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变化及其改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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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法规人、教育与法律一、人、自我实现与教育马斯洛需要理论:

自我实现的需要人的自我实现,是法与教育的共同目的。

如果法与教育的目的,可通过人权与法治教育的实施,形成自我实现的多元文化环境,人的自我实现才最有可能。

二、人、教育与国家人的本性是追求自由的,但人性也是社会的。

要使人充分发展成为一种社会的、政治的动物,人就需要参与社会的共同生活,这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自然产生。

每个人的自我实现,最自然自我本性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将产生最适合自我的喜悦共同体生活,最终成就和谐社会与国家的理想途径。

三、人、国家与法律人的差异性成就了面对自身的自我,人的社会性成就了面对他人的他我,自我形成一个面对自己的世界,他我形成一个面对社会的世界。

自我与他我的冲突,在于自我实现的完整性,也就是说,一个人若能自我实现,将比较宽容他人的自我实现。

社会国家的形成,即是尝试找到每个人自我实现的最大公约数。

最大公约数产生的方式,基于现代国家的形成与发展,可能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因社会和谐的生活价值,实然的由社会生成;另一种是为了达到安定统治的目的,因然的因国家需要而生的法律规范。

找寻最大公约数,其原始目的是为了每个人的最大可能自我实现,而自然衍生目的则在避免造成伤害,当自我实现伤害他人时,这种伤害区分为:

内在伤害和外在伤害,内在多受社会道德制约;外在伤害受法律规范。

道德的产生,来自于自我与他我的社会实然整合,是自我与他我的社会最大公约数。

根据成长及生活经历,道德标准人人有异,拘束也不同,成就其主观性。

法律的产生,来自于国家。

为了安定团结,国家需要应然的法律。

专制国家,法律以国家为目的;法治国家,法律以人为目的。

四、法律与教育交织的教育法现代国家的建立,对文化人的需要促成国家对教育关注,这其中以经济为主,国民以经济上的技能来促成国家整体福利的提升。

社会复杂程度的不断增加催生出法律的预防措施来对抗其危险性。

学科发展的分化与综合,所知世界的终结与重建21世纪社会科学报告书的诞生。

教育法如何让使人受限于环境的教育体制,从我们生活的社会中逐渐消逝,即是教育法的艺术。

如果说,法律是一门善良的艺术,要设计规范让人如何找到更大可能的幸福;那么,教育法的艺术即意味着,要设计规范去导向人们在追求幸福时,如何以自我实现的方式去达成,如何以不妨碍他人的自我实现的方式达成。

所有经由立法制定的法律,均以民主的多数决方式,来解决个人与他人自我实现的冲突。

第一讲第一讲高等教育法治环境的变化及其挑战高等教育法治环境的变化及其挑战一、依法治教与自主办学一、依法治教与自主办学二、市场化改革与挑战二、市场化改革与挑战三、事业单位改革与挑战三、事业单位改革与挑战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进展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进展法律干预大学自治,悠久的传统。

高深学问的需要法律干预,法治的社会。

权利保护的需要理性主义,为学术而学术,认识论,求真功利主义,大学是社会轴心,政治论,求善社会系统:

政治(力),经济(利),文化(理),各自功能,有机整体法律干预大学,既是社会实现特定目标的手段,又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本体。

大学是从事高深学问的场所,“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者,有大师之谓也”(梅贻琦)。

“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陈寅恪)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校的法律干预通过法律加以干预政府管理权限。

规范政府的依法教育行政行为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大学公共责任,国家通过立法促使大学承担公共责任,如拨款,科研指南等。

我国对高校的法律干预1898年,清政府京师大学堂章程1912年,蔡元培南京临时政府大学令1950年,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专科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十六条)1980学位条例1993教师法1995教育法1996职业教育法1998高等教育法2002民办教育促进法市场化改革及其挑战市场化改革及其挑战

(一)高等教育市场化的表现1.选择与多元“选择”是指消费者(学生及其家长)有可能、也有能力与意愿去选择自己满意的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

而其前提是教育服务的“多元”。

多元办学主体多元化:

公立、私立、中外合作、公私合营办学形式多样化:

公立公办、民有民办、民有公助、公立高校整体转制、公立高校部分转制、公民联办、中外合作办学、股份合作制办学、和国外(境外)团体、个人独资办学等多种办学形式投资体制多元化:

中央投资、省市投资、私人投资、合作投资2.竞争“竞争”强调行为表现评估,并据此确定经费分配的多寡,以达到优胜劣汰的效果,从而提高办学的效率和效能。

外部竞争:

211工程、高校排名(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武书连大学排行榜、中国校友会排行榜、武汉大学排行榜、高等教育观察HRE大学综合排名;)内部竞争:

人才挖掘战、北大人事改革事件3.用者自付与学校自筹经费“用者自付”意味着,消费者(家长、学生和未来的雇主)花钱购买教育服务,其对教育的需求决定着生产者(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收入,而政府则逐步减少公共教育经费的支出。

1997招生并轨政策:

“钱学生”的产生学校创收:

集资办学、勤工俭学、兴办校产、“学位销售”4.办学自主“自主办学”强调的是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关注学校为本的管理模式。

从组织的角度切入,高校自主可区分为实质性自主和程序性自主两个不同的向度。

其中“实质性自主”是指大学具有制定目标和计划的权力,即大学可以自行确定“做什么”的问题,它主要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对组织目标的定义、以及根据组织和学术目标和标准去选择教师与学生等。

“程序性自主”关注“如何去做”的问题,特别重视手段、组织、资源分配等议题,具体包括大学的财政、管理、人事以及学生政策方面的权力。

(二)市场化对高等学校的影响1.教育公共性的损害(盈利性)2.教育法律关系的变化(契约关系的产生)3.高等学校职能的异化(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事业单位改革及其影响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弊端

(1)功能的多样性(集政治、社会保障、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

(2)管理主体的多头性;(3)资源的不可流动性;(4)成员与单位关系的人身依附性。

(三)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1.管理自主:

从单位到法人2.经费体制改革:

从全额拨款到分类管理3.人事制度改革:

从任命制到聘任制4.分配制度改革:

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5.养老保障改革:

从国家保障到社会保障(四)事业单位改革的挑战1.学校的自主能力问题(学校对市场的判断能力;学校的道德自律能力;学校的内部治理能力)2.教师的评价机制(教师人力资本的特征:

运用的自主性和价值的模糊性,环境依赖性,使用的独立性和效用的整体性,价值的变动性和实现的延期性,边际成本递减性和使用边界的扩展性)3.活动的公益性与生存的市场性之矛盾应急(1980年)应时(2000年)应势(2015年)u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历时图1980年2016年我国教育法的发展历程我国教育法的发展历程u我国教育法制立法现状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7+17+1未成年人保护法u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层级图教育行政法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地方性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政府教育规章

(二)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的渊源,也有学者称之为“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简单讲,教育法的渊源就是指“教育法由什么机关创立”。

因为教育法的创立机关的地位不同,教育法的效力也不同。

比如全国人大创立的教育法的效力就比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效力要高,同样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效力上也要比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要高。

渊源渊源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表现形式表现形式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法律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义务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法规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渊源渊源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表现形式表现形式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吉林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等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层级形式制定机关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层次教育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层次教育单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层次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第四层次地方性教育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第五层次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教育部及国务院部委政府教育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法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地方性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性义务教育条例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地方政府关于义务教育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宪法中关于义务教育的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三、教育法的体系

(一)教育法体系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

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的完整的法律调控机制。

(二)教育法体系的分类教育法的形式结构(又称纵向结构)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又称横向结构)四个层次是教育法;部门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

九个部门是基础教育法、职业技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法、社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教育实施法和教育实施保障法教育实施法:

公立教育法;私立教育法;公立教育法:

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校教育法:

学前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初等教育法;中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育实施保障法:

教育行政法;教育财政法;学校管理法;教师法;青少年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学位条例;督导条例

(一)教育立法情况

(一)教育立法情况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1980年年22月月1212日通过,日通过,19811981年年11月月11日起施行,共日起施行,共2020条条);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1986(1986年年44月月1212日通过,日通过,19861986年年77月月1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共共1818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993年年1010月月3131日通过,日通过,19941994年年11月月11日起施行,共日起施行,共4343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1995年年33月月1818日通过,日通过,19951995年年99月月11日起施行,共日起施行,共8484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1996年年55月月1515日通过,日通过,19961996年年99月月11日起施行,共日起施行,共4040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1998年年88月月2929日通过,日通过,19991999年年11月月11日起施行,共日起施行,共6969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2002年年1212月月2828日通过,日通过,20032003年年99月月11日起施行,共日起施行,共6868条)。

条)。

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1981年年55月月2020日日);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986年年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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