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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船舶和船员

复习1

复习1

2011年05月24日

  第二章船舶和船员

  2.下列不属于船舶担保物权的是(C)。

  A船舶优先权B船舶抵押权C船舶所有权D船舶留置权

  4.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ADE)。

  A船舶所有人B船东雇佣人C船长D船东代理人E船舶共有人

  5.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船舶抵押权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7.船舶留置权是制造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之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3.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能够享受船舶优先权的债权有哪些?

  4.船长的职能有哪些?

  3.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管理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不包括使用服务费如装卸费等。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包括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4.船长的职能有:

管理和驾驶职能;保卫安全职能;紧急处置职能;公证职能;代理职能;制作法律文书的职能。

  3.试论述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4.试论述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

  3.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制度。

主要有以下特征:

  

(1)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并非出于当事人的约定。

在诸多的海事请求权中居于优先受偿的地位。

  

(2)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许的请求权或称为保证权,船舶优先权依附于船舶之上,即使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船舶优先权仍可针对该船舶执行。

  (3)船舶优先权依附于海上财产,在合理的时间内,不会因所有权发生变化而消失,除非所有权的变化是由于法院行使管辖权将船舶强制出售而引起。

  (4)船舶优先权无条件地随海上财产而转移,不论谁占有该财产,船舶优先权都将随物转移。

  (5)船舶优先权的效力不需要登记,也不以占有为依据,一般是由法院予以执行的,无论船舶所有人或登记是否发生变更,船舶优先权都随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但是船舶优先权有一定的时效,逾期的船舶优先权即成为一般的海事请求权。

  4.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这三种担保物权都是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的,即其标的均为船舶。

它们都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受偿权。

尽管它们具有一些共性,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权利的产生不同。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它们都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因当事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而产生的,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2)效力的产生不同。

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并不需要实施任何行为;船舶留置权效力的产生必须占有船舶;而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则产生于登记。

  (3)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债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必须通过法院扣押有关船舶,责令有关债务人提供担保,或强制拍卖该船舶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船舶留置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则只须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可,不需要申请法院予以扣押。

  (4)担保的债权不同。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诸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和因侵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救助人、打捞人因制造、修理、救助或打捞而产生的债权;而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由于救助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海上行为,许多债权人的债权如果不靠海上救助可能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法律规定因救助而产生的债权受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双重担保。

  (5)受偿的顺序不同。

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第三章海上运输合同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方式有(ABD)。

  A协商解除B任意解除C强迫解除D法定解除E到期解除

  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主要有(ABC)。

  A统一责任制B网状责任制C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D分段责任制E免责制度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提单

  3.预借提单

  4.倒签提单

  5.多式联运

  6.电子提单

  7.海上旅客运输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由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3.预借提单是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4.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5.多式联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运人)以一份联运单证,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运至另一国特定地点的国际货物运输。

  6.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递的按一定的规则组合而成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

  7.海上旅客运输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输的船舶将旅客及其行李经海路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运输活动。

  一、简答题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特征?

  2.提单的种类有哪些?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有: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承揽合同;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3)在航次租船运输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要式合同;(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2.

(1)依据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可以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依提单上收货人抬头的记载不同,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3)依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4)依据运输方式不同,可以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

  二、论述题1.试论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试论述提单的性质1.承运人的义务和权利:

  承运人的义务有:

承运人应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应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船舶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由于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内不能免责的原因,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有:

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的请求权;留置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或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约定的运费;提供约定的、合格、合法的货物;对危险货物承担责任(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按时接受货物。

  2.提单的性质,是提单在海商法上所具有的内在属性。

关于提单的性质,学者们的看法不同,但均认为提单具有以下三种性质:

  

(1)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

一般而言,承运人或船长在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即应按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提单中记载货物的主要标志、包装、件数或数量、质量和货物的外表状况等具体情况。

对托运人而言,提单即为承运人或船长已收到该提单所记载的关于货物各项说明的表面证据或初步证据,若承运人没有足够的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不符,就应按提单所记载货物的各种情况向托运人或收货人交付货物,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多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签发,租船运输时,出租人或船长亦可签发提单。

在班轮运输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一般并不专门订立详细的海运合同,而以提单条款确定权利义务,但是这些提单条款并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是因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早于承运人在托运人依据班轮公司规定的船期、运费率等情况填写的托运单上签字盖章时就已成立,签发提单不过是承运人履行海运合同的行为而已。

  (3)提单是承运人据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特性,但不同种类的在不同的场合下,其所代表的物权的具体性质有所不同,既可以代表所有权,亦可代表担保物权。

提单的物权凭证特性决定了承运人必须凭提单放货,但承运人一般签发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大多数国家规定,只有正本提单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要求承运人交货,副本提单和大量收据均不为物权凭证。

  第四章船舶租用合同

  1.船舶租用合同一般分为(BDE)

  A租用合同B航次租船合同C班轮运输合同D定期租船合同E光船租赁合同

  三、名词解释

  1.船舶租用合同

  2.航次租船合同

  3.定期租船合同

  4.光船租赁合同

  1.船舶租用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约定使用船舶,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协议。

  2.航次租船合同,亦称航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4.光船租赁合同亦称光船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四、简答题

  1.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3.光船租船合同有哪些特征?

  五、论述题

  试论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四、

  1.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完整的合同格式,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2)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规定都属于性规范,仅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故合同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度较大;(3)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装卸时间、滞期费、速谴费的约定;(4)提单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作用与班轮运输不同,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在承租人手里仅仅作货物的收据和物权凭证。

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依据租船合同约定。

  2.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工资、伙食以及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和供应品等。

出租人对船舶拥有占有权和处分权,并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

(2)承租人在租期内有权使用船舶的舱位,负责船舶营运安排,负责船舶的燃油费、港口使用费、货物装卸费等营运费用。

(3)租金按船舶租用时间的长短来计算。

租期的长短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3.光船租船合同的特征有:

(1)光船租船合同,出租人仅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把船舶的使用权和占有权都转移给了承租人;

(2)出租人除提供适航船舶和备有船舶文书外,不承担其他义务。

承租人有权指派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完全承担船舶在营运中所发生的风险和责任,船舶的一切开支与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五、

  1.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虽然都是拟用“租船合同”的名称,但有明显的区别:

  

(1)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事实上与班轮运输中的承运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是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应对完成约定航次的运输任务直接负责;但在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关系,除出租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外,出租人仅对承租人负责。

即使出租人的船舶有可能因运输合同或承租人的其他债务而被扣押,但这并不影响其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向承租人追偿其不应承担的部分责任。

  

(2)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给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除装卸费或垫仓物料等费用另有约定外,得自负一切费用,在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的是整艘船舶,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船舶可在约定的航区内由承运人控制、调配和使用。

除出租人承担船舶的维修和保养等费用外,其他有关船舶营运费用得由承租人承担。

  (3)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收取的是运费,或是按照货物的数量或重量计算的运费;而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租金是按照船舶载货能力每吨每月计算,或按船舶每月的租金率计算。

  (4)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承租人仅承担在装港或卸港超装卸时间的滞期损失;但在定期租船合同下,除合同约定可停付租金的时间外,不论承租人是否使用船舶,装卸是否发生延迟,承运人都应按规定支付租金。

  第五章海上拖航

  一、多项选择题

  1.在海上拖航合同中,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主要有(ABD)。

  A指挥原则B过失责任原则C无过失责任原则D合同约定原则E法定责任原则

  二、名词解释

  1.海上拖航

  2.海上拖航合同

  1.海上拖航又称海上拖带或船舶拖带,是指拖轮利用自己的动力和设备将无自航能力的船舶和其他可漂浮的物体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或完成某项服务以实现被拖船舶或物体空间移位的海上作业。

  2.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用的合同。

  3.海上拖航合同与海难拖航救助合同的明显区别在于:

目的不同;被拖物在起拖前是否处于危险中的状态不同;费用不同;合同订立的时间不同。

  三、简答题

  1.海上拖航的种类有哪些?

  1.

(1)依拖轮与被拖物的方位可分为拖拉、顶推和拖带;

(2)依作业区域可分为港区内拖航、河海拖航、沿海拖航和国际拖航;(3)依在同一拖航作业中拖轮的数量可分为单一拖航、共同拖航和连接拖航;(4)依拖航费的计付方式不同可分为日租型拖航和承包型拖航;(5)依拖航的法律性质可分为运送性拖航、承揽性拖航和雇佣性拖航。

  2.海上拖航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2.海上拖航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当事人为承拖方和被拖方;

(2)海上拖航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非要式合同。

  2.试论述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承拖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表现在:

承拖方的主要义务是保证拖轮适航适拖;负责指挥拖航作业;合理正当航行;交付被拖物;支付拖轮营运费。

承拖方的权利有拖航费请求权;留置权;免责权。

  被拖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表现在:

被拖方的主要义务是保证被拖物处于适拖状况并交付;配合拖轮,服从承拖方船长的指挥;安全港口的保证;支付拖航费和其他费用;接受被拖物。

被拖方的主要权利有预付拖航费返还请求权;被拖航权。

  第六章船舶碰撞

  一、多项选择题

  1.船舶碰撞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有(BCE)。

  A精神损害赔偿B恢复原状C赔偿实际损失D赔礼道歉E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不赔偿

  二、名词解释

  1.船舶碰撞

  1.船舶碰撞的概念有传统概念和新概念之分。

传统船舶碰撞概念的基本含义是指船舶之间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实际接触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事故。

新船舶碰撞概念是指一船或多船的过失造成的一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

三、简答题

  1.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2.船舶碰撞的种类

  三、

  1.传统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有:

(1)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

(2)船舶必须发生接触;(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其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碰撞必须有损害。

  船舶碰撞新概念在法律构成要件上有:

(1)船舶碰撞须有过失;

(2)碰撞是船舶间、船舶与非船舶间的碰撞;(3)船舶间无需有实际接触。

船舶碰撞的新概念大大扩大了传统概念所适用的范围。

  2.

(1)依船舶是否有接触分为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

(2)依碰撞船舶的主观心态分为过错碰撞和非过错碰撞

  第八章海难救助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难救助合同从(B)时起开始生效。

  A依双方当事人的意图B成立C实施D救助结束

  2.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难救助合同一旦生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变更、解除、终止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而只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A)。

  A变更合同内容B宣告解除合同C终止合同D宣告合同无效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ACDE)有权订立海难救助合同。

  A遇难船舶的船长B遇难船舶的船员C遇难船舶的所有人D遇难船舶的船舶经营人E遇难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2.国际上通行的海难救助合同有(AB)。

  A雇佣救助合同B“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C无偿救助合同D“无效果有报酬”救助合同

  三、名词解释

  1.海难救助

  2.海难救助合同

  四、简答题

  1.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海难救助的种类有哪些?

  3.“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有哪些特点?

  4.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五、论述题

  海难救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三、

  1.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在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难的人员、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援助、救助的行为。

  2.海难救助合同是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在救助开始前或进行中达成的由救助方对被救助方遇难的船舶或其他财产进行救助,而由被救助方支付报酬或救助费用的协议。

  四、

  1.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有:

(1)须有救助主体;

(2)须有救助对象;(3)救助对象须处于真实危难之中;(4)海难救助发生在海上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5)救助须有效果。

  2.

(1)依遇难财产是否被所有人占有可分为救助和捞救;

(2)依救助人的性质与地位可分为强制救助、义务救助、契约救助、自愿救助;(3)依救助作业的内容与方式可分为拖航救助、搁浅救助、抢险救助、守护救助、提供船员设备或供应品、救火、打捞等;(4)按救助对象可分为对人的救助和对物的救助。

  3.

(1)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承揽关系,强调救助人的救助效果。

(2)救助作业由救助方负责指挥,并对救助中的一切风险包括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3)无需事先确定救助报酬数额,在救助作业完成后,由双方按救助效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决定。

  4.

(1)救助对象处于真实的不能自救的海上危险中;

(2)救助人须出于自愿;(3)救助须有效果;(4)救助为被明确合理地拒绝。

  五、

  海难救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救助方的基本义务有:

(1)谨慎救助;

(2)寻求他人的援助;(3)在安全地点如实移交获救财产。

被救助方的基本义务有:

(1)通力合作;

(2)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3)及时接受获救财产;(4)担保与支付救助款项。

  第九章共同海损

  二、多项选择题

  1.共同海损牺牲包括(ABCD)。

  A船舶牺牲B货物牺牲C运费牺牲D船舶所载其他财产牺牲E船上人员牺牲

  2.共同海损费用包括(BCDE)。

  A保险费用B在避难港发生的额外费用C代替费用D救助费用E证明所索赔的损失或费用

  三、名词解释

  1.共同海损

  2.单独海损四、简答题

  1.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有哪些区别?

  三、

  1.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使船舶、货物免遭共同危险,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而引起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摊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2.单独海损是指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驾驶人员等的航海过失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

这部分损失不能要求航海中的个利害关系人来分摊,只能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或按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

  1.共同海损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

(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3)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要有效果。

  2.

(1)损失发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完全由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一方可免责的过失等原因直接造成的损失;而共同海损则是由于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之后,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某种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单独海损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如果是因某一方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认为地、有意地造成的,所受损失应由受益方按照受益财产的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章海事索赔责任限制

  一、多项选择题

  1.海事索赔责任限制的主体有(ABCDE)。

  A船舶所有人B船舶的承租人C船舶的经营人D船舶的救助人E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

  2.我国《海商法》规定的非限制性债权有(ABCDE)。

  A对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B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

  C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赔偿请求

  D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E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第十一章海上保险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A

  被保险货物由于洪水造成的部分损失由于船舶碰撞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在装卸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部分损失共同海损牺牲

  二、多项选择题

  1.海上货物运输的基本险主要有(ABC)。

  A平安险B水渍险C一切险D淡水雨淋险E钩损险

  2.船舶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ABC)。

  A被保险船舶不适航B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C被保险人的疏忽D被保险人恪尽职责仍不能发现的船舶正常磨损、腐烂E自然灾害造成船舶的全损

  三、名词解释

  1.海上保险合同

  1.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四、简答题

  1.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1.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有:

(1)海上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3)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第十二章海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一、多项选择题

  1.海事争议解决的途径主要有(ABCDE)。

  A协商B和解C调解D仲裁E诉讼

  2.我国处理海事争议的机构主要有(BCD)

  A公安机关B港航行政部门C海事仲裁机构D海事法院E各地商会

  3.海事仲裁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ABCDE)。

  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B仲裁事项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D仲裁的时间E仲裁的地点

  4.海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BCDE)。

  A最惠国待遇原则B主权原则C平等与对等原则D国际条约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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