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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创优路新誉北路沙宁公路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创优路(新誉北路-沙宁公路)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监理

 

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广州南香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监理人:

日期:

年月日

 

第一部分委托监理协议书

广州南香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与(以下称监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创优路(新誉北路-沙宁公路)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监理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监理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创优路(新誉北路-沙宁公路)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监理。

2、工程地点:

位于增城经济开发区核心区内,西起新誉北路,东至沙宁公路。

3、工程规模:

道路全长1101.04米,项目用地红线宽30米,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为40km/h,道路建设标准为城市次干路,拟采用沥青路面,车行道15米,两侧非机动车道2.5米,两侧人行道各3米,侧绿化带各2米。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排水工程、沿线设施工程(绿化工程、亮化工程、地下管线与地上杠线工程)、交通工程等。

(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

4、委托内容:

负责本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全过程监理工作。

5、合同价:

中标监理费为万元。

6、监理工期:

日历天。

7、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二、监理服务范围

2.1监理范围

(1)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创优路(新誉北路-沙宁公路)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监理的项目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

(2)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

2.2工程内容:

委托管理的全部建设项目。

2.3监理服务期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结束且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之日止(以后到日期为准)。

三、监理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3.1监理报酬的计取

3.1.1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国家现行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的特点,委托人、监理人一致同意按如下约定计取监理报酬:

(1)本合同监理费总额暂定为:

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即中标价)。

(2)根据本工程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万元)及相关收费标准,计算本工程施工监理费暂定基准价为万元。

按此计算本工程监理费投标下浮率为:

(1-÷)×100%=%。

说明:

基准价计算依据为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本工程调整系数暂定为:

专业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最终以财政评审为准。

(3)最终监理费的计算。

最终监理费的服务费基准价不因施工单位结算价增加而调增;若施工单位结算价减少,服务费基准价按施工单位结算价作为计费基数及投标下浮率重新计算,并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定为准。

3.1.2各阶段监理报酬的比例:

(1)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报酬占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80%,为万元;

(2)工程结算阶段的监理报酬占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15%,为万元;

(3)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报酬占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5%,为万元。

3.1.3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报酬。

3.1.4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

3.1.5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其各种费率和费用不因物价变动导致监理报酬的增减而给予弥补或调整。

3.1.6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除监理人的责任期相应延长及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的同时,委托方保留依据有关法律文件与延期造成的相关损失追究监理人责任的权利。

3.1.7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主观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报酬,监理人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及任何形式的补偿。

3.1.8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监理报酬总额将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相关费用亦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监理报酬之中。

因工程中间停工而不退场的,监理人可与委托人协商减少驻场监理人员的数量,但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

3.2监理报酬的支付

3.2.1监理人必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方可根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监理工作的情况办理监理报酬支付申请手续。

3.2.3各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

(1)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应由其完成的各项监理服务工作。

委托人将根据合同中约定由监理人完成的监理服务进行考核后支付相应的监理报酬。

(2)当监理人按合同条件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监理人或其保证人拒绝交纳的,委托人将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报酬中直接扣除,扣除款项计入累计监理报酬进度款,结算时不予退还,监理人不得有异议。

3.2.3.1施工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

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费,按承包人完成经甲、乙双方审核确定的投资额占施工合同金额的比例,乘以监理合同金额的80%计算支付。

工程竣工时支付至监理报酬的80%后,暂停支付。

3.2.3.2工程结算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

工程结算阶段的监理服务期自监理人收到本合同工程(含分项、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的竣工结算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最终确认且竣工验收证书发出之日止。

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工作且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创优路(新誉北路-沙宁公路)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监理整体竣工结算(含本合同结算)被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监理人督促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委托人累计支付的监理报酬和应抵扣的违约金、赔偿金合计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5%,留下本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

3.2.3.3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

若在质保期内,监理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委托人应在质保期届满,收到监理人的款项申请手续后30天内将质量保修金无息退回给监理人。

3.2.4本合同监理服务费经甲、乙双方结算确认并支付后,若发现监理服务费超付的,则监理人必须在14日内无条件退还给委托;若监理人迟延退还超付的监理服务费,除须继续向委托人退还超付的监理服务费外,还应每日向委托人支付该超付监理服务费2‰的违约金。

3.2.5监理人在收取发包人支付的监理报酬同时,应开具合法等额的发票给发包人。

四、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工程招标文件中《专用条件》、《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本合同执行招标文件中专用条件、标准条件的相关内容。

五、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件;

(4)标准条件;

(5)投标文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满60日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监理人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委托人执四份,监理人执二份。

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八、其他约定事项与违约责任:

8.1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

,注册证号:

2、监理中所需一切检测仪器、仪表等监理工具由监理人负责;

3、监理方须在保障监理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对于监理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由监理方承担责任;

4、委托人有权随机抽查监理工作,监理人须如实提供监理情况;

5、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6、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8.2违约责任

1、监理人未按本合同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由此造成委托人不能如期开展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全部损失;

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监理或未及时向委托方反映施工情况的,又或因监理人工作失误,造成施工质量出现问题或工程出现问题的,委托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3、委托人未按期付款,应按未付款金额每日1‰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当期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九、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与监理人因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

广州南香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理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增城区新塘镇香山大道2号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标准条件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标准条件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标准条件。

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标准条件的有关约定执行)

总则

1、根据监理规范和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创优路(新誉北路-沙宁公路)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

委托人将授权监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

2、委托人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委托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

3、考虑到本项目时间相对紧张,委托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监理人需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进行集中现场管理服务。

4、全员培训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人承诺按照工程推进的情况,不间断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

5、为保证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创优路(新誉北路-沙宁公路)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监理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由监理人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监理人承诺遵守委托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合同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

(2)符合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及职业健康管理所必须;

(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监理人或承包人。

第一条 词语定义

(1)“本合同工程”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广州南香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4)“承包人”指除委托管理单位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5)“监理工程师”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6)“专业监理工程师”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7)“监理员”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8)“监理规划”指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9)“监理实施细则”指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10)“工地例会”指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11)“工程变更”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12)“工程计量”指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13)“见证”指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14)“旁站”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15)“巡视监理人员”指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16)“平行检验”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人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17)“设备监造”指监理人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18)“费用索赔”指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19)“临时延期批准”是指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延期批准”指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1)“节点工期”指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或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期限。

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22)“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等。

除本合同专用条件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

(23)“重大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1)“一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二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事故。

3)“三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四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事故。

(24)“一般事故”指造成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千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事故,包括一般安全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

(25)“元”指人民币元。

(26)“委托管理单位”指受委托人委托对本合同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单位,包括监理人和技术督导单位等。

(27)“保证人”指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4.11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人履约保函》的机构。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

(4)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以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

(5)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6)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指令;

(7)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监理工作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3.1监理服务工作内容

3.1.1建设工程监理一般规定

(1)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2)监理人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委托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3)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3.1.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编写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并提交给委托人。

(3)图纸会审由委托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提交给委托人。

(4)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人。

(5)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

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及职责;

2)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各过程的识别与管理;

3)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措施。

(6)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2)分包单位的业绩,尤其是类似工程施工的经验;

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方案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测量资料予以签认:

1)检查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控制测量方案;

3)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

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6)施工测量、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等各项技术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完成。

(9)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委托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委托人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委托人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人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10)制定监理规划

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排水和沥青道路改造等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

b.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c.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

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工程项目概况;

b.监理工作范围;

c.监理工作内容;

d.监理工作目标;

e.监理工作依据;

f.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g.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h.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i.监理工作程序;

j.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k.监理工作制度;

l.监理设施。

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委托人。

(11)制定监理实施细则

1)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b.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c.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

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专业工程的特点;

b.监理工作的流程;

c.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d.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12)对合同管理实施控制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协商会办制度,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及委托人要求的图纸批准程序、工程变更程序、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的账单审查程序、进度付款账单的审查批准程序、工程问题的请示报告程序等制定相关表格。

3.1.3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3.1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1)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人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3)当承包人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4)专业监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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