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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附件5: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是指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服务、获取租金或管理等目的的机器、仪器、器械、装置以及附属于机器设备的特殊构筑物等资产。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机器设备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价值估算相关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相关评估准则对机器设备评估的影响。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机器设备的相关专业知识及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机器设备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业务而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措施弥补,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建议将“专家”改为“了解评估对象价值的专家”。

对于相关机器设备来讲,专家也分多种,有设计方面的专家,有应用方面的专家,有修理方面的专家,还有销售方面的专家。

不同的专家对机器设备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专家意见,而机器设备评估主要是对于评估对象的价值发表意见,因此只有即了解设备性能又了解设备市场行情的专家才是我们应该聘请的专家。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作为评估对象的机器设备可以是单台机器设备,也可以是机器设备的组合。

单台机器设备是指以独立形态存在、可以单独发挥作用或以单台的形式进行销售的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的组合是指为了实现特定功能,由若干机器设备组成的有机整体,如生产线等。

机器设备组合的价值不一定等于单台机器设备的价值之和。

(作为评估对象的机器设备除了单台机器设备和机器设备的组合,还应该包括机器设备的拆零。

机器设备的拆零价值之和一定不等于单台设备的价值。

第八条在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机器设备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评估值不是对其单独进行评估的价值,而应当考虑该机器设备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所涉及的由于机器设备的贡献程度不足而造成的贬值,是反映到机器设备本身合适还是反映到企业的商誉更合适一些?

个人认为后者应该更合适一些。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一般建立在公开市场的条件下,以实现资产的最高价格为目的,以最恰当的方式完成的交易所能够实现的价值。

对交易受到限制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所评估的价值一般不代表市场价值。

(建议在准则中对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和公开市场等专业术语进行必要的定义和解释。

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的确定一定要结合国情,建议采用例举的方式,将大多数的企业设备转让方式尽可能的包含到市场价值中去。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机器设备的价值受原材料资源的有限性、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使用期限、所生产产品的市场寿命、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等因素的影响。

(本条中所指的设备价值是指什么样的价值?

机器设备的继续使用价值可能会受到本条中所举的因素,但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却未必受此影响。

因此建议:

在“机器设备的价值受原材料…,”,改为:

“机器设备的继续使用价值可能受原材料…”)

第三章评估要求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时,应当了解评估结果的预期用途,明确评估目的。

(建议此条的表达与报告准则的第十六条的表述相一致。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机器设备的预期用途,明确评估的前提假设,包括:

(一)继续使用或清算;

(二)原地使用或异地使用;

(三)现行用途使用或改变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原地持续使用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一般应当考虑安装调试成本;对需要改变使用地点,并按原来的用途持续使用或改变用途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机器设备移位或改变用途的损失对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对于原地持续使用的设备,一般应当考虑安装调试成本的含义是什么?

是只考虑这个安调成本吗?

不用考虑运杂费和其他税费了吗?

设备评估采用的基本评估方法不同,所考虑的具体参数也会不同,即使用成本法作设备评估时,机器设备移位或改变用途的损失也是无法量化的,在二手设备市场中亦不可能得出移位或改变用途的损失对设备价值的影响。

此说明的可操作性不强。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时,应当根据委托评估机器设备清单确定评估范围,并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前提假设等条件,明确评估范围是否包括设备的安装、基础、附属设施;是否包括操作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

(评估范围不应该是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来确定的,明确评估范围至少应该是由评估师和委托方共同确定的。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时,应当对所评估的机器设备进行现场逐项调查或抽样调查,确定机器设备是否存在、明确机器设备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

如果采用抽样的方法进行现场调查,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法,并充分考虑抽样风险。

(对于机器设备的现场调查,不建议用抽样调查的方式。

抽样评估的方式是可行的,但抽样评估是建议在仔细的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的,抽样评估不是抽样调查。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现场调查内容。

现场调查一般包括微观调查和宏观调查。

微观调查是以单台设备为调查对象,内容一般包括: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家、设计技术参数、设备的出厂日期、购置日期、役龄,是否包括附件、基础、无形资产,安装方式,目前的技术状态,维护保养情况,使用负荷等。

宏观调查是以机器设备所服务的主体为调查对象,调查内容一般包括:

工厂的名称、地址、生产的产品、基本生产工艺、建设日期、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收益或亏损情况及原因、生产作业方式、市场情况、生产经营历史数据、维护政策及历史维护费用、安全环保情况等。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般可以通过现场观察,利用机器设备使用单位所提供的技术档案、检测报告、运行记录等历史资料,利用专业机构的检测结果或使用简单仪器等手段,对机器设备的技术状态做出判断。

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聘请专业机构对机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所评估机器设备的权属,要求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明确委托评估机器设备的权属,并做出承诺。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机器设备的权属进行必要的核实。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市场调查获取全新设备的价格信息、二手设备的价格信息以及设备的租赁价格信息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使用有关市场信息时,应当考虑市场活跃程度、并对所获得的市场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进行必要的判断。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使用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了解:

(一)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包括购置或购建设备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直接成本费用、间接成本费用和因资金占用所发生的资金成本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假设,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明确是否包括机器设备的基础、动力管线以及安装。

(二)更新重置成本与复原重置成本是机器设备评估中经常使用的两种成本概念。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优先选用更新重置成本。

使用复原重置成本评估时,必须考虑机器设备是否存在功能性贬值。

(三)机器设备可能同时存在三种贬值,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全面考虑可能引起机器设备贬值的各种因素,采用科学的方法合理估算各种贬值,并重点关注是否充分考虑了机器设备可能存在的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四)对具有独立运营能力(获利能力)机器设备组合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的评估方法。

(建议删除第四条,理论上收益法对于具有独立运营能力的机器设备组合确是一种适合的评估方法,但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所有设备是否可以看作是一个具有独立运营能力的设备组合?

由于产品原因收益不好的生产线可能因此出现收益法结果远低于市场价值的情况,仅用收益法来作也不是一种很科学的选择?

对于单项的车辆评估中,运营能力不是体现到车辆上,而往往是体现在线路经营权上,因此仅用收益法来评估也不是很科学。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使用市场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了解:

(一)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是使用市场法的基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选择与被评估机器设备相似的市场参照物。

市场法多用于单台机器设备评估。

对于机器设备组合,其参照物应当是市场上相似的机器设备组合,一般不应当以单台设备为比较基础,将单台设备的价值加和来确定机器设备组合的价值。

(二)活跃的市场是使用市场法评估机器设备的前提条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当考虑市场是否能够提供足够数量的可比资产的销售数据、以及数据的可靠性。

(三)不同交易市场的价格水平可能存在差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可以作为评估依据的交易市场,或对市场差异作出调整。

(四)使用市场法评估机器设备应当充分考虑拆除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建议改为:

评估师应该明确使用市场法得出的可比交易案例中的价格构成因素与评估对象的价格构成因素的差异。

机器设备市场成交价中也可以包含运输和安调费等,不能只片面强调评估对象的拆除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因素而忽略交易案例中的价格构成要素。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使用收益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

(一)知晓收益法一般适用于具有独立获利能力或获利能力可以被量化的机器设备。

(二)合理地确定和量化机器设备的未来获利能力。

(建议改为:

合理确定和量化由机器设备本身所代来的未来获利能力。

体现在机器设备上的未来获利能力不仅仅是由机器设备本身所代来的,它是企业的销售和产品等的综合表现。

(三)合理确定折现率。

第五章报告披露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应当对被评估机器设备的总体情况进行必要的描述,包括资产的数量、类型、安装或存放的地点及使用情况等。

在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对重要的单项机器设备进行详细描述。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应当说明所评估的机器设备是否包括了安装、基础、动力管线及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应当明确被评估机器设备是否存在抵押及其他受限情况。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应当明确披露机器设备评估时的限制条件和评估前提假设,包括是否改变用途、改变使用地点等。

第二十九条无论是单独出具的机器设备评估报告,或是作为评估报告的一个组成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的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此条与报告准则相重复,建议删除)

第三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将设备图片、设备布置图、重大设备的定货合同、报关单、询证函等资料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设备的图片设备布置图等等作为工作底稿存档就已经足够了,没有必要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自2007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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