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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一、起重工

1、一般规定

1.1、起重工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严禁酒后作业。

1.2、起重工应健康,两眼视力均不得低于1.0,无色盲、听力障碍、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影响起重吊装作业的疾病与生理缺陷。

1.3、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环境、吊索具、防护用品。

吊装区域无闲散人员,障碍已排除。

吊索具无缺陷,捆绑正确牢固,被吊物与其他物件无连接。

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1.4、轮式起重机作业时必须确定吊装区域,并设警戒标志,必要时派入监护。

1.5、大雨、大雪、大雾及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露天起重吊装作业。

严禁在带电的高压线下或一侧作业,。

1.6、在高压线垂直或水平方向作业时,必须保持下表所列的最小安全距离。

1.7、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输电导线电压(kV)

1以下

1~15

20~40

60~110

220

允许沿输电导线垂直方向最近距离(m)

1.5

3

4

5

6

允许沿输电导线水平方向最近距离(m)

1

1.5

2

4

6

2、起重机司机、指挥信号、挂钩工必须具备下列操作能力:

2.1、起重机司机必须熟知下列知识和操作能力:

所操纵的起重机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制度。

起重量、变幅、起升速度与机械稳定性的关系。

钢丝绳的类型、鉴别、保养与安全系数的选择。

一般仪表的使用及电气设备常见故障的排除。

钢丝绳接头的穿结(卡接、插接)。

吊装构件重量计算。

操作中能及时发现或判断各机构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制动器突然失效能作紧急处理。

2.2、指挥信号工必须熟知下列知识和操作能力:

应掌握所指挥的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机进行检查。

能熟练地运用手势、旗语、哨声和通讯设备。

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结构施工图,能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工艺要求指挥起吊、就位构件、材料和设备等。

掌握常用材料的重要和吊运就位方法及构件重心位置,并能计算非标准构件和材料的重量。

正确地使用吊具、索具,编插各种规格的钢丝绳。

有防止构件装卸、运输、堆放过程中变形的知识。

掌握起重机最大起重量和各种高度、幅度时的起重量,熟知吊装、起重有关知识。

具备指挥单机、双机或多机作业的指挥能力。

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

即:

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

信号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牵物;散物捆绑不牢;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零碎物无容器;吊装物重量不明等。

2.3、挂钩工必须相对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识和操作能力:

2.3.1、必须服从指挥信号的指挥。

2.3.2、熟练运用手势、旗语、哨声的使用。

2.3.3、熟悉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工作性能。

2.3.4、熟悉常用材料重量,构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2.3.5、熟悉构件的装卸、运输、堆放的有关知识。

2.3.6、能正确使用吊、索具和各种构件的拴挂方法。

2.3.7、作业时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听从统一指挥。

2.3.8、使用起重机作业时,必须正确选择吊点的位置,合理穿挂索具,试吊。

除指挥及挂钩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

2.3.9、使用两台吊车抬吊大型构件时,吊车性能应一致,单机荷载应合理分配,且不得超过额定荷载的80%。

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2.4、基本操作

2.4.1、穿绳:

确定吊物重心,选好挂绳位置。

穿绳应用铁钩,不得将手臂伸到吊物下面。

吊运棱角坚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须加衬垫,用套索。

2.4.2、挂绳:

应按顺序挂绳,吊绳不得相互挤压、交叉、扭压、绞拧。

一般吊物可用兜挂法,必须保护吊物平衡,对于易滚、易滑或超长货物,宜采用绳索方法,使用卡环锁紧吊绳。

2.4.3、试吊:

吊绳套挂牢固,起重机缓慢起升,将吊绳绷紧稍停,起升不得过高。

试吊中,指挥信号工、挂钩工、司机必须协调配合。

如发现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连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2.4.4、摘绳:

落绳、停稳、支稳后方可放松吊绳。

对易滚、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绳要用安全钩。

挂钩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

如遇不易人工摘绳时,应选用其他机具辅助,严禁攀登吊物及绳索。

2.4.5、抽绳:

吊钩应与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缓慢起绳,不得斜拉、强拉、不得旋转吊臂抽绳。

如遇吊绳被压,应立即停止抽绳,可采取提头试吊方法抽绳。

吊运易损、易滚、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机抽绳。

2.5、吊挂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2.5.1、兜绳吊挂应保持吊点位置准确、兜绳不偏移、吊物平衡。

2.5.2、锁绳吊挂应便于摘绳操作。

2.5.3、卡具吊挂时应避免卡具在吊装中被碰撞。

2.5.4、扁担吊挂时,吊点应对称于吊物中心。

2.6、捆绑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2.6.1、捆绑必须牢固。

2.6.2、吊运集装箱等箱式吊物装车时,应使用捆绑工具将箱体与车连接牢固,并加垫防滑。

2.6.3、管材、构件等必须用紧线器紧固。

2.7、新起重工具、吊具应按说明书检验,试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2.8、长期不用的超重、吊挂机具,必须进行检验、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2.9、钢丝绳、套索等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10。

3、构件及设备的吊装

3.1、作业前应检查被吊物、场地、作业空间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3.2、作业时应缓起、缓转、缓移,并用控制绳保持吊物平稳。

3.3、移动构件、设备时,构件、设备必须和拍子连接牢固,保持稳定。

道路应坚实平整,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统一指挥,协调一致。

使用卷扬机移动构件或设备时,必须用慢速卷扬机。

3.4、码放构件的场地应坚实平整。

码放后应支撑牢固、稳定。

3.5、吊装大型构件使用千斤顶调整就位时,严禁两端千斤顶同时起落;一端使用两个千斤顶调整就位时,起落速度应一致。

3.6、超长型构件运输中,悬出部分不得大于总长的1/4,并应采取防护倾覆措施。

3.7、暂停作业时,必须把构件、设备支撑稳定,连接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3.8、吊索具

3.8.1、作业时必须根据吊物的重量、体积、形状等选用合适的吊索具。

3.8.2、严禁在吊钩上补焊、打孔。

吊钩表面必须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纹。

严禁使用危险断面磨损程度达到原尺寸的10%、钩口开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转变形超过10%、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的吊钩。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3.8.3、编插钢丝绳索具宜用6×37的钢丝绳。

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

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强度的70%计算。

3.8.4、吊索的水平夹角应大于45°。

3.8.5、使用卡环时,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前必须检查封闭销是否拧紧。

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卡环。

严禁用焊补方法修复卡环。

3.8.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丝绳不得继续使用:

(1)在一个节距的断丝数量超过总丝数的10%。

(2)出现拧钮死结、死弯、压扁、股松明显、波浪形、钢丝外飞、绳芯挤出以及断股等现象。

(3)钢丝绳直径减少7%~10%。

(4)钢丝绳表面钢丝磨损或腐蚀程度,达表面钢丝直径的40%以上,或钢丝绳被腐蚀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见,整根钢丝绳明显变硬。

3.8.7、使用新购置的吊索具前应检查其合格证,并试吊,确认安全。

二、塔式起重机

1、操作前检查

1.1、上班必须进行交接班手续,检查机械履历书及交接班记录等的填写情况及记载事项。

1.2、操作前应松开夹轨器,按规定的方法将夹轨器固定。

清除行走轨道的障碍物,检查跨轨两端行走限位止挡离端头不小于2~3m,并检查道轨的平直度、坡度和两轨道的高差,应符合塔机的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路基不得有沉陷、溜坡、裂缝等现象。

1.3、轨道安装后,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3.1、两轨道的高度差不大于1/1000。

1.3.2、纵向和横向的坡度均不大于1/1000。

1.3.3、轨距与名义值的误差不大于1/1000,其绝对值不大于6mm。

1.3.4、钢轨接头间隙在2~4mm之间,接头处两轨顶高度差不大于2mm,两根钢轨接头必须错开1.5m。

1.4、检查各主要螺栓的紧固情况,焊缝及主角钢无裂纹、开焊等现象。

1.5、检查机械传动的齿轮箱、液压油箱等的油位符合标准。

1.6、检查各部制动轮、制动带(蹄)无损坏,制动灵敏;吊钩、滑轮、卡环、钢丝绳应符合标准;安全装置(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行走、高度变幅限位及大钩保险等)灵敏、可靠。

1.7、操作系统、电气系统接触良好,无松动、无导线裸露等现象。

1.8、对于带有电梯的塔机,必须验证各部安全装置安全可靠。

1.9、配电箱在送电前,联动控制器应在零位。

合闸后,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方可上机。

1.10、所有电气系统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每20m作一组接地不得与建筑物相连,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欧)。

1.11、起重机各部位在运转中1m以内不得有障碍物。

1.12、塔式起重机操作前应进行空载运转或试车,确认无误方可投入生产。

2、安全操作

2.1、司机必须按所驾驶塔式起重机的起重性能进行作业。

起重吊物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2.2、机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运转中发生故障、失效或不准确时,必须立即停机修复,严禁带病作业和在运转中进行维修保养。

2.3、司机必须在佩有指挥信号袖标的人员指挥下严格按照指挥信号、旗语、手势进行操作。

操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对指挥信号辨不清时不得盲目操作。

对指挥错误有权拒绝执行或主动采取防范或相应紧急措施。

2.4、起重量、起升高度、变幅等安全装置显示或接近临界警报值时,司机必须严密注视,严禁强行操作。

2.5、操作时司机不得闲谈、吸烟、看书、报和做其他与操作无关事情。

不得擅离操作岗位。

2.6、当吊钩滑轮组起升到接近起重臂时应用低速起升。

2.7、严禁重物自由下落,当起重物下降接近就位点时,必须采取慢速就位。

重物就位时,可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2.8、使用非直撞式高度限位器时,高度限位器调整为。

吊钩滑轮组与对应的最低零件的距离不得小于1m,直撞式不得小于1.5m。

2.9、严禁用吊钩直接悬挂重物。

2.10、操纵控制器时,必须从零点开始,推到第一挡,然后逐级加挡,每挡停1~2s,直至最高挡。

当需要传动装置在运动中改变方向时,应先将控制器拉到零位,待传动停止后再逆向操作,严禁直接变换运转方向。

对慢就位挡有操作时间限制的塔式起重机,必须按规定时间使用,不得无限制使用慢就位挡。

2.11、操作中平移起重物时,重物应高于其所跨越障碍物高度至少100mm。

2.12、起重机行走到接近轨道限位时,应提前减速停车。

2.13、起吊重物时,不得提升悬挂不稳的重物,严禁在提升的物体上附加重物,起吊零散物料或异形构件时必须用钢丝绳捆绑牢固,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约50cm停住,确定制动、物料绑扎和吊索具,确认无误后方可指挥起升。

2.14、起重机工作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2.15、起重机在停机、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应将重物卸下,不得把重物悬吊在空中。

2.16、操作室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禁止放置易燃物和妨碍操作的物品。

2.17、起重机严禁乘运或提升人员。

起落重物时,重物下方严禁站人。

2.18、起重机的臂架和起重物件必须与高低压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遵守相关规定。

2.19、两台搭式起重机同在一条轨道上或两条相平行的或相互垂直的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部位的安全距离,最小不得低于5m。

2.20、遇有下列情况时,应暂停吊装作业:

2.20.1、遇有恶劣气候如大雨、大雪、大雾和施工作业面有六级(含六级)以上的强风影响安全施工时。

2.20.2、起重机发生漏电现象。

2.20.3、钢丝绳严重磨损,达到报废标准。

2.20.4、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显示不准确。

2.21、司机必须经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时严禁手携工具物品。

2.22、严禁由塔机上向下抛掷任何物品或便溺。

2.23、冬季在塔机操作室取暖时,应采取防触电和火灾的措施。

2.24、凡有电梯的塔式起重机,必须遵守电梯的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严禁超载和违反操作程序。

2.25、多机作业时,应避免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在回转半径内重叠作业。

特殊情况,需要重叠作业时,必须保证臂杆的垂直安全距离和起吊物料时相互之间的安全距离,并有可靠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技术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2.26、动臂式起重机在重物吊离地面后起重、回转、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单独进行,严禁带载变幅。

允许带载变幅的起重机,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不得变幅。

2.27、起升卷扬不安装在旋转部分的起重机,在起重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2.28、装有机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机,在多次变幅后,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的额定负荷,对超负荷限位装置的吨位指示盘进行调整。

3、停机后检查

3.1、塔式起重机停止操作后,必须选择塔式起重机回转时无障碍物和轨道中间合适的位置及臂顺风向停机,并锁紧全部的夹轨器。

3.2、凡是回转机构带有常闭或制动装置的塔式起重机,在停止操作后,司机必须搬开手柄,松开制动,以便起重机能在大风吹动下顺风向转动。

3.3、应将吊钩起升到距起重壁最小距离不大于5m位置,吊钩上严禁吊挂重物。

在未采取可靠措施时,不得采用任何方法,限制起重臂随风转动。

3.4、必须将各控制器拉到零位,拉下配电箱总闸,收拾好工具,关好操作室及配电室(柜)的门窗,拉断其他闸箱的电源,打开高空指示灯。

3.5、在无安全的防护栏杆的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加油、保养等工作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3.6、作业完毕后,吊钩小车及平衡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上。

3.7、填写机构履历书及其规定的报表。

4、附着、顶升作业

4.1、附着式固定式起重机的基础和附着的建筑物其受力强度必须满足塔机的设计要求。

4.2、附着时应用经纬仪检查塔身的垂直并用撑杆调整垂直度,其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2/1000。

4.3、每道附着装置的撑杆布置方式、相互间隔和附墙距离应符合原生产厂家规定。

4.4、附着装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须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

4.5、轨道式塔式起重机作附道式使用时,必须加强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电机的电源。

4.6、风力在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时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塔身固定。

4.7、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并调整好爬升架滚轮与塔身的间隙,然后放松电缆,其长度略大于总的顶升高度,并紧固好电缆卷筒。

4.8、顶升操作的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专业人员,并分工明确,专人指挥,非操作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台,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

4.9、顶升作业时,必须使塔机处于顶升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制动住。

严禁旋转臂杆及其他作业。

顶升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顶升。

4.10、顶升到规定自由行走高度时必须将搭身附着在建筑物上再继续顶升。

4.11、顶升完毕应检查各连接螺栓按规定的预紧力矩紧固,爬升套架滚轮与塔身应吻合良好,左右操纵杆应在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顶升机构电源。

4.12、塔尖安装完毕后,必须保证塔身平衡。

严禁只上一侧臂就下班或离开安装作业现场。

4.13、塔身锚固装置拆除后,必须随之把塔身落到规定的位置。

4.14、塔机在顶升拆卸时,禁止塔身标准节未安装接牢以前离开现场,不得在牵引平台上停放标准节(必须停放时要捆牢)或把标准节挂在起重钩上就离开现场。

5、安装、拆卸和轨道铺设

5.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应遵守以下规定:

5.1.1、凡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拆卸工作。

5.1.2、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的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色盲、高度近视、耳背、美尼尔症、癫痫、晕高或严重关节炎等疾病者,不宜从事此项操作。

5.1.3、安装、拆卸人员必须熟知被安装、拆卸的塔式起重机的结构、性能和工艺规定。

必须懂得起重知识,对所安装、拆卸部件应选择合适的吊点和吊挂部位,严禁由于吊挂不当造成零部件损坏或造成钢丝绳的断裂。

5.1.4、操作前必须对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板钩等各种吊具、索具进行检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5.1.5、起重同一个重物时,不得将钢丝绳和链条等混合同时使用于捆扎或吊重物。

5.1.6、在安装、拆卸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部分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严禁自行动手修理。

5.1.7、安装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部件不得安装。

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方可安装。

5.1.8、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负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偏差不得超过2/1000,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必须认真执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应统一指挥、专人监护。

塔身上不得悬挂任何标语牌。

5.1.9、安装、拆卸高处作业时,必须穿防滑鞋、系好安全带。

5.2、塔式起重机轨道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5.2.1、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基础必须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该基础必须能够承受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塔机基础的横向偏差、纵向偏差、轨距偏差等项要求。

5.2.2、轨道不得直接敷设在地下建筑物上面(如暗沟、人防等设施)。

5.2.3、敷设碎石前的路面,必须压实。

轨道碎石基础必须整平捣实,道木之间应填满碎石。

钢轨接头处必须有道木支承,不得悬空。

路基两侧或中间应设排水沟,路基不得积水。

道碴层厚度不得少于20cm(枕木上、下各10cm);碴石粒径为25~60mm。

5.2.4、起重机轨道应通过垫块与道木连接。

轨道每间隔6m设轨距拉杆一个。

5.2.5、塔式起重机的轨铺应设不少于两组接地装置。

轨道较长的每隔20m应加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5.2.6、路基土壤承载力必须符合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规定的要求。

5.2.7、距轨道终端1.5m处必须设置极限位置阻挡器,其高度应不小于行走轮半径。

5.2.8、冬季施工时轨道上的积雪、冰霜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起重机在施工期内,每周或雨、雪后应对轨道基础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应及时调整。

5.2.9、塔机的轨道铺设完毕,必须经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塔机的安装。

5.2.10、塔机行走范围内的轨道中间严禁堆放任何物料。

三、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

1、机械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

应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撑脚下必须垫方木。

调整机体水平度,无荷载时水准泡居中。

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

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3、调整支腿作业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将已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4、作业中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

在高压线垂直或水平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5、伸缩臂式起重机在伸缩臂杆时,应按规定顺序进行。

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放吊钩。

当限位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

臂杆缩回时,仰角不宜过小。

6、作业时,臂杆仰角必须符合说明书的规定。

伸缩式臂杆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经过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7、作业中出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放下吊物,经调整、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作业。

8、在进行装卸作业时,运输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吊物不得从运输车驾驶室上方通过。

9、两台起重机抬吊作业时,两台性能应相近,单机载荷不得大于额定起重量的80%。

10、轮胎式起重机需短距离带载行走时,途径的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吊物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cm,并必须缓慢行驶。

严禁带载长距离行驶。

11、行驶前,必须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

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

通过铁路道口或不平道路时,必须减速慢行。

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12、行驶时,在底盘走台上严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13、起重机通过临时性桥梁(管沟)等构筑物前,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通过地面电缆时应铺设木板保护。

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14、作业后,伸缩臂式起重机的臂杆应全部缩回、放妥,并挂好吊钩。

桁架式臂杆起重机应将臂杆转至起重机的前方,并降至40°~60°之间。

各机构的制动器必须制动牢固,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四、施工电梯

1、一般规定

1.1、电梯司机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严禁酒后作业。

1.2、司机身体条件遵守相关规定。

1.3、司机必须熟悉所操作电梯的性能、构造、保养、维修知识,按规定及时填写机械履历书和规定的报表。

1.4、施工电梯周围5m以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不得在此范围内挖沟、坑、槽。

电梯地面进料口应搭设防护棚。

1.5、梯笼维修时,若拆下零部件后,梯笼的重量低于配重时,必须将梯笼锁在导轨架上。

1.6、伸缩臂式起重机的臂杆应全部缩回架、横竖支撑牵拉缆绳、标语和其他与电梯无关的物品。

1.7、同一现场施工的塔式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应距施工电梯5m以上,并应有可靠的防撞措施。

1.8、施工电梯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安全操作

2.1、施工电梯每班首次运行时,必须空载及满载运行,梯笼升离地面1m左右停车,检查制动器灵敏性,然后继续上行楼层平台,检查安全防护门、上限位、前、后门限位,确认正常方可投入运行。

2.2、梯笼乘人、载物时必须使载荷均匀分布,严禁超载作业。

2.3、电梯运行至最上层和最下层时仍应操纵按钮,严禁以行程限位开关自动碰撞的方法停机。

2.4、施工电梯启动前必须先鸣笛示警。

2.5、双笼电梯当一只梯笼在进行笼外保养或检修时,另一只梯笼不得运行。

2.6、电梯运行中,司机不准做有妨碍电梯运行的动作,不得离开操作岗位,应随时观察电梯各部音响、温度、气味和外来障碍物等现象,发现反常应及时停机检查处理,故障未排除严禁运行。

2.7、施工电梯停止运行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7.1、电梯未切断总电源开关前,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

2.7.2、作业后,将梯笼降到底层,各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电源,锁好闸箱和梯门。

2.7.3、班后按规定进行清扫、保养,并作好当班记录。

2.8、凡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停止运行:

2.8.1、天气恶劣:

大雨、大风(六级以上)、大雾、导轨结冰等。

2.8.2、灯光不明、信号不清。

2.8.3、机械发生故障未排除。

2.8.4、钢丝绳断丝磨损超过报废标准。

3、安装与拆除

3.1、安装前,应按要求做好基础、电源、光源、工具和电梯进场道路及堆放场地的准备工作。

3.2、清点和检查施工电梯的内外梯笼、配重、钢丝绳、井架、横竖支撑、过桥、围栏等应齐全完好,不附合应更换或修理。

3.3、检查电梯井架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预埋件的强度,必须符合规定。

3.4、在梯笼下面作业时,必须用枕木支撑牢固。

3.5、安装、拆卸必须专人统一指挥,作业区上方及地面10m范围内设禁区并设专人监护。

3.6、电梯在重新安装以前(转移施工现场)必须认真检修和调试限速器。

若使用期满1年,应重新检修、调试。

3.7、在梯笼顶部进行安装、拆卸和检修作业时,必须使用可移动电扭。

3.8、在安装拆卸时,严禁超过架设载荷量(即无配重时的载荷量)的规定。

3.9、用起重机安装、拆卸井架时,组装井架不得超过四节。

3.10、安装吊杆有悬挂物时不得开动梯笼。

3.11、拆卸井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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