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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XXXXXX小区(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商住小区

  座落位置:

XX市XX区彩虹路(街道)____68__号。

  四  至:

东南

       西北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154758.54平方米(根据甲方提供资料统计)

其中:

住宅面积:

商铺面积:

地下车库面积:

公用面积: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保安监察亭。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

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第六条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停车场。

  第七条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围墙、大门。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公共设施的清洁。

  第十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24小时值班巡视、门岗执勤(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实施小区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装修按金、装修余泥、装修垃圾清运费。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等措施。

  第十六条其它委托事项:

1、房屋装修管理。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委托管理期限为贰年。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_______年月日零时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审定乙方制订的业主公约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5、如甲方所建物业存在质量问题,则由甲方按政府相关规定在保修期内负责返修;

6、小区竣工后甲方将按有关政策规定无偿按小区总建筑面积的2‰(约309平方米)提供给物业管理处使用(所有配套用房按小区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作适当的装修后再交付乙方使用);

7、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管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指办公椅、电话、电脑、办公室\值班室空调机等),由乙方提出计划后甲方负责解决,其产权归小区所有;

8、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乙方移交(或按实际情况双方商定)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9、负责将所有业主资料复印件交付乙方建立档案,并要将各单元、商铺锁匙交管理处保管,由管理处给业户办妥收楼手续后再转交业户。

  10、负责小区主出入口设置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置路标、设置组团、幢、单元(门)、户门标号标志及车库、车场出入口标志与及配置公共场所(地)应需的应急灯、消防设施、设备(其中包括消防枪、灭火器材)等;

11、负责小区庭院应设置的垃圾桶和休息桌、椅等的规划配套与更换。

12、负责在小区或其他合理位置设立垃圾收集站,以解决处理小区生活垃圾的转运问题。

13、由于小区电梯是最为重要的机械设备部分,为能持久得到更好的维护,甲方指派专人负责监督该项目及负责该项目的年审、保养、维修费用;

14、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工程遗留问题;

  15、协助乙方开展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和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16、协助乙方向村民/住户收取管理服务费,对无理不缴纳管理费的村民/住户在分红款中代扣再转交管理处。

17、甲方须根据本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承负相关费用(如大中修费用等)。

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负责制订业主公约;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物业管理服务制度; 

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或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适当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管理的责任及利益转让给第三方,同时乙方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业务转让第三方;

5、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6、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7、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时,负责催交及向乡(村)委会反映情况,要求乡(村)委会协助解决和采取适当方式(含法律途径)进行追交;

8、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9、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物业实施综合管理并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10、乙方须本着高效,精干的原则在本住宅区设置管理机构和人员;

11、配合街道办事处,乡(村)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工作;

12、本合同终止时,如乙方不再负责小区管理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乙方需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

定期查勘建筑物的状况,确保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设备运行:

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其正常运作;

3、公共环境:

保持区内环境、道路清洁、垃圾日产日清;

4、绿化:

定期施肥、除虫,定期修剪;

5、小区喷水景点在重大节日启动喷水。

如乡(村)有特别活动可按乡(村)要求另行启动喷水;

6、交通秩序:

车辆停放有序、保障区内道路顺畅,停车场专人负责管理;

7、负责配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员工统一着装,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建议、咨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及时处理,有回访制度和记录;

◆急修:

在报修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根据现场判断,属于小修的项目在8小时内完成,属于中修的项目在3—7天内完成,属大修的项目在7—15天内完成或维修时间可与业主另行拟定,(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小修:

在报修后1小时内或与住户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在8小时内完成维修,(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中修:

(涉及部分系统的改造及部分土建工程):

报修1小时内或与住户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在3—7天内完成维修,(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大修:

(涉及大量系统改造及土建工程):

在报修后1小时内或与

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在7—15天内完成维修,以住户在维修单上签字认可为维修合格标准,(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8、室外招牌、广告牌、霓红灯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如乡、村委会需设置以上项目须与乙方沟通商定);

9、不得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篷等;阳台不得安装防盗网(可在推拉门后安装统一规格的防盗门);不得破坏外立面。

如确有需要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如甲方在交付使用前原来已有以上设置除外),具体管理由乙方落实执行。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除下列应收的管理服务费用外,其他公共、公用设施、设备及场地的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开支情况无须向甲方或业主公布。

2、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10元,独立商铺管理费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3、管理服务费需调整时,要按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上述同类物业管理服务费的100%向物业产权人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如空置房屋的物业产权人为甲方则甲方须向乙方交付该物业的100%服务管理费;

  5、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

6、甲方在住宅等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前须负担清洁、绿化、保安、维修等费用。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业户手册等印刷费用由甲方负责。

如甲方要求乙方提前介入管理的非协议内约定的项目费用由甲方负责,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商定(凡未综合验收交付使用或未正式移交乙方管理的物业均不属于乙方管理责任范围)。

第二十二条车位使用费的管理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

按照市场同类价格实行收费,其收入全部归管理处所有。

  2、车库:

已售车库车位的物业管理费为每个每月30元;

3、摩托车:

已售摩托车位物业管理费为每个每月3元;

4、按小区管理服务收费定价较低实际情况出发,管理处所经营的广告收入全部归管理处所有,以此弥补其他费用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向受益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收,收费标准须经相关业主同意。

  第二十四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从物业管理费中开支);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为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为大修};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为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为大修};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为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为大修};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为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为大修};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为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为大修}。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违反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第十九条及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及合同约定乙方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伍万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或按实际情况双方商定)。

 第三十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共10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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