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排污权资产化试点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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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排污权资产化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玉环市排污权资产化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玉环市的排污权资产化试点工作,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最多跑一次”、“亩产论英雄”、“绿色发展”改革理念,促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公开、公正和有序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台政发〔2009〕48号)等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是指生产经营者经合法途径取得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交易凭证或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玉环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工业企业。

指标:

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的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

其他污染物,如上级环保部门实行总量削减替代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自动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范围:

玉环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或新(改、扩)建及技术改造(包括异地搬迁)的建设项目新增加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都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涉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排放、畜禽养殖业、第三产业等暂不参与排污权交易。

第四条玉环市环保部门应会同发改、财政、经信、税务、法制、金融等部门共同推进排污权资产化试点工作。

玉环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制定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排污权收储或转让的具体规定。

玉环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配套政策,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监管。

玉环市发改局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价格监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分为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新增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玉环市环保局核定和分配的方式,排污单位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排污权有偿使用量不得低于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新(扩、改)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玉环新建工业企业,以及现有工业企业因新改扩建项目、扩大生产等的新增排污权,根据玉环市环保局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调剂平衡方案,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排污权有偿使用量不得低于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通过租赁、转让、竞价等交易的行为,以拍卖、电子竞价、协议等方式出让储备排污权和富余排污权指标的交易行为。

排污权交易包括排污权指标的出让、申购和受让。

第七条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是由玉环市环保局进行核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凭证的方式确权,包括初始排污权、富余排污权、闲置排污权等。

第八条临时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由于生产波动,通过玉环市环保局临时出让、申购或受让排污权指标的行为,参与临时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必须是现有排污单位,不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第九条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不免除排污单位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缴纳环境税等其他法定义务。

第十条排污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试点工作要以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强化区域污染总量控制,构建能够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权价格体系。

试点开展要有利于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有利于促进企业治污减排技术和管理提升,有利于推进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

第二章排污权储备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是指玉环市环保局通过预留、无偿收回、回购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库的行为。

排污权回购,是指玉环市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和闲置排污权进行无偿收回或有偿收购,将其纳入政府储备排污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排污权储备来源包括:

(一)预留的初始排污权;

(二)无偿收回的排污权(排污单位无偿获取的多余排污权指标或排污单位因破产、关闭、被依法取缔、被限期整治、迁出本行政辖区,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由政府无偿收回,纳入排污权储备);

(三)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由政府投资环保基础设施获得的富余排污权;

(四)政府通过回购获得的排污权;

(五)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或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后,排污单位因破产、关闭、被依法取缔、被限期整治、迁出本行政辖区等留下的排污权;

(六)排污单位经排污权交易或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后,通过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措施削减下来的排污权。

(七)其他来源。

第三章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

第十四条可交易的排污权指标,包括排污权储备量、企业富余排污权。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现有项目应通过有偿使用取得排污权。

新(扩、改)建项目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

优先安排亩均综合评价结果为A、B类的工业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对未参与亩均综合评价或评价结果为C、D类工业企业的新(扩、改)建项目参与排污权交易的要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其中规模下亩均评价D类企业不允许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六条现有项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实行政府基准价。

新(扩、改)建项目的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十七条玉环市环保局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平台。

排污权交易信息公告时间应不少于7天。

全省统一的网络竞价交易平台负责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进场登记、组织交易、交易见证、交易结算等交易服务工作。

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信息在玉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发布。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投产并经玉环市环保局验收后,生产线未变动的基础上,其排污总量不能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允许在行业总量控制范围内,通过同行业排污权租赁或向政府申请临时排污权交易获得过渡性生产,企业主仍要履行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目标。

第十九条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污水的排污口分别计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安装使用了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不需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计算;

(三)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包括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第二十条玉环市环保局负责排污权核定,构建排污权政府储备库、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污染源排放交易账户管理平台、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分配管理平台及排污权质押贷款和排污许可证抵押贷款备案管理平台。

第二十一条下列排污单位不得出让排污权指标:

(一)因环境违法被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或者治理任务的;

(三)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被评为黑色的;

(四)其他依法不能进行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下列排污单位不得受让排污权指标:

(一)被列入台州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污染整治或者被实行区域限批地区的企业;

(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被评为红色或黑色的;

(三)应参加而未参加综合评价或评价结果为规模下亩均评价D类的工业企业;

(四)其他依法不能进行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以向玉环市环保局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通过竞价交易竞得政府储备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将全部成交款缴入玉环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账户或者出让方企业指定账户。

企业间排污权交易由企业方决定结算方式。

已办理电子竞价登记确认手续的排污单位不参加排污权竞价交易,经玉环市环保局认定后,将被纳入诚信黑名单,一年不得参与竞拍。

排污单位竞得排污量没有按规定签合同缴费的,没收保证金,5年不得参与竞价。

第二十五条通过竞价交易未获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转为参加下一批次排污权竞价交易。

第二十六条在规定时间内只有一个符合条件且办理了电子竞价登记确认手续的竞买人,可以由出让方或转让方与该竞买人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以交易市场前三次的拍卖折算成5年加权平均价做成交价。

竞买人参加两次及以上电子竞价,但未能购得排污权,由出让方或转让方与该竞买人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以交易市场前一次的拍卖最高价作为成交价。

第二十七条排污权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按照“排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台州市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格”的原则,一级市场由政府定价,二级市场由市场自主定价。

第二十八条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玉环市环保局办理排污权确权登记。

玉环市环保局核发、变更或注销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临时排污权交易,分为期临时排污权竞拍和租赁。

竞拍获得临时排污权有效期为12个月;排污权租赁是单年度的,租赁的排污权有效期为租赁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

租赁和临时竞拍的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权指标归临时出让方所有。

第三十条排污单位通过初始有偿分配的指标和交易获得的排污权使用年限到期后(除租赁和临时交易外),可以优先获得排污权指标和数量。

第三十一条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指导价根据台州市发改、财政、环保部门发布的价格执行,条件成熟后,可以公开竞拍方式出让、申购排污权。

第三十二条新增排污交易、企业间转让备案按照《台州市排污权交易规则》(台环保[2010]10号)文件执行,通过台州市排污权储备中心交易获得,待授权下发审批权限后,可以公开竞拍方式出让、申购排污权或备案。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按照规定,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暂时不收取排污权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排污权交易资金管理与使用按《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台财综发[2011]9号)和《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5]42号)等文件执行。

为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玉环市财政局可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储备专项资金,用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日常开支所需经费、排污权回购和补贴政策等。

第三十五条排污单位在向银行贷款时,可将有偿使用和交易取得的排污权用于质押或排污许可证用于抵押。

如排污单位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可以向玉环市环保局申请处置排污权指标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玉环市环保局、玉环市财政局、玉环市发改局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鼓励银行设立环保金融专营机构,玉环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玉环支行负责银行绩效考核管理,将“环资贷”融资产品纳入满意银行评选和财政性存款招标加分考核项。

第三十八条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国家法律、法规对排污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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