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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HSE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贵州销售公司工程施工HSE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承包方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活动的,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坚持“环保优先、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以人为本”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承包方,是指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油库、加油站土建工程、工艺管道及设备制作、安装、检修、维修、形象包装工程等施工作业活动的工程承包方。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是库站日常检维修及新、改、扩建加油站工程施工作业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施工作业全过程HSE管理,负责建立合格工程承包方名录,组织签订工程施工安全服务合同和落实安全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五条公司油库项目部是新、改、扩建油库施工作业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新、改、扩建油库施工作业全过程HSE管理,组织开展新、改、扩建油库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六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工程施工作业HSE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施工作业HSE监督检查,参与油库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公司加油站管理处是加油站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运营加油站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司仓储调运处是油库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运营油库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参与运营油库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九条公司油库业务主管领导是运行油库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人,负责组织开展运行油库安全作业许可证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并签发运行油库安全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领导是新、改、扩建和停运油库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人,负责组织开展新、改、扩建和停运油库安全作业许可证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并签发新、改、扩建或停运油库安全作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分公司是本单位范围内加油站施工作业HSE管理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落实加油站安全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开展施工作业HSE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基层库站负责本库站施工作业活动的HSE监督管理,参与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督促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章工程承包方HSE资质管理

第十三条进入公司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活动的工程承包方,其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必须符合公司HSE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和(或)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单位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公司工程承包方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库站日常检维修及新、改、扩建加油站工程承包商由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工程承包方HSE资质,并对审查合格的工程承包方推荐上级公司进行审查确认。

新、改、扩建油库工程承包商由公司油库项目部负责组织审查工程承包方HSE资质,并对审查合格的工程承包方推荐上级公司进行审查确认。

第十五条工程承包方HSE资质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国家规定的其他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清单以及特种施工装备、机具等检测合格证明。

(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预案。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相关安全资质证明和材料。

第十六条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和油库项目部按照上级公司审查确认意见,分别建立公司合格工程承包方名录,并按规定及时录入HSE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和油库项目部每年应对在公司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承包方组织一次HSE业绩评价,对于跨年度项目可以根据工程周期进行竣工总体HSE业绩评价。

对于不能满足公司HSE管理要求的工程承包方,不再作为下一年度候选单位进行推荐,并从合格工程承包方名录中剔除。

第十八条各单位发包的工程项目必须从公司合格工程承包方名录中选择适宜的工程承包方,并与其签订工程服务经济合同和工程服务安全合同,严禁非合格工程承包方进入公司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在签订工程服务经济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工程服务安全合同。

签订工程服务安全合同应经同级安全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审核会签。

第四章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

第二十条与工程承包方签订工程安全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将工程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该项目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其金额直接从工程款或工程预付款中扣划。

第二十一条工程服务安全合同中安全风险抵押金约定比例具体标准为: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时,为工程投资额的5%;

(二)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时,为工程投资额的3%;

(三)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时,为工程投资额的2%。

第二十二条工程承包方违反公司工程施工HSE管理规定的,公司工程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安全部门以及公司或分公司派驻现场的甲方代表均可按公司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从工程承包方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从工程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因工程承包方责任导致发生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的,扣除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

事故分级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国家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对工程承包方按规定进行处罚后,应在3天内将现场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处罚单据或凭证报送实施工程项目的同级安全部门,由同级安全部门统一建立工程承包方违规处罚台帐。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同级安全部门出具工程承包方安全风险抵押金扣罚证明,并根据出具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扣罚证明办理工程款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于扣罚的工程承包方安全风险抵押金,财务部门应设立单独账户或科目进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五章作业许可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承包方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组织对所进行的施工作业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编制HSE作业计划书,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格式见附录A)。

第二十八条对由同一工程承包方承接的批量施工作业且作业内容、作业风险都基本一致的施工作业可办理一份HSE作业计划书,但对每一处作业项目需填写《风险管理单》(格式见附录B)。

第二十九条对于库站日常简单的维修作业,可不制定HSE作业计划书,但必须认真识别作业过程存在的风险,并填写《风险管理单》。

第三十条HSE作业计划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概况、作业现场及周边情况;

(二)人员能力及设备状况;

(三)项目新增危害因素辨识与主要风险提示;

(四)风险控制措施;

(五)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HSE作业计划书编制完成后,工程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应向公司或分公司工程项目实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工程承包方申请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交HSE作业计划书等相关资料。

对于提交的《安全作业许可证》、HSE作业计划书等,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运营加油站《安全作业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一)分公司工程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受理工程承包方《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申请,并提交分公司加油站业务主管领导组织审查;

(二)分公司加油站业务主管领导组织申请人、分公司工程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加管部门以及施工作业所在加油站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三)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分公司加油站业务主管领导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中审批人一栏中签字确认,签发《安全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新建和停运加油站《安全作业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一)分公司工程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受理工程承包方《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申请,并提交分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领导组织审查;

(二)分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领导组织申请人、分公司工程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安全部门以及施工现场甲方代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三)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分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领导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中审批人一栏中签字确认,签发《安全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运营油库《安全作业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一)公司工程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受理工程承包方《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申请,并提交公司油库业务主管领导组织审查;

(二)公司油库业务主管领导组织申请人、公司工程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安全部门、仓储调运处以及施工作业所在油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三)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公司油库业务主管领导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中审批人一栏中签字确认,签发《安全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停运油库《安全作业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一)公司工程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受理工程承包方《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申请,并提交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领导组织审查;

(二)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领导组织申请人、公司工程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安全部门以及施工现场甲方代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三)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领导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中审批人一栏中签字确认,签发《安全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油库《安全作业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一)公司油库项目部受理工程承包方《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申请,并提交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领导组织审查;

(二)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领导组织申请人、公司油库项目部、安全部门以及施工现场甲方代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三)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领导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中审批人一栏中签字确认,签发《安全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安全作业许可证》批准后,不得再做任何修改,并应留存在施工作业现场备查。

如在作业许可期限内未完成施工作业任务或正在进行的施工作业发生事故、出现紧急情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发出紧急撤离信号时,作业许可证立即失效。

需要继续作业的,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施工作业结束后,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申请进行现场验收。

《安全作业许可证》签发人应组织相关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相关各方签字确认,关闭《安全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关闭后的库站《安全作业许可证》(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应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公司或分公司工程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负责存档,保存期为一年。

第六章施工人员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在《安全作业许可证》签发后,施工队伍进入现场作业前,公司或分公司工程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结束后应组织书面考试或其它形式的考核。

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第四十二条施工安全教育必须建立安全教育记录,如实记载安全教育主要内容以及安全教育考试或考核结果等,接受安全教育的施工人员应在安全教育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上级公司以及公司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危险作业以及相关要求等;

(二)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主要危害因素、风险防范措施、应急预案以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劳保用品等相关要求;

(三)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篇和HSE作业计划书中提出的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第七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施工作业前,工程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和工程承包方必须明确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指定甲乙双方现场安全管理协调人员,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HSE作业计划书中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十五条施工作业前,工程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必须就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等)位置、走向、深度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提高施工安全条件。

第四十六条进入现场施工的施工队伍,必须持有手续齐全的《安全作业许可证》。

未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或《安全作业许可证》手续不全的,施工项目所在库站负责人或现场甲方代表应严禁其进入作业现场。

第四十七条施工作业过程中,甲乙双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必须根据HSE作业计划书以及现场工作实际,编制现场检查表,并依据检查表每天联合进行现场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予以整改。

第四十八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九条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中涉及临时用电、挖掘作业、动火、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作业票证。

进行用电、金属焊接、切割、起重、脚手架制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有效证件方可作业。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作业现场危险区域如坑、井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作业人员严禁进入施工区域外的生产作业场所,不得乱动乱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或附件,自觉维护施工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及时报告施工区域内存在的隐患和风险,并妥善处理。

第五十二条作业现场与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井系统的沟、井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五十三条在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易燃液体擦洗设备、配件、工具和衣物等。

第五十四条未经允许,施工过程中严禁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进行破路工程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后,应立即恢复道路的正常使用,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五十五条施工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要安装阻火器,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第五十六条施工过程中,施工物料及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存放,严禁乱扔乱堆,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施工结束后,建筑施工垃圾应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五十七条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的,工程承包方和公司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施救;工程施工事故上报及调查处理工作按国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处罚管理

第五十八条工程承包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公司各级工程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罚:

(一)安排公司合格工程承包方名录以外的单位从事施工作业活动的,每发现一起处5000元罚款。

(二)未与工程承包方签订工程服务安全合同即进行施工作业的,每发现一起处5000元罚款。

(三)未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建立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档案的,每发现一起处2000元罚款。

(四)未组织对《安全作业许可证》进行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明确现场安全监督以及未进行作业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就施工的,每发现一起处1000元罚款。

第六十条检查发现公司所属单位存在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除按规定进行罚款外,应立即责令承包方停止现场施工作业,并责成项目发包单位做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第六十一条检查过程中发现或根据举报经核实工程承包方存在以下违章违规行为的,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罚:

(一)未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或《安全作业许可证》手续不全即进场施工的,每发现一次处5000元罚款。

(二)未办理危险作业票证或作业票证手续不全即进行作业的,每发现一项(次)处5000元罚款;特种作业未持证作业的,每发现一人(次)处2000元罚款。

(三)施工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的,每发现一人次处200元罚款。

(四)擅自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虽经安全教育培训但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作业的,每发现一人(次)处200元罚款。

(五)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未进行有效安全防护的,每发现一处(项),按风险程度高低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六)其他违章行为,每发现一项(次、人),按违章严重程度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七)工程承包方违反上述规定,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拒绝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或发生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从合格工程承包方名录中将其剔除,不得再承接公司任何工程项目。

第六十二条公司各级检查人员对施工作业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罚结果,应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工程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中国石油贵州销售分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十九个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贵销字〔2009〕129号)中的《中国石油贵州销售分公司施工作业HSE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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