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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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方案

**********煤矿

“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方案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煤矿

“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方案

煤矿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绝大多数都和矿井主要系统不合理、不健全、不可靠有重大关系。

排查系统缺陷,排除煤矿安全系统中的重大隐患,是防止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手段和根本举措。

为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系统正常,实现本质安全,依据省市县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矿开展“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煤矿“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充分认识抓好煤矿安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生命工程的理念,坚持以“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为抓手,加强对煤矿安全系统的检查,及时排除我矿安全生产系统隐患,确保我矿安全系统稳定可靠安全运行,提升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确保我矿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力度,矿成立“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工作内容

  根据上级安全部门要求和我矿安全生产实际,确定以下七个安全系统作为我矿“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检查的重点,即:

⑴矿井开拓系统与采掘布置;⑵矿井通风系统;⑶矿井瓦斯抽采系统与防突管理;⑷矿井水害防治及矿井防排水系统;⑸防灭火系统;⑹监测监控系统;⑺电气安全、提升运输及其他安全系统。

具体内容见《**********煤矿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要点》。

四、组织实施

㈠矿各个单位要对照上述七个安全系统检查的工作要点,对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全覆盖、全方位的认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逐项登记,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人、期限、措施、资金、预案“五落实”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对安全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止生产,治理隐患。

㈡“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领导小组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实抓好,务必保证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

  ㈢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专家组专家对我矿进行安全生产系统隐患排查,确保矿井安全基础条件达标,安全生产系统安全可靠。

五、工作要求

  ㈠要对照《**********煤矿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要点》,发现存在必须达到而没有达到要求的,发现存在规定的严禁事项的,不能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或不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视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必须进行停产整顿,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整改,按规定分级权限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对做好我矿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作为当前我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认真抓实抓好。

㈢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要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改进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全面彻底、不走过场。

㈣深入检查,及时整改。

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防范措施,并停止一切采掘活动,要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要坚决杜绝大隐患在生产过程中存在。

㈤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统计上报工作。

矿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每次检查出的隐患归类存档,跟踪落实,并要按照要求搞好统计上报工作。

  附后:

《**********煤矿“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要点》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煤矿

“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要点

一、矿井开拓系统与采掘部署

1、井筒、井底大巷和主要硐室断面、数量、布置方式、布置层位要能满足通风、运输、安装设备、运送人员、抢险救灾、安全出口等要求,矿井回风井必须专用,且不少于两条进风井,井筒数量不少于三条。

矿井所有井筒都必须达到生产水平标高,并能为采掘工作服务。

2、采区上山必须贯穿整个采区,巷道高度符合规定,断面能满足实际需要;必须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上山,两条进风上山。

严禁将采区上山布置在突出煤层中或未作突出鉴定的煤层中。

3、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必须符合规定,编制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及采掘接续计划时必须依据矿井设计(核定)能力,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严禁在计划外多开头、面。

矿井不超过一个采面、两个掘进头(瓦斯治理工程除外)。

4、矿井的开拓延深和采区接续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顺序施工,在一期工程的开拓、通风和排水系统没有形成前,严禁施工回采巷道。

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排水、瓦斯治理等安全系统必须完善后才能进行回采,严禁“剃头下山”开采。

二、通风系统

1、主要通风机必须能满足矿井需风量,必须安装两台同等型号、同等功率的主要通风机(一用一备),当一台停止运转后,另一台必须在10分钟内开启。

严禁风井担任提升任务,不得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独立通风。

采区的回风流必须直接进入矿井一翼回风或总回风,采掘工作面的回风流应当直接引入采区回风上山(平巷)、回风石门等回风巷道内。

3、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采区全长,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不得在工作面进回风顺槽掘进过程中开掘联巷,因地质构造必须施工联巷的,报上级集团公司批准,并必须符合专用回风的相关规定。

4、采区内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所有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应当直接引入专用回风巷;凡是承担了两个及以上采掘工作面的回风任务的井巷,都必须达到专用回风的要求。

5、采掘工作面的回风流严禁串入其他采掘工作面,严禁将掘进工作面的开口位置布置在此类回风流中。

6、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

7、井下所有作业地点、机电硐室、通风行人巷道的风量必须满足实际需要,且风速必须符合规定,不得出现粉尘飞扬或瓦斯积聚。

不得出现循环风、不符合规定的扩散通风。

8、井下风门、风窗、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的数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要求。

防突风门还必须经过所属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瓦斯抽采系统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1、必须编制矿井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要大于计划的回采煤量。

2、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抽放泵的型号、数量、能力、抽放管路的材质、管径都要满足矿井瓦斯抽采实际需要和国家安全标准,按照“大功率、大流量、大管径”的要求配置抽放泵和抽放管路,其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

瓦斯抽采系统必须同时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系统。

3、实现瓦斯抽采的自动计量。

抽放管网的主管和支管都要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并接入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实现对每个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地点的瓦斯抽采量分别计量。

4、瓦斯抽采泵房必须配置完善的配套安全设施,电器、管路防爆、防回火、地面防雷电、防瓦斯积聚等安全设施必须完好并正常使用。

5、强化源头管理,矿井开采的煤层必须按照规定做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加强矿区开采煤层的瓦斯参数测定工作。

6、必须编制矿井、采区、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治突出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防治突出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

7、要实现瓦斯抽采达标,煤矿要建立设计、施工、验收、抽采、联抽等一系列完整的工作制度,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瓦斯抽采和消突效果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采掘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和消突评价报告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批准后予以认可,要按照“三计划”要求编制瓦斯抽采计划,确保“抽掘平衡”。

8、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系统,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设置防突风门、压风自救系统、避难所。

防突风门距工作面距离不低于70m,墙体厚度不低于0.8m且要对墙体与围岩之间采取固定措施,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反向风门必须处于常闭状态,以提升系统抗灾能力。

通过防突风门墙体的水沟、风筒、溜子等必须设置可靠的逆向隔断装置。

没有可靠的防逆流装置,严禁使用皮带运输机穿过防突风门。

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防突风门外的新鲜风流中放炮,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要符合规定,必须确保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畅通。

9、必须建立健全瓦斯、防突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保证机构、人员、装备、资金、措施落实到位。

四、防治水和矿井防排水系统

1、必须在井田范围内开展全面的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查清顶底板含水层、岩溶水、陷落柱、老窑水、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

重点要掌握老窑、采空区积水的准确空间位置、水量、水压等情况,水文地质条件没有查清或没有针对具体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措施的,不得进行生产。

2、掘进工作面探放水。

必须坚持物探先行、钻探补充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做到有掘必探。

物探结论要经过所属集团公司检查审查同意后方可应用,每次物探必须留有30m超前距。

当物探前方有积水时,必须严格按照探放老空水的要求布置钻孔。

掘进工作面都要配置专业探放水钻机和足够数量的钻杆。

3、矿井主要水仓、排水泵、排水管路、水泵房、供电线路等必须符合规定,满足本矿井排水需要。

矿井必须至少有一条管径200mm排水管路,每趟排水管路离水仓7m和50m位置,分别增设1个应急排水接口,保障排水系统应急处置可靠、有效。

4、矿井要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配备水文地质技术人员和专业队伍,配置满足安全需要的矿井防排水、探放水设备设施。

五、矿井防灭火系统

(1)加强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的管理,煤矿必须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负责。

(2)防治外因火灾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备。

井上下都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材料库,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机电设备安装地点的消防器材配备到位,皮带运输机、空压机等

(3)机电设备的综合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并正常使用。

六、监测监控系统

(1)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及井下分站、传感器、传输电缆、断电控制等设置和系统维护、调校、试验必须符合规定。

监控系统必须定期调校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做到监控有效。

(2)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实现县域联网,并具备瓦斯超限自动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报送信息的功能。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必须实现监测监控系统公司内网联网。

(3)严禁在监测系统内安装瓦斯超限数据过滤软件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七、机电、提升运输及其他安全系统

1、矿井供电系统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双回路上严禁接入其它负荷,回路之间能实现自动切换。

矿井一级用户要实现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供电。

2、矿井供电系统及地面主要机房、井口必须有完善的避雷设施。

3、必须确保斜井人车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并正常使用。

4、井下机电设备“三大保护”和防爆性能必须完好,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机电设备。

5、综合防尘系统的防尘洒水管路、风流净化装置、洒水降尘装置必须建设完善并正常使用。

6、矿井“六大系统”必须按规范建设和使用;其他涉及到煤矿安全的设施设备必须配备到位并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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