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无因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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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无因管理.ppt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93条条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第132条条o一、无因管理概念之理解一、无因管理概念之理解o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o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o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o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物,在民法上不承认其为无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物,在民法上不承认其为无因管理,学说上谓之因管理,学说上谓之“不真正不真正(准准)无因管理无因管理”。

o其情形有二其情形有二:

o

(1)明知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而管理,为不明知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而管理,为不法管理。

法管理。

o如甲、乙为邻居,甲外出打工,乙擅自将甲屋出租如甲、乙为邻居,甲外出打工,乙擅自将甲屋出租于丙而按月收租。

于丙而按月收租。

o

(2)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承担,为误信管理。

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承担,为误信管理。

o如甲、乙为邻居,甲误以为乙的单车为自己的单车如甲、乙为邻居,甲误以为乙的单车为自己的单车而出租。

而出租。

o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

o对本人债务的产生而言,无因管理属于事件;对本人债务的产生而言,无因管理属于事件;o对管理人的债权产生而言,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

对管理人的债权产生而言,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

o无因管理发生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无因管理发生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

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

o一般而言,擅自对他人事务的进行管理,是对他人一般而言,擅自对他人事务的进行管理,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

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

o但民法为鼓励互助义行,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但民法为鼓励互助义行,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行为违法阻却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成无因管理行为违法阻却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

立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

o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与“奖励互助义行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义务。

o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o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有三: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有三:

o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o为了他人的利益;为了他人的利益;o不具有法律或者约定的义务。

不具有法律或者约定的义务。

o以下详解此三项构成要件:

以下详解此三项构成要件:

o1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

o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提供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

服务。

(1)“事务事务”的范围。

的范围。

无因管理中的他人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事务”,指一切能够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且适于作为债的客体的事项。

足生活利益并且适于作为债的客体的事项。

o它既可以是它既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有关财产的事项(如为他人修缮(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也可以是房屋),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事项非财产性的事项(如抢救(如抢救落水儿童);落水儿童);o即可以是即可以是继续性的事项继续性的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也可以是病的父母),也可以是一次性的事项一次性的事项(如将(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o即可以是即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也可以是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也可以是事实行事实行为为(如救火)。

(如救火)。

o实施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实施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o违法事项。

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违法事项。

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脏物并支出保管费用。

管、隐匿脏物并支出保管费用。

o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粹道德上、宗教上的行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粹道德上、宗教上的行为或者公益行为。

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如佛教或者公益行为。

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如佛教教徒自愿为佛庙添加香火之行为;如青年志愿者为教徒自愿为佛庙添加香火之行为;如青年志愿者为孤老院打扫卫生的行为孤老院打扫卫生的行为o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

如登记结婚。

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

如登记结婚。

o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

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

o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

o单纯的不作为。

单纯的不作为。

o

(2)必须是)必须是“他人他人”的事务。

的事务。

o“他人他人”事务包括两类:

事务包括两类:

o客观的他人事务。

客观的他人事务。

o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的结合关系,事务的内容属于他人利有当然的结合关系,事务的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

益的范畴。

o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人房屋行将倒塌,管理人出钱请人修缮。

人房屋行将倒塌,管理人出钱请人修缮。

o“主观的他人事务主观的他人事务”。

o主观的他人事务,指该事务在外表上属于中主观的他人事务,指该事务在外表上属于中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以管理人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

关系,但可以管理人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

o中性事务是否属于他人事务,需要管理人举中性事务是否属于他人事务,需要管理人举证证明自己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且不违证证明自己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且不违反他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反他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o例如:

甲购买两个限量版的例如:

甲购买两个限量版的LV手提包,如手提包,如果甲能够证明其中一个提包是为乙购买,并果甲能够证明其中一个提包是为乙购买,并且不违背乙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则属且不违背乙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则属于主观的他人事务,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反于主观的他人事务,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反之,如果甲不能证明购买该提包出于为乙管之,如果甲不能证明购买该提包出于为乙管理的意思,则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理的意思,则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o对对“他人他人”在理解上应注意:

在理解上应注意:

o他人必须他人必须“特定特定”,如果他人不特定,不,如果他人不特定,不成立无因管理。

成立无因管理。

o例如:

甲每天坚持清扫自家门前的小路,由例如:

甲每天坚持清扫自家门前的小路,由于受益人是于受益人是“不特定的不特定的”,不能成立无因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理。

o他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一人;也可以是特定他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一人;也可以是特定的数人。

的数人。

o无需管理人内心确知本人究竟为何人,管无需管理人内心确知本人究竟为何人,管理人即使对本人认识错误,也不妨碍就真实理人即使对本人认识错误,也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o例如:

马路上一老人突然晕倒,甲以为是好例如:

马路上一老人突然晕倒,甲以为是好友乙的父亲,赶紧打车将老人送往医院并垫友乙的父亲,赶紧打车将老人送往医院并垫付入院费付入院费3千元,事后得知老人系仇人丙的千元,事后得知老人系仇人丙的父亲,在甲和丙(或者丙的父亲)之间仍然父亲,在甲和丙(或者丙的父亲)之间仍然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o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目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了他人谋利益,也当然不可能成立无的是为了他人谋利益,也当然不可能成立无因管理。

因管理。

o(3)“管理管理”他人事务。

他人事务。

o所谓所谓“管理管理”,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

内容的行为。

o管理行为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管理行为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o管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管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能力。

o管理人实施事实行为的,不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管理人实施事实行为的,不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有管理能力即可。

因此,只要有管理能力即可。

因此,10岁的少年救助落岁的少年救助落水少年,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水少年,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o管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之,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为之。

之,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为之。

o管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时,构成无权代管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时,构成无权代理,但无权代理理,但无权代理“并不妨碍并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

无因管理的成立。

o例如:

甲有一房屋,有意出租,后因甲生病住院而例如:

甲有一房屋,有意出租,后因甲生病住院而无法处理,乙得知其情事,为了甲的利益,以甲的无法处理,乙得知其情事,为了甲的利益,以甲的名义出租于丙,并为此支付缔约费用名义出租于丙,并为此支付缔约费用300元。

元。

o乙的行为虽属无权代理,但不妨碍乙、甲之间成立乙的行为虽属无权代理,但不妨碍乙、甲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

无因管理关系。

o2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o“为他人利益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是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是指管理人知道他所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欲指管理人知道他所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于本人,即通过自己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于本人,即通过自己的管理行为增加本人利益或者避免本人发生的管理行为增加本人利益或者避免本人发生损失的主观意思。

损失的主观意思。

o如何判断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

如何判断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

o一般认为,如果管理的事务在性质上属于一般认为,如果管理的事务在性质上属于“客观的客观的他人事务他人事务”,可以直接认定管理人具有管理的意思;,可以直接认定管理人具有管理的意思;o而如果管理的事务在性质上属于而如果管理的事务在性质上属于“主观的他人事务主观的他人事务”,则不能直接认定管理人具有管理的意思,而应,则不能直接认定管理人具有管理的意思,而应依据管理人、本人的地位、彼此关系、管理人为管依据管理人、本人的地位、彼此关系、管理人为管理后的行为(如是否及时通知本人,是否及时交出理后的行为(如是否及时通知本人,是否及时交出管理所得)及其他情形综合判断。

管理所得)及其他情形综合判断。

o管理人对其具有管理意思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管理人对其具有管理意思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o例如:

拾得遗失物后,如果拾得人及时通知例如:

拾得遗失物后,如果拾得人及时通知失主或者发布招领公告,则拾得人为遗失物失主或者发布招领公告,则拾得人为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认定为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认定为无因管理;o反之,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则不可能构成反之,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则不可能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o在理解在理解“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时,应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o

(1)管理人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管理人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为自己利益予以管理,因为缺少管理意务,为自己利益予以管理,因为缺少管理意思,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符合不当得利构成思,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要件的,“可以可以”成立不当得利。

成立不当得利。

o例如:

甲的一头羊走失混入乙的羊群,乙以例如:

甲的一头羊走失混入乙的羊群,乙以为是自家的羊而加以喂养,半年后甲得知后为是自家的羊而加以喂养,半年后甲得知后请求乙返还。

则甲、乙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请求乙返还。

则甲、乙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但可以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但可以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o明知是他人事务,为自己利益管理时,也明知是他人事务,为自己利益管理时,也因为缺乏管理意思而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因为缺乏管理意思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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