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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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六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包括五节包括五节:

6.1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6.2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6.3保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保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6.4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6.5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6.1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合同(Contract)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010条的定义为条的定义为“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

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含以下三层含义:

1、合同性质:

属于协议。

2、当事人:

投保人和保险人;3、内容:

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保险合同特征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合同36.2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

当事人:

保险人、投保人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11、保险人、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并要求投保方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但同时要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有以下义务:

(1)对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2)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3)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522、投保人、投保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并不以自然人为限,法人和它组织也可以成为投保人。

6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1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2、受益人、受益人又叫保险金受领人,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7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专门的受益人规定。

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就是受益人,特殊情况下,由第三者享有优先受领保险赔偿的权利,而第三者一般是被保险人的债权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是受益人。

当受益人与投保人是同一人时,受益人是合同当事人。

当受益人与投保人不是同一人时,受益人是合同关系人。

8思考思考:

被保险人的受益权与受益人的受益权的冲被保险人的受益权与受益人的受益权的冲突与优先?

突与优先?

新闻链接:

http:

/这种真实的证据不一定是代理协议,有可能是印有某保险公司的名片、费率表或者空白的投保申请单等。

(2)代理人必须有代理权代理权取得的三种途径:

约定或明示的代理权、默示的代理权、显有权利。

(3)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于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区别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保险标的:

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或身体。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权益与义务直接指向的对象。

156.3保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保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application)

(二)保险单(policy)(三)保险凭证(certificate)(四)暂保单(binder/slip)(五)预约保险合同(六)批单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团体投保单团体投保单2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凭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凭证暂保单暂保单二、保险合同内容二、保险合同内容1、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保险合同指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

狭义保险合同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由保险人与投保人依法约定,以条文形式表现。

所以,保险合同的内容也就是保险合同的条款。

24保险合同的内容组成部分保险合同的内容组成部分申明部分(declarations)定义部分(definitions)承保约定(insuringagreements)除外责任(exclusions)保险条件(conditions)其他条款(miscellaneousprovisions)2、保险合同的条款基本条款。

又称为法定条款,它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由保险人制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

特约条款。

是指在基本条款以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而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

附加条款保证条款26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276.4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1、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

提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

一个有效要约须具备如下条件:

要约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是要约人对合同主要内容完整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有要求另一方作出答复的期限22、承诺、承诺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做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约人。

承诺需要满足的条件:

承诺需要满足的条件:

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承诺须由受约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做出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承诺须以要约要求的形式予以答复29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即经过要约人的要约和被要约人的承诺,即告成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保险合同形式、订立过程、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等。

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

但是,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在其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以后并不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是不同的。

30新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合同的成立:

不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交付为保险合同成立要件。

不以保险费的交付为成立条件。

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般要件:

当事人具有法定的缔约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特别要件(主要包括):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投保标的的死亡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33案例1998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几百名农户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平均每户7.5元,保险金额平均每户2500元。

乡政府投保时未交纳一分保险费,双方只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费分两次交纳,11月份交清”的内容。

该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加盖公章的保险单。

后该保险公司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险费未果。

7月份,我国发生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该乡的农田和房屋大多被淹没,农户产生巨额损失。

随后,乡政府即向该保险公司索赔,该保险公司以该乡政府未交保险费为由拒赔。

乡政府又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80万元,乡政府支付保险费及利息3万元。

这是应该引起保险业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保险公司未收入到一分钱保险费,却依法应支付380万元保险金。

三、合同的履行三、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过程。

(一)投保人的权利义务

(一)投保人的权利义务投保人义务:

投保人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缴纳保费的义务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提供单证义务35投保人权利:

投保人权利:

条款真实情况的权利发生保险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履行赔偿给付义务向投保人解释条款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为投保人保密36保险人权利保险人权利:

收取保费防损建议权(适用财产保险)代为位追偿权(适用财产保险四、保险合同的变更四、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就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它包括:

保险合同主体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客体客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内容的变更。

37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

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保险人除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和被撤销外,一般不会发生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大都是由保险标的的权利发生转移而引起的。

在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人的一方是不允许变更的。

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确定之后是不能变更的。

38财产保险合同:

两种情况(注意新保险法的更改)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人变更:

只要具有保险利益,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应通知保险人受益人变更:

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变更,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应通知保险人39新保险法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原保险法: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即未经保险人同意,保险标的转让之后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中止。

40

(二)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二)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主要包括:

保险标的的种类保险标的的数量由于保险标的种类、数量的变化会导致保险标的价值变化,引起保险利益变化,使保险保障程度发生变化,合同客体变更也需要经保险人同意加批单后生效。

41(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指权利义务变更,包括:

被保险人地址保险标的存放地点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责任4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两种情形:

法定变更法定变更:

因某些特定事由出现,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发现告之不实而补行告之、投保人根据法律通知保险人做出变更。

约定变更约定变更:

保险人或投保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的变更。

43(四)保险合同变更程序(四)保险合同变更程序投保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审核合同变更(批单或附加条款)44五、保险合同的中止五、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

(在保险经营中也称为保险合同的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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