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质量管理经费指用于质量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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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质量管理经费指用于质量管

附件: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为《行动计划》),推进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强化我省环境监测软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测人员的监测技术水平、责任心和使命感,努力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有效地提高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特制定《黑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为《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9年通过对有关市、县级环保部门和所属环境监测站的检查,了解掌握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情况,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组建检查组,为下一步开展此项工作做准备,同时开展监测岗位练兵和比武,选拔业务突出的人才,为今后培训、检查、评比储备技术力量。

2010年通过对监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及对各级环保部门和所属环境监测站的督促检查和评比,使在用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合格率达100%,市级环境监测站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率80%,县级环境监测站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率达50%,省、市级环境监测站(包括省厅各直属环境监测站)计量认证通过率达100%,县级环境监测站计量认证通过率达60%,人员培训率达60%。

2011年全省环境监测人员的监测质量意识增强,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各类在用监测仪器设备使用规范,监测人员的业务能力普遍提高,力争全省各级监测站的计量认证通过率达100%,在用监测仪器设备合格率达100%,做到出具的监测报告规范、数据准确,使环境监测真正成为环境管理的眼睛和耳目。

二、检查重点

(一)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技能培训和竞赛。

为提高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丰富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实战经验,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解决各种复杂环境监测问题的能力,形成业务钻研和交流的氛围。

省厅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技能培训和比武竞赛活动。

每年下达当年的工作计划,以短期和中长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培训,省级负责市地级,市地级负责县级。

省厅直属环境监测站的培训由省站负责。

各市(地)环保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本辖区的环境监测技能培训和竞赛。

(二)开展对《黑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厅每年对部分市(地)级环保局和监测机构及直属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查;市(地)级环保局每年对辖区内部分县级环保局和监测站进行检查,检查工作要在三年内完成。

检查内容包括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落实《黑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情况,特别是市、县级环境监测站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计量认证情况、持证上岗情况、标样的使用及标准方法的采用情况等。

(三)开展对《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省厅每年对部分市(地)级环保局和监测机构进行检查;市(地)级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的部分县级环保局和监测机构进行检查,检查工作要在三年内完成。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县环保局履行职责情况,落实《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的手段和技术措施,重点是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情况,合格证的管理,持证上岗考核率、抽查率、人员的培训率等。

(四)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根据环保部每年下发的《国家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省厅每年下发的《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省站负责对各地市城市饮用水源地开展监测,抽取部分城市进行水质全分析,对全省所有空气自动站及水质自动站进行比对监测及质控考核;对中俄界河联合监测各监测点位进行监督监测;对国、省控废水、废气污染源、火电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城市噪声监测点、省内重点湖泊等进行抽测分析,所有工作要在三年内完成。

通过监督监测,评价各市(地)环境监测质量工作。

各市(地)级环保局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工作进行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五)开展对在用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检查。

省厅对市(地)级环境监测站及省厅直属环境监测站在用的环境监测仪器进行检查。

检查主要包括在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仪器设备使用规定的执行情况,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定期检定、档案管理、仪器设备的准确度等情况,逐步建立环境监测在用仪器设备的定期检查制度。

市(地)级环保局对辖区内环境监测站的在用监测仪器设备开展定期检查。

以上工作三年时间完成。

(六)不断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根据在实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编制监测分析操作手册,健全各项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行为,使监测人员有章可循,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监测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监测分析,避免人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保障监测质量的提高。

三、检查方式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13个地市及直属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查,地市级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的县进行检查。

检查工作按照单位自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进行。

(一)单位自查:

市、县级环保部门和所属环境监测站应按照《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自查,填报相关材料(详见附件),并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

省厅和市(地)级环保局分别组成检查组,通过现场检查、查看档案记录以及盲样测试等方式,对下级环保部门和监测站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

1.成立检查组。

省厅成立2个现场检查组,市(地)级环保局视情况相应成立1-2个检查组,检查组组成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2.检查组人员组成。

第一组:

科技处1-2人,专家1-2人,省站1-2人,有关市环保局及监测站1-2人。

第二组:

科技处1-2人,专家1-2人,省站1-2人,有关市环保局及监测站1-2人。

四、时间安排

(一)第一组:

9月中旬拟用一周时间检查3个市(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的情况;

(二)第二组9月下旬拟用一周时间检查3个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的情况;

(三)两个检查组拟于10月中旬交流和总结检查情况,研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检查措施。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环保局要高度重视《行动计划》的实施,按照《行动计划》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要参照本《实施方案》内容和要求,制订本市具体实施行动安排,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和所属环境监测站的指导和检查。

(二)各市(地)环保局要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检查工作作为提高本地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契机,切实做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各单位要按照《行动计划》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自查工作,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共同推进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四)各市(地)环保局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厅报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和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总结。

(五)市级环保部门要将本部门及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的形式于2009年10月15日起前报省厅科技处。

附件:

1.自查填报表

2.现场检查表

3.监督检查意见反馈表

附1:

(表1-表12)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

自查填报表

 

自查起止时间: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15日

 

报送单位(盖章):

 

附1-1: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自查填报表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自查填报表(表1-表3)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填表日期:

填表单位:

 

表1: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基本情况填报表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监测质量管理部门

监测质量管理部门人数

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手机

填表说明: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指本部门名称,不包括辖区内下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监测质量管理部门:

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负责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处室。

表2: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质量管理履行职责情况填报表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工作内容

工作开展方式

取得的成效

存在的问题

处理情况

持证上岗考核率(%)

填表说明:

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辖区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职责的情况。

工作内容:

指制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制度、开展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监督监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工作。

持证上岗考核率:

指省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开展了持证上岗考核的环境监测机构数量占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总数的比例。

 

表3: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情况填报表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被处罚单位名称

处罚情况(处罚次数、处罚时间及原因)

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

填表说明:

处罚情况:

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的情况。

 

监测机构自查填报表(表4-表9)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填表日期:

填表单位:

 

表4:

监测机构基本情况填报表

监测机构

名称

质量管理分管

领导

质量管理部门情况

计量认证情况

部门名称

负责人

质量管理人员(人数)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

截止日期

资质级别

通过

项目数

国家标准分析

方法采用率

现有人员

高级

中级

填表说明:

质量管理分管领导:

指监测机构分管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

质量管理部门:

指监测机构内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部门及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国家标准分析方法采用率:

指监测机构通过计量认证的项目中,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的项目所占的比例。

表5-1:

监测机构建设情况填报表

监测机构名称

监测站

级别

所在地区

人员情况及人员结构

人员情况

监测技术人员

编制

在编人员

外聘人员

高级

比例

中级

比例

初级

比例

填表说明

监测站级别:

指《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所设置的三级标准。

在编人员:

指监测机构在编的正式人员。

外聘人员:

指监测机构聘用的编外人员。

监测技术人员:

指从事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高、中、初级监测技术人员比例:

指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监测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

表5-2:

监测机构建设情况填报表

监测机构名称

监测经费(万元/年)

监测用房

监测业务经费

(万元/人·年)

监测质量管理经费

仪器设备购置费

仪器设备维修费

实验室用房

(平方米)

行政办公用房

(平方米/人)

下拨

配套

填表说明:

监测业务经费:

指常规监测、质量管理、报告编写、信息统计等费用。

监测质量管理经费:

指用于质量管理工作的专项经费,如质量管理培训费用、购置标准样品费用、对下级监测机构质量管理指导和监督费用等各项费用。

表5-3:

监测机构建设情况填报表

监测机构名称

尚缺仪器设备情况

仪器设备名称

仪器类型

数量

原因

填表说明:

尚缺仪器设备:

指按《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要求,尚未配备的仪器设备。

仪器类型:

指基本仪器、应急环境监测仪器和专项监测仪器三类。

基本仪器:

指保障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加强有机污染物监测和前处理仪器的基础条件。

应急环境监测仪器:

指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基础条件。

专项监测仪器:

指为开展生态、海洋、沙尘暴等环境监测所必须配备的仪器设备。

 

表6-1:

监测机构质量管理指导职责履行情况填报表

监测机构名称

对下级监测机构开展的业务指导工作

取得的成效

存在的问题

业务指导内容

工作开展方式

填表说明:

业务指导内容:

指对下级监测机构开展的技术培训、质控考核、同步监测、方法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检查、量值溯源等各项工作。

 

表6-2:

监测机构质量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填报表

监测机构名称

对下级监测机构的质量

管理监督与检查

本单位质量管理的信息

汇总和工作总结

对下级组织和实施的环境监测技术及

质量管理技术培训和交流

监督与检查内容

频次

内容

频次

培训内容

培训方式

频次

 

表7-1:

监测机构接受的业务指导和参加的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填报表

监测机构名称

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

资质认证

持证上岗考核

研究内容

研究成果

除计量认证以外的认证工作

取得的资质

考核人数

合格人数

合格率

获奖情况

发表的论文(篇)

其他

填表说明:

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

指监测机构开展及参加的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技术研究。

获奖情况:

指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的科技奖项。

发表的论文:

指就研究成果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

其他:

指除论文外公开发表的其他研究成果,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除计量认证以外的认证工作:

如实验室认可等。

持证上岗考核:

指被上级监测机构考核的情况。

表7-2:

监测机构接受的业务指导和参加的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填报表

监测机构名称

质量管理评比(评审)

人员培训

评比(评审)内容

评比(评审)结果

培训内容

培训方式

培训人数

填表说明:

质量管理评比(评审):

指监测机构参加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监测机构对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评比(评审)。

表8:

监测机构质量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填报表

监测机构名称

组织和开展过的质量管理工作(项·次)

质控考核

能力验证

方法比对

方法验证

质控监督

其他

填表说明:

组织和开展过的质量管理工作:

指监测机构内部开展和组织辖区内下级监测机构开展的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方法比对、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工作。

表9:

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异议、质量投诉事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填报表

监测机构名称

类型

频次(次)

处理方式

处理结果

环境监测

数据异议

环境监测质量

投诉事件

环境监测

质量事故

填表说明:

类型:

指包括水、大气、噪声、土壤、固体废物等。

附1-2: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执行情况

自查填报表(表10-表11)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填表日期:

填表单位:

 

表10:

监测机构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填报表

监测机构名称

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持证上岗自认定项目抽查率(%)

现有人数

持证上岗率(%)

填表说明:

持证上岗率:

指监测机构已通过了持证上岗考核的人员占须持证上岗人员的比例(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

持证上岗抽查率:

指持证上岗主考单位对被考单位自认定考核项目抽查的比例。

表11:

监测机构人员合格证取消、收回或注销情况填报表

监测机构名称

合格证取消、收回或注销情况(人数)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

调离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者

 

附1-3:

 

在用环境监测实验室主要分析仪器设备情况

自查填报表(表12)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填表日期:

填表单位:

 

表12:

在用环境监测实验室主要分析仪器设备情况填报表

在用仪器名称

型号/规格

测量范围

准确度等级/

不确定度

溯源方式

有效截止日期

通过计量认证或持证上岗

样品考核的项目

填表说明:

主要分析仪器设备:

指实验室大型分析仪器,如气相色谱、液相色谱、气质联用、液质联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ICP)、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质谱联用(ICP-MS)、原子吸收、离子色谱、原子荧光、TOC分析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傅立叶红外、流动注射分析仪等。

溯源方式:

指检定、校准、自校准等。

 

附2:

(表13-表17)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

现场检查表

 

附2-1: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现场检查表(表13-表14)

 

检查填表人:

填表日期:

检查组组长:

 

表13: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现场检查表

条款

主要检查内容

检查意见

问题说明

部分存在问题

第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履行了领导和管理职责

本级环境监测机构是否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了业务指导

第六条

是否配合上级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参加的质量管理技术研究、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是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是否具有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是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七条

组织和开展过的质量管理工作(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方法比对、方法验证、质控监督、量值传递、量值溯源等)

采用的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密码样、明码样、平行样、加标回收等)

对本单位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和日常管理,及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是否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是否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对本单位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是否参与过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环境污染事件及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

第八条

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是否符合标准

第十条

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上岗合格证持证情况

第十条

所使用监测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情况

实验室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在用仪器设备定期检定制度

所使用的标准物质是否为有证标准样品和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

质量体系及其运行情况、质量文件的管理与发放、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十二条

监测点位的设置是否符合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是否符合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是否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

条款

主要检查内容

检查意见

问题说明

部分存在问题

第十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是否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是否存档保存

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是否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分析

数据传输过程中,是否采取措施来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重现性(监测原始记录、数据报告的校核、审核及签发)

第十四条

监测机构是否执行了质量管理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是否存在用户对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

存在上述问题时,是否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十六条

质量管理经费能否保证并满足工作需要,能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是否因下列原因之一受过主管部门的处罚(向外报出的数据由未持证人员完成、重大质量事故、编造或更改数据)

 

表14: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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