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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

第六章海洋与海洋环境保护

第一节海洋法基础知识

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界定及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不同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的原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一切海上船舶,其行为都受到海洋法的约束。

一、海域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港口和内水

1)港口

“港口”是指港湾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施的用于船舶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乘客的地方。

凡位于海岸线上的港口统称为海港。

按国h}l}}I}}例,河海交汇处的第一个河口港也视为海港,如上海港、天津港、广州港、福州港等。

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称为对外开放港口或开放港口,否则称为非开放港口。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提及的港口是指海港

海港处于内水水域,内水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国家对内水享有绝对的主权,因此港口国可对海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海港内的事务实施排他性的全权管理。

我国规定,负责海港内船舶事务的主管机关为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2)内水

(I)内水的概念

泛指的“内水”系指由一国领海基线和陆上国境线所包包围的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港湾、海峡以及其他位于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

陆地内的水域称为内陆水,领海基线与陆地之间的水域称为内海水。

海洋法将内海水简称为“内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我国《领

 

海及毗连区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海上交通安全法》中的内水同样是指内海水,也叫作“内海”。

我国1958年领海声明指出:

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

(2)内水的航行权

内水同陆地领土一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沿海国有权制定自己的内水制度,有权禁止外国籍船舶进人其内水航行。

按照国际惯例,外国籍船舶在内水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外国籍船舶在一国内水时,应当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2.领海和毗连区

1)领海

(1)领海概念

“领海”,通常是指处于某沿海国主权之下,与该国陆地领土和内水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2)领海基线

划定领海宽度用的起算基准线称为领海基线。

划定领海基线的基本方法有两种:

正常基线法和有线基线法。

将两种基线法结合使用的称为混合基线法。

正常基线法,也称为低潮基线法或自然基线法,即无论在大陆海岸旁还是在半岛周围或岛屿四周,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潮位线最低低潮线,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海洋法公约》规定:

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正常基线法适用于海陆分界明显、海岸线比较平直的海岸。

直线基线法,也称为折线基线法,即在海岸最突出的部位和沿海岛屿外缘选定一系列基点,将相邻基}t}用直线相连,形成一条沿海岸和岛屿走向的折线,作为领海基线。

海岸较弯曲且沿海岛屿较多的国家,大多采用直线基线法,以便于航海者正确地识别领海的外部界限。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华点之问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

(3)领海宽度

根据海洋法原则,只有沿海国才有权确定一定宽度的海域作为自己的领海。

领海宽度由沿海国根据本国地理、经济、政治等因索,在合理范围内自行确定。

各国确定的领海宽度差异很大,从3海里到功200海里不等。

为此,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摧线最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见图6-1-

我国早在19S8年领海声明中就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止于中国的岛屿亦然。

我国在《领海及毗连区法》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员起为12海里

(4)领海的航行权

领海是国家领土在海中的延续,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国家对领海行使主权,对领海的一切人和物享有专属管辖权。

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但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对领海的主权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即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并不像在内水中那样绝对,例如,通常不得剥夺外国籍船舶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图6-I我国可管辖海域示意图

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包括军舰在内的一切船舶在他国领海均享有无害通过

权,但允许沿海国对外国籍军舰通过领海采取安全措施。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我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我国领海。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则明确为: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可见,外国军用船舶在我国领海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2)毗连区

(1毗连区概念

毗连区为领海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见图6-1。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

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

(2)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毗连区是保护沿海国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海域之一。

沿海国可在毗连区内,为了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行使必要的管制。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则政、卫生或者人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3)毗连区的航行权

外国船舶在沿海国毗连区内的过境航行,沿海国通常不具管辖权。

但是,从沿海国内水和领海驶出而进人毗连区的船舶,应当接受沿海国政府或其有关主管机关的管辖。

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专属经济区

(1)专属经济区概念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见图6-1。

专属经济区是既非领海,又非公海的特殊海区,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

一国的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相重的,两者的法律地位互不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

(2)专属经济区的航行权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享有船舶航行自由,但这种自由不得妨碍沿海国的权利。

2)大陆架

(1)大陆架概念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上领土在海底自然延伸的部分。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还可依据本公约有关规定扩展到350海里。

见图6-l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

(2)大陆架上覆水域的航行权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不得对航行自由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他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3)管辖

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人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

我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

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我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

4.公海和海峡

1)公海

(1)公海的概念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

(2)公海自由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

公海自由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共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六项公海自由的规定:

①航行自由;

②飞越自由;

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④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⑤捕鱼自由;

⑥科学研究的自由。

任何国家在行使这些自由时,应适当考虑到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

公海应只用

于和平目的。

(3)公海航行权

任何国家的船舶,均有权在公海上悬挂船旗国的国旗航行。

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国旗,除国际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

船舶在航程中或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

对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l帜航行并视方便换用旗帜的船舶,可视同无国籍船舶。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

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在纪律事项上,只有发给船长证书或驾驶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国家,才有权依法宣告撤销该证书。

船旗国当局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速捕或扣留船舶。

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2)海峡

(1)海峡概念

海峡是两端连接海洋的天然水道。

海峡可分为内海海峡、领海海峡、非领海海峡和国际航行海峡。

世界十大海峡有亚洲的马六甲海峡,台湾海峡,哭他海峡,白令海峡,达达尼尔海峡,博斯普鲁斯海峡;欧洲的多佛尔海峡,墨西拿海峡;南美洲的麦哲伦海峡;以及非洲与欧洲之间的直布罗陀海峡。

国际航行海峡是指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并可供海船通过的海峡。

国际航行海峡可

分为三类:

一是用于国际航行的非领海海峡,其中央夹有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海域,应适用自由航行制度,各国船舶有完全的航行目山;二是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海峡,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类海峡适用“过境通行权”;三是专门公约规定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如达达尼尔海峡和博斯普鲁斯海峡的航行制度由1936年的《蒙特勒公约》规定,直布罗陀海峡的航行制度由1907年英国、法国、西班牙三国签订的海峡协定规定。

(2)海峡航行权

在国际航行海峡中,所有船舶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不应受阻碍。

船舶在行使过境通行权时应:

2不迟延地通过海峡;

②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③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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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④遵守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包括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⑤遵守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染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过境通行船舶应遵守海峡沿岸国的规定,包括:

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违反海峡沿岸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和人员。

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过境通行,并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的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过境通行不应予以停止。

二、无害通过权、紧追权、登临权、油污干预权

1.无害通过权

“通过”是指为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穿过领海但不进人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通过应继续不断和迅速进行。

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无害通过”是指通过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且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沿海国为了保障其领海主权,可以按公一认的国际规则制定一系列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但应承担国际义务,不妨碍外国JJff71的无害通过领海,并应将其所知阴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沿海国不得任何国家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

《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

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2紧追权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

紧追必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开始,并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

当外国船舶在领海或毗连区内接到停驶驶命今时,发出命令的船舶并无必要也在领海或毗连区内。

如果外国船舶位于毗连区内,沿海国对其的追逐只有在设立该毗连区所保护的权利遭到浸犯时才可进行。

对于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备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沿海国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可以比照适用紧追权。

紧追权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

紧追权只可用于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

行使追逐使命的船舶应该有清楚标志可供识别。

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在领海以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对于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获赔偿。

 

3登临权

登临权是指一国军舰在公海上遇到有嫌疑的除军舰和政府公务船以外的外国船舶,有登临检查的权利。

所谓“嫌疑”,是指:

该船从事海盗、奴隶贩卖行为,或未经许可的广播;该船没有国籍;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对上述有嫌疑的船舶,军舰可查核该船悬挂其旗帜的权利。

登临权不可滥用,军舰对外国船舶可以登临和捕获的场合是有限的。

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而月被登临的船舶并未从事嫌疑的任何行为,则对该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赔偿。

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我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

4.油污干预权

油污干预权是指沿海各国在公海一上发生油污事件,如有根据预计到会造成严重影响,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或消除对本国海域的有关利益产生严重和紧急的油污或威胁的权利。

根据油污干预权所采取的措施不能影响公海自由的原则。

第二节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一、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源

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源主要有油类和油性混合物、海运包装有害物质、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船舶废气以及船舶压载水中的有害生物等。

1.油类和油类混合物

油类和油类混合包括:

(1)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石油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

(2)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

(3)在船舶正常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残留废油产品;

(4)由于机器处所泄露或维修.工作所产生的可能被油污染的水。

2散装有毒液体物质

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包括:

(1)IBC规则中所指明的或根据该附则规定经临时评定列为X,Y或Z类的任何物质;

(2)含有任何有毒液体物质的混合物。

3.海运包装有害物质

海运包装有害物质包括:

IMDG规则中确定的有包装的海洋污染物。

4.船舶生活污水

船舶生活污水包括:

(I)任何形式的厕所、小便池和厕所排水孔的排出污水;

(2)医务室(药、病房等)的洗手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污水;

(3)装有活体动物处所的排出污水,和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等。

5.船舶垃圾

船舶垃圾包括:

(1)塑料及塑料制品;

(2)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

(3)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

(4)食品废弃物;

(5)经粉碎或磨碎的所有其他垃圾其他混合垃圾等。

6.船舶废气

船舶废气指由船舶产生并排放到大气中,包括了硫氧化物、氮氧化物、臭氧层消耗物质、挥发性有机物和温室气体等的废气。

7.船舶压载水

船舶压载水是指包含了有害生物,并从一地被带到另一地排放的,用以调整船舶稳性、吃水差、强度等的压载水。

二、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途径

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途径主要有操作性污染和海损性溢漏两个方面。

1.操作性污染

操作性污染是指船舶营运过程中由于船员或货物装卸人员操作不当或相关系统的损坏导致的意外排放。

为船舶安全或救助海上人命的故意排放,可看作是特殊的操作性污染。

(1)操作性油污染的途径有:

机舱舱底污水和机舱残油、污油、油泥的违规排放;排放含油

的压载水或洗舱水时,油量瞬问排放率超标;在绝对禁止排放的海域排放油类或含油污水;管

系泄漏事故;舱柜满溢事故;船壳泄漏事故;为了船舶安全的故意排油;为了救助海上人命的故

意排油等(装卸和移驳货油和添加燃油期间发生的跑、冒、滴、漏等也是造成海洋污染的途径之一。

(2)操作性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的途径与操作性油污染类似,只是污染物质和排放条件不同而已、

(3)操作性包装有害物质污染的途径有:

在船上将用以清除从包装货物中洒落或泄漏的

有害物质的清洗水直接引俘人海中;将装有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洒落或泄漏的舱室中清除出来的垃圾、混合物或包装材料扔到海里。

将装有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货泵舱中积聚的舱底水排入海中等。

装卸作业中不慎,造成包装有害物质的意外落海,也是造成海洋污染的途径之一

(4)操作性船舶生活污水污染,主要是不当排放船上产生的粪使水印尿液、医务室的脸盆和洗澡盆的排出物、活动物处所的排污物等。

(5)操作性船舶垃圾污染,主要是不当排放船舶垃圾造成的污染。

2.海损事故性溢漏

海损事故性溢漏通常是指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等严重的海损事故,使所载的油类、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包装有害物质等部分或全部溢入海中,造成了严重的海洋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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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引起事故性溢油的海损事故包括:

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碰撞、船壳破损、严重横倾等。

而操舵设备、推进器、供电系统、重要的船载导航设备等影啊船舶适航性的机械和设备的损坏或故障,也是引起事故性溢油进而引发污染事故的原因。

三、船舶污染对海洋环境的损害

船舶污染将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下列损害:

1.形成海面污染物

海洋表层被船舶排放的油类、油性混合物形成的油膜以及从船舶排放出的垃圾覆盖,在海面形成一层污染物,该层污染物将会妨碍海水与阳光、风等的相互作用,从而影响氧气的产生、大气的成分和温度,阻碍水汽的蒸发,并通过大气环流影响人体健康;海面污染物所产生的有害气体也会随大气环流播散全球,危害人体健康;海面污染物会妨碍海而养殖和其他作业;海面漂浮物会妨碍船舶的安全航行;海而垃圾及其腐臭味,会使海上休息和旅游胜地失去其价值。

2.污染海水水质

船舶排放的污染物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分散于水中而影响海水的工业利用价值;有害物质被鱼贝类、食用藻类吸收,轻则影响其食用价值,重贝]导致人的‘J曼性中毒而危害健康和生命,严重污染则会使海洋生物大量灭绝,海洋食物链中断,使人类丧失至关重要的海洋食物源。

3.污染物沉淀危害

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沉淀,会使海底生物污染和死亡,使滩涂荒废,海岸污染,从而使人的食物源、健康、生活和旅游环境、滩涂利用和海岸工程都受到不良影啊。

4破坏大气臭氧层

船舶超标排放的废气会破坏大气臭氧层,使人体遭受超标紫外线的侵害,超标排放的废气进人大气后经过一系列的反应会生成毒性很大的光化学烟雾,危害人体健康。

三、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1、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防污染法规

船舶防治污染立法是涉及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公约、法律、法规、规则、规章和标准的总和,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船舶防治污染立法的普遍性在于有关}1勺行政部门、企事业法人、目然少、和i}l舶都必须执行。

其强制性在于法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机构作为后盾,违法者要受到国家强制制裁,具有普遍的威慑力。

严格执法则要求通过各种手段迫使船舶按立法的要求完善船舶防污染结构、布置和材料,配齐防污染设备和文书,健全防污染应急程序;一}1发生污染则依法追究责任人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法律贵任,特别是经济赔偿贵任。

通过立法和执法提高人们的防污染意识,自觉遵守防污染法规。

2.配备先进的防污染设备

船舶应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法规的要求,配备足够的、先进的防污染设备。

3加强对船舶防污染检查与监督

通过PSC监督检查和FSC监督检查,确保本国籍的和到港的外国籍船舶防污染设备处于

 

良好的技术状态,船员熟悉防污染操作并遵守防污染规定,从而避免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4.加强从业人员的防污染意识

具有良好职业素质的船员,是避免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必要条件。

适当的教育和培训,可使受训人员迅速掌握防污染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具备防污染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有计划的日常宣传教育和集中再教育,有利于巩固和提高船员的防污染意识、知识和技能,形成相应的环境保护观念。

5.规范船员职业行为

规范船员职业行为,是于旨规范船员在船上的操作行为和管理行为,确保船员以远离威胁和避免损失的方式操作和管理,即使用安全的行为方式,预防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

规范职业行为的手段通常体现为制定职业行为规范,执行规范并按规定留下一记录,_监督职业行为,定期评价和完善规范。

在船任职的每个船员都应具备最基本的技能,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规避灾害性天气,运用良好的船艺,精心操作,避免海事尤其是灾害队13}J污染事故的发生。

6.严格遵守各类作业操作规程

每一个船员都应严格按照油类或散装有毒液体货物的作业规程安全操作。

船公司必须制定并要求船舶坚决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以此来减少人为的或人员失误而造成的油类或有毒物质污染海洋环境。

船舶航行国外港口应遵守当地的有关法令和特殊规定。

特别是在处理船上留存的油类残余物,进行货油或其他有害物质装载作业时,更应严格按照IMO所推荐和确认的指南去做,防止溢漏事故发生。

7.构建与船舶防污染要求相适应的船外环境

预防船舶污染环境,应有与船舶防污染要求相适应的船外环境.以保证船舶运作的全过程不发生污染事故,或将污染损害降低至最低限度。

船外的环境配套措施主要有:

(1)按照国际公约要求设置船舶油污水接收设备(设施、装置),有毒液体物质接收设备,船舶垃圾接收设备等,保证船舶的废弃物在岸上待到妥善处理;

(2)妥善选择散装液体货物的作业场所,避免强风急流的侵袭引发污染事故;

(3)在作业场所设置防止溢漏或散落的器材,防止落水污染物扩散的器材;

(4)严谨的船一岸作业规程、船一船作业规程及其监督;

(5)有效的航道系统、导航系统及船舶交通管理,避免海损事故引起污染事故;

(6)沿海国有效的防污染协作制度和技术队伍,以便最大限度的也减轻污染损害

四、船舶防污染技术与设备

船舶防污染技术主要是从改进原有的操作方法、改变船体结构和增加防污染设备三个方面入手,并通过提高提高自身净化能力来实现的

1.油船残油处理技术

1)装于上部法

所谓“装于上部法”,就是在油舱卸油后,直接向未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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