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才业绩量化积分暂行办法初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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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才业绩量化积分暂行办法初稿1
丽水市人才业绩量化积分暂行办法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类人才,积极探索和建立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更好地为人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业绩量化积分作为丽水市中高层次人才(含外地引进的人才)享受落户、子女入学、人才公寓分配等优惠政策及今后人才培养、使用的依据。
第三条人才业绩量化积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促进人才成长的原则;
(三)以实绩评价为主兼顾素质评价的原则;
(四)分类、量化的原则。
第四条人才业绩量化积分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在专业技术、管理及技能等岗位上取得一定业绩,经单位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条人才业绩量化积分申报对象
(一)在企事业单位任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规模以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三)在企事业单位任职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
(四)在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优秀人才。
第二章人才业绩量化积分工作组织机构
第六条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人才业绩量化积分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丽水市人才业绩量化积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积分办),办公室设在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丽水市本级企事业单位《人才业绩量化积分申报表》;
(二)建立人才业绩量化积分信息库;
(三)根据业绩量化积分结果,对人才的相关服务工作提出建议,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人才业绩量化积分方法及程序
第七条人才业绩量化积分方法
对人才积分采取业绩量化综合积分的办法进行,将业绩转化为得分,得出实绩总分,以此衡量被评价者。
第八条人才业绩量化积分程序
人才业绩量化积分分值采取个人自评、用人单位考核,人才积分办审核并出具积分分值表。
人才业绩量化积分申报时间由人才积分办确定。
第四章人才业绩量化积分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人才业绩量化积分结构
人才业绩量化积分采用指标量化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计分项目由资历分、业绩分及综合评价分三大部分组成。
资历分由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等要素组成;业绩分由积分申报者在我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各项荣誉和其他成绩组成;综合评价分由所在单位对积分申报者的德、能、勤、绩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意见定分。
第十条人才业绩量化积分项目及内容
(一)资历分
资历分按积分申报者取得的学历、专业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分项计算。
工作年限按在丽水市服务工作时间计算,学历以所取得的最高学历计分,专业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同时符合两项计分标准的只计最高分。
1.受教育程度: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以取得学历起计算。
(按周年分段计算,下同。
)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博士研究生 4分/年
硕士研究生 2分/年
大学本科 1分/年
大专0.5分/年
2.专业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
根据受聘于本市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或在丽投资创业的时间计算。
(1)专业技术人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6分/年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4分/年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2分/年
(2)技能人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高级技师4分/年
技师3分/年
高级工1分/年
(3)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规模以上企业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商业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商业企业是指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董事长(总裁)4分/年
总经理3分/年
副总经理2.5分/年
部门经理1.5分/年
(二)业绩分
业绩分指积分申报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丽水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各项荣誉和其他成绩。
(1)学科带头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国家级学科带头人30分
省、部级学科带头人15分
市、厅级学科带头人8分
(2)获得各类荣誉称号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国家级荣誉称号20-30分
省、部级级荣誉称号10-15分
市、厅级荣誉称号3-8分
(3)著作
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编著并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或专著。
非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不记分。
国家级刊物参照浙江大学核心期刊目录(不含论文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专著8分
国家级刊物3-5分
省级刊物2分
市级刊物1分
(4)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
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的鉴定及分值享受由人才业绩量
化积分办公室按其成果转化价值认定。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国家级科技成果20-30分
省级科技成果10-18分
市级科技成果4-8分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3-8分
(5)在丽投资创业分
在丽投资创业人才根据企业在丽水投资创业的能力计分。
如创办多个企业及机构,缴税额可累计,聘用本市员工人数可累计。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50人及以上
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3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30人及以上
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人及以上
(6)高层次人才附加分
本项所指的高层次人才是指《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文件中第三条所指的六类高层次人才,分别享受以下相应层次的附加分值。
其他经人才业绩量化积分办公室认定,相当于相应层次的人才也同时享受以下相应分值。
各层次人才中所涉及的基础分不重复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第一类人才50分
第二类人才18-30分
第三类人才10-16分
第四类人才8分
第五类人才5-6分
第六类人才3分
(三)综合评价分
综合评价分和初步考核等次由人才所在单位根据德、能、勤、绩四个内容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获得优秀等级的一次性加3分。
第五章积分结果认定与运用
第十一条人才业绩量化积分的认定
人才业绩量化积分结果按照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进行分类比较,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综合认定。
人才业绩量化积分分值由人才积分办采取适当形式公布、通报,并输入人才库备案。
第十二条人才业绩量化积分结果的运用
人才业绩量化积分分值在丽水市工作期间可累计计算,上不封顶。
积分结果与享受人才优惠政策及奖励措施挂钩。
第六章积分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人才业绩量化积分机构和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遵守积分规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计分,并对所承担的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积分申报者必须严格遵守人才业绩量化积分要求,积极配合业绩量化积分机构的工作,如实填写人才业绩量化积分表。
第十五条积分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享受各项人才优惠待遇: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它严重违反人才业绩量化积分工作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本级及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属企事业单位在岗中高层次人才。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丽水市人才业绩量化积分表
人才档案号:
申报者姓名:
所在单位(盖章):
类别
积分项目
积分标准
个人自评
单位考核
积分办审核
资
历
分
受教育程度
博士研究生4分/年
硕士研究生2分/年
大学本科1分/年
大专0.5分/年
专业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
专业技术人才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6分/年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4分/年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2分/年
技能人才
高级技师4分/年
技师3分/年
高级工1分/年
管理人才
董事长(总裁)4分/年
总经理3分/年
副总经理2.5分/年
部门经理1.5分/年
业
绩
分
学科带头人
国家级、省级、市级学科带头人分别为30分、15分、8分。
各类荣誉称号
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分别为20-30分、10-15分、3-8分。
著作或论文
专著8分、论文国家级3-5分、省级2分、市级1分。
发明专利和科技成果
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成果分别为20-30分、10-18分、4-8分;获得发明专利授权3-8分。
投资创业人才
投资额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20分
投资额在500万人民币以上;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投资创办的单位
聘用本市员工50人及以上。
15分
投资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30万元及以上;投资创办的单位
聘用本市员工30人及以上。
10分
投资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人及以上。
5分
高层次人才附加分
第一类人才50分
第二类人才18-30分
第三类人才10-16分
第四类人才8分
第五类人才5-6分
第六类人才3分
综合评价分
德、能、勤、绩
综合评价意见
考核结果获得优秀等级的一次性加3分
总分
积分办:
(盖章)核分员(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