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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处罚管理条例

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违反本条例的员工实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经济处罚采用罚款方法,行政处罚分为停止工作(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开除厂籍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

第四条开除厂籍留厂察看时间为一年,留厂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公司所在地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章经济处罚

第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处罚20-50元;

1.上班迟到,工作时间提前吃饭、买饭、打瞌睡、串岗、听收(录)音机、看电视、打游戏、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记录不及时、不准确,不按规定进行巡检(主要指:

生产技术科、材料供应科、安全科);

3.进入工地或安装现场不戴安全帽、未按规定穿戴劳动护具、不系安全带(项目安装、家装);

4.车间生产期间,女工未将长发放入工作帽内或穿戴不整齐的;

5.进出厂门拒绝出示证件、骑自行车不下车推行,出厂不按规定办理出门证,携带物品出厂拒绝接受检查,在厂区自行车乱停乱放、二人共乘,带与工作无关人员入厂,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擅自入厂;

6.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带非本公司人员在宿舍住宿;

7.早退、迟到、睡岗者(第一次发现);

8.损坏花草树木(首次);

9.工作时间打闹、大声喧哗,经提醒后仍不注意改正者;

10.拾遗不报的;

第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罚款100-200元;

1.工作时间擅自从事文体娱乐活动(首次);

2.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始记录、台账以及各种原始凭证丢失或损坏(首次);

3.登高或进入缺氧危险场所作业,未办理安全作业票(证)、无人监护、未落实安全措施先作业;

4.擅自使用电炉子、电饭煲、电热器等(首次);

5.机动车强行闯入厂门。

在厂区无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乱停乱放,违章行驶,擅自进入进行区域;

6.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首次违反交通法律相关管理规定的,(如闯红灯、道路逆行、不按规定停车、等等);

7.擅自携带塑料桶、铁桶等容器入场不声明,出厂不报告;

8.进入仓库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明火、手机、对讲机等;

9.翻越厂区栏杆、围墙等,视情节而定;

10.在宿舍内打击斗殴的,一旦发现,参与者视情节处罚;

11.违反环保和环境卫生规定,乱排放污水、污油、污物或有毒有害气体;

12.采购质量不过关的物品(设备、材料、厨房用具、办公用具等)视情节处罚;

13.无特种作业证、高空作业证的,且没有相关持证人员陪同进行操作的;

14.拉帮结派,拨弄是非的;

15.挑工作、抢工作的;

16.首次发现传播谣言,背后议论争吵,中伤同事,扰乱人心的;

17.强迫、教唆他人违纪的;

18.阻挠、干扰公司调查违纪违规行为的;

19.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客户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20.在公司的各类考试、竞赛中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成绩弄虚作假,视情节而定;

21.散布或传播谣言(留言)、造谣中伤、谩骂侮辱同事,捏造事实进行诋毁他人的;

22.采用非正常途径和手段,向组织或个人进行要挟、侮辱、人身攻击或聚集他人无理取闹的,视情节而定,严重的可按照第八条实行;

第三章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给予停止工作(责令检查)、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

1.纠缠、谩骂、威胁管理者(领导);

2.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3.第一次发现搞非组织活动,组织、串联、煽动、挑唆员工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制造事端和矛盾,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社会稳定;

4.谎报考勤;

5.请假未准,擅自离岗或工作时间脱岗外出(包括区公司分配宿舍);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或调动;

7.擅自更改工艺路线或进行操作试验;

8.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9.未按规定办理用火证、高空作业证、专用技能证进行操作的,或监管人不在现场的;

10.因测量或分析错误以及采购、包装、储存等原因造成产品或原材料质量下降;

11.工作时间喝酒(包括午休时间)或酒后上岗;

12.对重大安全隐患,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不改;

13.在厂区内燃放烟火爆竹;

14.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和危险品管理规定;

15.在公司内打人、骂人、赌博、损坏公物,扰乱生产工作秩序;

16.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损害公司利益;

17.擅自动用公司设备、机动车辆以及其它生产资料干私活;

18.偷盗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包括200元);

19.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入厂;

20.在盘点中提供虚假数据,在报销中伪造票据、冒充领导签字,虚报冒领报销费用;

21.首次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回扣,现金或物品折扣价在5000元以下(不包括5000元);

22.第一次提供错误数据,造成产品销售定价、物资采购价格失误,损害公司利益;

23.首次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处理各类废旧物资;

24.出厂物资手续不全,第一次擅自放行;

25.泄露公司机密;

26.经营过程中,为牟取私利高价采购、压价销售、以次充好、虚开票据,损害公司利益;

27.购进假冒伪劣物资;

28.不履行合同会签、审批程序,盲目签订合同,擅自变更合同,未签合同就付款或为对方提供贷款担保、提前付货、赊欠货款、预付货款以及其他形式被骗,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29.在供、销、运、储物资过程中,错发、丢失、损坏、野蛮卸载,造成经济损失;

30.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包括1000元);

31.发生各类事故不及时上报和处理;

3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开除厂籍。

33.违反公司其他规定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34.未履行保密条例,根据泄密大小及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处罚,严重不良影响的可按第八条执行;

35.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36.首次持公务证执行非公务任务,或者持非公务证照执行公务任务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被本单位自行查处的,给予大过处分):

1.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以上刑罚的;

2.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

3.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

4.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

5.被相关部门劳动教养的;

6.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开除厂籍,解除劳动合同: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影响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言论,组织或参加未经允许批准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

(2)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的,损坏公司形象的;

(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境的,损坏公司形象的;

(5)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严重损坏公司形象的;

7.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给公司造严重经济损失的;

8.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造成公司经济严重损失的;

9.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托给不具有相应自制的单位或个人的;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

10.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造成公司经济严重损失的;

11.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责令整改后无效或拒不整改的,使公司严重亏损的;

12.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按流程和规范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按流程和规范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13.违反预算、决算管理规定及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14.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算、决算的,致使公司严重亏损的;

15.其他违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严重损失的;

16.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无故造成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7.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造成公司严重经济损失的;

18.违反相关规定,内外勾结,以权谋私的,造成公司经济严重损失的;

19.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或到货前工作,致使材料损坏、损失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20.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21.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2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及时作出答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23.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24.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25.伪造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26.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27.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28.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29.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使公司形象严重损坏的;

30.其他违反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形象受毁或经济严重损失的;

31.公章管理人员使用公章未履行审批程序、未建立登记台账,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32.公章使用人员用印未履行相关手续,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3.未经公章管理人员的同意,私自取用、加盖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34.未经印章管理部门领导的批准,于空白件上加盖公章,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35.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6.未经审批许可,将内设机构印章对外使用的;

37.公章管理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致使印章丢失,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38.公章管理人员未按照相关文件刻制、作废、废止相关公章,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39.采用欺骗、涂改等方式用印,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公司严重经济、名誉损失的;

40.在组织市场营销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1.直接或指使他人(下属、渠道)利用强开业务、养卡、养终端、使用员工卡或测试卡高额消费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收入或指标造假,达到虚增业务收入目的,使公司经济严重亏损;

42.与合作伙伴勾结,套取公司渠道酬金、业务结算费用、有价卡及实物,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43.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各种方式套取公司的终端、话费、现金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44.在日常市场营销中,工作和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公司形象严重损毁的;

45.在日常工作中,利用公司系统漏洞及公司管理的疏漏侵害公司利益或谋取私利的,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46.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的;

47.盗窃、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公司财务或造成资金不能收回的,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48.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财物被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或资金不能收回等,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49.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50.泄露或交易客户信息的,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名誉损失的;

51.未经客户确认且不按业务规定擅自为客户开通或变更业务的,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52.串通、包庇、纵容增值服务,给提供商泄露客户信息、擅自为客户开通数据及信息化业务或实施其他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严重损坏公司形象的;

53.串通、包庇、纵容渠道或系统合作商泄露客户信息、侵吞客户资金、擅自过户或销号、倒卖客户的其他信息(如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严重损坏公司形象的;

54.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55.蓄意虚列或者隐瞒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节利润,或通过不合规的财务收入帐方式调节业务收入分摊比例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5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丢失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57.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记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58.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严重损坏公司形象的;

59.拒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等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

60.违反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公款私存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61.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2.采用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或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的”,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3.须以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致使公司经济严重亏损的;

64.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他机构理财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5.不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公司资产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6.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公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67.偷逃国家税款的,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8.在公司经营、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工作过程中私分、侵占公司资产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69.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资金的,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70.偷盗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包括200元),或价值不到200元,但多次偷盗;

71.在禁烟区内吸烟,造成严重后果的(如火灾、爆炸等);

72.一年内违反本条例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之一达三次以上(包括三次),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

7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情节严重,且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74.受到行政处理后一年内二次违纪受到处罚,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5.因违纪,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包括30000元);

7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不适合继续在公司工作。

77.利用公司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办理个人业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厂察看、开除厂籍、解除劳动合同;

78.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调度,消极怠工,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厂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厂籍、解除劳动合同;

79.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厂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厂籍、解除劳动合同;

80.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活动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形象损失的;

81.以上违纪,情情节严重程度给于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情节较重的,给降级,留厂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厂籍、解除劳动合同;

82.经查实有“小金库”的,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受到行政处理的连带经济处罚

1.停止工作期间停发岗位绩效工资;

2.受到通报批评,扣罚200元;

3.受到严重警告通报处分的,扣罚本月5%绩效工资;

4.受到记过处分,扣罚本月10%绩效工资;

5.受到记大过处分,扣罚本月所有绩效工资,取消本年所有参与优秀评选的资格。

第十条经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者有可能损害公司公共利益,违反职务消费、奢侈浪费行为,不良作风以及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严重警告、留厂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3.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招标投标等;

4.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它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5.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单位被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6.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的股票;

7.本人利用职权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直接、变相收受贿赂、回扣的;

8.已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场地、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9.利用公司上市、并购、收购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它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10.将公司财务或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

11.默许、纵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直接、变相收受贿赂、回扣的;

12.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13.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14.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15.超出预算及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的;

16.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

17.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

18.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

19.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

20.用公车出去游玩、野炊、宿营,致使公车受损或需要进行大修补或维修的;

21.在公司发生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员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22.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的;

23.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24.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2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部门或科室支付、报销的;

26.默许、纵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27.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28.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酒店、宾馆的;

29.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30.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底线,造成公司形象受损的(如随意损坏公共实施、家暴、虐待老人等);

第四章管理职能及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本条例由各部门科室负责在本部门贯彻执行。

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经济处罚的程序

1.各部门自行查出的违纪行为,依据本条例规定自行处罚。

罚金由本部门按奖金进行分配。

2.各部门主管查出的违纪行为,由各部门主管部门的负责领导提出处罚意见,交予办公室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处理程序

1.由违纪员工所在部门或主管领导将违纪情况上报,依据本条例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公司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

2.发现员工违纪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公司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进行处理;

3.在处理违纪员工过程中,各主管部门有监督、检查、督办的权力。

对违纪员工所在部门隐瞒违纪事实,对违纪行为不处理,不上报,或处理时不提具体意见,有意推诿、拖延的,各部门主管有权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有权建议对违纪员工所在部门的领导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

4.对员工停止工作三天以下(含三天)的由部门进行处理,并报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的按本条第二款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公司已处罚的违纪行为,各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和公司其他的相关制度同时使用,凡涉及到员工违纪处罚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六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公司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并由各部门主管共同表决决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超过”等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本条例中没有明确列举的违纪行为和处分,参照本条例中的条款,由办公室、财务科、营销策划科等相关科室共同讨论作出处分决定,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参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细则受到处分上午员工是党员的,需要机遇党纪处分的,移交综合服务公司党纪负责部门,违反本条受到处分的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提及的天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公司作出的处分决定当月生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字经

人之初,性本善。

性相近,习相远。

苟不教,性乃迁。

教之道,贵以专。

昔孟母,择邻处。

子不学,断机杼。

窦燕山,有义方。

教五子,名俱扬。

养不教,父之过。

教不严,师之惰。

子不学,非所宜。

幼不学,老何为。

玉不琢,不成器。

人不学,不知义。

为人子,方少时。

亲师友,习礼仪。

香九龄,能温席。

孝于亲,所当执。

融四岁,能让梨。

弟于长,宜先知。

首孝悌,次见闻。

知某数,识某文。

一而十,十而百。

百而千,千而万。

三才者,天地人。

三光者,日月星。

三纲者,君臣义。

父子亲,夫妇顺。

曰春夏,曰秋冬。

此四时,运不穷。

曰南北,曰西东。

此四方,应乎中。

曰水火,木金土。

此五行,本乎数。

十干者,甲至癸。

十二支,子至亥。

曰黄道,日所躔。

曰赤道,当中权。

赤道下,温暖极。

我中华,在东北。

曰江河,曰淮济。

此四渎,水之纪。

曰岱华,嵩恒衡。

此五岳,山之名。

曰士农,曰工商。

此四民,国之良。

曰仁义,礼智信。

此五常,不容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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