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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案例

保险代位制度。

1、代位求偿权。

案情简介

 

2005年7月20日,

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方航空公

司办理了货物托运手续,

委托航空公司运200台29英寸彩

色电视机,总货款60

万元。

同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

又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

60万元。

 

 

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飞机在降落时,发生机械故障,机身剧烈抖动,致使200

台电视机全部损坏。

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了全部有关材料,确认后,赔付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60万元。

赔付后,向航空公司提出追偿。

四方航空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保险公司起诉,航空公司为被告,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本案参考结论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参考理论分析

1、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

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2)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时,不影响被保险

保险金额不足弥补其实际损失时,被保险人还可就未能得到保险赔偿的损失请求第三者给予赔偿。

3)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

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3、在实践中有如下情况不适用代位请求赔偿: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

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以维护自己合法的利益。

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

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

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以使被保险人就自己的过错分担部分责任。

4)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

员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以维护家庭经济生活的稳定。

5)没有代位追偿权的情况。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

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甲:

前面谈到的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代位原则的一般体现。

乙:

如果受益人放弃了要求赔偿的权利,结果会如何?

保险公司还会赔偿损失么?

保险公司还有权利要求责任人赔偿么?

甲:

面这个案例,将告诉你如何做。

2、放弃赔偿请求权。

案情简介

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史建华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史建华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常晓芙,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

了。

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永安保险公司要求史建华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史建华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

1、史建华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

任?

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

3、史建华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

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本案参考结论

1、史建华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

2、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之规定。

3、无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参考理论分析

1)史建华有权不要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因为

财产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

2)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第61条明确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因为史建华放弃了对肇事者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无权请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

3)史建华不能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因

为自己对唐某的弃权行为对永安保险公司也发生效力。

乙:

如果受益人没有放弃追偿的权利,但是,找不到责任人,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甲:

下面这个案例,说的就是,开始找不到责任人,以后

3、代位求偿权行使不能。

案情简介:

1998年6月15日,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载重量为5吨

的东风牌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

1年。

当年7月20日,王某运货,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

车的大卡车撞着,车损,王某受伤且货物被浸损。

卡车司机

驱车逃走。

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司机负全责。

万元,保险公司依损失额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还给付王某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400元及施救费500元,扣除损余200元,实际赔付12.27万元。

后来肇事司机被交通部门抓获,交通部门通知王某。

王某与肇事司机会面达成协议,规定对方只须支付王某货物损失

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

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保险金,王某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

讨论:

施救费1500元和货物损失7000元王某是否应退还给保险公司?

本案参考结论

 

参考理论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金和施救费,因此保险公司就以上三项保险金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保险公司有权向肇事司机索赔以上项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

 

与肇事司机私下约定放弃对车损及第三者责任赔偿请求权

之行为无效。

同时,为了避免王某行使两种请求权而获得双重利益,王某不能就已获赔款范围再向肇事司机行使原有的赔偿请求权,故王某从肇事司机处获得1500元施救费为重赔保险金,其应归属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第三款规定:

“保险人

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

某放弃了向肇事司机请求赔偿车损赔付未足部分的权利。

最终王某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王某退还保险公司重赔保险金,即施救费1500元。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和损失补偿,它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利。

因此,对保险人而言,一定要了解代位求偿权之真正含义,并学会行使向保险公司和向第三者的两种请求赔偿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既保全自己财产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甲: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代位原则,就说这么多。

乙:

我还有一个问题。

保险代位原则,在人身保险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甲:

这个问题应该说一说。

看下面的案例。

4、人身保险与代位求偿。

案情简介

郑旺之子郑晓旺正在上小学。

学校集体为学生保险,是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03年5月12日下午,郑晓旺在学校操场上活动,被另外一个学生抛来的石子击中右眼睛,马上送医院抢救。

医院多方医治,无奈眼球已经被打坏,最后,只能将眼球摘除。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支付了保险金,和医疗费。

有人说,还应该找肇事孩子的家长,要求其赔偿损失。

有人说,保险公司已经赔了,不能,也没有权利再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赔偿。

于是郑旺于2004年6月1日,请教律师,计划起诉。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

 

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1、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以,不能起诉。

3、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

郑晓旺与与事故责任

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4、在其赔偿金额以内代位取得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利。

参考理论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了: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人身的死亡、伤残给予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是金钱难以计算的。

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的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在这里,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对保险人与事故责任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

因此,郑旺父子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以后,仍然有权就全部损失,请求事故责任方予以赔偿。

2、不能起诉。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据此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年,所以,不能起诉。

3、本案涉及2个法律关系:

一个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

法律关系,另一个是郑晓旺与与事故责任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2者不可混淆。

4、在财产损失保险中,如果是第三人的责任,造成保险

标的损失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给予赔偿后,将在其赔偿金额以内代位取得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利。

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对保险人与事故责任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产生了影响。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

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

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一定的协助。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3条规定: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62条的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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