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doc

附件2

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湖南省财政厅

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提高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省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实际,湖南省财政厅颁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为顺利完成市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委托人通过国内公开招标确定监理人为市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监督管理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市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2、建设地点:

市所辖开发县(详列名单)。

3、项目财政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万元。

4、工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有关市所辖开发县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批复中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

2、监理项目投资:

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财政投资万元。

3、监理阶段:

施工阶段。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服务酬金为(大写)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

委托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40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市州财政部门。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

三、“承包人”指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施工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七、“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服务应得到的服务酬金。

八、“天”指日历天。

九、“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文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市州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联系人,各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明确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

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委托人、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委托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证书;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二、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三、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四、核定工程计量,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凭监理机构的签证付工程进度款;

五、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六、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七、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八、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委托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或者委托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

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或者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督促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监理人员通知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工程施工承包人。

第十三条要求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

第十九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施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第二十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三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检验、跟踪检验、质量评定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按照质量评定检测的统筹安排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由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检测,承包人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据实列入工程间接费成本。

第二十六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七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十九条妥善做好委托人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条监理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当年新增项目工程的施工监理,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委托人可依法与监理人签订补充协议,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四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

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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