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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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免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政策基本介绍
一、“免、抵、退”税基本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1.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货物;
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必须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帐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帐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要求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的成交方式、数量、金额一致);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原则上以海关确定的离岸价格计算出口销售收入。
对财务健全、核算规范的出口企业,确需按实列支国外运费、保费、佣金的,可提出申请,报经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但在申报退税时须附送相应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凡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实的,今后一律以海关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岸价为退税依据。
(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帐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清算年度内不予调整。
四、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
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
=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五)生产企业必须在足额缴纳增值税,无欠缴、缓缴增值税税款的情况下方可予以办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
(六)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免抵退。
(七)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后,应及时回收单证,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如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将按相关税收法规进行处罚。
五、“免、抵、退”税申报的一般程序
“免、抵、退”税计算申报比较复杂,在日常操作中,出口企业必须特别注意在相应申报时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申报前,应首先在计算机中正确安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软件;有出口在财务入帐后次月的7—10日内,必须在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中录入数据生成免抵退税月份申报表并向国税机关办理预免预抵申报手续;单证齐全后,应及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数据,生成预申报数据在每月7—12号办理预申报,通过后在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中生成免抵退税单证齐全申报表连同装订成册的单证向国税机关办理单证齐全申报手续。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进行免抵退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供货企业销售给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加工视同生产产品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出口情况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中注明视同产品的出口额。
凡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产品出口额50%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办理免、抵、退税。
六、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程序。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销售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
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税程序图:
免、抵、退税申报步骤一操作索引
●企业按规定取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应当安装海关电子口岸执法系统软件,并在获权后的30日内向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领取出口退税登记证。
●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包括出口退税免、抵、退税申报管理系统企业端软件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二期网络版软件。
出口退税免、抵、退税申报管理系统企业端软件主要用于免、抵、退税月报表、明细表、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及单证齐全网上预申报的操作,企业可以自行到绍兴中天税务师事务所购买。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二期网络版软件主要用于出口退税数据的正式申报操作,企业可以登录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xtax.com)进行下载安装。
●出口货物必须开具浙江省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新办出口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申请并到征收部门领购。
目前外销发票开具内容尚无固定格式,但开具时一般应当包含装船口岸、目的地、开票日期、合同号、货物名称、货物数量、成交方式、单价、成交金额、开具人姓名等必需的内容。
● 新办出口企业发生外销业务,其首笔出口货物出口销售发票复印件必须在开具使用后报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备案,以便在出口免抵退管理系统企业端及税务端软件中确定首笔出口时间。
发生进(来)料加工业务的,在履行每份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来)料之前,持进(来)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等资料,向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进出口业务发生后,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入帐进行财务处理。
需要遵循的规范包括:
1、当出口企业将货物装运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就应作出口销售。
2、按入帐当月1日或当日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登记有关帐册;
3、入帐依据必须是离岸价,如以其它方式成交的,一般应采用扣除实际发生的运保费入账。
●进行财务处理的同时,应当将出口相关信息录入出口免抵退管理系统企业端软件中。
操作步骤包括:
点击主界面的导航栏里的“出口免抵退税”文本按钮下的子模块“免
抵退明细表”进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录入操作。
申报明细表分三种情况录入:
一、当期出口明细;二、6个月单证未齐(红字);三、单证齐全补申报(蓝字)。
选择一种明细,用增加,插入,删除,保存来处理申报明细表的录入,在增加之前先要设置相应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按“汇率设置”按钮来设置当前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设置好汇率后在录入窗口中一些数据就会自动换算,录入窗口中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税率是根据出口商品代码自动生成,如果征税税率有多个,可以根据实际选择一个。
出口商品代码主要是根据常用商品代码而来的。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证明的录入操作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录入操作基本上相同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正式启用后,国税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无海关电子信息”或“海关电子信息与报关单不符”等出错信息时,不予办理退(免)税。
因此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后,必须及时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对、确认、提交单证电子信息,以保证之后的出口退税申报顺利通过。
(一)出口报关办理出口退税网上交单操作
1、登录系统,选择“单据提交”功能,系统自动提取该企业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底帐数据。
2、点击列表中的单证号码,可查阅相应单证的详细数据。
3、选择并点击准备提交的数据,使用“选择提交”功能,即可完成向国税局的单据提交任务。
也可使用“批量提交”功能将相关数据集中提交国税局。
(二)结关信息查询
1、登录系统,选择“结关信息查询”功能,系统将显示该企业已结关货物的报关单编号、结关日期、申报地海关等信息。
2、点击页面右上角打印按钮,可打印出该页结关信息列表。
进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时,要求网上数据项目必须与出口货物具体报关项目核对完全一致后,方可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
其中必须重点核对的项目有:
海关编号(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出口口岸、经营单位编码、备案号、贸易方式、运抵国(贸易国别)、批准文号(收汇核销单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商品编号、商品名称、第一数量、第一计量单位、第二数量、第二计量单位、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总价、币制。
报关单“证明联”一经打印,不得人工修改,对确因录入、网络传输及系统故障等原因需要修改数据的,要收回原报关单“证明联”,重新打印并上传新电子数据,不得采取人工填写或修改后加盖印章的作法。
免、抵、退税申报步骤二操作索引
●企业如发生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的,在第一笔进料进口后,来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应向出口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免税证明,以确定当月免抵退税和纳税申报的准确数据。
办理免税证明要求如下:
1、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一般应在进口料件购进2个月内申请出具。
申请时需持下列资料:
进口料件加工登记手册;进口报关单;进口提单。
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二期网络版中的“基础数据采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栏中录入信息并生成电子信息,在出口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中“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模块录入信息,打印相关报表后连同上述资料一同报出口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2、来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应自取得《海关来料加工手册结案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持下列资料申请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海关核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销售发票;海关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核销台帐。
同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二期网络版中的“基础数据采集”—来料加工贸易管理栏中录入信息并生成电子信息,打印相关报表,报出口退税管理部门。
●当期帐面数据与出口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软件中的出口明细数据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调整使其保持一致。
之后进行预免预抵数据生成操作,步骤如下;
1、进入出口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在免抵退申报表模块中点击“汇总”,由系统自动汇总税款所属期内出口明细数据,生成免、抵、退税月报表、明细表:
2、在系统内打印免、抵、退税月报表、明细表一式四份,核对无误后报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进入出口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在免抵退申报表模块中点击“网上申报”,将当期免、抵、退数据报送税务机关;
4、申报出现错误信息的,点击免抵退申报表模块中的“本地作废”,重新进行申报表生成操作。
●每月1—10日,由出口企业根据当月外销收入数,经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系统录入后,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通过网上报送市国税局。
报送成功后,出口企业可按规定自行转出应退税额并作相应的账户处理;不再每月报送纸质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及其他资料。
年终清算时,出口企业应随同清算资料将全年“免抵退”税月报表等纸质凭证一并报进出口处统一签收盖章,并退企业一份备查。
随同清算资料上报的“免抵退”申报资料为: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一式二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二份),经征收部门审核签章的各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根据征管工作的需要国税部门可随时要求纳税人上报上述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及其他附属资料。
●对于取得的已批准的预免预抵数据,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1、结转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结转应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上期出口退税额应从留抵税额中转入应收出口退税栏中
免、抵、退税申报步骤三操作索引
●企业货物出口后,应及时收齐相应的出口退税单证,包括:
出口货物销售发票(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次序,将出口退税单证一一配对。
●配单完毕的单证,与原入帐数及出口免抵退管理系统企业端中明细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内容包括出口商品代码、退税率、成交方式、成交金额等栏目,发现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对于确因原入帐或录入错误的,应及时采用红字冲销法调整原入帐数和录入数据,保证帐面数据及免抵退数据的准确性。
● 对于6个月尚未收齐的单证或超过6个月收齐的单证,应按照内销申报纳税,并用红字冲销出口销售收入,之后收齐单证的,在出口退税年终清算期内一并调整。
● 核对无误的单证,按照“一票两单”实际内容,进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二期网络版进行录入操作并生成预申报信息。
步骤如下:
(1)企业申报数据录入。
在“基础数据采集”模块下“退税进货明细录入”及“退税申报明细录入”中按要求录入出口业务数据;
(2)数据加工处理。
在“数据加工处理”模块下进行关联检查,在未发现错误的前提下,执行“生成本次申报”;
(3)生成退税申报数据。
在“数据统计上报”模块下生成企业预申报文件或软盘。
●每月11—15日,将生成的预申报数据通过网络或人工报送的办法,报送到退税部门进行预申报,同时取得预申报反馈信息。
●预申报未通过的单证,在系统中作数据修改、删除或转入待申报,其他已预申报通过的单证数据,选择“数据统计上报”模块录入、打印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三份)及进货、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一份),生成正式申报数据。
同时进入出口免抵退管理系统企业端的单证齐全报表模块,选择单证齐全出口货物明细表,点击“增加”录入当期单证齐全已经预申报通过的单证明细数据,保存后选择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汇总)栏,点击“汇总”,由系统自动生成当期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数据,并打印纸质报表(一式二份)。
系统中有关数据的录入原则:
1、申报年月即申报退税所属期,指企业本次申报的最大出口年月,长度6位,格式为“200301”、“200310”,等等;
2、序号,长度4位,企业每月可从0001开始,如果一个月分几次申报,序号不能重复;
3、关联号,长度10位,指业务笔次号,格式为“4位年度+2位月份+4位业务笔次号”,如“2003010001”,等等;
4、进货凭证号,该栏录为13个9。
●对预申报通过的出口退税单证,进行配单装订:
(1)按关联号次序进行排序;
(2)装订顺序为:
核销单、外销发票、报关单、有关资料;
(3)同一关联号内相关凭证必须保持进货、出口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等严格一致;
(4)出口发票空白处加盖入帐章、企业中英文条形章、企业法人签名章并填妥入帐时间、金额,右下方注明关联号。
●打印整理完毕的单证资料及报表,应保证数据间的一致性,报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
●运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二期网络版、出口免抵退管理系统企业端软件,将正式申报及申报表数据通过网络报送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部门。
●每月11—15日,持下列资料到税务大厅出口退税窗口办理正式申报手续:
(1)外汇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原件);
(2)外销发票(退税专用联原件);
(3)出口货物海关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原件);
(4)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三份);
(5)退税进货明细表;
(6)退税申报明细表;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一式两份);
(8)软盘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及凭证。
出口企业有代理出口业务、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还包括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