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谷小香玉艺术学校模拟法庭剧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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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谷小香玉艺术学校模拟法庭剧本

“家长骑车带孩子引发的交通纠纷案”

模拟法庭审判脚本

——北京绿谷小香玉艺术学校

一、教育目标

近年来,由于意外伤害引起的儿童死亡事件不断增加。

溺水、交通事故等严重威胁儿童的生命安全。

在众多的调查中,有些行为对孩子造成安全隐患,但有些家长始终抱有侥幸心理。

久而久之,人们就养成了一种“集体侥幸”的心理。

事故隐患就此已埋下祸根,安全就很难保证了。

特别是在一些学校附近,很多家长骑着电动车、自行车带上自己的孩子上下学,同时却没有考虑到自己存在的一些危险行为,比如逆行、不按规定交通规则行驶等。

致使有些孩子在过十字路口时,不看红绿灯就过马路,违反交通法规。

为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法制教育,希望通过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例达到以下目的:

1.让学生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让学生认识到违反交通法规可能会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3.让学生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和习惯;

4.让学生指出家长存在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并帮助家长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和习惯。

二、案情简介

原告赵阳是某学生家长。

被告刘浩哲为北京天天快递公司员工。

2013年6月13日早晨7∶40,家长赵阳骑电动车带孩子上学,孩子坐在电动车后座上,当赵阳行至某路口时,自南向北行驶,被告刘浩哲骑电动车自西向东行驶,双方发生相撞,原告赵阳的孩子从车后座摔下,原告与被告因是谁违反交通规则一事争执不下,在路口送孩子上学的其他家长进行调解并报警。

由于路口无信号灯且无监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确定双方过错比例。

事故发生后,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确定参演人员(共12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剧本所涉及姓名均可使用演员本人姓名,但应注意剧本中父子姓氏保持一致,职业、住址除快递员及律师有特殊要求外,均可自行确定,注意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号码保持一致)。

1.审判长1人:

建议选取女同学,且口齿清晰,声音洪亮,最好别戴眼镜,有一定的语言组织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

2.审判员2人:

建议选取2名男同学,要求同上。

3.书记员1人:

建议选取女同学,且声音洪亮,有朗读特长的最好。

4.原告2人:

一大一小,均为男同学。

5.原告委托代理人1人:

男女均可。

6.被告1人:

建议选取男同学。

7.被告委托代理人1人:

男女均可。

8.证人1人:

建议选取男同学。

9、法警2人:

建议选取两名高个的男同学。

四、道具准备(由法院准备)

1.法官袍3件

2.书记员服1套(含大法徽1个)

3、法警制服2套

4.法槌

5.书证:

医疗发票、诊断证明、鉴定报告、交通费发票、营养品发票、

收入证明

6.公安局笔录

7.身份证

8.创可贴

五、剧本正文(阴影部分尽量背诵完成,其他部分尽量熟记)

书记员(在原位站起,面向旁听席):

双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请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

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6.证人不得旁听。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起立完毕,侧身向审判长即将出来的小门)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从小门进入,就位(站立)。

书记员:

(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原告赵某及赵某某诉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均已到庭,法庭纪律已宣读完毕,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示是否可以开庭。

审判长:

好,可以开庭,全体就坐。

全体坐下(同时坐下)

审判长:

(敲击法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审判长:

现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情况。

原告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

原告一:

我叫赵阳,出生于1980年XX月XX日,汉族,盛隆电气公司员工,住址:

北京市平谷区西太平庄7号。

身份证号码是1102261980XXXXXXXX。

是原告二赵子嘉的父亲。

是原告二的法定代理人。

原告二:

赵子嘉,200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某学校学生,住址:

北京市平谷区西太平庄7号。

审判长:

原告诉讼代理人你的姓名,工作单位?

原告诉讼代理人:

姓名张可依,北京绿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

被告,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住址以及身份证号码?

被告你的姓名?

被告:

姓名刘浩哲,出生于1985年XX月XX日。

汉族。

现就职于北京天天快递公司,家庭住址为北京市平谷区紫贵御园,身份证号为1102261985XXXXXXXX。

审判长:

被告诉讼代理人你的姓名,工作单位?

被告诉讼代理人:

姓名贾梦晗,北京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双方诉讼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经本庭核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身份,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

审判长:

今天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由审判员刘星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倪家稷、郁树清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璐阳担任今天的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宣布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期间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一,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认为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的审理本案,可以提出合理的理由申请换人审理;第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第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第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第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当履行以下诉讼义务:

第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第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第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是否听清以上宣布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听清了。

审判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一、二及诉讼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及诉讼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代理人: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000元、鉴定费900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800元、误工费1000元、修车费50元,共计7850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

请原告陈述事实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

2013年6月13日原告赵阳骑电动车送孩子赵子嘉上学,行至某村路口,自南向北行驶,此时,被告骑电动车飞速驶过,与赵阳电动车相撞,造成赵阳面部擦伤及赵子嘉左腓骨下段骨折。

原告父子二人造成伤害后果是由被告造成,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的一切损失。

事件发生后原告一多次找被告赔偿未果。

因此二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长:

请被告发表意见。

被告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讼代理人所陈述的事实并不属实。

第一,我的当事人刘浩哲属正常行驶,他的车速也是正常范围,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相反原告带孩子骑车属于违反交通规则;第二,我的当事人已经支付给原告父子医疗费1000元并多次看望。

尽了我方的义务,原告说赔偿未果不符合事实。

所以整件事故的起因均在原告。

我认为赵某一方应负主要责任,我方无责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下面法庭围绕本案需查明的问题进行询问,要求双方当事人如实回答。

首先请原告讲一下具体的事实经过。

原告一(赵某):

2013年6月13日7∶40我骑电动车送孩子赵某某上学,当我骑到某村交叉路口时,自南向北行驶,我也是怕孩子上学迟到,自己上班迟到,想快速驶过十字路口,此时,被告刘浩哲骑电动车飞速驶过,与我的电动车相撞,在相撞的过程中,我儿子赵子嘉落下电动车,造成我面部擦伤及赵某某左腓骨下段骨折,赵阳现已在医院休养一周,花费了5000元的医疗费,这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我们要求被告支付孩子的医药费。

现赵子嘉只能在家休养,也不能上学,我还要在家里照顾孩子。

事故发生时,有家长帮我报了警,在交警的协调下,刘浩哲同意支付我家赵某某的医疗费,但事后多次索要,他均拒绝支付。

原告二(赵某某):

2013年6月13日早上,我爸爸(原告一)骑电动车送我上学,骑到某路口时,一辆电动车飞速驶过,与我们的电动车相撞,在相撞的过程中,我从电动车上掉了下来,造成了左腓骨下段骨折。

我爸爸要求对方赔偿,但对方不同意,我们就报警了。

审判长:

被告请你再讲一下具体经过。

被告:

6月13日早晨7∶40,我骑电动车在某村路口自西向东行驶,我是正常行驶通过路口,此时原告赵阳骑车带孩子横过十字路口,我一个急刹车,但还是撞上电动车,车后座上的孩子摔了下来,应该只是轻摔了一下,因为我的车速并不快。

有人报警后,交警过来处置,我们先将孩子送到了医院,并先期给孩子垫付了1000元的医疗费。

后来他还来找我索赔,我也多次去医院看望赵子嘉,他却说我没有进行赔偿,所以后来我拒绝再进行赔付。

审判长:

原告一,是谁违反了交通规则?

原告一(赵某):

是对方撞的我们,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

审判长:

被告,是谁违反了交通规则?

被告:

因为那个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我认为是对方有过错,我已经踩刹车了,但是路口太窄,还是撞上了。

我也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一直都是按照交通规则行驶的。

审判长:

原告,是谁先报的警?

警察对你们这件事如何做的处理?

原告一(赵某):

是路过的其他学生家长报的警。

警察把我和刘某一起带到了警局。

因为我家小孩受了伤,所以警察叫我先带孩子去看病,看完病回来,我到警局做了笔录。

在警局做笔录时,警察教育我要注意安全问题,要遵守交通规则,尤其是带孩子,要给孩子做出榜样,时刻记住安全是第一位的。

如果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更要慢行,我现在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没有给孩子做出榜样,还让孩子受到了伤害。

因双方损失不大,警察让我们自行协商调解。

审判长:

被告,请你陈述下警察对你们这件事如何做的处理?

被告:

对我做了笔录,并进行思想教育,教育我行车时要注意安全,尤其是在十字路口要慢行。

审判长:

原告,你们去哪个医院看的病,什么病情?

原告一(赵某):

在首都儿童疾病研究所看的病,当时诊断是孩子左腓骨下段骨折;我的面部有轻微擦伤。

(审判长向两边的审判员小声询问)

审判员一:

原告,公安机关有没有对你们做伤情鉴定?

原告一(赵某):

有。

审判员一:

什么伤情?

原告诉讼代理人:

鉴定结果孩子属轻伤,家长的伤属轻微伤。

审判长:

下面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

举证时,当事人要明确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和要证明的问题;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据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原被告是否听明白了?

双方诉讼代理人:

听明白了。

审判长:

首先由原告举证,原告要说明证据名称以及证明目的。

原告诉讼代理人:

我向法庭提供证据原件。

(法警上前传递)

原告诉讼代理人:

我方第一份证据为:

医疗发票,可以证明我方当事人看病所花费金额;第二份证据为:

诊断证明,可以证明我方当事人受伤且需要休息最少3天的事实;第三份证据为:

鉴定报告以及鉴定费发票可以证明我方当事人验伤结果和鉴定所花费金额;第四份证据为交通费发票,可以证明我方当事人去医院看病来回所花的交通费用;第五份证据为:

营养品发票可以证明我方当事人因受伤调理身体所买的营养品费用;第六份证据为:

原告单位的收入证明,可以证明原告因受伤后陪同原告孩子看病以及后期照顾耽误的上班时间产生的误工费用。

审判长:

请法警提交证据。

(法警提交)

审判长:

原告方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诉讼代理人:

有,我方还有证人学生家长徐某,可以证明被告撞伤赵某及其孩子的事实。

审判长:

传证人到庭。

(法警带领证人)

(证人站好后说:

请坐)

审判长:

首先核对证人身份。

证人(王某):

我叫王炫博,汉族,35岁,是北京盛隆电气公司员工,身份证号是11022619XXXXXXXXXX。

审判长:

请出示身份证件。

(法警将身份证件递交审判长)

审判长:

证人你应如实陈述你所看到的事实,如有意作伪证将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王某):

听清楚了。

审判长:

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证人(王某):

同事。

审判长:

证人徐某,你今日来法庭是证明什么事情?

证人(王某):

6月13号,我早晨送孩子上学回来的时候,正好看见赵某和他的孩子被一辆电动车撞了,出于担心孩子的安全,我赶紧过去,并报了警。

审判员二:

当时你看到是谁撞的对方了吗?

证人(王某):

没有。

审判长:

还有没有要补充说明的?

证人(王某):

没有。

审判长:

原告有没有问题?

原告诉讼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方有没有问题?

被告诉讼代理人:

有,我想询问下证人从你看到有人被撞倒到你报警你用了几分钟?

证人(王某):

就1分钟左右。

被告诉讼代理人:

1分钟的时间,那你认为你看到他们相撞的完整过程了吗?

证人(王某):

应该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

询问完毕。

审判长:

请证人退庭。

(证人退庭后)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证据出示?

原告诉讼代理人:

没有了。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诉讼代理人:

我要核实下证据原件。

(法警传递)

被告诉讼代理人:

对原告第一份证据医疗发票我方只认可当天的费用,对后两天的费用不认可;对证据二诊断证明、证据三鉴定报告和鉴定费发票无异议;对原告第四份证据交通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6月13日发生的事情原告是13日看的病,15日复查的,有3张发票却是6月16日、17日、19日的日期,与就医时间不吻合;对原告第五份证据营养品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只是普通的轻微外伤,况且医生并没有给原告开出医嘱,所以并不需要购买营养品;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六收入证明,对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都存在异议,因为原告没有出示劳动合同、工资证明,以及完税证明,所以,我方不认同。

对于证人徐某证词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

证人看到相撞到报警只用了1分钟左右,并没有看到整个的过程,不可信。

质证完毕。

审判长:

请法警提交证据。

(法警传递证据给审判长)

审判长:

原告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原告诉讼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有无证据出示。

被告诉讼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经原告申请,法院前往公安机关调取了原、被告双方的笔录及相关资料,双方当事人对法庭调取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法警依次传递给原、被告双方,先原告,看完后给被告,最后给审判长)

原告诉讼代理人阅读完毕后:

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阅读完毕后:

无异议。

审判长:

双方在事实和证据上还有无补充?

双方诉讼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诉讼代理人:

本案中被告驾驶电动车将原告撞伤,原告受到的损害结果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虽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在后续的治疗中,我的当事人又要照顾孩子又要支付医疗费用,向单位请了一周的假,造成的误工费和孩子的医疗费也应由被告来承担。

而且孩子因为骨折,耽误了很多天的学习,给孩子的学习和生活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但被告对我方当事人进行的赔偿要求予以拒绝,被告应该承担其错误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我方所要求的赔偿费用均是实际发生的。

请求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对撞伤赵某父子一事确实十分内疚,但是原告方却推脱自己的责任,将责任完全推到被告的身上,才导致被告不愿再支付孩子的医疗费,交通安全不是一方的责任,双方都要承担责任,要由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原告在此事件中车速过快,也负有责任,所以我方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赔偿请求。

对于医疗费,我方只认定当天的医疗费用,对于后两天的费用不认可。

原告要求交通费过高应当酌减,被告只认可发票与就医时间吻合的金额。

对于营养费由于没有医生要求必需要用,所以被告不予赔偿。

对于要求原告误工费我方认为由于原告未出示相关证明,所以我方不认同。

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审判长:

双方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双方诉讼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

现法庭征求诉讼双方的意见,看双方是否同意法庭为你们主持调解,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商议后)

原告诉讼代理人:

同意。

审判长:

被告方的意见?

被告诉讼代理人:

同意。

审判长:

原被告你们双方可以先将各自的调解意向陈述一下。

原告诉讼代理人:

(讨论)我方征求当事人意见,原告只要求赔偿医疗费用5000元。

审判长:

被告当事人就原告的调解意向请发表意见。

被告诉讼当事人:

(讨论)我方赔偿全部医药费,而且先期垫付的1000元医疗费要予以扣除,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不予认可,最多赔偿3000元。

原告一(赵某):

那不行。

(拍桌子)

审判长:

请原告遵守法庭纪律。

原告一(赵某):

我还带孩子看了3天病,这误工费不能一点不给!

审判长:

为了孩子的健康着想,双方能否再各自退让一步,让孩子把伤养好,早日回到课堂。

希望你们为了各自的安全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

你们再商量商量,看看能否各自再退让一步达成共识,咱们和谐解决。

(原告与原告代理人小声讨论,被告与被告代理人小声讨论)

被告诉讼当事人:

我方再退让一步,赔偿4000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原告方你们同意吗?

原告诉讼代理人:

(小声讨论)我们接受,同意。

审判长:

因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法庭将出具调解书。

现在闭庭,退庭后双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敲击法槌)

(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签字后退庭)

六、专家点评

交通安全与我们的生命息息相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是惨重的。

本案交通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事实,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原被告双方无法确定双方过错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民事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主要是要告诫同学们安全无小事,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时刻牢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同样,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我们有义务指出家长和他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帮助其养成良好的意识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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