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实务第3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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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3章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章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本章学习目标本章学习目标1、了解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含义和报关程序的概念2、熟悉申报的含义及对一般进出口货物申报地点、时间与期限的规定3、熟悉一般进出口货物申报时应交验的单证及申报程序4、掌握海关查验的概念及海关对查验范围、方法和地点的规定5、掌握海关放行的含义及放行的形式6、了解电子报关的基本概况3.1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申报3.1.1申报时间、地点1、申报(Declaration)的含义申报,即通常所说的狭义报关。

它是指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货物进出境时,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呈送规定的单证,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2、申报地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地点应遵循以下3个原则:

(1)进出境地原则

(2)转关运输原则(3)指定地点原则注意注意:

以保税、特定减免税和暂准进境申报进口或进境的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性质转为一般进口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

3、申报期限

(1)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根据海关法第24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根据海关法第24条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4、申报日期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1)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情况

(2)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情况5、滞报金进口货物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1)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滞报金的征收,以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滞报金的截止日为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

滞报金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滞报天数)

(2)滞报金的减免-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的情况:

-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的情况:

3.1.2申报程序一般来说,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进口需接到进口提货通知,出口需备齐出口货物。

2、委托报关者需办理报关委托,代理报关者需接受报关委托。

3、准备申报单证。

4、申报前看货取样。

5、向海关申报。

(1)电子数据申报

(2)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3)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3.2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查验进出口货物查验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3.2.1查验地点、方法、时间和要求1、查验地点2、查验方法

(1)按照查验程度,海关查验可以分为彻底查验和抽查。

(2)按照操作方式,查验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3、查验时间4、海关在查验中的要求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运、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

(2)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员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复验-径行开验3.2.2查验时报关员的责任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配合海关查验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按照海关的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2、预先了解和熟悉所申报的货物情况,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3、协助海关提取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出具的清单。

4、查验结束后,认真阅读查验人员填写的“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注意以下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实际:

开箱的具体情况;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提取货样的情况;查验结论查验纪录准确清楚的,应即签名确认。

3.2.3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赔偿1、赔偿范围海关法第94条的规定:

“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时,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是指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物品损坏的,海关应当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是根据被损坏的货物、物品或其他部件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确定。

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

2、不予赔偿的范围

(1)由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及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含扣留或代保管明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未事先向海关声明的;(3)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物品的毁坏和损失。

3、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4、赔偿时间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报关人自收到赔偿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账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

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3.3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放行3.3.1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的规定、手续1、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的规定

(1)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各项签章是否完整、有效。

(2)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单证是否齐全、有效、有无遗漏。

(3)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的记录和批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范。

(4)应税、应费进出口货物缴纳税费的情况。

(5)属于担保放行或缓税处理的进出口货物的手续的合法性。

(6)有关监管货物的登记、备案记录是否完整正确。

(7)构成走私违规行为的是否已经处罚。

2、进出口货物放行的手续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和货物的结关1)现场放行2)结关

(2)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3)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常见的证明主要有:

进口付汇证明、出口收汇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证明货物进/出口证明书3、出口货物的退关出口货物退关是指已申报出口的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因故未能装入出境运输工具,出口申报人申请办理退运出海关监管区而不再出口的行为。

申请退关货物发货人应当在退关之日起三天内向海关申报退关原因,经海关核准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3.2放行形式海关放行的基本形式有3种:

征税放行、担保放行、信任放行。

1、征税放行2、担保放行

(1)海关接受担保的范围

(2)海关不接受担保的范围(3)担保的方式缴纳保证金提交保证函(4)申请担保的程序(5)担保的期限暂时进口货物担保的期限:

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审价、归类待定货物保证金的期限:

需向总署请示的为3个月,一般情况为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后补减免税证明或有关批件货物保证金的期限:

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2个月;保证函的担保期限:

20天,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6)担保的销案当事人办理进出口担保申请时,应在担保期满前,主动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

销案是指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事先承诺的义务后,海关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以终止所承担的义务。

其中已缴纳保证金的,由报关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向海关办理退还保证金和销案手续;以保证函向海关申请担保的,由申请担保人凭留存的一份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海关可视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报关人按规定补办进出口手续,并处以罚款;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通告银行扣缴税款,并处以罚款;暂停或取消报关人的报关资格。

3、信任放行34电子报关概述1、电子报关

(1)含义海关法规定: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这一规定确定了电子报关的法律地位,使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电子申报方式目前电子报关主要有3种类型。

终端申报方式EDI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方式2、电子通关系统

(1)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

(2)海关H2000通关系统(3)中国电子口岸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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