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讲义.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26875035 上传时间:2023-06-23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9.7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讲义.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讲义.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讲义.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讲义.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讲义.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讲义.docx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讲义.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讲义.docx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讲义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

  支付结算的原则,是指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支付结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款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办理支付结算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央行)统一规定印刷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刷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它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它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

更改时应有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四)填写票据、凭证的基本要求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具体要求如下: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书写。

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面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规范要求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办理的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这四个。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填开户申请书。

单位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

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下列情况存款人应办理变更手续: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3.银行结算账户撤销

  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它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时的行为。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账户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银行的主要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范围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及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上述存款人如果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总结:

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

  注意:

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五)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3.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各项专用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

  4.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规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监督,不得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

  (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设立临时机构,例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注册验资。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3.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第

(2)、(3)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予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7)保险公司的证明。

  (8)税务征管部门的证明。

  (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3.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艺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