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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紧急和快速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轻污染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根据《XX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和《XX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按照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采取相应对策,积极响应处置,准确收集信息,及时进行现场监察、应急监测、分析评估、汇总上报,向县人民政府负责并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针对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及其《实施细则》(XX年3月);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年4月);

  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XX年4月);

  ㈤《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XX年6月);

  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67号令);

  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1987年9月);

  ㈨《宁夏回旗自治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

  ㈩《XX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制定本预案的基本原则

  在日常环境监察、监测的基础上,建立一支应急响应快速,有效处理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保护队伍,形成应急反应体系,在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迅速启动指挥系统,按照应急预案,积极响应,统一领导,现场协调,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事故所产生的环境危害和影响。

  三、环境突发事件的分级与预警

  木预案所称环境突发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因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根据发生环境突发事故后,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和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将环境污染事故的4个类别(见附件)划分为四个预警等级:

  ⅰ级预警:

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ⅱ级预警: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ⅲ级预警: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ⅳ级预警: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四、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

  ㈠成立XX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其人员组成与工作职责是:

  ⒈指挥部组成:

  (略)

  ⒉指挥部职责:

  ⑴负责指挥县域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各种水污染、大气污染、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的应急救援处置和协调工作;

  ⑵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危害与处置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⑶负责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的调度和处置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⑷接受有关部门请求,对其他重大事故和灾害进行应急支援;

  ㈡县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环境监察组、应急环境监测组的人员组成与工作分工。

  ⒈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主管污染控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环境监察大队队长担任,成员由建设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任务是:

  ⑴协助指挥部领导组织完成指挥部各项职责;

  ⑵传达和执行指挥部领导的应急指令,调度、协调应急监察组、应急监测组的有关工作;

  ⑶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不断完善和优化各类监察监测方案,做到情况清,任务明,有备无患,万无一失;

  ⑷组织应急事故处理方案咨询和论证;

  ⑸研究拟定应急方案和处理处置措施,报经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⑹主持开展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⑺协调核定事故危害和损失,必要时邀请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的危害程度和直接损失进行技术鉴定;

  ⑻根据调查结果和危害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请指挥部审批;

  ⑼负责应急车辆、应急装备物资的调度和管理工作;

  ⑽拟办应急事故的信息上报与发布事项。

  ⒉应急环境监察组工作由县建设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组长由县建设环保局主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环境监察大队人员组成。

  应急环境监察组的主要任务是:

  ⑴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应急事故的现场监察工作;

  ⑵负责开展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勘察、调查和取证工作;

  ⑶负责核定事故危害和损失;

  ⑷负责建立各项应急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监察处置预案,重点是液氯等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污染环境事故现场处理预案,不断完善和优化各类方案;

  ⑸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及安全保护工作。

  ⒊应急环境监测组工作由县建设环保局环境监测站负责。

  组长由县建设环保局主管环境监测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成员由环境监测站人员组成。

  应急环境监测组的主要任务是:

  ⑴负责对污染事故监测人员的统一调度,制定实施统一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

  ⑵负责污染事故现场应急监测的指导和事故应急监测工作。

  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

  ⑶指导、承担污染事故危害损失鉴定的有关监测工作事项;

  ⑷负责建立各项应急环境污染事故监测预案,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试剂、设备;

  五、实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分级负责制

  县建设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一般事故和较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县建设环保部门在进行应急处置时,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在县人民政府直接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在2小时内向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请示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支援。

县建设环保部门在接到重特大污染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市级环保部门报告。

  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上报市环保局,按相关应急处置程序进行。

  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等重大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1小时内,应在报告县人民政府的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并请求支援。

  六、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㈠接报与启动。

  ⒈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环境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

并将指挥部的指令及时上传下达,确保政令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⒉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派各应急小组,派出先遣调查组赶赴现场,对事件发生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后,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呈报指挥部领导。

  ⒊根据初步核实的情况,属于一般污染事故或较大污染事故的,由县建设环保局上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

属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按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开展工作的同时,在1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报告。

  ⒋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计划调度各应急监察、监测组,携带应急物品和监测仪器赶赴现场,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应急(咨询)专家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㈡事故认定与报告。

  ⒈应急队伍在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已取得的事故监察情况和监测数据,提出对事故性质和危害的认定意见,报请指挥部领导审定。

凡属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应由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

  ⒉遵照指挥部领导的指令和确认的结果,对重、特大污染事故由指挥部办公室编写起草文件报告。

呈指挥部领导签发,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并请求市环保局支援。

  ⒊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从初步确认事故性质起3小时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报告内容依据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执行。

  ㈢现场应急处置。

  ⒈现场应急处置必须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⑴迅速控制污染源,尽快制止污染物的继续排放。

  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己排放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尽可能把污染事故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⑷应急处置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坚决避免遗留后患。

  ⒉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和污染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会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故发生和危害的情况,开展现场监测,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一步进行确切评估。

  ⒊现场处置方案。

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相关单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审定并批准实施。

  ⒋对于可能给周围环境或流域造成影响和损害的污染事故,现场指挥部应积极采取防范措施,迅速通知相关单位和群众避免遭受损害;需要实施区域封锁时,现场指挥部请求公安部门或武警部队支援。

  ⒌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应急物资,对指挥部己有的储备物资,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用;对储备不足或尚未储备的应急物资,由指挥部通过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调运。

  已对于排放剧毒污染物、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污染事故,必要时经现场指挥部决定,请求武警、消防以及其他专业队伍给予支援。

  ㈣事故调查处理。

  ⒈在进行现场应急处置的同时,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应抓紧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证据和资料,必要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取样进行鉴定;涉嫌刑事犯罪的,由现场指挥部决定请示司法部门介入,进行调查取证。

  ⒉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各职能部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责任追究制度,起草调查处理报告,报指挥部审批。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通讯保障:

环境污染事故报告电话(*******)必须保证畅通;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监察小组、应急监测小组成员移动通讯工具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

  交通保障:

指挥部、应急监察小组、应急监测小组应各预备交通车辆一辆,并保证车况良好,随时备用。

  设备保障:

事故应急监察小组、事故应急监测小组应按各项监察、监测预案要求准备调查、取证、现场监测等仪器设备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备用。

  物资保障:

各类抢险救援物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附件⒈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分类

  (国家环保局1987年9月10日发布)

  一、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类型可分为

  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二、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程度分为

  ㈠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㈡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⒈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⒉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⒊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⒋对环境造成危害。

  ㈢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⒈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⒉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⒊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⒋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⒌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⒍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㈣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⒈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⒉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⒊人员中毒死亡;

  ⒋四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⒌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⒍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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