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要点.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6867571 上传时间:2023-06-23 格式:DOCX 页数:47 大小:650.8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要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7页
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要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7页
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要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7页
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要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7页
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要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要点.docx

《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要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要点.docx(4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要点.docx

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要点

水运工程施工现场

安全监管要点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国投湄洲湾项目经理部

2012年2月1日

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要点

 

目录

第一章编写依据与目的2

第二章施工安全技术准备2

第三章通用作业的安全防护监管要点7

第四章预制构件起吊、出运和安装17

第五章桩基施工18

第六章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19

第七章主要施工船舶安全操作24

第八章特殊条件下施工安全29

第九章不同工程类别安全监管要点33

 

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要点

第一章编写依据与目的

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要求,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避免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本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本要点适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安全防护技术工作。

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标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安装工程和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等。

第三条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施工安全技术准备

第四条水运工程主要危险源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即“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主要集中表现在那些施工现场经验不丰富、素质较低的人员当中。

(二)、存在于分部、分项工艺过程、施工机械运行过程和物料的重大危险源

(1)脚手架、模板和支撑、起重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安装与运行,人工挖孔桩、基坑施工等局部结构工程失稳,造成机械设备倾覆、结构坍塌、人亡等意外;

(2)施工高层建筑或高度大于2m的作业面(包括高空、四口、五临边作业),因安全防护不到位、人员未配系安全带等原因造成人员踏空、滑倒等高处坠落摔伤或坠落物体打击下方人员等意外。

(3)焊接、金属切割、冲击钻孔、凿岩等各种施工电器设备的安全保护(如:

漏电、绝缘、接地保护、一机一闸)不符合要求,造成人员触电、机械伤害、局部火灾等意外;

(4)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的堆放与频繁吊运、搬运等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发生堆放散落、高空坠落、撞击人员等意外。

(5)工程拆除、人工挖孔(井)及浅岩基等爆破,因误操作、防护不足等,发生人员伤亡、建筑及设施损坏等意外;

(6)、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起重、打桩、疏浚吹填船舶作业、潜水、水下爆破、预制构件起吊、出运、安装,因操作失误、防护不当、航道往来船舶频繁、水位、水流、气象突变等原因,造成人员溺水、施工及辅助船舶发生搁浅、触礁、碰撞等事故。

(7)、靠近桥梁、堤防、码头、临水构筑物等附近疏浚作业,因操作失误、超挖等,造成结构损坏、失稳、倒塌、破坏等事故。

(8)、疏浚工程弃土区因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看护、警示不力等造成围堰堰体溃坝、人员溺水等事故。

(三)、存在于施工自然环境中的重大危险源

(1)人工挖孔桩、室内装修、挖掘机作业时损坏地下燃气管道等因通风排气不畅造成人员窒息或中毒意外。

(2)深基坑、竖井、大型管沟的施工,因为支护、支撑等设施失稳、坍塌,造成施工场所破坏、人员伤亡,以及引发地面、周边建筑设施的倾斜、塌陷、坍塌、爆炸与火灾等意外。

(3)、基坑开挖、人工挖孔桩等施工降水,造成周围建筑物因地基不均匀沉降而倾斜、开裂、倒塌等意外。

(4)、开阔水域施工作业由于受自然气象条件如台风、大汛、雷电等侵袭易发生翻船人亡且群死群伤意外。

(四)、临建设施重大危险源

(1)厨房与临建宿舍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施工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临时存放或使用不符合要求、防护不到位,造成火灾或人员窒息中毒意外;工地饮食因卫生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集体中毒或疾病意外。

(2)临时简易住房搭设不符合安全间距要求,易发生火烧连营的意外。

(3)电线私拉乱接,直接与金属结构或钢管接触,易发生触电及火灾等意外。

(4)临建设施撤除时房顶发生整体坍塌,作业人员踏空、踩虚造成伤亡意外。

施工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临时存放或使用不符合、防护不到位,造成火灾或人员中毒意外;工地饮食因卫生不符合,造成集体中毒或疾病。

(5)、水上临时设施因操作失误、防护不当、航区不熟等原因,造成人员溺水、施工及辅助船舶发生搁浅、触礁、碰撞等事故;

(五)、常见的重大危险源

1、深基坑:

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者深度虽不足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工程;

2、高支模: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4.5m(含4.5m),或者跨度超过18m(含18m),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3、人工挖孔桩工程;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5、一次爆破装药量达到200kg以上的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陆上、水下爆破;

6、高度大于6m(含6m),或者高度虽不足6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高大边坡;

7、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

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工程;

9、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10、起重、打桩、疏浚船舶作业;

11、疏浚吹填区吹填作业;

12、排泥管线拖运、架设。

13、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时,必须向工程项目部发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一)重大节日:

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二)重要会议:

各级召开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等;

(三)特殊季节:

夏季高温、雨季、汛期、冬季严寒;

(四)自然灾害;

(五)施工高峰期之前;

(六)五月、十月的农忙季节。

第六条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监管要点

(一)、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不得设在易产生山体滑坡、泥石流或易受潮水、洪水侵袭和雷击的区域。

(二)、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其他危险品仓库的布置以及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三)、施工水域内布置的临时设施,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七条预制场监管要点

(一)、预制场的岸坡应稳定,地基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必要时应对岸坡和地基进行加固处理。

(二)、预制场不宜设在受水位变化和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带。

(三)、利用码头做预制场时,预制、存放构件及施工机械的荷载不得超过码头的设计荷载。

第八条水上临时设施监管要点

(一)、临时码头宜选择在水域开阔、岸坡稳定、波浪和流速较小、水深适宜、地质条件较好、陆路交通便利的岸段。

(二)、临时码头应按照使用要求和相应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设计水上工作平台应考虑自重荷载、施工荷载、水流力、波浪力、风力和施工船舶系靠力等。

借用工程结构作临时工作平台时,应按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不利荷载组合进行核算。

工作平台搭设时应按设计图进行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上工作平台应稳固。

顶部应满铺面板,面板与下部结构连接应牢固,悬臂板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2、水上工作平台顶面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安全护栏。

上下人员的爬梯应牢固,梯阶间距宜为30cm。

平台上作业场地的大小,应充分考虑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

3、水上工作平台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救生器材。

4、在水上工作平台上作业的人员应配置必要的通信工具。

(四)、水上搭设的临时栈桥,应按照使用要求和相应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五)、水上临时人行跳板,宽度不宜小于60cm,跳板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使用要求。

跳板应设置安全护栏或张挂安全网,跳板端部应固定和系挂,板面应设置防滑设施。

(六)、舢板、木筏、浮筒等水上临时工作设施,使用前,应经过24h重载漂浮试验。

使用时,应限定作业人数,配齐救生设备。

(七)、水上拖带舢板、木筏、浮筒等,其上不得载人。

(八)、在波高大于等于0.8m或流速大于等于1.0m/s时,不宜使用舢板、木筏或浮筒等进行水上作业。

(九)、施工船舶临时锚泊地应进行水深测量;浅滩、水下暗礁和障碍物等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临时锚泊地应选择工况条件和水底土质适宜的水域,并具有足够的船舶回转水域和富余水深。

第九条施工用电监管要点

(一)、水上和潮湿地带的电缆线,必须绝缘良好并具有防水功能。

电缆线的接头,必须进行防水处理。

(二)、船舶进出的航行通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动区严禁架设或布设临时电缆线。

(三)、施工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

遇有临时停电、停工或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及时关闭电源。

(四)、施工岸电通往水上的线路,应用绝缘物架设,导线长度应留有余量,不得挤压或拉拽电缆线。

(五)、水上施工使用岸电时,其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应符合三相五线制的规定,并应设置专用配电箱。

(六)、临时安放在施工船舶上的发电机组应单独设置供电系统,不得随意与施工船舶的供电系统并网连接。

第十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监管要点

(一)、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临时用电规模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二)、陆用施工机械与驳船组合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船舶稳性和结构强度验算结果。

(三)、受热带气旋、台风、洪水或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影响的区域施工,必须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

(四)、无掩护水域或急流险滩水域施工必须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

(五)、船舶调遣和拖航前,必须制定调遣拖航方案。

(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第三章通用作业的安全防护监管要点

第十一条一般项目监管要点

(一)、各作业工种、施工船舶、机械和电器设备等,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二)、施工船舶必须具有相应的有效证书,船员必须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三)、施工船舶或大型机械设备应满足最低安全配员和定人、定机的要求。

(四)、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技术状态应良好。

安全保护装置及监测仪表、报警装置等应齐全、有效。

(五)、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作业时,必须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六)、水上作业遇有超过船舶作业性能的工况条件或无法看清场地的能见度不良天气,应停止作业。

水上作业的工况条件虽未超过施工船舶的作业性能,但难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亦应停止作业。

(七)、进入下列水上场所,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

1、在无护栏或1.0m以下低舷的船甲板上;

2、在工作船、舢板、木筏、浮筒、排泥管等上;

3、在各类施工船舶的舷外或临水高架上;

4、乘坐交通工作船和上下施工船舶时;

5、在未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上;

6、在已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边缘2.0m范围内;

7、在其他水上构筑物或临水作业的危险区域

(八)、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起重吊装作业:

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明;

2、无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

3、起重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

4、吊索系挂和附件捆绑不牢或不符合安全规定;

5、被吊物上站人或吊臂及被吊物下站人;

6、被吊物捆绑处的棱角无衬垫,边缘锋利的物件无防护措施;

7、被吊物埋在地下或位于水下情况不明;

8、夜间工作场地无照明设施或能见度不良,无法看清场地和被吊物;

9、越钩或斜拉;

10、陆上风力大于等于6级、水上工况条件超过船舶作业性能。

(九)、通用工程安全防护要点与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相同部分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要点相关章节,本章不再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测量作业监管要点

(一)、测量作业前,应了解作业区域内的地势环境、施工水域的水文和气象等条件,分析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湖区的施工测量平台应稳固可靠,作业时应派交通船守护。

(三)、使用磁力仪、浅层剖面仪、声纳等水下测量设备作业,应按规定在测量船的明显处设置号灯或号型。

收放尾灯电缆时,应停车并关闭电源。

第十三条模板工程监管要点

(一)、模板系统应根据混凝土的自重力、侧压力、风力、浇筑速度和其他施工荷载等验算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受潮水影响的模板系统,还应考虑水流、波浪力的作用。

(二)、大型钢模板上应设置工作平台和爬梯,工作平台上应设置防护栏杆和限载标志。

机械吊安的模板应进行吊点设计。

(三)、模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吊安前,应对模板和吊点进行检查。

吊安时,应有专人指挥。

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模板安装就位后,必须立即进行支撑和固定。

支撑和固定未完成前,严禁升降或移动吊钩。

3、模板安装处距地面或水面的高度超过2m时,应搭设脚手架或施工平台。

第十四条钢筋工程监管要点

(一)、船舶装运钢筋时,钢筋应均衡摆放,不得超载或偏载。

(二)、水上大型混凝土承台施工时,承台底模板上不得集中堆放或超重码钢筋。

(三)、钢筋冷拉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冷拉作业区的两端必须装设防护挡板。

2、冷拉时,夹具应与钢筋卡牢。

3、冷拉钢筋卷扬机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能见到全部冷拉场地,卷扬机与冷拉中线距离不得小于5m。

4、冷拉时,钢筋或牵引钢丝绳两侧3m内及冷拉两端严禁站人或通行。

5、在运行中遇突然停电时,必须立即关闭冷拉机械的电源。

第十五条混凝土工程监管要点

(一)、维修、保养或清理搅拌系统、供料系统时,必须切断电源,悬挂“严禁合闸”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

(二)、检修或清理搅拌滚筒必须封闭下料口、切断电源、悬挂“严禁合闸”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

第十六条电焊、气焊施工监管要点

(一)、吊运氧气瓶或乙炔瓶必须使用装具。

严禁使用钢绳、铁链直接捆绑或使用电磁吸盘等进行吊运。

(二)、氧气瓶、乙炔瓶存放或使用时,严禁靠近热源或易产生火花的电气设备。

(三)、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点10m范围内,严禁存放油类、木材。

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可燃危险物品。

(四)、电焊钳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能力。

钳柄与导线必须连接牢固、接触良好。

电缆芯线严禁外露。

(五)、承压状态下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带电设备、承载结构的受力部位或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和切割。

使用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槽桶、管道、舱室等,动火前必须进行清洗,并经测爆合格后方可进行焊接或切割,必要时应采取惰性气体置换措施。

容器内部喷涂的油漆、塑料等应预先予以清除。

(六)、容器内焊接作业必须设置通风、绝缘、照明装置,并设专人监护。

金属容器内照明设备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七)、潮湿地带焊接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体上。

雨天必须停止露天电焊作业。

第十七条起重吊装监管要点

(一)、起重吊装所使用的钢丝绳和索具,必须有具备生产资质的制造厂商提供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

(二)、起重绳索必须进行受力计算,索具、滑车等必须根据计算结果合理选配。

吊装前必须对其进行检查。

(三)、两台起重设备起吊同一重物时,必须制定专项起吊方案。

起吊前必须根据重物位置等合理布置吊点。

吊运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两台起重设备的动作必须协调。

各起重设备的实际起重量,严禁超过其额定起重能力的80%,且钩绳必须处于垂直状态。

(四)、陆用起重机在驳船上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对起重机的吊重、作业半径做出规定。

起重机、吊臂及吊钩必须设置封固装置。

(五)、水下吊装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入水后,应服从潜水人员的指挥。

指挥信号不明,不得移船或动钩。

2、构件的升降、回转速度应缓慢,不得砸、碰水下构件或船舶锚缆。

3、水下构件吊装完毕,应待潜水员解开吊具、避至安全水域、发出指令后方可起升吊钩或移船。

第十八条高处作业监管要点

高处作业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要点相关章节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水上抛石施工监管要点

(一)、挖掘机、装载机等陆域施工机械临时安放在驳船上进行抛石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确定驳船装载量和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的作业条件。

(二)、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作业时,驳船的纵横倾角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且不得超载。

(三)、作业完毕或船舶在拖航过程中,应对挖掘机、装载机等进行封固,并将铲斗收回、平放、封固于甲板上。

(四)、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抛石应控制其旋转方向,不得将装载石的铲斗跨越船员室或人员。

(五)、人工抛石作业时,抛石人员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并应先取石堆顶部块石,石堆陡坡下不得站人。

(六)、夜间抛石应设置足够的照明灯具,及时清理甲板上的散石,并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

(七)、进入潜水作业区前,抛石船应与潜水负责人取得联系。

配合潜水员抛石时,应服从潜水负责人的指挥。

(八)、开体或开底驳装载块石不得偏载或超载。

(九)、开体或开底驳抛石应控制船位和抛石速度。

(十)、在软土地基上抛石时,施工顺序、抛填速率和间隔时间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二十条沉排、铺排及充砂袋施工监管要点

(一)、运输船舶靠泊铺排船应事先铺排船取得联系,待铺排船放松靠泊侧锚缆后方可靠泊。

(二)、铺排船上的起重设备吊装及展开排布应有专人指挥。

卷排时,排布上、滚筒和制动器周围不得站人。

(三)、吊运混凝土联锁块排体应使用专用吊架,排体与吊架连接应牢固。

吊放排体过程中应使用控制绳等措施控制其摆动,吊起的排体降至距甲板面1m左右时,施工人员方可对排体进行定位。

(四)、升降铺排船滑板或溜放排体时,滑板和排体上不得站人。

(五)、充砂袋冲灌前,灌砂口、输砂管接头及高压水管接头应连接牢固。

冲灌时,高压水枪不得射向人员或电气设备。

(六)、充砂袋或砂枕沉放前,应检查沉放架的制动装置。

电器设备应设专人操控。

(七)、水上抛放充砂袋或砂枕时,船上的活动物件应固定,作业人员不得站在船舶舷边。

(八)、充砂泵或高压水泵的吸头应采用支架、滑车和绳索吊设。

升降吸头不得直接提拽泵体电缆。

第二十一条潜水作业监管要点

(一)、潜水作业应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潜水员管理的规定。

(二)、从事潜水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潜水员资格证书。

(三)、潜水最大安全深度和减压方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产业潜水最大安全深度》(GB12552)、《空气潜水减压技术要求》(GB12521)和《甲板减压舱》(GB/T16560)的有关规定。

(四)、潜水员使用下水电气设备、装备、装具和水下设施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技术规范》(GB16636)和《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操作规程》(GB17869)的有关规定。

(五)、潜水作业现场应备有急救箱及相应的急救器具。

水深超过30m应备有减压舱等设备。

(六)、当施工水域的水温在5℃以下、流速大于1.0m/s或具有障碍物或污染物等时,在无安全防御措施情况下潜水员不得进行潜水作业。

(七)、通风式重装潜水作业组应由指挥员、潜水员、电话员、收放供气管线人员和空压机操作人员组成。

远离基地外出作业应具备两组潜水同时作业的能力。

(八)、潜水员下水作业前,应熟悉现场的水文、气象、水质和地质等情况,掌握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船舶的锚缆布设及移动范围等情况,并制定安全处置方案。

(九)、潜水作业时,潜水作业船应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

(十)、通风式重装潜水作业应设专人控制信号绳潜水电话和供气管线。

(十一)、潜水作业应执行潜水员作业时间和替换周期的规定。

(十二)、通风式重装潜水员下水应使用专用潜水爬梯。

挂设爬梯的悬臂杠应满足强度和刚度要求,并与潜水船、爬梯连接牢固。

(十三)、水下整平作业需补抛块石时,应待潜水员离开抛石区后方可发出抛石指令。

(十四)、为潜水员递送工具、材料和物品应使用绳索进行递送,不得直接向水下抛掷。

(十五)、潜水员水下安装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基本就位和稳定后,潜水员方可靠近待安装构件。

2、潜水员不得站在两构件间操作,供气管亦不得置于构件缝中。

流速较大时,潜水员应在逆水流方向操作。

3、构件安装应使用专用工具调整构件的安装位置。

潜水员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置于两构件之间。

(十六)、潜水员在沉井或大直径护筒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清除沉井或护筒内障碍物和内壁外露的钢筋、扒钉和铁丝等尖锐物。

2、沉井和大直径护筒内侧水位应高于外侧水位。

3、潜水员不得在沉井刃下或护筒底口以下作业。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监管要点

(一)、从事爆破工程的施工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爆破资质证书、作业许可证和资格证书。

爆破工程施工必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二)、预裂爆破、光面爆破、水下拆除爆破、爆破排淤填石、水下爆破夯实、一次起爆总装药量大于或等于0.5t的水下钻孔爆破,大型土石方爆破,重要设施附近及其他环境复杂、技术要求高的水运工程爆破应编制爆破设计书;其他爆破可编制爆破说明书。

(三)、爆破作业前必须发布爆破通告,其内容应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起爆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起爆信号等。

(四)、水上运送爆破器材和起爆药包应采用专用船。

当采用普通船舶时,应采取防电、防振及隔热措施,并应避免剧烈的颠簸或碰撞。

(五)、投药船的稳性应满足作业需要,工作舱内或甲板上不得有明显或尖锐的突出物。

电力起爆时,工作舱内不得存放任何有电源的物品。

(六)、在波浪、流速较大的水域进行水下裸露爆破时,投药船应由定位船进行固定。

(七)、捆扎裸露药包和配重物应在平整的地面或木质的船甲板上进行,裸露药包和配重物捆扎应牢固结实。

起爆器使用前,应将其引线进行短路。

(八)、裸露药包临时存放应置于爆破危险区外远离建筑物、船舶和人群的专用船或陆地上,且应派专人看守。

(九)、水下炸礁裸露药包的配重物应具有足够的确保药包顺利自沉和稳定的重量。

药包表面应包裹良好,不得与礁石、被爆破物等碰撞或摩擦。

(十)、安放水底的裸露药包不得拖曳。

药包出现漂浮或其他异常现象时,不得起爆。

(十一)、水下电爆网路的主线和连接线应采用强度高、电阻小、防水和柔韧性好的绝缘胶线。

在波浪、流速较大的水域中,爆破主线应呈松弛状态,并扎系在伸缩性小的导向绳上。

(十二)、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的地点前,潜水员必须严格检查船底、船舵、螺旋桨、缆绳和其他附属物是否挂有药包、导线等。

(十三)、水下爆破引爆前,潜水员必须回到船上,警戒区内的所有船舶和人员必须移至安全地点。

(十四)、水下钻孔爆破采用边钻孔边装药的施工方法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电源和防止钻孔错位等安全措施。

(十五)、非抗水的散装炸药用金属或塑料筒加工成水下钻孔药筒,采用沥青或石蜡封口时,筒口应采取隔热措施。

(十六)、钻孔装药应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

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发生卡塞时,应用长送药杆处理,装入起爆药包后,不得使用任何工具冲击和挤压。

(十七)、水下深孔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设起爆药包。

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应标记清楚。

(十八)、提升套管、护孔管或移船不得磨碰、损伤起爆导线。

在水流和波浪较大的水域中,孔口段的导线应用耐磨材料包裹防护。

(十九)、水下爆破施工必须经常对钻爆船的杂散电流进行监测。

当爆破区的杂散电流大于30mA或爆破区在高压线射频电源影响范围内时,严禁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二十)、采用钻孔爆破船施工时,临时存放的炸药和雷管必须分舱放置,严禁混放。

(二十一)、水下安放爆炸挤淤的药包宜采取逆风或逆流向布药。

水下药包布设后,必须采取固定措施,药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其它课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